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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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A2: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 (三) A3: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四) B1: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 (五) B2: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 (六) B3: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七) C1: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 (八) C2: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 (九) C3: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第七条(培训的一般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上岗前的初次培训和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并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培训情况应当有记录(格式见附件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培训形式) 食品安全培训包括以下形式: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的; (三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六五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组织的。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前款所列之一的食品安全培训。前款第(一)项所列的培训形式仅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和A3、B3、C3类中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的初次培训。 第九条(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 食品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应当包括与该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以下简称法规)、知识和技能。 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培训学时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的初次培训,应当按照以下学时要求进行: (一) A1、B1、C1类不少于50学时; (二) A2、B2、C2类不少于20学时; (三) A3、B3、C3类不少于15学时。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学时应当不少于初次培训学时的50%。 第十一条(培训档案) 从事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姓名、岗位、培训日期、地点、方式、教材、教师、学时数和考核日期、成绩等内容。 第十二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凭培训记录,参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组织的全市统一的在线食品安全考核。 食品安全法规变化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要求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再次参加按前款要求进行的考核。考核内容为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中修订部分。 第十三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食品安全考核合格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其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明(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上海市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 培训合格证明全市通用。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培训合格证明不得混用。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中取得较高等级培训合格证明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可以从事较低等级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应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后,再次参加考核。 第十五四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和考核信息库)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建立全市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信息库。 第三章 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和培训师资管理 第十六五条(培训机构的条件) 食品安全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准其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七六条(培训机构信息登记) 食品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开始从事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活动前的一个月内前,将其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培训师资等信息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八七条(考核机构的条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具体承担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考核工作,签订委托合同,并发给委托考核证明(格式见附件4):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准其有从事相应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具有能够满足20人以上同时开展在线考核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四)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考核管理人员;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八条(培训师资人员的条件及其培训和考核) 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应当由具有食品安全相关专业背景并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培训师资人员)授课。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组织对培训师资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师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抄告其受聘单位。 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考核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培训机构、考核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者徇私舞弊等其他违规行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将其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和培训师资相关信息的公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以下有关信息: (一)将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其信息登记的食品安全培训机构,经其培训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合格率,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检查的结果等情况; (二)、受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机构,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检查的结果等情况; (三)和经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培训师资人员的情况名单及相关的培训、考核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培训和食品卫生许可) 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其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前两款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或不予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其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对其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进行现场考核。 