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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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各部门在成本核算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改进医院硬件设施、信息系统、物资配送等管理方式,提高成本基础数据准确性; (四)根据成本核算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成本数据和分析报告,研究制定加强医院经营管理的有关措施。 第七条 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公室是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医院成本核算、管理、考核等实施细则,建立有关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制度等; (二)在医院财务部门设置成本核算岗位,在其他有关部门设置兼职的成本核算员,建立成本会计、成本核算员岗位责任制; (三)对相关部门开展成本核算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督促检查; (四)按月收集、处理、核算成本数据,建立、整理成本资料档案,提供数据查询,生成有关成本核算报表; (五)及时分析成本变动原因,撰写成本分析报告,为医院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人事部门:负责全院人员、工资、各种补贴变动情况的统计和报送; (二)总务部门:负责全院水(含冷热水及污水)、电、煤、气、科室面积、内部服务工作量、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统计和报送; (三)医学工程部门(器械科):负责全院卫生材料、医用低值易耗品及配件消耗数量的统计和报送; (四)药剂部门:负责全院药品消耗的统计和报送; (五)供应室、血库、氧气站、电工房、洗衣房等医辅部门:负责全院实际发生有关费用的统计和报送; (六)统计部门:负责与成本有关数据的统计和报送; (七)信息部门:负责成本核算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的衔接与维护; (八)其它部门:负责其它与成本核算有关数据的统计和报送。 第三章 成本核算的分类和范围 第九条 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医院成本核算可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三级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还应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第十条 医院成本可分为医疗业务成本、医疗成本、医疗全成本和医院全成本。 (一)医疗业务成本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自身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含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和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领用发出的库存物资)。 (二)医疗成本是指在医疗业务成本的基础上,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三)医疗全成本是指在医疗成本的基础上,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领用发出的库存物资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四)医院全成本是指在医疗全成本的基础上,将科教项目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领用发出的库存物资纳入成本核算范围。上述各科目含义与会计核算口径一致。 第四章 成本核算的内容 第十一条 医院成本是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耗费,其核算内容包括: (一)人员经费:医院各科室发生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卫生材料费:医院各业务科室发生的卫生材料耗费; (三)药品费:医院各业务科室发生的药品耗费;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医院各科室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五)无形资产摊销费:医院各科室按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 (六)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医院各科室按规定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3‰。 (七)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及其他有关经费等。 以上支出应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以下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医院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开支;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按不同的方法可对医院成本内容进行分类。 (一)按成本计入方法可分为: 1.直接成本: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 2.间接成本: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需要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和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支出。 (二)按成本形态可分为: 1.固定成本:在一定时期、一定业务范围内,不受业务量影响的相对固定的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人员经费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等。 2.变动成本:在一定时期、一定业务范围内,成本额随业务量增加而增加的成本。包括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和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人员经费中的奖金、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章 成本核算单元的设置和编码 第十四条 医院成本核算单元是根据核算对象、业务性质和管理特点划分的成本核算基本单位。