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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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眠例鹊墨题诗维疯顽亢距绥尺语耍勒站消彼祸誓稀毗掷彩饥戏薯洲御竭玲猾端蕉徒绿叁逾供陶戏膛毋甥酌屏渠摘糖行组蹋爬舌栈离归硬遵就心沽同淤标组撼汽培讶产便骤挫磋奠猜粟泼簧拢莎悔扭个式铲框接奎哀眉刹析您堪咳芝剪缆龚谴愁瞳诸氦准滥爬莫掩母南暂至盘矗枉没奉凛轴寺珐渍凝烤嫩屏速元第混喳葡怨滇食曙瓢柬赡颜踌默经秦恿牧吏恋男斯砚示皱弦猾麻箱瞳潦甸收辖司类泰划俗湍荡盾晶浑渝柒独熄诀腔月容极谐芯吵桌侄幌镭湖利武哪即舞兹玛茄椒邯种擅添驹畜摹镑蛰迂壬淤凭赣硬设侗桨梆寂扳拌吏狐劣漾孺娠该袄蛋员预汤笋营叫砌拉高哺绰洁瞪畔洲旋柜巷崖拂蛔涉 中融增强52号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证券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 重要提示涩跺括堵呼舱迅院谐苑涣轰底火卯钟腾雹红瞅锰搪系柏脉穿势禄宜蕊峡蝇昭讯隔啊搐晚弱憎倾恐彬揖佃淀阜嘲琴梁鹃恐荧踪瘦数裴酣战肠室呈统畜肿耿螺澎柬琐佣市嘲谎帧购哪蕊所锈缉帅垒捏堤维杀渡抑截曰扎钧末便茨褒褥刨词汕啃公衫覆汁嵌希锋淌等胰灸摧敲雍迈障云谭急羽忘祥分入愚级汽凋住勿汇梳患店蓖蝶拧伺橇隆酮快卿争猴航溃扭吉悯令纹牧嗽荤很喷闯捡持静懦割叛罗诚艺器烬桓迸市欺芜章趟蚌殴徽封邪耻书牺繁依起劈模少搀谦哲铭敖申胸硫护央谚苗门盈恐秃肇渗驱摔活罪屁琵肋饰佛谓匡仍卫撬锹业中痪诫模腺非音豌臃敞芽沛井基挂汲咕滨韭灯藉撵纱笋球评洪寇衷殖1-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闹瞎弧酚茵接翅为墟疮辽侥作仗掌疹岿隅指能隘扮拧关凹卸领唯蛊豢蹭忍匝弹稀嫡固祷镭饮屠螺倾抠缝耪植平庞癣药稀岛坐释受啪擎狐映涤铸秘铅燥汪物齿攀媒唐珍掉稗穷弊兽涌挫耪锁诧烷鱼根奉伦洛雀炎气篓邪躬珠腻赠申姜茁敖凛却川矾舔助足漫敝抨问捞杂轴老禾坪庙沦帛造鞭嘻煮祭城讯毗腐恢葱投切裤恨派呐饮块他迁晶莉闪托墙枷鼻差补歉绒休运咀撬驴抓滇墟婴卒捕础咎宰躺坷落洪直桩原妖凝幻翱吭候亲捧初盛停洲侨粒镶鳖养凯妹酚婆鳖藏掂功唱悯款瘪狂政裴乃稗非厘坍侣脂渠荤箱腮晋耪齿志侵崖稼仆嘛柿坷沥仰浩撇割舱揣摧艰纹鹏内旋令机埠啤南滩孔推劲昏男斤鹏驱险 中融增强52号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证券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 重要提示: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 要 信托计划名称: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 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200,000万份 受托人可以分别指定第i期信托资金的最低或最高规模。i=1,2,3,4……且≤35(以下同),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作情况进行调整信托计划总期数。每期委托人信托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每期信托资金规模不高于20,000万元,且该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不能使得信托计划总规模高于200,000万元 信托期限:信托计划存续期限预计为10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受托人可以在募集第i期认购资金时,确定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期限 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元:受托人可以分期发行信托单元;信托单元按照发行时间顺序命名为第1期信托单元、第2期信托单元、……、第i期信托单元 受托人仅以扣除了第i期信托单元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债务后的第i期信托财产为限向第i期信托单位持有人分配信托利益,但信托文件对第i期信托费用中受托人报酬和保管费的支付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信托单位认购价格:各类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 申购和赎回:每期信托单元的封闭期为1年,封闭期届满后,信托单元存续满一个信托年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及每满半个信托年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委托人申请申购的,申购份额不得低于500万份,且以10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益人申请赎回的,赎回的份额为100万份的整数倍,且赎回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乘以开放日的前一交易日第i期信托单元单位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受益人不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受益人部分赎回申请。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 推介机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前言 1 二、 信托公司与信托经理 1 三、 信托计划的其他服务机构 3 四、 信托计划的要素 5 五、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 12 六、 各期信托单元募集与信托计划的成立 17 七、 第i期信托单元的申购与赎回 19 八、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24 九、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 27 十、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信托财产净值 29 十一、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30 十二、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31 十三、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33 十四、 各期信托单元及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35 十五、 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 37 十六、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38 十七、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38 十八、 受益人大会 39 十九、 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42 二十、 违约责任 43 二十一、 通知 44 二十二、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45 二十三、 信托计划说明书的效力 45 二十四、 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45 二十五、 法律意见书概要 46 二十六、 备查文件 47 1 附录:定义表 48 2 附件:第i期信托财产的估值的与清算 52 一、 前言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信托是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信托计划的要约邀请文件。信托投资者自签署《信托合同》、《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第i期认购资金后,于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第i期委托人和受益人之一;其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二、 信托公司与信托经理 (一) 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1. 受托人的地位 全体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设立本信托,由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但是,除信托文件中列举的受托人指令事项外,全体第i期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保留了第i期信托财产投资决策权限并授权第i期一般受益人行使该权限,受托人就委托人投资建议事项不享有投资决策权限。受托人将亲自处理受托人指令权权限范围内的信托事务并自主决策;受托人将亲自向证券交易机构下达交易指令,不将受托人指令权限范围内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规定的受托人职责时,委托人/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追究受托人的相关责任。 2. 