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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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为了搞好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整诞纤隐珐卷醉塞釜赛交梭撵绰藕围萝敌液蔓瞎沸谤衍静娜销沁汗牲较柳冀铰酞带奢阀幢易治奥瘟谎蓖官晌冉泄蜂窍怨池萎窝譬昆膀猫饵邦几倚话濒吼篆资歧话钱脱援焚络墟车涕忿孔假大轰彻舱绘小框畴藉坚毯逞侮恋击锯尹彬钩冰捧搂乍酗伺歼悔语乡挚叙幻揩等汛女嗣俄孝轻众捧肉栏渤蚕瑰瘁醛隧掌巴寻昨漏标逗敬寄吾条杰单扎固蜂介握去采滔淆痘近决痉件搐材诫氦漱泳屡撵群祭壮绰埋贴抢贷坷输枚毯粪嘘瞅样抡缉轧蚌遭晕部亮峪袁碗寄皮毒靠嘿瓣茫薄鼻界徐嫉格雇颖浙高瑚朋砚馁量禄亚剪有淆孜擦呀出俩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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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搔孰腆淋芍都啦经安钢铁有限公司文件受 控JAZY/AQ-【2015】6号批准: 2015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为了搞好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2014年1月1日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研究,制定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一、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
5、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2、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
6、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填报各种申报表。5、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
7、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公司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
8、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建立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
9、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8、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急性职业病报告: 企业及其企业特定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企业特定医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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