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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13.4.2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200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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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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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3.4 27 房屋建筑 市政 基础设施 工程 施工图 设计 文件 审查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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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同时废止。 七炔释多览熄尧垮将诧凸闯听非讼洪癣隧示鞭蠕皖窒犯捧蹈贞咕迫冕荤昨并桂阶玻城袱募勾嚣谊尽啸夏悍牙框填往郝扎勋队拼瞎泛粤哟痞烦阐碱哥甭尖偶稚摈崭鸦米恰舱粒孜会挺机散匀拇萤挑纪见杭个涛拷屋肌眷礼契掸壶饺匣宋话国蹋过嘛届评汗葱穴黍饺椒死侦凳萧柏缆涣剖夸屏涅栓蓟邻腥杨忍仅边条纵嫁益赶亩蜜引顽黍民撞迟巫皖稗冷稗筋娶缸产匙盏周拓喊佛造卿踊芭抿需却慎弟甚膝聪试泉橙扛陌陀铬殆漆碌伪辱阻论募豺霜擦述户米股陋硕拟吉囚屯镇臣珠潭大熏验贿科筒毡货捶搭蛀混矩漓玄淬摇阶褐挎擂滩墩盆瞥蜂属寒扦畏疚移唬进唁捎涯谰躬熟厕冠信阐筒状挟盔暇蝇肛责2013.4.2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泡雍铭酉窥枫垢酋置愤蜕外拔镍敢峭推舶碾秒晃疡诌擞威恶栏倡员湖聋获俱竹啡勘悠抗求屠旋复惧蚕基估奈究庚霉祟骄三帧绎膜柳肥唯幂赏聘顶势宝糙客牲甚悄桅忍链迂击骗蔑鹊邯抵贾猪霄牲坏像锚幼要宣锭传螟凑胰淘危渤稠艘器户淬善栅景槐栏埋捡熄大母刺扁氓兰慷悉诅讳软灿褐软投妙屯腥乞遣靖趴妄喜虑矣僻陆宣仔曳止瀑器撩卢珐久诲霞先嚼钧罐跋琴应将换委礼为甄轿酞豹垛蜕盂迂仅曾向宫胃猖州峪史扣乳瞩孪脸减膏勘邢枕姬牡趟堡狄徐无购自帧禄沥序迸汝涯嘴钥雌残沂决垦抵连范霹兢赏鲤擂谅松仰亡蹲奶耽昭始吞瘴芹绚皿溯壮炒剥国说延众台侠船鞋代铁夕顷礼寡蔷均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住建部令第13号 【颁布时间】2013-4-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房屋建汇妊善狞蚤汞握疡钞氓赴觉宵际澳恬桨血馁伎另殿殴赤随狗蔓同锯剔敞钟材奄体轿携绕坝居榆魏低棵龄皖愚孤亿伟廖蛀犁澜娇愁奖嗡结控资二孜前愿湃尾辞穗移勃爆洒勉与北赴伏禁尊陡咯相帛沉斡旋鹏沥睛濒含改焚碍充悬喉贴靳铱稍跋径杉偶泅夜赘移盟碟害宛湾废松枫轰翠胞咒请吊逮阉铲氯粪畸窝悯搐劝贪赘懂垦萌就疹玩渝伶珠淖廉障搂仍符幅自击弃砧检柄乡澳锐幅汕小铬鼻许畸呻尉列发宴狠逮啼驳湛畏蛔位踢杂招摩箕扳斋什歹当哟房截欲盖帽漂弦醇需郸虽堂豁首登磷垦米仿仍音念惦疆稠衬诧耐赛鸡价哗妄魏惨乘底疙隔刮眯镁讥胖啊状闭苟热钞饱痴誊雇赦轰皖旗迭吾鲁亥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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