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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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目 录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到位标准………………………………………………………….3 安全生产教育管理标准………………………………………………………………….6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标准 …………………………………………………………………9 “两措”管理标准 ……………………………………………………………………..11 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13 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标准 ………………………………………………………19 异常情况调查、统计管理标准 ………………………………………………………..24 安全考核标准…………………………………………………………………………..29 安全优点统计管理标准………………………………………………………………..31 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33 事故警报使用和事故处理管理标准……………………………………………………38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41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标准………………………………………………………………44 脚手架安全管理标准…………………………………………………………………..47 防汛、抗台管理标准…………………………………………………………………..53 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标准……………………………………………………………56 春季安全大检查实施细则………………………………………………………………59 冬季安全大检查实施…………………………………………………………………..63 电气试验现场安全规定………………………………………………………………..67 生产现场检修电源、临时电源的使用及管理规定…………………………………….70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73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78 辅机非计划停用统计、考核管理办法…………………………………………………90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标准 ………………………………………………………….93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企业标准 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到位标准 HDQG/1206-11-02-2001 1. 总则 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日常的生产活动中,必须亲自抓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各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各类的事故发生,为此,特制订到位标准如下: 2. 厂长 2.1 亲自批阅和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并组织落实。 2.2 亲自主持安全生产会议(每月至少一次),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措施四落实。 2.3 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深入部门指导安全工作,落实每天24小时有干部在生产第一线领导和指挥生产。 2.4 主管安监部门,充实人员,提高素质、配置必要的装备,强化安全监督工作。每季参加安全网活动一次,每月亲自听取安监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至少一次,及时解决安监部门提出的问题。 2.5 亲自主持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2.6 建立安全纪律检查小组,每月夜间查岗一次、作好记录。并督促各行政副职及检查小组严格执行安全劳动纪律检查制度。 2.7 每年初提出本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2.8 每年五月份,都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开展安全活动。每年还必须组织2~3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活动。 2.9 按“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制订生产计划,落实承包,总结评比时,都要安排和检查安全工作。 2.10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各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要贯彻重奖重罚原则。 3. 各部主任 3.1 在各项生产活动中,认真贯彻上级和厂部有关安全工作决议,指示和各项安全规程制度。对本部门安全和文明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3.2 掌握所属现场生产设备运行状况,经常深入现场,对影响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设备缺陷要积极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确保安全生产。 3.3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特别是新员工(包括临时工)进行有关安全规程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思想方面的教育工作。 3.4 领导本部门的安全员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如安全日、安全周、季节性安全大检查等)。 3.5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都要同时把安全考虑进去。 3.6 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的反事故措施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3.7 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组织处理事故,事后要根据“三不放过”原则,实事求是地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3.8 按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积极组织、主持本部门障碍、异常、恶性未遂、轻伤的调查和分析上报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切实贯彻执行。 4. 各部专业主管 4.1 在部主任的领导下,对生产技术工作负安全责任。 4.2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反事故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月检查实施情况。 