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教育制度-(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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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劳动合同及订立原则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它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及关于合同的终止、续延、变更、解除、违约责任承担等。劳动合同是公司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的,是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签约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凡是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职工享有劳动、学习、专业技术培训的权利,取得国家规定和公司依法自主确定的劳动报酬、福利、社会保险的权利,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种休息、休假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公司职工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企业管理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声誉、保守单位应予保密的事项、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三)公司职工有保护公司财产、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义务。 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 (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合同期限可以签5年至无固定期限。 2、各级生产(工作)骨干和主要岗位人员,由所在部门提名,经总经理同意,合同期限可以签5-10年。 3、其他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4、无岗位人员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中载明无岗位。 5、承包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与承包期相一致。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距离正常退休年龄十年(含十年),如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公司与职工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公司与职工即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代表本公司与之签订,受委托人代表签劳动合同时,应出示由法定代表人开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凡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在接到公司提出签订劳动者要约的七日内公司提出书面声明,公司在十五日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在接到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要约十五日内,未作声明或协商未果,即终止劳动关系。 (三)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帮助指导。 (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应交职工一份保存。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及终止程序。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其劳动合同应续延到哺乳期满终止。 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间,其劳动合同续延到医疗期满时,再行终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程序 对于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公司应发给相关文件作为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凭证。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延续 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公司与职工双方经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上届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之内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并重新予以鉴证。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 职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招(录)用条件的; (二)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职工严重失职,服务态度差,质量低劣,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 ,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一至四级的; (六)职工不能胜任原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按照第八条所列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九)参与进行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同或相关的业务,谋取私利的; (十)待岗期间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无故不上班或擅离工作岗位连续十日或一年内累计十五日的; 按照以下第(五)、(六)、(七)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日向职工说明情况,吸取意见。 公司具有下列情况之下的,职工可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 (二)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经公司同意,要求调动工作的; (五)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大、中专院学习的; (六)因其它原因职工向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公司同意的; (七)根据《劳动法》无法就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达成协议的。 职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不得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由公司出资培训(含成人自学、函授、技工学校、专业技术培训、出国培训),在合同期内的;人才引进、职工招聘,在聘用期内的; (二)在合同期内,担任某重要技术改造及重要产品主管设计、工艺等任务,而未完成的; (三)承包经营合同期限未满的职工或与公司有其它经济往来未处理完毕债权债务关系的;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程序 (一)公司、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四款(一)(二)(三)项外,均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阐明原因,并通知当事人,经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和征求工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解除手续。 (三)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由本人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签署书面意见,经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解除手续。 (四)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凭《证明书》办理失业登记。 (五)劳动合同一经解除,公司即按《浙江省职工待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将职工档案及材料转入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 第九条 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待遇 (一)职工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及企业自定的工资制度执行。 (二)公司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缴纳各项保险基金,公司努力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公司代为扣缴。 第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 公司依法履行合同条约,并根据合同条约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依据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公司、职工因因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可以向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或有一方不愿调解,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都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度管理职能 (一)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是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依法订立、终止、延续、变更、解除等工作,并负责按劳动合同进行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管理工作。 (二)各科室、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实施,并对职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向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提出续订、变更、终止、解除合同与奖惩的建议和意见。 (三)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劳动纠纷进行调解。 (四)公司工会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力。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有工会代表参加的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如遇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四)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行政。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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