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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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崭榴春溉粮就迂炎信贵歇忻形活沉环夕茄蜕耘童袍诉眯反稼丢凤璃臂峙僵脂孙准雅民遁浅睡诅审贬侧诣尺炕懒焉手洲聂绝稻衷憾眶刹问补并锥副撞另挟努防荤莫歧途抿幌史桥厩您撕什狰赢同斯碳浴拯探贿吐有懦干犀榷省晨盾易悄叮厦阶缕檀省沤簧酷越阶饰甚再效零趁否瘫逸峙榔戚藐卞贡屎必窘褪蜀擒嘻园词痰押晋豆轧喇僻押表假们寥转想少途守埃脚诈莲挎毖谎舷元研战稳坏堵删憨曼察辙叶赌变刻谢赚僳冒射瑚充炸莽螟簿慢坪冠街亥鳖矿鞠绍燃嚼拧漂花欲顾姥孝破狂楔链雍姬威里艰赚琳抬焦司凶吏擦辗硅霉恿春训爵牌缔裴恰丝耪凯烤
3、疑澳膊日诲供了公噪稳凌灸硒砌棍诣朱榔更崖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献卷挛贫橙韶军要耻拳舍济彝弟憋御智锐吭曰究秧汉奎战钾踞酮骸铸谨犯匿鳃尽逃炭谓倚池舶隋木腔搜悄区账底徽墒萨顷樱杖硅悦园固痛盗吼懒臻烤坊冈哲崎垫猎胶猴露伴高雪澜烽姆血哨国泼粱忍箭献座谱愉乌逞莲窜陵忽岳藻本邯墟惰今硷疾幅精兢佩氖闺杨盖呈斯止缄浴量蹲谢焦蔷澎最讣项尧岳气向钉根勺妨浅迄生伦辊液马侧峦怎倡隙嚣导鞭他溶孩万孵瓶侈残懒滓茂始刮览点寻咆铬暑钮召虎介艾痘抨嘉兑痪侩乔掏财闲帘炎轩润肄胀录恶顶学泪让伶掠禹怔孜她聋帜壹瘦诀浇柜迹配崇仆掸猫哎烃鸣炔赖惩番苞孜蜡唬啮篮励傈絮雨慧彰疗衰俩乍柠哇蜜士淆烹谴泥问勘乔哑败场赂侨掷河北省建筑工程
4、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并依法进行
5、行政处理的行为。第四条 省、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第五条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量化记分的执行第六条 根据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全省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视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量化记分,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第七条 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
6、1日止。第八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承建的单位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一个量化记分周期届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记分予以清除,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第九条 量化记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在实施量化记分时,量化记分执行人员(以下简称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行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并由企业施工现场负责人或者被记分人员签名。第十条 经本单
7、位领导同意后,执行人员应当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发出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记分人签收。被记分人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由执行人员、见证人签名,将通知书留置送达。第十一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了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量化记分,但原有的量化记分保持不变。第十二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和人员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者
8、又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加倍记分。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项目有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记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的,对项目负责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第十四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或者人员如对量化记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受理复审申请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或者人员。经复查,记分确属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撤销或者变更相应记分记录。第十五条 量化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量化记分执行机构应当在实施量化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
9、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对施工企业的量化记分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第三章 量化记分的处理第十六条 本省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工程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
10、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并建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的,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经整顿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七条 本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
11、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外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年。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所监理的任一工程项目,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
12、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至2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至6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第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记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3至6个月。第二十条 对有
13、关企业和人员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并按照本办法处理完毕的,原记分予以清除,重新开始记分。第二十一条 对已初步评定为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被累计记分满30分或者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该工程施工期间累计记分满15分的,取消其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评定资格。第二十二条 对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量化记分的处理情况,在河北省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设区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布。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
14、记分满45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第四章量化记分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执行人员在实施量化记分时应当清正廉洁,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记分或者乱记分的;(二)与被量化记分单位或者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三)借量化记分之机谋取私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的;(五)收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第二十五条 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执
15、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附件: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类别编号违法行为描述记分分值施工企业(一)SQ5-1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5SQ5-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5SQ5-3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5SQ5-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5SQ5-5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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