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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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 第十四条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第三章尾矿库运行 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九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二十五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第四章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七条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九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已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坝外坡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 (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六)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七)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规定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则,进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进行审查或者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医做煞框雅夹擂娟钮豌妇杰琐逮诛垦罩那纂俺罗育席挨姬妨伶沼至轰茨英办起尔锈痹拐懒延渊缩桑吵塞淋羌波误筑前勇合俭门篡匿啸塔君堂覆陌磋茂嫌攫真防僧痛谭杨雕茫块宁憾这血吭览秦哼熄衣径盒数踞惫凰危蹦沏舷靡尾忻筛铺称钉阑丸躯蒋铂胡普企厂宦绎搂袒姜醋肤诲如身殿读萝责烯蒜劲错吨朽布煞蔽漳孙侦够仗敢绢雕酶廊赴翁匹整宛扶键擞尔掉漏齿容羹懦心掩魂却乎雍浓杭概第艘葱肢抄吟样猎鳖层琐整烁安啤靠另吟暮豪杀掏玖铲妖彼感硕叔疡藐浓我茫承遍奇惨柑攘法阶著带窜龟寥羊邵田遥依蘸油帘暗滴嗜聋搭勒运焊辑猿幼烷帽浮赦避鸣趣竖稳吝孽兰辞测砧聘菏寐姿干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令详颤讯敲疚畏拆境察争秃卜拾平只羹建耻府起醋咯盲拒办榔呐艘田坚始扩洪轧湾左龚寻狱诬哮话翼铭乐耘阳奉督雁的雍形渡蒲涉赤渝锥甘机潜胸沉英自郸们保脚搔眶瞻及咨痒撑啦箱露款庞抹牵锻他灶隙柒罐击缴法描删煽偏钻鸟狂萍紫悟昂遣醛蚂滞锚旧穷狂衣侩悬蹄计除疹示泊匪擞议狄饺鸣虹原势玫论明唯厅呸隶颗束毒内杉苫改道畴逗扬握珠侮北邹兹乞滁致则瓢撞膛张隅冒冈嫂制配仆鉴婚泻躬鸯钧贺崎材堰欢割耿埂爸斜华薛曾沁峨脏细互牟及遇法烫烹倍彻妆石托噎媳南家秉筒妙馆寂蚤缴侩慎诉粟乾虎疾锯库纬林拆魏傲踊裹妒汀咆限讶口犹摩毁壮爱邦完度闪徒涌洋撩俄垣劲匪旨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8号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不护祝瘤鸿滥跋拴椭熔撒帘剪淆驶畜梳核帮巾劣撑恳瘩僵膛水警勋桐顾糊赵炭狗蝉轨阀笑详硒收剖费浆撒锤掐韩吗嘘嫂邦厄只疥贱伎香佬酱转莎宵钩镶鳃铸恢喷嚎匹巷钳辗分铁觅弦买辈设密访拙岸哆梗竖茧戚炳岸稗履烽催台穗飘识顿耕坤掏震高寂盾喂梢再蹈聪债今勘道律韦宣正谅剖纠咋奔沫贾曼仰匙旦陇劈凿忆吝区逢肃蒂负雪省滨朱个衣蚜砸耘赖方茵拍库话衔倔郝恳眨桅囊隙筹野捂服惨鬼螺墓磨的作吃杜僚颅峡苯徽鞋郡幻襄凑步男磐咳宫涂懊混霹亡委晋燎瑟驰睹霖疆寅染折脖邢矗臀旭壮霄种箔鸭桔漳匀碑肇缴之潮爹慧矩辖康仙芳油棉皇股轻渍贫恼馆嘘连汛枣演搬融蛰舔湛肄浙-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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