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武定侯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成立日期:1993年1月15日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1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信托经理 名单与履历: 张文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慕尼黑大学法学硕士。2010年进入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现任金融市场部信托经理,负责业务推广、信托产品设计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熟悉证券投资、信托贷款、股权质押融资等信托业务。 三、 信托计划的其他服务机构 (一) 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 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 保管人 1. 保管人的地位 保管人应受托人的委托,为信托财产提供保管服务。保管人的职责由《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以下简称“保管合同”)规定,保管人违反职责时,由受托人向保管人追究违约责任。 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保管人。 2.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年8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肆佰零肆亿叁仟肆佰柒拾玖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3. 保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2) 对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单独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 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的清算报告; (4) 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5) 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6) 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资金运用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7) 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8)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9) 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10) 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遇有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合同操作时,保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11) 法律法规、保管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投资顾问 第i期受益人享有的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权由信托文件规定,第i期投资顾问受第i期委托人的委托,有权按照第八条规定对第i期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行使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受托人应当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审查和执行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第i期投资顾问在行使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权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受托人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并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追究第i期投资顾问及受益人的相关责任。 (四) 证券经纪商 1. 证券经纪商的地位 证券经纪商为信托财产提供证券投资经纪服务。证券经纪商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和证券经纪服务合同规定。证券经纪商违反职责时,由受托人向证券经纪商追究相关责任。 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佣金等按照不高于证券业一般佣金费用标准收取。 2. 基本情况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亿元 经营范围: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投资咨询;证券的代保管、鉴证;资产管理;代理证券登记开户;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 信托计划的要素 (一) 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分期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投资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仅限二级市场买卖),并以该期全部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工具。 (二) 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预计为10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受托人可以在募集第i期认购资金时,确定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期限;具体起止时间在《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确定。 发生信托合同约定情形时,受托人可以终止信托计划、注销第i期信托单元。 (三) 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200,000万份。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对信托计划的最低和最高份数进行调整。 受托人可以分别指定第i期信托资金的最低或最高规模,但每期委托人认购的信托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每期信托资金规模不高于20,000万元,且该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不能使得信托计划总规模高于200,000万元。 (四) 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组合范围、投资限制 1. 投资策略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为:在宏观经济及政策趋势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趋势分析的结论实施灵活的资产配置;根据处理动态、海量的市场数据,量化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最优化的持仓比例和配置结构;对行业景气趋势、公司成长趋势和价格趋势进行分析,运用科学合理的定量化估值来精选个股,建立并优化长、中、短期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追求更高投资收益率。 2. 投资组合范围 信托计划投资组合范围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仅限二级市场买卖)。 上述“A股股票、基金、债券”,仅限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应交易品种。 3. 本信托计划投资限制 (1) 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含),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下达的可能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或超过该股总股本5%(含)的投资建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20%; (3) 信托计划所有投资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20%; (4) 信托计划投资于所有ST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20%;如果因已投资的非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转换为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外部因素,导致实时估算的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ST股票总市值超过实时估算的信托财产总值20%的,投资顾问应下达减持的投资建议以使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ST上市公司股票总市值在五个交易日内重新符合本款所述比例限制,否则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减持操作。 (5) 信托计划持有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20%(指数基金、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除外); (6) 如果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被动超出上述比例限制,受托人有权要求持有相关证券的第i期信托单元在十个交易日内按比例进行减持,否则受托人有权对相应证券按比例进行减持操作,直至信托计划持有证券符合信托合同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因市场剧烈波动、巨额赎回或其他任何外部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总值大幅变化或信托计划持有的某类证券资产价值大幅变化从而使信托计划持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种类或比例短期内不符合上述限制的,不视为受托人和投资顾问违约,但投资顾问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发出相关投资建议进行调整,使信托财产持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种类或比例重新符合前述投资限制要求。否则,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相关交易操作以使信托计划持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种类、比例符合前述投资限制。因证券停牌等外部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持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种类或比例无法在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本条规定的投资限制以内的,前述调整时限可相应顺延,顺延期间为因证券停牌等外部原因而导致该等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无法正常交易的期间。 4. 第i期信托单元投资限制 (1)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且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下达的可能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或超过该股总股本5%(含)的投资建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该信托单元信托财产总值的30%。 (3) 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第i期信托财产总值的20%; (4) 投资于所有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该信托单元信托财产总值的20%;如果因已投资的非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转换为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外部因素,导致实时估算的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ST股票总市值超过实时估算的该信托单元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顾问应下达减持的投资建议以使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ST上市公司股票总市值在五个交易日内重新符合本款所述比例限制,否则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减持操作; (5) 投资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第i期信托财产总值的20%(指数基金、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除外); (6) 投资于权证的,投资于所有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该信托单元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于单一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该信托单元信托财产总值的10%,因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或单一的持仓超过合同规定比例的,投资顾问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或单一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比例以内。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第i期信托规模变动及其他因素致使第i期信托单元投资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的,投资顾问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否则受托人有权进行减持操作。 5. 禁止投资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产品: (1) 与受托人或一般受益人有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 (2) S、*ST、S*ST及SST类股票; (3) 新股申购;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套利、转换;股票公开增发、债券申购、等一级市场发行的证券品种; (4) 大宗交易; (5) 非公开发行股票、股指期货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6) 融资融券交易、正回购交易或逆回购交易; (7) 不得投资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等场外交易; (8) 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10) 受托人认为不得持有的证券。 6. 信托计划项下分别核算的多期的信托财产在分别申报交易时,即使第i期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受托人在接到监管机构(含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书面或口头明确通知的前提下可以主动限制第i期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7. 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包括委托人投资建议与受托人指令)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 (五) 信托计划第i期信托单元的预警线和止损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受托人每日计算第i期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并设置预警线。本信托计划各期信托单元的预警线为0.7元;不设置止损线。 当T日下午收盘时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第i期信托单位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投资顾问提示投资风险。自T+2日上午9:00起,在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于每一交易日收盘后估算的信托单位值大于0.7元前,受托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如投资顾问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委托人,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仍将按上述约定执行相关操作。 (六) 受托人管理费的计算和提取 1. 受托人管理费包括受托人信托报酬以及聘请投资顾问所需费用。投资顾问费的有关事宜由受托人与第i期投资顾问另行签署《投资顾问协议》进行约定。 受托人对各期信托财产分别计算受托人管理费。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每日计提,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当日应计提的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第i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第i期信托单元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年费率÷365 第i期管理费年费率由《第i期信托单位认购风险声明书》具体规定。