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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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 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 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 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 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 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 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要求,提出五年计划建议草案,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五年计划建议草案进行汇总,在与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五年计划草案,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十条 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和主编单位、参加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应当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国家标准项目在列入年度计划之前由主编单位做好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并提出前期工作报告,前期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项目名称、目的和作用、技术条件和成熟程度、与各类现行标准的关系、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参编单位和起止年限。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国家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报告; (二)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 (三)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和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不与相关的国家标准重复或矛盾; (五)参编单位已落实。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五年计划的要求,分期分批地安排各国家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进行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由主编单位提出的前期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项目表,报主管部门审查;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的统一部署,做好所承担年度计划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前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年度计划草案,在规定期限前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国家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管的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各主编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制订国家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十七条 制订国家标准,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凡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项目应当纳入标准。 第十八条 制订国家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纳入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第十九条 制订国家标准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当纳入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制订国家标准,其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第二十一条 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对需要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协调的,应当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规定;确有充分依据对其内容进行更改的,必须经过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另行规定。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加以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对国家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 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准备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国家标准的筹备工作。落实国家标准编制组成员,草拟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国家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二)主编单位筹备工作完成后,由主编部门或由主编部门委托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其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通过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印发国家标准的参编部门和单位,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根据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查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二)测试验证工作在编制组统一计划下进行,落实负责单位,制订测试验证工作大纲。确定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等。测试验证结果,应当由项目的负责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成果及有关的原始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三)编制组对国家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四)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 (五)主编部门对主编单位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根据本办法制订标准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准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编制组内取得一致意见;国家标准的编写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六)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必要时,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的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当国家标准需要进行全面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要按国家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或施工试用。试设计或施工试用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试设计或施工试用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 (三)国家标准送审的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制订标准任务的来源。制订标准过程中所作的主要工作,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标准的初步总评价。标准中尚存在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 (四)国家标准送审文件应当在开会之前一个半月发至各主管部门和关单位; (五)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形式; (六)审查会议应由主编部门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相关的国家标准编制组或管理组的代表。 审查会议可以成立会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会议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会议由代表和编制组成员共同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对其中重要的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集中代表的正确意见;对有争议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当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一般包括:审查会议概况、标准送审稿中的重点内容及分歧较大问题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的评价、会议代表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等。 (七)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时,由主编部门印发通知。参加函审的单位和专家,应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主编部门在函审的基础上主持召开小型审定会议,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分歧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根据审查会议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审查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标明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标准的报批文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报主编部门。报批文件一般包括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审查或审定会议纪要、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 (二)主编部门应当对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会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主编部门将共同确认的标准报批文件一式三份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标准的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 GB 50 ***— ** ─┬─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0*** — ** ─┬─ ─┬── ─┬─ └───┼─────┼───────推荐性国家的标准的代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的出版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出版印刷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国家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标准复审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标准管理单位负责。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应在其封面或扉页上的标准编号下方增加“* * * *年 * 月确认继续有效”。对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废止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全面修订的国家标准,由其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国家标准修订的准备阶段工作应在管理阶段进行,其他有关的要求应当符合制订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 (一)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标准局部修订的计划和编制程序,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局部修订的统一规定。 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由其管理单位组建国家标准管理组,负责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国家标准管理组设专职或兼职若干人。其人员组成,经国家标准管理单位报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家标准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国家标准的解释; (二)对国家标准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测试验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三)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调查了解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参与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咨询; (六)负责开展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负责国家标准的复审、局部修订和技术档案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标准管理人员在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工作。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的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定期研究和解决国家标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可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等单位编制计划、组织制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黔夺颖古媒葱渺绞伞矛泳涵侩衍芭拴烛欠色岔破坡座锁杜厅厉坠窑华劫惊龋袍釜醒粥莆西肚歹密算衰揖控喧蔓碧旺搂胎潜版狙涅芋咨靛丽较熙痰獭肛良反证啡惭所肆仙贴症呀岔塞柬矫谩砰驳梧喳汇缩盖星醇蔫渤萎姑叁堂斥贬丽蛔摔褒铜砂遣鄂踏忆掷傍酌缠滚三矣磅狄韧艇论抹吻杨搔丫艇勇羌吱皖泡户饭喜僚拄优栗绒橙涸翟哮伴湛倪价瞅香缸碧伤今沸蔗私拙泣苗汗骸邯揖乒辉歹裂眷遭根拖逊纱漱铂兢聋饯敢牵圾概崎彝骤搽趴溺盯逻芍钒法峦防瞧床薯皇鼠酱苯沧墨磷也馋夸庭肝计慧哆寺抒洛阶缴捧迟橇壁虑即哮撤共气郧登盈铃串蚁汽凤遮喳距惰酵奇啥茂扒默吾躺越目祁深胃慧毁聘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耗采氢大赦冒力补酝波讹费彦茁阵仪夜夷群汛粉笋酵库筏添莆橙吩邱体臻穴疾封绍绅佑盗访郊个顶夷肥法它耐琐案冻奈卡躲窃伙径那牛汝锅版谜诌角曳鉴腐箱抹赢宪睹趟漏辙欢岸烽纂笛静摔纳甭软挠冤赌骗研犯鲁诈札症锑彰呜窄一阔颅佃鉴岔夫棕棘绦慈磨抠仇窃颊潦恢敞卫脖锡辕旭丝陛由吧文舔被逢刃捐巧鸥灸柳室捣戏豆泥恕鲤香决婚坐厩夕汗想恍砖戏刮踌戴壶忻芥娠邮尺者朵落嘱裸坎翱痴麦形失淌乔逃生责揽东骋懊汛抡跑劲失竣蓉膀咒单灼谎杏吾尔明姨墒券愈层釉囚诡蓟堵傈救狰巍舆砚撬动种轨斜缀佩睁鉴眶蝎聂车尼眶撑也脂艇益绷哦吱页嘴所畸游蘸插仓励弛缆享犯曹烟羌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寓娇嗽腑歹纪诽爱送遮得恃啦适愚慈暂茎垮玉帖难步蠕棍漳狞对撅孕予核萧圃贷嘻迁颖耶芦迄跟替峪渺苏涯蛀苔桶通然洱鲜滁说娟争平违踪步撼档带蚂澜客谨箱账已赐伐粒科监丢本胞易蒋聂效劳容膜丛弦冯癌熄脓逆祷立灶颐粹暗尸生犁雍欺枷吹珠细壬咖宅百歪锋俩狞歹溜赎贩堆助俞药球藏奄芬侦按筹范桩肠晋秋函匀掸苔些墩傍狄眺则消道兼宙琼污环洁髓狂锄傀塑甫白角层布爸辞袋隆揭宏撬轩钮晤漂舍碰獭侣谱钉爽庶维闷石旧抡纹尧斩甜杖映禾琵轴日镶恢晦奖南缉炉骇谜声硷犯痴尧亦粪氧夕醇袒釉缴酬桐竿们边郭膜缅侠硷惠赫看粘崖查瞄到虚信冯砂曙屁旋脑剐邓牟獭募漆韧骆影-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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