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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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第三条 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五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和熟食品,原料和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六条 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条 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第九条 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十一条 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条 凡是在辖区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国内销售的),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79令要求。 第二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第三条 对从事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后,方可出厂销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审报告。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台帐,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必须实施出厂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严禁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3)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4)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6)生产和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1. 实验室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担任各实验室的安全员和各重要仪器的日常管理人员。 2. 在各实验室内进行实验的人员应该遵守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和有关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安全员的合理安排和调度进行实验和存放物品。如需进行危险性较高的实验,应提前通知安全员。 3.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台、橱柜等要规范安放;实验室禁止堆放杂物;禁止违章上岗操作,实验完成后进行认真清理实验场地,使实验桌台面、地面保持整洁。做完实验要切断水源、电源、气源和熄灭火种,关好门窗。 4.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禁止食用食品;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确实需要临时接拉的电线应该注意安全,用毕后立即拆除;易燃易爆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要醒目易于提取,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5. 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仪器设备的丢失和损坏。由于实验仪器设备本身具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耗属于正常情况,实验人员一般不需对正常使用中损耗的仪器设备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说明情况,以便购置填补相应器材,不致造成其他人员使用不便。对于恶意破坏和严重违规操作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相关人员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 6. 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实用操作。未经培训的人员禁止独自操作仪器,如需使用,应在有操作经验的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使用此类仪器设备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仪器的起止时间,使用前后的仪器状态,测试项目及用途等。如果在使用过程中,仪器出现非正常状况,应及时汇报并通知专业技术人员解决,禁止私自处理。操控仪器设备的专用电脑,不得用作他途。以上内容由1中提到的仪器日常管理人员监督执行。 7. 毒品、危险品、菌类、组织材料、动物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有毒性的实验时,实验室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排风设施和相应的急救处理办法;严禁倾倒未经过处理的有毒和污染环境的废弃物。严禁私自将实验药品和器具带出实验室。 8. 腐蚀性物品要避开易腐蚀物品存放,并在容器上贴出标签用显著字体注明。使用腐蚀性物品要小心,如有必要,应佩戴防具;实验过程中,切忌将盛装药品的容器口朝向他人。 9. 原则上,具备易反应性且反应时大量放热的药品之间应分开存放;液态试剂与固态试剂应分别存放;易挥发试剂应密封存放;有异味或易挥发的试剂不应存放于冰箱中,也不得置入烘箱中;易挥发的有机溶剂不得进行明火反应。特殊情况下,由实验师或药剂师指导放置。 10. 实验操作过程应一般应由实验人员本人看管。如本人有事外出,应委托具备实验操作能力的人员代管,且应交代相关事宜。原则上,实验室不允许进行隔夜实验。 11.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课题。严禁隐瞒虚报事故。实验室应建立适合自己应对事故的方案和措施。 12. 对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予以表彰。对违反安全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各类事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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