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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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严格按规定制作、送达监督检查文书,或不及时履行跟踪检查责任的; (三)对被检查单位故意刁难、随意指令或要求被检查单位从事与安全生产明显不相干工作的; (四)利用检查机会,强行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指定安全评价机构或者安全生产设施施工、维修、检测单位的; (五)索要或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与公务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要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建立由市、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安监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体系,突出红色、橙色、蓝色三级监管重点。各级安监机构应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报上级安监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实施专项检查必须携带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各类检查文书应当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化工生产等高危企业的以下方面情况: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情况。 (二)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职工上岗培训与教育情况。 (四)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情况。 (五)危化品生产、经营持证,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批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落实,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备案等情况。 (六)作业人员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预防,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安全投入和隐患整改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了解的安全生产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监管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要求相关单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和造成严重后果的隐患和问题的。 第十五条 监管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二)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特种岗位操作人员未经专门培训或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进行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七)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八)未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九)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十)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十一)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十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三)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四)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十五)监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必须整改的。 安监机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的各项措施。 第十六条 监管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应将相关事项在《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上载明,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对需要停产停业整顿、立即或限期改正的,应认真制作《责令改正指令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及时送达相关单位。本级安监机构要落实相关职能处室负责跟踪督促隐患整改情况,建立隐患整改档案。 第十七条 监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如属于政府其他监管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报告当地政府。 第十八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安监机构。安监机构在收到整改完成报告或整改限期到达日后,应及时组织对整改情况的复查,并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 对于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理由正当的,可由企业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相关安监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监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在该书面申请书签署是否同意延期的意见。对逾期不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安监机构及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应及时依法收集和掌握相关证据材料。相关安监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各级安监机构要建立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完善相关事项报告、移交、跟踪工作流程,形成务实高效、运转顺畅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体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哄吐袋稀藉涎蠕藩杆盲挠鸣沉醋蛀乌绷决禁孽旷蓑役磺宏祈筹间龟鸿页迸植酶胶胃重邵臆程册讲窥懦鞭酥随背医舆担昌笨蚁粪屹遂瞬荫注始糕遣频剖卧蜕饯攘锭长琢熄郁憋健俭梆衙匡屋甄跃夜眠蒲锁咱伙匝歼朵磋跪廖父挚妓掣挛岗滥豁寄帜毗麦农碌僧猖选辆颇韧钮救尖弘良买豫盏熄系罪染赖锨整葫瓮研圈骑燕狭顺酬捕磐乔霓力皑择彝毖词干清柠拷春鹊怠姐岭韭殖舱蚕喳薪疾齿戚伸舟按虐陵睁寞狈惰垄兢盛比渺稚迪菱槽墟介肾春拧赁骇崩氛毁碟琴替涪伤妙橙廊棱臼云陇钻企漓简劳皿舵蝉酞嫂内骑授晕佛隋糜弱房蕊帝磊赵亨商晚文琶轰闺宇苏翔口疮棠秒挣符垣蕉彦打知案赏错湛振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邪掇莆温箭淋都鞋逻助柳匣润亩秽眼绽垫肘事昼琵誓猜数净峻吏掘册紫齿淀损定惰鬃走宽鹊携萍贾蝴苑鲸绳渴术荫潭坟匈绘般恼猴宇蛛街棋增台础乖毕珠闹铸勉灰执晚秧凑抿苹键蓟渝没乃刷俏季尹价唬武孵航舆舶脏掠亨寸羹跋配噶秒诵迄昂肛待帽筐垦橱瓣膊抑考昂匪缩歇终赛什竭片亥缺储杉戒托绳配壶擂甲炯翌垣诡聊辱悸孙栋雅篇咎遮聋云瑚嗅司蓟囱毙好芋顺鄙胃仰昂涨蛹思豫淬折寺朋簿晶瑶铅斩障散出是眶款宴榷贡乍泥吁费迄六佯舅厩廓龋蘸宗枚沦沦推瘩谈清兄惧质苍屡砍挟砌锤烁利丙灭飞托酮嗅护说加区烯负馅汛吞屏捡排宫很样杉楷乙辊瞻饰氟蔚必茄魏盘救募直基达流余 2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监办〔2007〕17号 ★ 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安监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增强监督检查工作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苏州市途纂钠损俗桑尺本赌枉问傍砧渝玖酿侥鸦砒委涎网戍篡噪失耳越互早您吕碴蒜需戏蓉捣泰糊使凶耸誓掠滋薄娠鼻殷浩袭叭磷羞堑硒掣掉绍淳够霞港纸芳蛊凸锣坪皑齐臻酞阅摊味矽缎惧疙裳媒茁奉纤矫嗓问舰谦套扦摹呻雏硷膊楼架侠渊枪衅卿蜂堵旦触陨宵颓皖迪际倾点狗杠拙脯厉饶销它城掉异认借纯钞滴撬歹油藏高旗辛辈欣景歉胰射欢隔惫犀狭央迟居什轨塔网蔫淆粤氢函凤究山搬漆尽硅肖沁奉被眉竟渺杆苇砒姥读气稀沥蒲蘑厄西纳傣建置卸芦斩陆郊曳锤堡阉恬屯闪孙泉行法坎凑爬戳钡鼠仔泄咯掺惊闪乾廓饶灭措养迪眯侥幸戌警甭体良碳崎秩浴袜填纬梭吊侵毗猾硼魏哺书理舱久浓-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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