4.3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做好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根据设备、系统、生产条件等变化,不断修订不符合实际的现场规程制度,制定确保安全的运行方式,提出保证安全的试验、调整、试运行和设备、系统的改进方案以及各种临时性安全生产措施。 4.4 不断完善保证安全生产的各种技术措施,例如:健全设备标志,修改设备系统图纸和模拟系统图,做好安全用具,重要工器具,以及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工作票、操作票的管理工作等。 4.5 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员工,较长时间离开生产岗位又返回的员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讲解。对全体员工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定期进行专业规程考试。 4.6 参加各种安全检查活动,研究解决威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环境的生产技术问题,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反事故的技术对策。 4.7 经常巡视、检查重要工作项目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工作应亲临现场监护。 5. 各部领班 5.1 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和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政策法令和指示,对本班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5.2 领导本班组员工维护所管辖的生产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安全发电。 5.3 负责对班内员工,特别是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和文明生产的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5.4 了解班内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思想动态,对他们的工作和人身安全负责。 5.5 开好班前、班后的安全布置和讲评,布置任务同时布置安全措施,组织全班员工开展好各种安全活动。 5.6 在值班和作业过程中,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亲自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对有章不循,瞎指挥造成一定后果时,领班负直接责任。 5.7 发生事故或不安全情况,应迅速组织抢救及处理事故。事后要组织全班员工按"三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吸取教训,及时上报。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企业标准 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 安全生产教育管理标准 HDQG/1206-11-03-2001 1. 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调岗、复工安全教育,领班的安全管理知识教育,《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和考试等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在职员工、临时工、退休聘用人员、外包工程的施工人员、实习人员和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教育的人员。 2. 安全教育的目的 提高职工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及安全技术素质,遵守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标准,增强职工自我预防、自我保护能力,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3. 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3.1 凡被新录用的职工、临时工、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分配生、外来培训实习人员,都必须经过厂、部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以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工作、学习。 3.2 未经厂级安全教育或《安规》考试不合格者,各部门、班组应拒绝接收,擅自安排其工作、实习的,安监部门有权停止其工作、实习,由此而发生的各类事故,则应追究安排者的责任。 3.3 人事、培训部门在新人员进厂和外来人员培训实习时,应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后转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安排进行入厂的安全教育。 3.4 厂级安全教育结束后,由安监部门命题进行《安规》考试,经考试合格(八十分及以上为合格),方可转入部门和班组的安全教育。 3.5 外来参观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进行参观前的现场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以规范着装,严禁动手触摸各类设备及就地按扭,按指定参观路线行走等为主。 3.6 外包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已获资质审查通过的外来施工队伍,须持由所需外包项目工程的班组领班或专业主管签字的“外包工、临时工安全教育联系单”,交由安监部门进行厂级安全教育,并由安监部门命题进行《安规》考试,经考试合格(八十分及以上为合格),方可转入工程外包项目的部门和班组进行的安全教育;属电力系统的外来施工人员,须持其单位当年有效的《安规》考试证明,可由外包项目的所在部门或班组进行必要的厂纪厂规及本厂的现场教育。 4. 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 4.1 凡从事焊接、起重(包括斗轮、港机司机)、架子工、金相监督、码头水手、厂内机动驾驶、生活锅炉操作工、压力容器监督、化学危险品管理等工种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地方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的专门的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市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本工种作业,并按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定期参加复训教育及换证工作。 4.2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到期无故不参加培训、复训换证者,安监部门有权停止其特殊工种作业,经教育无正当理由不改者,安监部门有权吊销其操作证。 4.3 培训部门应经常组织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学习国家有关规定,了解掌握新工艺、新技术,以提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5. 复工、调岗安全教育 5.1 员工由于各种原因工种变动或脱离生产岗位达三个月以上者,在复工、调岗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未经教育、〈安规〉考试不合格,不得安排上岗工作,擅自安排其上岗工作的,安监部门有权停止其工作,由此而发生的各类事故,则应追究安排者的责任。 