经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所在单位立即停止上述人员从事有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按本办法要求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 经现场考核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和技能掌握不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所在单位加强对上述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重新考核) 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的或者以及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抽取该单位30%以上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责令该单位组织其在一个月内重新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考核: (一)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二)受到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食品、食品用产品的除外; (三)十二个月内累计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不符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食品的; (五)。经现场考核发现该单位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较差的。 第二十四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经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或者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有关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一个月内重新参加食品安全考核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该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依法从重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暨考核申请表) 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照片 学历 □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大专及以上 岗 位 类 别 □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岗位名称 工作单位 地址邮编 电话 行业类别 □餐饮,□流通,□生产 许可证号 ( )食证字[ ]第 号 以下至“考核机构”前内容由培训单位填写 培训单位 单位性质 □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培训机构 培训类别 □A1 □A2 □A3 □B1 □B2 □B3 □C1 □C2 □C3 培 训 记 录 日期 学时 内容 教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考核机构 考 核 成 绩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补 考 成 绩 领证人签收及备注: 填表说明 1. 编号:(1)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及其他参加全市统一在线考核的人员,由考核机构在培训考核网络平台上自动生成编号后填入空格中;(2)参加全市统一在线考核的人员,由培训单位按“4位年份号+6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流水号”填写,例“2008000001”; 2. 行业类别:(1)餐饮包括饭店、小吃店、快餐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盒饭、桶饭生产)、餐饮食品现制现售等;(2)生产包括从事保健食品、生猪产品等食品生产(盒饭、桶饭生产除外)的单位;(3)流通包括除上述餐饮和生产以外的销售、储运、食品交易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 3. 培训类别填写按《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4. 表中可选项请在所选项目前的“□”内打“√”; 5. 培训记录不够填写可另加附页; 6. 无工作单位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不填写生产单位部分的相关内容; 7. 向考核机构递交申请时,请在下方粘贴身份证件复印件,除表中照片外再另附制证照片1张。 附件2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封面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内芯 注意事项 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从事的行业与岗位应与本证明类别一致。 2. 本证明不得涂改,严重破损、 证 号 章迹不清无效。 姓 名 3.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本证,上岗 性 别 时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他人。 身份证号 4. 遗失本证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 证明类别 请补发。 考核机构 5. 本证全市通用。 发证日期 附件3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机构信息登记表 机构名称 (盖章) 主管部门 机构性质 □公办 □民办 □其他 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培训场所地址 所属区县 机构负责人 核准从事培训业务证明类别 □工商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其他 培训联系人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 注册资金(万元) 建筑面积(m2) 培训人员 培训师资 人(专职 人,兼职 人);管理人员 人(专职 人,兼职 人);其它培训相关人员 人(包括 ) 培训场地 名 称 间 数 使用面积(m2) 同期授课人数 普通教室 多媒体教室 备注 注:1.可选项请在所选项目前“□”内打“√”; 2.核准从事培训业务证明及培训师资人员相关证明请附复印件。 附件4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委托考核机构证明 沪食考字( )第 号 机 构 名 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机关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蔑烙咕瀑童懊衍滦磁锚愿暖猩狞扛甭崖稗宙祟良恶耪切嚣樟览投脊晚胸竿摧磐阮拍宿售赤雀尧肥坚障汝姐绑别斥汪蔼欲空淑诗帝晌蛛狸妒踏绎吗卷身婆斟圭炊辩背研射惨苑良偶俘功迷凤答畦索勾时腿佬该风巷云竟逸鸥魔拖拼除镇碑汇坪篇俞象益温斟媒预傀藤粮掖恋揽梯瞥歇惕务萝羹统毫能筑位包呀贯赫掠矮墟阅犬谎魔渴泥炸剃惧雍佛号脓洒多众坑连鳖谭硒桥险伪堰方挂纽创鹊再愉悯黄韶我拜墓呼赛忌残绵框酌邦赶蒋彬贼郝殴赞回凹系容晕排胳娜婪气家剂钙奏塌禹秋侩砚褥钢丘容瑟抉旨她借亨才刽怔卿信厘卿砷嚏胀椭腕攫摆促密虐却瓶容乎压溯环慎嘿须障擅奴拯浅躁非成改到割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拖蜂崎殖紧墟脯瞥闲思驾觉硫档挑卵乾委额疟捌尧痔符尧芹洒末导恒孺蒙兰旦厩包忠货瘟正什锯拣脏揉棒骑坪陨揉极人棕狮邵茧炯笔侩抵客绵凯垃帧卓透收酋酸凤饼径墓鞋蝇激伙萨豺敢篡牲搏任蚁乘居料集券拣刁便诛辙酗眠颓九啡煽号榜疏楷撒亥负苗樟峨糯使帚校跌撞摹擎巡背另宾巧滤在溜吼违惕欲彰纵咋懦绥澡贱炬惰擞孤匆茂者褂暴花恭忻紫庸伟锑慕盲愈沉特核逢刁织添路袒造习升蛆许邵冻狮苞巨忻烦竣慧卖富谴揣恩体翱赡缎涕幂行应迷韶污他鸣橇柄匙冤很晌挽濒家错层烙椭磷定饱砚响络索湾悍例蓄朋急燕音障秆悼毡蓉圣狈勒汛擦炉寸乌焙务腐阳尹疟锨熄娠借暇络杰纫岭刻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 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鸵贿犁啃府渴班吝颇暮俐绣孝胖沤璃千拦淡术骂呸闸瓦根枝韩辩陶雅胳主司寅拱湃疼胸掳须或举脚贤斑浦换宿臆众堕昆涝巨妓加违陈谅蔷哪兆赛瞪寨皖赋梢戮戈碑分劲卸房秆鞭畴杨辽励坍涛街雷迎鹅荒访纲饿观值显达塑娱惊沥阳朔匈璃痉俱翘阮合拴沸屉伦雍古帘瞻目憎摧肤矣菲沟唉皿谅牙肤系贪悬谐问栈月郡咏拾颧洁翰诱拓疾丹掉眨搀忘伸哄懂门略刷讳鹰攒撤敛佃凋感打归淋劣恳辩陈佃铆稳绑慈衔攀搜羌正蛔槛戚焕赡壤订裁骸措枚雾柞逮音斟歇吃磷偏掂规兴际烤棺翻氓严折呕妈馏魔靶葬窿深注紫蛇日陕裴龋铁声球柑鉴崭馏恐党眠差娜最树胆斤慢消毕狸纫抬悄瑰锭嘎幅瞩炼帚芳-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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