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内部审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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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教育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以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我县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局领导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为促进全系统强化内部管理、更好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第二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上级部门和本系统的规章制度,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局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
2、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审计工作保障第三条 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的原则设置审计机构,保障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兼职审计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经济事项进行审计。第四条 局领导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是:1.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审计工作组织纪律、思想作风和业务素质建设,完善内部审计制度。2.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3.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机构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4.为局审计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须的经费保
3、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5.对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6.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予回避。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八条 审计股对本系统中中小学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1.教育经费、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使用。2.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和决算。3.各项资金、学杂费、捐资、集资等。4.基建和修葺
4、工程的预算和决算,预算外收支。5.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6.校办产业的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效益。7.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8.国家财政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的执行等。第九条 审计股对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及有关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并向局领导反映情况和提出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审计工作权限1.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2.审计凭证、帐表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等。3.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参加研究财务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4.对审计涉及到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5、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局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6.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材料凭证,会计帐薄、决算报表及与紧急活动有关的资料或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并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8.检查局长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9.审计结果,经领导批准
6、同意、方提供给有关部门。第十一条 根据局领导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按审计规范要求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审计终结,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单10日内,表达书面意见。第十五条 审计领导小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依法依规处理的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检查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局长审批,局长应在规定时间内批复并应责成审计股具体办理和监管执行。第十
7、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向局领导提出复议,领导根据实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机构对局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审。第十七条 审计股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单位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和结果。第十八条 审计股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领导小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等,情节严重的,报请局领导按规定作出处理。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实施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的;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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