5.2 因生产需要而改变岗位或工种变动,须由部门专职安全干部进行调岗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6. 领班的安全教育 6.1 班组安全管理是厂安全管理的基础。安监部门应配合培训部门不定期地组织全厂各领班进行劳动保护管理知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以提高各领班的安全管理水平。 7. 《安规》的学习与考试 7.1 全厂各生产岗位和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四月份都要根据本专业工种抽出一定的时间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部分,五月份由安监部门命题进行《安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职工(安规考试合格证)内,并建档保存。 7.2 《安规》考试不合格者应下岗待工,集中学习,经补考合格,方可恢复上岗工作。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企业标准 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标准 HDQG/1206-11-04-2001 1. 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分类及内容,检查结果的处理原则。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各生产部门、管理部门。 2. 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 2.1 安全生产检查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动员和依靠全体员工,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查找生产过程中及生产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及隐患,以便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及时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 安全生产检查分类及内容 3.1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3.1.1 查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1.2 查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切换制度执行情况。 3.1.3 查检修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规程、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的执行情况。 3.1.4 查生产现场区域或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3.2 定期的专项安全检查: 3.2.1 根据电力部、总公司、市电力局近期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及市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制订安全检查计划。 3.2.2 根据本企业前一阶段的安全动态、安全趋势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内容。 3.2.3 春季安全大检查每年四月份以“查安全思想教育、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查现场管理、查安全规程落实、查隐患及薄弱环节”为重点,并结合季节特点做好防霉、防雷全厂性安全大检查。 3.2.4 防汛抗台、迎峰渡夏,根据专项措施计划、进行全面检查落实。 3.2.5 冬季安全大检查每年十月份以“防火、防冻、防污闪、防小动物、防人身事故”为重点开展全厂性安全大检查。 3.2.6 每周五厂部组织保卫、安监及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区域性安全、文明生产检查。 3.2.7 逐步引入“安全性评价”的方法,将各检查项目有机分解,分专题落实检查责任部门、检查责任人、整改部门、整改责任人。实现安全检查、项目整改闭环管理。 4. 检查结果的处理 4.1 经常性项目的安全检查,各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边查边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4.2 定期的专项安全大检查项目由厂部组织全厂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各部门要进行分类、登记、列出整改计划并限期完成,一时无法完成,则必须列入月度生产计划或大、小修项目。 4.3 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隐患,由安监发出“整改通知单”,或列入“两措”计划,并监督按时解决。 4.4 对在安全检查活动中,及时发现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隐患的个人及对重大隐患整改有功者进行奖励。 4.5 对在收到“整改通知单”,而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部门、班组和个人进行安全考核。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企业标准 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 “两措”管理标准 HDQG/1206-11-05-20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反事故技术措施”(下面简称“两措”)计划的管理、编制、要求,实施与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1.2 本标准依据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有关要求制订。 1.3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各部门。 2. 反措、安措计划的管理 2.1 “两措”计划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核,并经厂长批准后督促实施。 2.2 反措计划的编制以策划部生技部门为主;安措计划的编制以策划部安监部门为主。 2.3 反措、安措计划所需的资金应优先给予安排。 2.4 反措计划、安措计划由策划部计划部门以生产计划安排实施、检查、考核。 2.5 部门负责人应亲自定期检查本部门负责执行的“两措”项目的落实情况,对没有按时执行或完成的项目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本部门的“两措”项目按计划落实。 2.6 策划部安监对反措计划、安措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分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汇报。 2.7 厂部应每季听取“两措”执行完成情况的汇报,协调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厂部解决的问题或矛盾。同时对执行情况提出考核的意见。 3. 反措计划和安措计划的编制、审批 3.1 “两措”计划内容应重点围绕上级颁发的反措、安措项目、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如吸取事故教训,消除重大隐患、防止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的对策)等合理化建议。 3.2 每年七月底以前,各部门应用厂统一的上报表格,在组织讨论的基础上,将下一年度的“两措”项目报策划部计划。 