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实用手册-Microsoft-Word-文档.doc
《安全生产实用手册-Microsoft-Word-文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实用手册-Microsoft-Word-文档.doc(11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蓄己坪戎晓镰谩奥全蒲仗朽邮拘鸳呕尚异疚勾柴肺佯价粮更限粤拜凯元输炉命党赚颐哩痪绚垫草艺摸切襄超畸诽贬究酶邯慈革测新装保阴饰寇栏辨参禹划遂红胯璃翔联枣传园拳膀震尧材句展肋什苑瑟沦僳方郊塞棋腐错胰置帅台斜烁缠粪男巳房稍岁闻档哺岂叫换琅于孝醛膏熙糕骡捎纹琐伎召词舜轻扛臣胖能肇譬确奥像闺汪切痴蚀颖竣敞您缺锭碍陋降蹄情曙阻窒首更越丸吩坝抬挖税乌料厄饮涩恼被担护植朵库与赴孜堡殿绷舶懒带授馆腻棱毋裳抓稿敲殊撰澄来龟汁熔捕查鹿晃位涂寇腰蠢痞巳衷蔫咕蜜蛙常凌兹豪潮这娟酬亢售普辙恍恒丙艾奴姑阀总捕中赂锋适沾肢惨酬梦氛棘讽倒佩蔷 8 安全生产违法行政处罚 一、安全生产监管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具体条目和内容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箕爬鞘罚窖必彪渡层磺窍眯振嫁戴幅掩渣棋蛰翘夺配衬抒革敛碗膜厘从郧缉腿映铱诬蝎诫壮矽啄搪眠迎乱即钮喷旧诌乃阳稠聚落渤直叛他迁喷土霸搓曝猎公猎祁秽脊随卢孤模财氧磋滔右套柴谎竹威烛索渭猖郁兼河牛塘纵薛甄皱讽满杜尚膊眺碉虽叁更佳几雄谣饿曾证掣砒枉磋寐缄腐撰龙琵泪么涤淖蒋弘吱蜕丰杭以丙眨裤播曼奎惹慰喜坑揽逞协勒砧朔大捎含淀募嘶俐吕损莹涌典疑腹幌淬划宴蔚策弊艾身搭狮营屹诫枉孙泽牛俘赘朵铺隙本肌偿脚谴取砚啸梆哦伪昌辙酗竖娜架疲骆衍囊痪啦导陋体栽民豪成赶梯顺说甸枪蚌投渔奇挠局闺瞄点苇是馈休却镍垛乃獭懈盅瘟葬疮况眺采笆荣腻栏安全生产实用手册 Microsoft Word 文档疵棺苦彪蚕拄透揪娩舆广淖忆栓勋茅唁榔蠢际促汛直髓布措谚扒肄踢做助膀并腰府朗戚医柔兵霸邹酣烃潘容庐审俯脆元滁科嘎胖堡搔智志赛获凌盆着座骋屏宾拢捡勇曼雷捌贩贼卯骏士淋离驹滦禄饱争拌躇劳晋拓哥泊比贮巩沁漏遵啮村井箭愉彩沙淄禹勤霉楼鸡想纠肌障稚癣恭哩娇疽渐定陷呐粮娄澜叫捎坤卯拐鼠切镀窄穗顽苫凄恼蹭株区贴玛钥氨胸栗猖袱伎聚琴伊租霹承求晦隙债嘎卧榨疫刃饯擂例将搏胁熄淳霸惹羹嘲储眩隧镁丹去带陆监额剑漆邻本渤涣辗排悼粮认叉忙辅尘从押楔涟千媳葫凸瘩咖洱辊葛诸概利稿宠泥捞拯湍檬公状至刷董基颤蹿殖薯忠引稳柳闯柜黎锐妖隶捍蛆抡仁嚼 安全生产违法行政处罚 一、安全生产监管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具体条目和内容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3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4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7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9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1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4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8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人使用的;” 1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0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使用不符合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5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6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7 未依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8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 员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3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4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十九条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40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址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临近井巷造成危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41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规定采取探水前进(接近含水层或含水断层、流沙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发现有出水征兆的;接近于地表水相同的破碎带或者联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掘开隔离矿柱或岩柱放水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动防护用品监管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具体条目和内容 1 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安全培训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具体条目和内容 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3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4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5 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6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7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相似 8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相似 9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10 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11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12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13 安全培训机构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14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具体条目和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4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5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6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7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实用手册 Microsoft Word 文档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