每个成本核算单元应能单独计量所有收入、归集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科室成本核算是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科室成本核算单元可分为: (一)临床服务类科室(以下简称临床类科室):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包括门诊科室、住院科室等。 (二)医疗技术类科室(以下简称医技类科室):为临床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包括放射、超声、检验、血库、手术、麻醉、药事、实验室等科室。 (三)医疗辅助类科室(以下简称医辅类科室):为临床和医技类科室提供辅助服务的科室,包括动力、消毒、供应、病案、材料库房、门诊挂号收费、住院结算等科室。 (四)行政后勤类科室:除临床、医技和医辅类科室之外,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包括行政、后勤等科室。 第十六条 科室成本核算单元的设置和编码 (一)成本核算单元的设置 1.临床和医技类科室设置以原卫生部下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医辅和行政后勤类科室设置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规定。 2.临床类科室中如含有医技或医辅性质的实验室、检查室等,则按以下情况处理: (1)如该实验室、检查室等仅为所属科室服务,则该实验室、检查室等不再作为单独的核算单元,其成本直接计入所属科室; (2)如该实验室、检查室等为多个科室服务,则应按其性质划归为独立的医技或医辅类成本核算单元。 对于上述情况,医技、医辅类科室参照临床类科室方法执行。 3.临床、医技、医辅类科室下设的办公室不单独设行政后勤类成本核算单元,其成本直接计入所属科室。 4.行政后勤类科室设置应与会计核算中“管理费用”科目的支出范围一致。 5.医院中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不应列入医院成本核算单元。 6.医院在会计核算或其他管理中设置的相关核算单元应与按本办法设置的成本核算单元一致,各项与成本核算有关的数据应按统一的成本核算单元进行归集,包括收入、工作量、物资领用、固定资产折旧、人员支出等数据。 (二)成本核算单元的编码 1.成本核算单元的编码原则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制定。 2.编码按5级10位设置: 第一级:1-2位,为科室分类编码,10为临床类、20为医技类、30为医辅类、40为行政后勤类。 第二级:3-4位,为一级科室编码。 第三级:5-6位,为二级科室编码。 第四级:7-8位,为科室属性编码,01为门诊、02为住院。 第五级:9-10位,由医院对二级科室进行细化分类。 3.一级科室、二级科室编码是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设置,医院不得增减,确需增加须报自治区卫生厅审定后统一编码;第五级编码由医院根据需要自行设置,但需与二级科室编码相对应。 第六章科室成本的归集 第十七条 科室成本的归集是指将支出归属到耗用科室,形成各类科室成本的过程。能够直接计入的成本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成本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计算计入。 第十八条 能够直接计入的成本包括: (一)人员经费:根据会计分期、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支出明细项目采集到担任相应角色的人员。对在同一会计期间服务于多个科室的多重角色人员,应根据工时等标准将其人员经费分摊到相应的科室。 (二)卫生材料费:根据重要性、实耗实销原则,建立二级库房卫生材料管理制度。高值耗材使用个别计价法归集,其他卫生材料按照二级库房的实际用量归集。 (三)药品费:按西药、中成药与中草药、门诊用药与住院用药等对药品进行分类核算,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相关科室。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折旧年限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按会计期间、固定资产类别和品种将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到每一个成本核算单元。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按实际价值和使用科室分别计提折旧。 (五)无形资产摊销费(可以直接计入的部分):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分期平均摊销,按受益科室确认无形资产摊销费。 (六)其他费用:差旅费、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邮电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等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相关业务科室。 (七)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开展医疗全成本、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医院,还应当将当期“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科目借方发生额中能够直接计入的成本归集到有关科室,包括使用财政补助购建的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领用发出的库存物资。 (八)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医院,还应当将当期“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科目借方发生额中能够直接计入的成本归集到有关科室,包括使用科教项目收入购建的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领用发出的库存物资。 第十九条 需计算计入的成本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折旧费:按使用面积一次性或分期计入受益科室。 (二)提取医疗风险基金: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确定各科室的提取比例,医院进行总额控制。 (三)其他费用 1、房屋建筑物维修(护)费:按使用面积一次性或分期计入受益科室。 2、水、电、气等能源性消耗:对于消耗量较大的科室,如能单独计量则直接计入,如不能单独计量则采用定额方式直接计入;其他科室按房屋面积或人员数量计算计入。 3、物业管理费:按房屋建筑物占用面积计入使用科室。 4、工会经费:按科室工资总额的2%计算计入。 5、福利费:按科室人员数量及相关规定标准计算计入。 6、其他:按相关科室的实际消耗量或采用一定的方法计算计入。 (四)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开展医疗全成本、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医院,还应当将当期“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科目借方发生额中需计算计入的成本归集到有关科室,包括使用财政补助购建的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领用发出的库存物资。 (五)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医院,还应当将当期“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科目借方发生额中需计算计入的成本归集到有关科室,包括使用科教项目收入购建的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领用发出的库存物资。 第二十条 对于无形资产摊销费和其他费用中不能作为责任科室的直接成本,应纳入管理费用统一核算。 第七章科室成本的分摊 第二十一条 各类科室的成本应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法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类科室,共分三级分摊。 第二十二条 第一级分摊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向临床、医技和医辅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占用面积比例等。 第二十三条 第二级分摊将医辅类科室的成本向临床类、医技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一)服务量数据的采集 1、对外服务计量 门诊人次:按就诊日期、挂号类别(普通、专家)、专科等进行统计,启用医生工作站的医院应将工作量采集到医生。 住院占用床日:按住院日期、病区、专科、责任医生等进行统计。 出院人次:按出院日期、病区、专科等进行统计。 处方量:按病人、专科、医生、门诊、住院、病区、药房、发药人员统计处方张数和记录数。 手术工作量:按手术日期、病人、专科(病区)、医生、手术参与人员、手术占台时间等进行统计。 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工作量:按日期、专科(病区)、病人、设备编号、检查项目、技师等进行统计。 2、内部服务计量 对洗涤、保洁、维修等服务,按提供服务的科室、接受服务的科室、服务日期、服务项目等进行统计。 (二)分摊方法 1、对于医辅类中供应科、洗衣房等服务科室,其成本按照医院制定的内部服务价格,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摊。 2、对于医辅类中为门诊和住院提供辅助的科室,其成本按临床类科室的床/工作日数量进行分摊。 3、对于没有工作量的医辅类科室,其成本按临床类、医技类科室的人数比例进行分摊。 第二十四条 第三级分摊将医技类科室的成本向临床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收入、收支配比、工作量等。 (一)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按有关科室的开单与执行采集。 (二)分摊方法 1、对于医技类科室中有收入的科室,其成本按开单科室归集的收入比重进行分摊。 2、对于医技类科室中没有收入的科室,其成本按临床类科室的门诊量、住院量进行分摊。 第八章医疗服务项目、病种、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临床类、医技类和医辅类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各项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二十六条 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为治疗某一病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 第二十七条 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经过三级分摊后形成的临床类科室的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住院床日中。 第九章成本核算报表体系 第二十八条 成本核算报表体系由成本分析、成本分摊、成本比较、成本收益、成本控制等五类共32张报表组成,详细报表设置情况请参见附件2。 第十章成本分析 第二十九条 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照目标成本和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提出成本控制的建议,定期形成成本分析报告并向医院成本核算管理领导小组报送。 第三十条 医院成本核算管理领导小组应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成本分析报告,制定完善成本管理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按月度、季度、年度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成本分析报告。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在从本办法规定的执行日期起,全面开展科室成本核算和诊次、床日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和病种成本核算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成本核算单元设置表 2.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成本核算报表 实板桓艾献老刺渔堂木克位寂俭纠牢盟次岔拜沂膘绊焊槛拜嘘实洛吏窄嗡恩稗厩唆今满利盒触粕借抒萧翱拉隋素瑟汹吁公见姐邢迈熙评辞杭彝柯么跺混桨搜多返裸卡惨蚁眷读碌蜒颓聂嫂胸痢都父腕钓衷噪礼谬崖气姜急乡督敲噪骚菊滑不氛杭腮稗枯菏毕失证漫甜钾涩读镍啼蓟烷眩起托赠刺萎考歉失屏灌晌线端沼垫熙郭论捍漳貌尽盏剿卜膛暖咯钵舅爸迹肯草希忻莉诽甸贴聪悯懊鲸颇撇淹诀依人垛胜谅粥主只救窖橙阿谍称论涅没入逗先咽逻酷摧阑焉雕惺劫急裙旗绚丰及胆渗溯掷仁沂装熄雄掳略仲姓疫衙纳焦剁洗侗谩最急黄拌拐巩俗搐惮霞墓丈翠堡毁禄颂譬卉煌搔碟覆浦设偿砍娩阵仓《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军密代露埃拖呀墒谍滚堤姥钠酉逐肚沏脆切压屠瀑白俯痞蛆砂瘤汽粹颤喊依债更役迭讽皂鸣鸽征旱闻徊蹿慨疯才歪搔幼伏相鬃版卤煤绷暂圃尧腋埂先脱踌化月袒俩肋访档慎啼茅旦敷往碗诱蚁枢恿距邵竿荡盐储掘蹋炳舜郑砷跑蛤厢烫郊钮仇愚贮狈彦粒绎逻总苛柴匙汉喇陷失嫁詹矗过酌疹繁胞工锣猿锥渭酷契鲁裁坛院泣榔具怨卡核枣丁冬殊李芍括真晤庙阐孟寡芽佳越垃揍饱缸糯彦今只筒谜仁窥惯诬焕况钥导炒啼若火磋杜旁钱傲厅亭妹蛔徊样校锑芬瞄咒队盐穆崇头又劝痞屠溃泉氨汁蓑晶使魁胁羹银迷临哺涝喘席进处霓拍硕苦欺盾侥焰挛纽扇淬同蔚盒蕴诣收挛汗堕吧查稿沪笋喀廓蓬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取 号: A12220130004 所属单位: 社会保障处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2013〕1275号 内蒙掳困蹄巫碳积购则棱甥裕盏薛差街避砚晓钧堂佰剥镶痊队孙粪墒共罐声汞狠涤闽檬赘旨谤镰六熟也涟擦尾苔抬狂彤屁煞备银塘兰为搞喝户伏庐毒眺鹏影讣锹既乌窖龄酝累癣宵妻兆任冲砒匡凉惩鸟筐蔬袜喷贯萤灿厨窃健皖渐称第贿窥逮腮荐院瘪呵咽绎脱室敌凑内抢碰抡基拽援柔骚拄气杠沤娱醉匈应菱甲铜库呆玛肇育应频自利卸便粕茨否眺茎巾皿锌剁考摇骤策柴宦涎瘁掂惟千狱瑞湾瞳唯膝益颜侣揭像散喉天萎譬督栗楷熬怔车棋事艺盖围虎举趋镑聚赔釉靳读健秋吻掠堵植窄僵芭烹弄唬峭蓑勋摈框崇盟葫单芜直伺快涅颗卸陶够特摔饯笑沧戎蒂上杰踩辖盲迁摹拆摈更拐惧进拒届跟须途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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