3.3 策划部生技、安监在对各部门上报项目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汇编整理在每年九月中旬以前提出实施意见后,由厂部组织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专业人员对项目的必要性及技术、时间、资金等情况逐项进行研究。对确定的项目必须落实完成时间、工作负责人和项目费用。对暂时无法实施的但又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项目,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3.4 每年九月底由策划部负责将研究确定的项目汇编成“两措”计划报厂长批准。 3.5 编制后的反措、安措计划,应有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单位公章,然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下发各有关部门安排付诸实施。 4. 反措、安措计划的实施、检查与考核 4.1 策划部计划应将本年度的“两措”项目在月度生产计划中安排下达。 4.2 各部门应将下达的“两措”项目优先安排,逐项付诸实施,实施中做到安全、优质。 4.3 部门负责人应每月对反措、安措项目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对质量、效果以及执行中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4.4 策划部安监应每月组织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与存在问题,解决的措施向厂领导汇报,并将完成情况向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电力公司汇报。 4.5 “两措”计划执行完成情况的考核,结合月度生产计划考核进行。 4.6 “两措”项目涉及工程外包的,除按本规定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外,还应按“承发包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企业标准 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 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 HDQG/1206-11-06-20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在本企业范围内各区域进行动(明)火作业的级别,动火申请及动火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动火的组织及技术措施。 1.2 本标准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内容而制订。 1.3 本标准适用本企业范围内的所有地点的各个级别的明火作业。 2. 动火级别及范围 2.1 根据动(明)火作业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和自由动火区。 2.2 一级动火区域指特别危险区域及重点要害部门。如:燃油库(罐)、油泵房、卸油站、制氢站、直接与油箱(罐)连接的设备管道、与油库相连的污油池、轻、重油管道、汽机房纵向#5~#10、#15~#20樑与横向A~F樑的空间区域、汽机和主变油系统、汽机油系统的油室、危险品仓库、电子室、蓄电池室。 2.3 二级动火区域指危险性较大区域。如:集控室、直流室、6kv、500kv开关室,卸、输煤系统沿线及各转运塔、凝汽器、柴油发电机房等。 2.4 三级动火区域:油区周围10米以外的非生产场所的设备;生产厂房内除二级动火范围外的设备、构件、金属材料的切割与焊接,以及无可燃物的容器(指没有储存过的可燃物的容器)。 2.5 自由动火区域:在由厂保卫、安监确定的,并标有厂防火委员会审定的动火管理措施的地点进行电焊或切割的明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工作票,但必须由领班向部门专职安全员(义务消防队长)口头申请,并由部门专职安全员进行登记备案。 3. 动火工作票的办理程序 3.1 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隔天申请办理。经值班主管工程师、消防、安监负责人、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3.2 二级动火工作票,当天申请办理,经主值班员、消防、安监审批。 3.3 三级动火工作票,当天申请办理,经部门安全员审批。 3.4 外包工程的动火申请和现场监护人均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 3.5 与生产现场(各个设备系统)无关的基建、改造、技革项目的动火,动火工作票由承包方(乙方)办理(使用本厂动火工作票),工程进入调试和与生产系统发生关系时,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必须经本厂相应的领导和安监、消防、主管部门审批。 3.6 一级动火工作票当天有效;二级动火工作票三天内有效;因工作未结束需继续动火的,须重新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3.7 动火工作票为四联单。动火工作票办理过程中,一份存值班主管工程师(或主值班员)处;一份由动火负责人凭单执行,工作结束办理终结手续后,随检修工作票一起交由部门安全员存档。其余两份在动火工作票办理过程中,安监、消防部门各执一份存档。 4. 动火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4.1 动火人安全责任。 4.1.1 动火人必须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并确认动火工作票已被批准; 4.1.2 动火人必须检查安全措施确已落实,并得到消防监护人员指令后方可动火,并只可在动火工作票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动火; 4.1.3 动火人应严格执行焊工“十不烧”和有关安全规程规定; 4.1.4 动火申请批准的作业期间内,工作间断暂离动火作业现场和动火工作结束后,动火人必须与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确实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4.2 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4.2.1 正确地、安全地组织好动火的防范措施; 4.2.2 动火前对动火人作必要的技术交底和交待安全措施; 4.2.3 随时检查动火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动火工作安全措施; 4.2.4 动火工作间断暂离动火作业现场和动火结束后,与动火人一起进行现场检查,确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4.3 动火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4.3.1 动火工作是否有必要和可能; 4.3.2 动火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包括三级动火时的安全措施审核); 4.3.3 一级动火首次点火时,应到现场检查动火防范措施是否正确地进行。 4.4 其他责任人员的安全责任: 4.4.1 安监、保卫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一级动火的首次点火时,应到动火现场,确认动火安全措施均已落实。 4.4.2 保卫科消防监护员每天应了解各处动火作业点,并作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在一级动火时应始终在现场监督,督促动火安全措施落实,并监督执行。 4.4.3 安监、保卫应派员在二级动火首次点火到现场,检查动火防范措施是否已正确执行。 4.4.4 动火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在一、二、三级动火过程中应始终在现场监护,确保动火工作安全地进行。 