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讨论稿11月10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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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以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包括食品零售摊贩和餐饮摊贩。食品零售摊贩,是指在公共场所无固定门店从事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餐饮摊贩,是指在公共
5、场所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现场制作并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第四条 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市容管理及相关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及时间内依法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改善市容环境,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安排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部门职责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自职责,分别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
6、摊贩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行业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八条 鼓励条款政府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和划定的场所经营。第九条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管理第十条 设立条件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
7、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活区、生产加工区、营业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应当有效分隔,防止各工序之间交叉污染; (四)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健康证明。任uy登记 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登记制度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登记制度。拟设立食品小作坊,其开办者应当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持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
8、知并说明理由。食品小作坊开办者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第十二条登记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食品小作坊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恢复生产前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规范要求食品小作坊在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原料;(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三)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
9、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五)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并采购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产现场存放。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且人证相符。第十四条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小作坊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实行备案制度。食品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使用的食品
10、添加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变更备案。食品小作坊不得超出备案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小作坊相关进货记录和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
11、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十七条 禁止行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以地沟油、皮革角料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二)超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的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国务院及其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管理第十八条 政府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适宜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地、街区、经营时间,建设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逐步推动食品摊贩的集中化管理,保障食品摊贩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
12、动。第十九条 食品零售摊贩规范要求食品零售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二十米以上;(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冷藏等设施或者设备;(三)配有防雨、防尘、防污染、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加盖或者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四)购进食品应当保留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天;(五)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应当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六)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七)在经营场所
13、的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和本人健康证明; (八)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健康证明。第二十条 餐饮摊贩规范要求餐饮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摊点应当具有防雨、防晒、防尘、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卫生条件;使用的餐具必须做到彻底清洗、消毒、保洁,因条件限制,操作场所不具备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具备合法资质企业生产、消毒的一次性餐具或消毒密封后的餐具;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
14、、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四)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熟制冷藏食品应当及时冷藏,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应当分开存放;(五)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产现场存放;(八)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一条经营申请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现居住地证明,向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营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十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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