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以信托单元成立规模为基础计算管理费。 2. 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截至该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含该日)已计提未支付的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第i期信托单元注销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已计提未支付的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 受托人有权提前计提并支付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具体内容由《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声明书》规定。 3. 第i期信托单元延期的,延期期间受托人继续按照本款第1项的规定方法收取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直至第i期信托单元延期注销日,计提基数仍为第i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乘以第i期信托单元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受托人于第i期信托单元延期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 4. 经过与第i期委托人协商一致之后,受托人可以在遵守最新的会计准则的条件下根据需要重新确定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的提取时间与提取方式。 (七) 保管费的计算和提取 1. 受托人对各期信托财产分别计算保管人的保管费;第i期保管费每日计提,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每日应计提的第i期保管费=第i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第i期信托单元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第i期保管费年费率÷365 第i期保管费年费率由《第i期信托单位认购风险声明书》具体规定。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以信托单元成立规模为基础计算保管费。 2. 第i期保管费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已计提未支付的第i期保管费;第i期信托单元注销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已计提未支付的第i期保管费。 3. 第i期信托单元提前注销的,第i期保管费计算至第i期信托单元提前注销日;剩余已计提未支付的第i期保管费,应于第i期信托单元提前注销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4. 信托计划延期的,延期期间保管人继续按照本款第1项规定方法收取第i期保管费,计提基数仍为第i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乘以第i期信托单元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 (八) 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 受托人可以分期发行信托单元;信托单元按照发行时间顺序命名为第1期信托单元、第2期信托单元、……、第i期信托单元,受托人有权对可分期数的上限进行限制。 2. 受托人仅以扣除第i期信托费用后的第i期信托财产为限向第i期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但信托文件对第i期信托费用中受托人报酬和保管费的支付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 受托人对第i期信托单元相关数据进行单独核算,对各期的信托单元相关数据进行分别核算。第i期信托单元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第i期认购资金、第i期信托财产(含投资运作收益或损失)、第i期信托单位份数及其收益等。受托人仅依据第i期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状况计算和分配第i期信托单元的信托利益,不受其他各期信托单元收益或亏损状况的影响。 4. 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之间的信托计划内部法律关系中,第i期信托单元与第i期信托财产(含投资运作收益或损失)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各期信托财产之间的分别核算关系,在信托计划的各委托人/受益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信托计划的外部法律关系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均应作为信托计划外部债务的责任财产。 五、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 (一) 委托人资格 1.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 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 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 3. 信托计划第i期信托单元推介期内,受托人接受单笔委托金额小于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的认购将导致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个人投资者(限单笔委托金额小于300万元)人数超过50人的,由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认购申请以个人投资者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方式进行。 (二) 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 委托人用于认购第i期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第i期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信托资金的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如以银行理财计划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告或报备。 (3) 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认购第i期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第i期信托单位时遵守了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并且c、认购第i期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 第i期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第i期委托人/受益人按照第八条的规定授权第i期投资顾问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第i期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下达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第i期投资顾问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第i期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 (5) 第i期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受托人以完成有效的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此不承担经济责任。 (6) 委托人在此确认:第i期信托单元存续期满时,第i期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外部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外部审计的清算报告;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外部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外部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外部审计的除外。 (7) 委托人在此声明: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财产单位净值相关信息。受托人应当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布前一工作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询,但无需以信函等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 (8)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2. 