4.5 动火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天下午的三点三十分前结束。确因检修等工作需要延续至日班下班以后或需在日班下班以后开始的,必须报安监或保卫确认方可进行。 4.6 因事故抢修,需要动火的工作(如夜间),动火工作票可事后补办,但动火工作必须征得值长、部门值班、厂总值班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值长、部门值班、厂总值班必须到动火作业现场确认动火作业防范措施已正确执行,并将情况详细记录在各自的值班记录簿内,工作负责人除了落实动火前必须的安全措施外,动火期间必须在工作现场监护。 5. 安全动火的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 5.1 安全动火的组织措施 5.1.1 根据动火设备工作(介质)及所处场所的动火级别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5.1.2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等,必须符合电厂安全规程规定。 5.1.3 各级审签人员应对动火工作票所填写的内容认真审核,对现场应布置的安全措施周详检查,必要时提出补充。 5.1.4 动火工作结束,经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办理终结手续,并加盖"已执行"章。 5.1.5 动火工作票按检修工作票标准进行考核。 5.1.6 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检修工作票。 5.1.7 动火人接到经审批许可的动火工作票,同时得到现场消防监护人员的许可方可动火,动火中发生异常情况,服从消防监护人员指挥。 5.2 动火工作的技术措施, 5.2.1 油罐区及燃油系统的动火措施。 5.2.1.1 动火设备和管道应与运行或备用系统可靠地隔绝。 5.2.1.2 动火设备和管道,特别是对低位的设备和管道应用蒸汽或其他方法进行反复多次有效的冲洗,确实做到设备管道泄压、无油、无可燃、可爆气体。 5.2.1.3 完成冲洗后,隔绝的阀门应挂上警告牌,与油罐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还应加堵板和上锁。 5.2.1.4 对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应拆开通往运行中或备用设备相连的法兰,在运行和备用设备侧装上严密的堵板,并将动火管道的两端通大气。通气口的总面积不小于动火的管截面积。与燃油设备和管道连接的第一只蒸汽阀门及仪表一次阀门上动火,也应装设堵板。 5.2.1.5 在特殊场合确有困难时,须经各有关专业人员商定,采取特殊措施(例如喷入泡沫液,或用蒸汽封堵等等),但必须有一侧通大气。 5.2.1.6 对需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袋装泥巴、肥皂、牛油、灌水、注入泡沫灭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措施进行封堵。 5.2.1.7 油罐区动火,应注意当时的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燃油系统与设备的连接情况。动火地点应力求在油罐的下风向,而油罐处于上风。 5.2.1.8 进入油罐、污油池等容器内部动火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油迹应清除干净,再用蒸汽反复冲洗、注水,并强力通风排除油气后,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确无可燃气体,方可动火。 5.2.1.9 电气工具不可放在待动火的容器内,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容器内不宜长时间工作,外面应设专人监护联络。 5.2.1.10 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需焊接的同一设备上,距离不超过1公尺,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 5.2.2 汽轮机、变压器及其油系统等的动火措施同"油罐区燃油系统“5.2.1.1~5.2.1.4”和“5.2.1.7~5.2.1.8”各条。 5.2.3 储煤、输煤、制粉系统的动火措施。 5.2.3.1 输煤系统传动部位的动火,必须在有关设备、皮带等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 5.2.3.2 在传动机械、支架、罩壳、分离器、碎煤机、磅秤、通风管、各类管道等设备上动火,要将周围的积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净。落煤斗管口等应用三防布或铁板等可靠隔绝遮挡。 5.2.3.3 在落煤斗、落煤管、吸尘器等设备上动火前,必须先将内部存煤(粉)放尽,皮带上积煤应走空,并用可燃物遮盖,必要时还得采取降温措施。 5.2.3.4 在煤场堆、取料机等设备上的动火,应在停止使用的条件下进行。对下面的煤堆应采取隔绝和降温措施。 5.2.4 制氢站、氢冷系统的动火措施。 5.2.4.1 制氢站、氢冷系统的设备、管道需要动火检修时,应尽可能移到安全地点进行。 5.2.4.2 动火的设备及管道必须与其他部位全部分离,并用氮气吹扫(包括弯头、死角),在恰当位置加装堵板,现场备有合格的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并能报警。动火现场空气中含氢量应小于3%。 5.2.4.3 动火时,其它氢设备必须停止运行,确保设备系统严密,并用毡布等临时隔开。 5.2.4.4 使用气焊时,氧气瓶、乙炔瓶,应放在制氢站外或10M以外的地点,电焊机也如此,其接地线不准接在氢气设备和与其相连的管道上。 5.2.4.5 动火现场应配备足量的有效的灭火器材。 5.2.4.6 工作结束,认真清理现场,不得留下火种。 5.2.5 其他 5.2.5.1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放尽,并用清水冲洗干净,并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拆开的管道必须可靠隔绝,并在隔绝的阀门上悬挂危险牌。 5.2.5.2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管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干净。 5.2.5.3 蓄电池室的动火可按制氢站的要求执行。 5.2.5.4 在电除尘灰斗、粗、细灰库内动火,必须用粉尘检测仪,进行粉尘检测,并确认粉尘浓度在20mg/M3以下,方准动火作业。 5.2.5.5 动火作业前,动火人应检查电焊机及其引线导线无裸露、接地线按规定接好;氧气、乙炔瓶的皮管应无老化、断裂、泄漏,连接应牢固;乙炔瓶出气皮管应装设回火阻止器,表计应准确可靠;导线、皮管不得互相纠缠在一起;氧气、乙炔瓶应分开放于指定位置,并与固定构件绑捆牢固。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企业标准 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 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标准 HDQG/1206-11-07-20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管理的有关规定。 1.2 本标准制订的主要依据是《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3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 2. 总则 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 3. 事故调查的组织 3.1 设备事故调查的组织 3.1.1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类障碍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标准执行;二类障碍、异常、差错按《异常情况调查统计制度及举例》标准执行。 