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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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字〔2010〕1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 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经管站: 为加强我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对《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农经字〔2005〕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经管站要认真做好《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培训和实施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经管站。 附件:1、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2、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村合作经济组织 会计核算 通知 抄送: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市农研中心。 北京市经管站办公室 2010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1: 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村合作经济组织以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部分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合作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也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条 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实行单独核算的各承包单位,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账内。 第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实行会计委托代理。 第六条 本细则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本细则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角、分”。 第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与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8、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九条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的业务主管部门。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村合作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村合作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货币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账款分别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配备现金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现金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非现金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及存款账。 第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在取得一项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第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核算。 1、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单位和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核销。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未经民主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原材料(种子、化肥、饲料、农药)、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和商品等。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购入的存货,按照买价加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等费用计价。 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盘盈的存货,按照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村合作经济组织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价计价。 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确定其实际成本。但是一经选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变动。 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摊销。 第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第二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存货应当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当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物资产是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通常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大类。 第二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幼畜及育肥畜)等。 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初始成本的计量: 1、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入账价值包括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包括场地整理费、装卸费、栽植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繁育、营造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按照自行繁育或营造中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不同种类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构成如下: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郁闭通常指郁闭度达0.20以上(含0.20)。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郁闭前的相关支出应予资本化,郁闭后的相关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3)自行繁育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第二十三条 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具备自我生长性,能够在持续的基础上予以消耗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其服务能力或未来经济利益。生产性生物资产具有能够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反复使用,从而不断产出农产品或者是长期役用的特征,属于有生命的劳动手段,包括经济林木、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一般要经过培育、成熟投产和更新处置等阶段。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初始成本的计量: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入账价值包括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包括场地整理费、装卸费、栽植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繁育、营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如村合作经济组织自己繁育的奶牛、种猪,自行营造的果树等,成本确定的一般原则是按照其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生产性生物资产在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之前,其用途一般是已经确定的,如尚未开始挂果的果树、未开始产奶的奶牛等。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设计调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产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之前,饲养、管护费用应资本化计入生物资产成本;而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为了维护或提高使用效能,需要对其进行管护、饲养等,但此时的生物资产能够产出农产品,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在林木类生物资产的生长过程中,为了使其更好地生长,往往需要进行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并且在采伐之后进行相应的被植。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 第二十六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后,应当按期提取折旧。 当期增加的成熟性生物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第二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或实际控制权时,可以采用权益法核算,低于20%的表决权股权的投资和对下属单位的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盈余中属于本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部分,记入收益处理;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村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前实现净盈余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投资的收益或投资的亏损。 第二十八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3、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一般为现金出纳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主要有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机井、水泥晒场、养殖池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三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相关税费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成本。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3、投资者(成员)投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4、国家及相关单位、个人无偿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有发票的,按照发票价格作为入账价值。没有发票的资产价值的确认方法,已形成的无法取得移交清单等相关凭证的资产,可以由镇村两级组成评估小组共同进行估价,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入账;新取得的资产,可以依据资产移交清单等相关凭证入账。 5、盘盈的固定资产的成本。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按历史成本或重置价值计价。 第三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3、属于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通过局部轮番修理可以达到整体更新的; 4、国家及相关单位、个人无偿投资形成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且该固定资产不需要村合作经济组织更新的。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1、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可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但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提取时采用单项折旧计提。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发生的下列各项后续支出,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3、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第三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无形资产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后所发生的支出,不构成无形资产的成本,其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到所生产的产品中体现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应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不需要摊销。 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村合作经济组织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将其转销,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地上附着物,属于村合作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部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将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青苗补偿费,属于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属于个人的,记入“其他应付款”。 劳动力安置费,自谋职业的记入“其他应付款”,由集体安置就业的,列入合作经济组织“资本公积”。 土地补偿费,除按照规定用于扶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家庭经营外的集体积累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土地补偿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和集体公益事业支出。 第三章 负 债 第三十六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义务。负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三十七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薪酬、应付股利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不含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及长期应付款等。 各项非流动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长期借款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按照长期借款的成本和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并按本办法规定,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费用,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专项应付款是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属于政府部门的资本性投入,不包括政府部门拨入的各类补助资金。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未形成长期资产的直接在专项应付款中核销。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资本公积”。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村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到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各种资产的价值。实收资本分为村集体资本金、乡镇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国家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村集体资本金指村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和劳务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金(包括原生产队积累折股股金),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指集体股份。 乡镇集体资本金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可支配的资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指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社会个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金以及合作化时期形成的股份基金。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指个人股份(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国家资本金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产形成的资本金。 第四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本金,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随意抽走。 第四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资本公积是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资产。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土地补偿费等。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也在本项目核算。 村合作经济组织收到上级无偿专项拨款且形成固定资产的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成员共同享有。 第四十三条 盈余公积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2、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3、奖励基金,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奖励基金。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四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村干部工资和办公经费,作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处理,记入营业外收入。 2、属于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和农业税附加返还,先记入递延收益,支出时,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从递延收益中转入营业外收入。公益事业补助资金的用途包括公益事业建设费;公益设施维护费;社会管理费;社会事业费和村务人员报酬等。公益事业补助资金支出时,在其他业务成本中列支。 3、属于项目资金,记入专项应付款。形成固定资产的,增加资本公积;未形成固定资产的,直接从专项应付款中列支。 4、属于贷款贴息的,作为村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处理,记入营业外收入。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其他用途的,作为村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处理,记入营业外收入。 第五章 收 入 第四十五条 收入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六条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和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无形资产出租收入、承包上交收入、场地使用费、农用土地和“四荒”承包租赁收入、农业承包大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因占用集体资源等上交的资源占用费等。 村合作经济组织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农用土地和“四荒”承包租赁收入、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因占用集体资源等上交的资源占用费等,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的,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分期确定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应当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村合作经济组织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村合作经济组织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村合作经济组织; 3、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七条 费用,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第四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成本,指村合作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支出。耗用的直接工资薪酬、直接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成本。间接费用按受益对象,分配计入制造费用。 第四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销售费用,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用、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等。 2、管理费用,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薪酬、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和维修费以及无形资产摊销、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等。 3、财务费用,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条 其他业务成本包括材料销售成本、出租固定资产应提折旧、出租包装物摊销、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支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及社会保障支出等。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 利润,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净收益 营业收入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业务所确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业务所发生实际成本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及其他业务成本。 投资净收益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接受捐赠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第五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利润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搞好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在进行依法纳税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10%的比例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按章程或成员大会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3、提取奖励基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 4、向投资者分利(股东分红)。 第五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利润分配方案要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一部分 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依据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村合作经济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22 应收账款 6 1123 预付账款 7 1131 应收股利 8 1132 应收利息 9 1221 其他应收款 10 1402 在途物资 11 1403 原材料 12 1405 库存商品 13 1406 发出商品 14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15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16 1409 农产品 17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18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19 1513 长期债权投资 20 1601 固定资产 21 1602 累计折旧 22 1604 在建工程 23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24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25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26 1701 无形资产 27 1702 累计摊销 28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29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30 2001 短期借款 31 2202 应付账款 32 2203 预收账款 33 2211 应付薪酬 34 2221 应交税费 35 2231 应付利-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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