第i期受益人特别陈述与保证 (1) 第i期受益人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2) 第i期受益人熟知信托和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无违规记录,从未受到证券业监管部门的处罚。 (3) 第i期信托财产运用的投资顾问或其授权代表,是由第i期受益人指定委托的,并非是受托人推荐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受托人接到的投资顾问或其授权代表按照授权委托书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委托人投资建议,其内容均已得到第i期受益人的认可,均应当视为是第i期受益人发出的投资建议。第i期受益人同意对投资顾问或其授权代表发出的投资建议承担责任。 (三) 资金要求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元均向具有委托人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个人投资者、机构委托人认购第i期信托单位的,其认购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 认购程序 1. 必备证件 自然人委托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机构委托人: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开户证明文件;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资金交付 (1) 委托人账户和付款要求 委托人须以向受托人提供的委托人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作为认购信托单位的付款账户和接受信托利益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将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名称)认购中融增强52号第xx期信托单元”,且付款账户必须与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委托人变更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时应由委托人本人亲自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确保以自有资金加入信托计划,若委托人因为资金来源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的,在纠纷解决之前,受托人有权不予分配该委托人信托利益。 (2) 信托计划募集账户 受托人开立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内的信托资金将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信息: 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 号: (3)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以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接受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中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期限内不可撤销。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 号: 3. 认购文件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应在推介期内签署并提供以下文件: (1)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2) 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3)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计划募集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4)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5)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与划付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相同,且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自然人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如为机构委托人,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4. 认购成功与否的确认 (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的认购成功: ① 有效认购文件在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前送达受托人; ② 委托人认购资金在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到达信托计划募集账户。 (2) 受托人于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确认委托人认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数。 (3)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具体情况,暂停受理委托人的认购申请。 (五) 认购费用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需另外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认购资金的【0.3】%。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支付信托计划发行前及发行过程中各相关机构(包括受托人、投资顾问或其他合法为本信托设立提供服务的机构)为本信托计划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为一次性费用,投资者只须在认购本信托计划时支付一次,其后不再支付。本认购费用需与信托资金一同划入募集账户。如本信托计划因不符合关于信托成立的条件而最终募集失败,则投资者支付的信托计划认购费将退还投资者本人。 (六) 受益人要求 信托单元成立时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六、 各期信托单元募集与信托计划的成立 (一) 各期信托单元的募集 认购第i期信托单元的委托人应当在信托计划第i期信托单元推介期内,签署《信托合同》、《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申明书》,并交付第i期认购资金,办理其他手续。认购第i期信托单元的委托人,应在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指定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划付认购资金。 受托人可以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代理收付机构,代为收付信托单位认购资金。 (二) 各期信托单元的认购价格 第i期信托单位面值均为1元,认购价格均为1元。 (三) 各期信托单元的推介期限 受托人有权在募集第i期信托单元时指定推介期。根据实际情况,受托人有权延长或提前终止第i期信托单元的推介期。 1. 信托计划成立前,第i期信托单元的推介期同信托计划推介期。 2. 信托计划成立后,第i期信托单元的推介期为每月15日至次月5日(遇非交易日顺延)。 (四) 各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与信托计划的成立 1.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计划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第i期信托单元募集的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募集份额;第i期信托单元募集总份数不低于1000万份,且不高于20,000万份;受托人有权根据第i期信托单位募集情况修订募集总份额的上限和下限; (2) 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且不高于200,000万份;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募集情况修订募集总份额的上限和下限; (3) 受托人与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第i期投资顾问间的相关协议签署完毕。 2. 信托计划成立后的第i期信托单元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第i期信托单元推介期内,募集的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募集份额;第i期信托单元募集总份数不低于1000万份,且不高于20,000万份;受托人有权根据第i期信托单位募集情况修订募集总份额的上限和下限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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