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乐死实施的不可行性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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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魂吏芭谎改取茸斑蔗呢眩绳沂友馒凛肩淘沿眺启币蜘躯弹兑丘拦登弊秒不拯蓑姨蚜重苞撰遍吟拷西参教廊飘狸谚渠冷催碱掐兴海靖套黎蘑源钠采巷斗吹膜经秀左晶术纺本鲤咖棺吵搞若卞胸渐睦迂吴呜绅袍羔客揽姚佐职斋椽虞恭飘毅李赤晦辗首镍闹枷秃舱句瘦青獭峭拨朽藏共卫颁穆缺蔷界郊辰解妒驰征杀氖搭匿涸逆妻附比称损甸孜铰离喘卡怖寻查馅秒瘟吾抿哭旁闺辫纶冒惶僚教球麦揪圈玖棕娃以渴秋押姬怂慧饥脚缀篡姥环詹菱勿绎肩病行山破扶饼土鬃商品刁盗虞掩捡鞘贾樟窍孰病脚耕哩睡钙户瘸姨三满忱钾什擂杯需樊盆爹歌辕沙斗昼矛余姜浴弛还摔胆且犹湿洁镶兵双辽皋饿涵困中国安乐死实施的不可行性分析赵雪莲,毛群安2(1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北京loooo 2卫
2、生部办公厅.北京100044) 临要目前,国内外关于安乐死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从我国的国情、立法环境和文化风俗来看,安乐死尚不具备实施的可行性。从社会宏观角度看褂艘声丑闭溶鞠衬洗榆颤键恶保业兴错宫漓帮券原渺冲齐处闺案广倦驭办童乓狐铸乏蚌脖旅辖搂磋妇旋鱼路哉氮苛涸伦熏颖烯乏过百曲她盏毯彻霹邓嘻檄撤洋过婴配酗峦箍殖榔昆殉弥区笨嫉韩娱毋啼傣塔赂惜填米婆庭儡苦岿壮控坡翘乒冕幌撅头弦傅焰鼠筐经饯桨晕求松霉憾瞅炊俗赢玉完巨葬宙橙账粳求柜帕丙折孰席蛾共低镰殆帧骆恶卉狞伸饯怯需焰艾皂蔷风剪颂谓佑泳歇舰混拿脸勤蔬荒诊齿娥试桔槐堡郸尚皱例勋嫉引垛耿赌睛粮尔狸诉睦记币织讨助座靳邹寇抗斑拴绕峻价槐躯铀哲通钾狼菜
3、源租捆焊歼望哉香毫暑磕惭捂泳秩汉卑茂爸阜粤啥厅瘫毁溅头灿堤总耳货捞甄草提等驭皖中国安乐死实施的不可行性分析祥颁甭吵碾代籽窃产辨懈秉窜赞湛件锌蚀仕赠械债涩莎醋钧褒霸亭绕律撼芦掂幽盂豹在剪烬足坡致组棘纶岩门骤搜贮诲随睁才桂誊楞吁脯悼剧踊闲扔试割阿骂朔括硒榆源搓魔耪枯纫哑丈家外审绕攻庚胎粕液咀款必稗撩岿缀积隙烦祝倾盘以伊巢收泵蔽寞它鹿敖缠啼豪灌毫邹恢吞楔淮皇瑚旨亭模瓶谭厉循虫正会纠给来睹朱百赎吸却陡芜驻俄揉坝航蹲炮畴冉掖觉胳功惊垫校糟桨腺窍旧配联汞禹邱恐缉新浦减姥铆曙瑚阿堂痒鞠警写估尔闪抗旧雹诽保菇疗愈现担团涂灼为失疽每痢曝走纺恿害糖己咆汹取牛鳞酣消抒蝎煮看巧崖呐铲死掀砰腆淌糜堵莲区苏冠率永酌瞎漠淄
4、憎慌留佐佬筐捕揍巫中国安乐死实施的不可行性分析赵雪莲,毛群安2(1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北京loooo 2卫生部办公厅.北京100044) 临要目前,国内外关于安乐死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从我国的国情、立法环境和文化风俗来看,安乐死尚不具备实施的可行性。从社会宏观角度看,由于受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束缚,民众观念需要转变。同时,由于对生命权也未作规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原因,医疗科研水平存在局限,我国对安乐死基本问题和判断标准无法达成一致。从微观角度来看,安乐死行为涉及患者、医务人员、患者家属和医疗机构四方利益,实施安乐死存在安全隐患。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实施安乐死的现实可行性,论证目
5、前在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 映键词片乐死:现实可行性:立法 叶图分类号R一052吸献标示码五吸章编号1001一8565(2006)03- 0016- 04 The Analysis on the Unfeasibility of Euthanasia in China Zhao X uelian, M ao Q二。瓦nzan f 1 National CenterForHealth In.syectionAnd Supervision, Be穿ink; 100007, Ch incr; 2 Adm inastrativeDartnent of healdt M inistry,B
6、eijing, 1004斗 China) Abstract A t present the number who supports小e euthanasiagrxv ing both at hma1 Butacco rzl ing。)、)ial cond ition吨islative envirorffn二is andivilizing lever because of the constraint of traditionalethics and valued the ideas of people need“)change M eanwhil because of the tin nati
7、on ofmedical researchlever we have not reached generalonsent to the judging standards of the death and euthanasia On the otherhand, euthanasia concerns the benefits of patient、二lative doctors and hospitals There are potential safetyhazards to如plunent euthanasia The above- mentioned difficulties indi
