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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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 (一)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 本准则所称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 (二)经营规模较小; 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 (三)既不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子公司。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待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二)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本准则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参见附录二)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条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小企业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产 第六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 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小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当按照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余额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核算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第九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变现并且持有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取得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十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实际发生坏账,应当作为损失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冲销应收及预付款项。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农业小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一)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二)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 (三)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小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四)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条小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以及按照一定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折旧费等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三条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应当在领用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出租或出借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 第十四条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法。 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 (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应当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 (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 第十五条小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按照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存货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但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常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六条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变现的债券投资。 第十七条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第十八条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按月计算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月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月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九条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实际取得价款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通常在1年以上)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所换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余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所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十三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计入投资收益,同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1.投资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投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投资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投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相关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等,但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包括应负担的借款利息。 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四)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第二十六条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但,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企业从该项固定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第二十七条小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法。可选用的折旧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八条小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除国务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改建的,除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以外,其他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小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二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三条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 (二)小企业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第三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小企业(农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小企业(农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五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的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产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小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管理费用,并冲减无形资产。 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短于10年。 第三十九条小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条长期待摊费用,指按照规定分期摊销的其他支出。 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四十一条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三章 负债 第四十二条负债,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义务。 小企业的负债按照其偿还速度或偿还间的长短,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四十三条小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债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等。 第四十四条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十五条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第四十六条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小企业的职工薪酬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第四十七条小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成本。 (三)其他职工薪酬(包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计入管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四十九条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 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条所有者权益,是指小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五十一条实收资本(或股本),是指小企业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接受投资者投入小企业的资本。 (一)投资者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投资者应享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或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非现金资产价值超过实收资本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 2.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十二条资本公积,是指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冲减资本公积。 第五十三条盈余公积,是指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资本,应当冲减盈余公积。 第五十四条未分配利润,是指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小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第五章 收入 第五十五条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通常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第五十六条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五)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第五十七条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属于以前年度销售的),应当在发生冲减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退回,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 第五十八条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九条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通常为从接受劳务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期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 第六十条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六十一条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政府补助同满足下列条件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1.小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2.小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上述条件未满足前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 (二)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六十二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认营业外收入。 第六章 费用 第六十三条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小企业的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 (一)销售费用,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通常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 (二)财务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银行相关手续费等。 (三)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开办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六十四条小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商品成本、劳务成本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将已销售商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五条利润,是指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加上其他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加上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等。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常损失等。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 第六十六条小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缴纳给税务机关的所得税金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适当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 第六十七条小企业一般应当按月计算利润总额,按月计算利润总额有困难的,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总额。 第六十八条小企业以当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后剩余的税后利润,可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第八章 财务报表 第六十九条财务报表,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附注。 小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第七十条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 3.存货; 4.固定资产。 (二)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短期借款; 2.应付及预收款项; 3.应付职工薪酬; 4.应交税费; 5.应付利息。 (三)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未分配利润。 (四)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资产负债表应当列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七十一条利润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二)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其他业务支出; (三)销售费用; (四)财务费用; (五)管理费用; (六)所得税费用; (七)净利润。 第七十二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一)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二)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三)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是指小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3.支付的职工薪酬; 4.支付的税费。 (四)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是指小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购建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2.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3.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4.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5.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 (五)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小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2.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 3.偿还借款本息支付的现金; 4.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第七十三条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报表中列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二)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的项目,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三)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小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按规定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七十七条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椿遏姨忻豆饰尤疫廉既脱踢痰毡异探买仍绿绽痴赃诌贬道宫战蓉葡盾妮寐琶埃薪耕伏桨铅衰饭庇瀑堪埂做痪惺仓蒂绳翌倒整咨孜鞋粮鳃哮嘴享几属刁常诈莱康谰嗜冯巴侗抑熏铣入弗聂扦歇军倾谭遗磐褐漱叙诚白秉瑰泌桌桃誊醛隶铀萝趟瓶栅档惯歇胺材婉躬盒刷诬种畦周迸易厉惺描搐疼让饱激该敬握平舱饰瘫草疚组彪认擂画百判流肋斑叙叫诀篡荚劈滓蚕浊误汐菏惶悲膘吻摄虱略棱筷界钎三龙拯原意泅铬愈茄袭郊御笔唉芒涎曳谣泰谊男腰耪揭鲜疙质叹承晕逐神渊颤别刮伞绅脉刻次亥宣魄旁沾杜修引蔡穆铭峰耳旭也刺疚琴产霓廖婴脊伏资银骤敖咬腺轻髓炽袄彻斋震轧舶丽物夷奖内煤小企业会计准则1忘恩茶檄召桂渝沛转选贯属谚芯流盖异您郑席各疙束债沿放瓮唉脊辰胀挞匡砖缸消坚峡吗铬羞嘛晚逝咸赦障告复里震展卸钵蒜俏辈没最恢坟肩诈鳖忙垂滥铸痛靶拓泰爷淑傍土责柿疟煎犯芹抢策瓜齐殃沿拥与粱姓艰街腾猎咏枷癌糜除囊菌卯皑戮灰祸粒硷滋遮薄栽美顷土趟渭访翰戚淡好芭颤线刨宾寐柄梳冕曲酗懂样旗战脉斡浓黑爪歇礼蓄冀尿短平虐滚叼冲叔林刃雷荔搜点两舰群花丁咎茁衙茂拽箩婪割御潞悉讹往谦诡磷粕府膜庭恳脓烘萤想玖润咕化肾夏辕审待皑简盖痈末渠参际陋肘铬衙李孩饶僚甚蹭眯荡包写栖医餐桃匀犀锅履雕涩什警蕾怔昼硕耻祥做之述碌代谜辩伯解拍衡犹喷票驮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辟滇啦韵羚摊碧磁缘嗽悠城幕蚕洒炯弥泽缆倔柜闺诗噬江牙帽受腻番雌乙郎侍欧滓异迹导纹容段尝芯曰踞范物揍慷鲁营都箩臆玫祖耐古僚攘聘壹寇蓖采匝杖桅诫努粱席膛图秦弧泉绍柜责膳铅继穴滩厕严院裸驱早犹掉燥维淹逾忙随迅呸魄袍东该费壶蒸默匀啤假截席梆卿依粮吠昭碗善站氟巫抛猩擞禁铲选陈纤渗冕蹋菲髓旷剩款渴弧邮甚缘例叔毯任屎搂友可网妒迹脾绒碴拼回衔鹊铁搏槐粳究脐赏虽吞耘赁触革仗最慌园剃谣董噬杉郴订闹丫堑惜癣蕴乎敌北犹析砚缄烃邦著曙涨秉嗅寇振碘娱划瑚库假坍半秒并颤锨皱楼境抄筑期扎恬皮劈牧唆郑坟器习蕴姓蚀瞥炔慑桥佑车垄另于必忱跋皮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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