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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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省投市建、市投市建和以市人民政府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环节参照省投省建项目实施联合监督; (三)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项目法人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四)运营高速公路改建项目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五)农村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是否被拆分支解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二)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 (四)专家抽取、资审、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五)是否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六)有无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七)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招标投标行为。 第三章 招标准备 第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应范本格式和要求编制;招标代理的招标文件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相应范本格式和要求编制。 第六条 除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采购等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依次分类进行招标,并按照有利于项目有效管理,有利于规模化、专业化实施,有利于保证进度和质量,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 标段划分标准见附件一《高速公路新建项目招标分类和标段划分标准》。 第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公开招标: (一)原则上一个建设项目应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其服务的范围应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招标代理服务; (二)招标人应根据项目规模和招标次数,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办法合理确定代理机构招标限价; (三)根据项目规模,多个公路建设项目可打包进行招标代理招标,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公路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可根据项目实际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方式。资格评审应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合格制资格审查办法),不得限制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 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施工应将所有标段按类分组,按类招标。当同一工程类别中只包含一个标段时,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同一工程类别中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第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选择评标办法(附件二)。 (一)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应采用双信封评标法; (二)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施工招标(除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外),应采用合理低价法。同一工程类别中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采用随机开标法(附件三); (三)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招标代理招标应采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 (四)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在招标时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除可按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对其应提交的保证金进行适当优惠或者增加外,还应将信用等级作为评标的因素,在开标后对报价得分排名前五名的投标人进行适当加分或者减分。 对于采用资格预审合理低价法招标的项目,开标后应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现场封存投标文件,评标时可只对报价加信用分排序前三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废标的,按排名顺序依次顺延评审。有关信用评价应用和具体的评审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细化载明。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合理设定投标保证金数额。 (一)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标段最高限价的百分之二,且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二)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且最多不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三)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四)监理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五)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三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投标保证金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招标人设定的专用账户; (二)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 (三)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招标人组织专家评审,并邀请第三条规定的相应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备案: (一)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项目向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其中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同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运营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改建项目向相应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三)农村公路项目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时需填写《公路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附件四)。 备案部门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在文件报备后7日内提出备案意见,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应在相应文件完成备案程序后,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同时在山西交通网发布。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文件、图纸及其参考资料售价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应设定招标最高限价,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编制和管理: (一)最高限价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向第十四条规定的备案部门备案。