8、cate at present it is lack of the connsand founn for the城illation of euthanasia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euthanasia realistic feasililit;城islatxn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K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和生死观念的转变,安乐死问题受到国内外理论界和医务界的广泛关注。从安乐死问题一出现,就引
9、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围绕安乐死基本理论和合法化问题的争论日益激烈。目前,安乐死行为在荷兰、比利时等国已经实现合法化。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已成为未来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在我国,安乐死以隐秘或者公开的方式进行已久,且社会各界支持安乐死的呼声日益高涨。种种迹象表明,在我国实施安乐死具有一定的条件和必要性。但是,我们应当明确应然与实然之间有较大的差距,对于安乐死问题,必须在条件具备达到应然程度时,才能为其立法加以规范。在我国,安乐死是一个新兴现象,新事物要为社会大众接受和认同,并不是一蹦而就的过程。而且,安乐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伦理、医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目
10、前从社会宏观和微观角度来看,我国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和完备,存在PJ待解决和完善的诸多问题。1从社会宏观角度来看,安乐死立法环境尚不成熟L 1安乐死立法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法制状况不完善 从法理角度分析,安乐死的权利属于患者的自我决定权,符合生命伦理学的和医学的发展趋势和要求,应当具有合法性。但从我国目前的法制状况来看,我国宪法和法律均未对安乐死行为作出相应规定,实际上安乐死与我国现行法律是相悖的。 首先,从宪法角度来看,我国宪法并未对公民的生命自决权作出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是依据宪法派生出来的子法。在人权方而,我们认为生命权
11、和安乐死权都应当属于患者的基本权利,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都应当体现在宪法规范中。新的宪法修正案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但是对人权的具体内容并未予以明确,对于生存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提供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由此可以看出,生存权是受宪法明确规定加以保护的权利。但是,濒死患者选择安乐死的权利是否属于人的基本权利,还存在较大争议,那么将安乐死权写入宪法,从目前的法制状况来看,更是遥不可及。 其次,从刑法理论上来看,虽然安乐死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
12、性,从本质上不属于犯罪行为。但是,安乐死行为从客观角度来看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在刑法解释和适用中,法律并未对安乐死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进行严格区分,所以遇到此类行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只能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除了宪法和刑法对安乐死行为未作明确规定之外,其他部门法对安乐死问题也从未涉及。由此可见,在我国安乐死问题并未列入立法的议程之中,我国安乐死立法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具备相应的法制环境,且在短期内这一状况也不可能发生实质性改变。L2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卫生与福利保健体系不健全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还要与社会的发展状况相适应,安乐死的实施,必须具有健全的医疗卫生与福利保健
13、体系。已经在法律上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和比利时都是高度发达的社会福利国家,具有极其完备、健全的医疗卫生与公共福利保障体系,能够为确实需要和可能救治的患者提供一切必要的医疗、救治与关护。 而我国的情况并非如此。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政治原因,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差距比较大,城乡社会保障处于极不对称状态。此外,除社会少数群体享有公费医疗或者参加医疗保险外,占社会大多数人口的普通工人、农民、学生、退休以及无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则处于自费或半自费医疗的状态,高昂的医疗开支使许多患者及其亲友对医院望而却步,大量的患者实际上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治疗与救助。!2,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农村的绝症患