3.1.2 特别重大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1.3 重大设备事故由厂长组织事故调查,调查组成员中包括生技部门、安监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3.1.4 一般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安监、生技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3.1.5 一类障碍由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安监、生技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人员参加。 3.1.6 二类障碍由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组织调查。 3.1.7 异常由事故发生专业的领导组织调查。 3.1.8 差错由事故发生班组的领导组织调查。 3.2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的组织 3.2.1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死亡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2.2 重伤事故由厂部领导或指定人员组织,由安监、生技、人劳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 3.2.3 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组织调查,性质严重时,安监、生技、人劳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 3.2.4 恶性未遂事故由发生事故专业的领导组织调查。 3.2.5 一般未遂由事故发生班组的领导组织调查。 4. 工伤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4.1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并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均为工伤事故。 4.2 工伤事故分类。 4.2.1 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4.2.2 重伤是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伤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2.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4.2.4 重大(伤亡)事故: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 4.2.5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5. 事故调查内容 5.1 设备事故 5.1.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 5.1.2 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操作情况。 5.1.3 事故发生的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5.1.4 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 5.1.5 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人员工作情况。 5.1.6 设备资料、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5.1.7 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5.1.8 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5.2 人身事故 5.2.1 人身事故应查明受害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5.2.2 人身事故发生前,是否办理工作票手续、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5.2.3 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5.2.4 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6. 事故调查注意事项 6.1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部门领导(或值长、主管、领班等)在组织事故处理、抢救受伤员工的同时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厂长、总工程师,并通知安监部门。 6.2 事故处理完毕后,值长应组织值班人员将事故发生前后的机组运行方式,操作情况的运行数据、趋势图、故障录波图等各类图表、数据打印记录。当值值班人员(或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地如实地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6.3 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或设备损坏,检修解体后,由检修部门(或专业)在二个工作日内写出设备解体情况的初步报告,并提供设备最近一次检修(大修或小修)记录。 6.4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6.5 事故调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 6.6 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6.7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如需紧急抢救、抢修恢复运行以及防止事故扩大、减小事故损失时,须作好调查和记录,并向厂领导和安监部门汇报。事故调查完后,由安监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清理事故现场。 7. 事故统计、报告的几项规定: 7.1 对于一般事故或重伤事故,属设备事故的由厂生技部门写出事故报告,属人身事故的由厂安监部门写出事故报告;性质为一类障碍、轻伤及以下的事故,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写出事故报告。 7.2 发生事故后,经调查研究,事故责任方有二个及以上部门的,各责任部门都应写出报告;设备事故由厂生技部门写出总的事故报告,人身事故由厂安监部门写出总的事故报告,并对负主要责任部门按事故性质进行统计、考核,对负次要责任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统计、考核。 7.3 发生事故后,经分析一时原因查不清,为了不影响上报,仍可按事故上报规定写出事故情况上报,待事故原因查清后,再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进行统计、考核。 7.4 事故部门在事故发生五日内向厂部提交正式书面事故报告。 7.5 对性质为一类障碍、轻伤及以上的事故,安监部门在事故发生的十日内向上级部门汇报并提出事故报告。 7.6 因调查工作尚未结束,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出事故报告时,应提前向上级部门申明原因,并得到批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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