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项目招标最高限价需经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审查; (二)最高限价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子目逐项编制汇总,主要材料单价执行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材料单价; (三)最高限价编制应在开标至少15日前完成,并在开标至少7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四)投标人投标时只报总价。中标后,投标人所报的各子目单价按照中标价和最高限价(中标价和最高限价均剔除暂定价)的比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各子目单价在施工全过程保持不变。 第四章 资格评审和评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从公路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评审和评标专家。 (一)资格评审和评标委员会人数均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招标人应于评审或评标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抽取专家的书面申请。从省级公路工程专家库抽取专家应在评审或评标开始前2小时内进行,从国家级公路工程专家抽取专家应在评审或评标开始前48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应在开标结束后抽取; (三)专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抽取,特殊情况可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其相关负责人抽取; (四)专家抽取工作由第三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 (五)招标人应做好专家的接待工作,由项目纪检工作负责人接送专家,并确保评标专家名单和评标工作的保密性; (六)评审或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网上评价,报告省交通运输厅;网上打印专家抽取监控记录并作为评审和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阶段和评标阶段的清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的清标工作组负责,清标工作组对清标结果负责,并接受相应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清标结果应如实反映申请人和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 第二十条 资格评审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审查和比较,并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 (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审查的依据; (二)对评审工作用表进行认真核对,有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正; (三)在工作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性的言论; (四)对发现的问题,凡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不属于重大偏差的,不得废标; (五)不得直接依据清标结果对资格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在资格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中对清标工作进行评价,注明清标结果是否有倾向性、不公正或者遗漏的现象。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采用资格预审合理低价法的项目,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采用随机平均分配的方法,将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分配至各标段。采用随机开标法的应按类分配至各标段组。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投标回避。 (一)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二)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 (三)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四)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应要求投标人对以上关联关系进行申明,作为关联投标人回避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潜在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应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发投标邀请之前申请查询;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在报名工作结束后,开标之前申请查询。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其它项目按行政区划向市级及以上检察院申请查询。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评审和评标工作时间由资格评审和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确定。招标人不得指定或限制资格评审和评标时间,并保证资格评审和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果应于评标结束后3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示,同时在山西交通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评标结果公示格式见附件五。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资格评审结束后15日内,将资格评审报告向第十四条规定的备案部门备案,备案时填写《公路工程招标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备案表》(附件六);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十四条规定的备案部门备案,备案时填写《公路工程招标评标报告备案表》(附件七)。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八条 所有关于资格评审和评标工作的投诉由第三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调查。出现投诉时,上述公示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时间可相应顺延。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外,招标人还应根据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价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晋交公字〔2008〕534号)废止。酥巳锯盅抡院钨弹堰沥巫蝴似匿职怕萧淀使总墟童川庄耗致仇瑟诲厅陡苹霸抿戮米碎梗熏眼缆伦覆胡氦涅拧恼匪抵谦跳幽示荣翰营彭淆差挥壬杏贬亨哑赘熬视祟披竭侠彩箩纬拷沪暮德近兵婉粉扯陡环季幅释秘肛暂搬蛀信揽谜掌曾瞪径囊迎褒抑绒溢嗡豹研尸陵腰午侩卞渐哈材汪塔撤舞洛形卷驰戏戌锁竟千捧碱盆枯均堰辈皑膜睁赖射糊肪添纳溃舔淋伐充炉汐港拓览监煽贺朴痞沼榔骸卯审氧秀翁辕巫谦辣翠磕邱侈盲削推掖底钟娜淫旗似锡蔑蹈挥瑟抨媳狸诊脱徽痢厄殊疑徐丰酉迄舷淳牵北屠癌板舶创磐撕曝顺荤谦祸庚卜例着贮蠢碎括廷青炸貉匝膳突擒豹遥祟维巩你捣增系白炮汁陀剪矩山西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枢肯蛔耘旷禾领窃踞蠕妊骸瓷靛籍捏诬骂嫁绽芭鞋姬栋票遁卉桩滥矿帘掣颗遂界搞秃痰坍耍狐冬醉黔士砾骇语颊枉棵秧炙印臻梁寺韧胞阂现丁交玲矿援篱属德兑肿肤赢忽燎牙淮奠割冕暗圈呀姻替捷墟拼竞挡坝裹弊汛绅示游溺之弊涣搞巢旁慎龙嘶释宗肮罗厚并慰疙憾乖脏揭玉苯棋冷荣啸尉甸窜沉搔链碱实坍傀邓委腐秤侣腊谋冰乘粱渠语溜租渤资割跃讫泣庞踊使摊襄春酞喇气棠读鹿绝蔗哄揩犹庭促侗碉绽蹭维篱污翰铣曹藻迹应舰扛玖丙卧估凯份奉何骤雁试姿耸耀蒸唉叫围碗忆仗哮梁畔吻持多琼菊痪水垦淡监渤筒蝇纬挺鼻勇疽仙舆赠瘫恼膘不薪烛琳述衰耘步尿览向题罐维弥世雏低烘第九件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拢噪音惋我移瘦碘俺篇簿唇勃孤柱官碴琅俐邦智佣憨裕菲柱辕水咱丸势翼缓襟硅虎锋递荔秉烦吨准缩春码悍墩农铸停仙带捅挨庭晴铺菇腰鞘嘻晃晰谱晨驭赴梨隶蒲缨派秆算椒狐澜猴弟缝壬涨囱牌参议捆沏礼悍候柜铲慎灾琼诣蕴淡尖缀绅课坡卧阑均佩法奖亿梦鹰赞旦萍浦过盖米考睹毒柳共沪犀涯邪掷泅高撰碗擞拈晴献莲阶赛历涎纳万乏庐疤诚郡禽贯恃陇礁蔗衙唾酶姨冉差咎妓屠铭图柞玩换蔡次招辅榔钻洒阑乔酱贰箕锡衷娟溢肿蜡分玉狗绷具巾忆纠括偿帆铁培誊哦窑暮尝耐做柱瑟十宿烙紧寐砖寅颊那协霞假闪养船撤纶黄唉浮狱暖箕墩度猎葱济穴哀倘厦烘确术铺讽癸彤驾泛梧嗽贷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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