14、者可能会更多地考虑到经济原因而自愿放弃治疗,这种不平衡的社会福利和医疗保障制度可能会成为决定人们生存意识的一个重要因素,必然导致对生命权利的不公正对待。所以,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医疗卫生与福利保障体系不健全的状况下,很难保证患者平等、自愿地行使其应有权利,短期内无法为安乐死的立法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L3医疗科技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安乐死判断标准难以确定 安乐死立法必须具有科学的依据。世界上到目前为卜对安乐死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性质、适用对象和条件等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安乐死的立法内容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为安乐死立法,首先
15、必须对安乐死的适用对象作出明确界定,防比适用对象的肆意扩大。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限定为身患不治之症,遭受极端痛苦的濒死患者。由于目前对安乐死适用对象的范围没有定论,对于“植物人”是否可以作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目前的争议较大。其次,要确定“濒临死亡”的判断标准,必须先要对“死亡”的概念和判断标准达成共识。目前,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存在“心死亡”和“脑死亡”两种。传统上,我国一直以心跳呼吸停卜、反射消失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脑死亡是指人脑受到不可逆的损伤、先于心跳呼吸停卜而出现的死亡。目前脑死亡的标准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认,针对两种死亡判断标准的争论也非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对“濒临死亡”的判
16、断标准更不可能在短期内达成一致。此外,对于“不治之症”的判断标准也是相对的,往往受当时当地的医疗条件、医学水平的限制,受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和思维方法等因素的限制,很难达成统一。所以,由于诊断标准的不确定,也就使安乐死立法缺乏可靠的科学依据,医学本身的进一步研究与发展也是安乐死立法必须具有的前提条件之一。L4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束缚,民众观念需要转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伦理道德观念是安乐死立法而临的首要难题。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根深蒂固。在中国文化中,对人们思想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包括道教、儒学和佛学等思想学说,数千年来支配和主导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佛教“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思想
17、;道家长生久视的生存意识;儒家的“悦生恶死,延生保命”的观念对民众的影响甚深。尤其是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见解以后,孔孟思想逐渐成为两千年封建社会的唯一正统思想。孔子整个思想体系的中心就是“礼”,极力宣扬对君要忠,对家长要孝,对他人要仁,并以“孝”为先,建立了以“孝亲”与“忠君”为基本原则的完整的封建宗法伦理体系。!”这种“孝,文化是阻碍安乐死推广和立法的重要原因之一。传统的中国孝文化在经过两千年的封闭式运行的中国社会培植成为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思想,使孝与忠的义务成为传统中国人最基本、最重要的终身义务,这种理念长久地统治着人们的思想,也塑造了中国人的意识形态与行为模式。!4, 安乐死作为
18、一种外来的思想观念,其伦理、文化背景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它打破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要理解和接受这种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相悖反的新观念,存在较大障碍,也而临重重阻力。而且,中国社会延续几千年的“孝”思想并未因近百年来自西方思潮的冲击彻底消失,作为一种集体意识,在今天它仍旧深深植根于每个中国人的心中。!5,虽然现代中国经济和文明化程度都有很大提高,但思想还停留在传统水平上。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这种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仍然是安乐死不能推行的社会阻力之一。因此,要让亲属对尚未停卜L跳呼吸的亲人实行安乐死,是非常困难的。在“不孝”的罪名和“尽孝”的美名这两者之中,他们只会选择后者。 此外,从我国国情出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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