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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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xxxx公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CWGL001管理基本制度 1 CWGL002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19 CWGL003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22 CWGL004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29 CWGL005现场管理制度 33 CWGL006付款管理制度 39 CWGL007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41 CWGL008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48 CWGL009财务人员交接制度 55 CWGL001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置业”)的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总监岗位为董事会和总裁办决策提供参考。集团财务部及各分子公司计财部负责组织、控制财务收支和全面核算、监督公司业务,为各项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同时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决算、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公司实行财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统一掌握安排资金运作、资金使用、财产购置、费用开支、财产损失处理、各种收入一律上交公司,各部门不得对外收费。各项支出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报经总经理或总裁批准后方能用款。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合众置业各分支机构。 第五条 各公司均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所有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方式和计算统计口径由集团统一规定,任何人员未得到集团的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或变动。 第六条 各公司应在次月15日前编制会计财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 第七条 本制度未涉及事项均按国家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本公司执行的会计及财务制度为:《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等。 第九条 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条 记账原则和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十一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二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出租开发产品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十五条 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及方法执行。 第三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十六条 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发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并根据具体经营特点选用会计科目。 第十七条 计财部在具体账务处理中必须正确使用确定的会计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相关会计科目。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帐簿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真实、有效、正确、完整。原始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1.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 2.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3.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公司主要领导的签名或盖章。 4.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 5.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6.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7.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8.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该使用电子发票、税控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的必须按其规定办理. 1.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并保存,不得撕毁或遗失。 2. 经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3.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条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确定会计科目填制的记账依据。记账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1.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 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 填制记账凭证应包括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以及填制人、稽核人、记账人、财务负责人等内容。 4.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5.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6.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即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7. 已登账的凭证,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调整相关科目;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损益类的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蓝字更正。 8. 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实行财务电算化后,计算机打印的记账凭证不必在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台帐等账册。 第五章 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公司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指公司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在途资金等。 l.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2.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允许范围内使用现金。 3.在经济业务中取得现金一律交出纳员,出纳员是本公司库存现金唯一合法保管人,其它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或存入个人账户。 4.现金的支出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 5.支票的购买、领用、保管、签发由专人负责,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帐单定期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严格按公司内控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短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1.公司对外进行股票、债券投资时,应详细列明其预算,含投资金额、预期收益、回收期等,需经董事会同意,所购买的股票、债券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按内控制度盘点。 2.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按照投资成本计量,并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实际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付息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 3)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的投资成本。 4)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做为短期投资成本。 3.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4.公司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1.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2.公司发生的债转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收到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等业务,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 3.公司对应收账款(不含应收票据)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坏账的确认标准: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以上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部分,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审批后确认坏账。 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按期对所有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七条 待摊费用: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承担,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大修理费。 1.待摊费用应按其收益期在一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2.待摊费用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待摊费用: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承担,分摊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含五年)以下的各项资本性费用,如装修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 存货:公司的存货包括库存材料设备、在建开发产品、已完开发产品。 1.公司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的存货,也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采用先进先出法。 2.公司发生的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接受捐赠的存货及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取得存货等业务,均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业务处理。 3.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价格。 4.存货每半年盘点一次(具体按公司盘点细则执行),盘点结果如与账面记录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报批后进行业务处理。 5.存货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6.存货按房地产开发产品和非开发产品分类。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建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和拟开发土地。非开发产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 7.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各项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按一次性摊销或分期摊销。 年末,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按单项、按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单个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已完工开发产品是指已建成、并验收交付待出售的物业。 8.出租开发产品是指本公司意图出售而暂以经营方式出租的物业,出租开发产品在预计可使用年限之内(20 年-40 年)分期摊销; 9.在建开发产品是指尚未建成、以出售为开发目的的物业。 10.拟开发土地是指所购入的、已决定将之发展为出售或出租物业的土地。项目整体开发时,全部转入在建开发产品;项目分期开发时,将分期开发用地部分转入在建开发产品,后期未开发土地仍保留在本项目。 11.公共配套设施按实际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完工时,分清属于营业性配套和非营业性配套,营业性配套摊销转入住宅等可售物业的成本,但如具有经营价值且开发商拥有收益权的非营业性配套设施,按照可售物业的收益范围分摊单独计入“出租开发产品”或“已完工开发产品”。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包括公司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它债权投资和其它长期投资。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董事会批准执行。投资合同签定、章程签定必须有董事会授权计财部参与,投资进程要有财务人员根据合同、协议规定监督执行,计财部要了解和掌握项目投资变化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公司若要收回投资,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项目调查,由董事会和财务总监批准,通知被投资企业认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转让和出售。 第三十一条 长期投资在取得时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含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后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长期投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除追加投资外,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拥有20%以上的股权投资,具有控制权、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核算,按应享有或应分摊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投资损益。 第三十三条 长期投资应在期末时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投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 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进行调整。 初始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超过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差额的,在不超过10年年内按直线法摊销。当期摊销金额计入投资损益,年末摊销余额包括在“长期股权投资”中。 ——初始投资成本低于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以前已做摊销处理的股权投资差额仍按不低于10年按直线法摊销。 公司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即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宣布现金股利或利润分配时确认。处置或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节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含以下内容: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四)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五)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第四节 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如空调、复印机、车辆等。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含买价、运费和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折旧以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停止使用的从其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已提足折旧的,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报废、调入、调出、租出及对外作为投资等,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并应设置明细账核算。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每半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价值孰低计量,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记入资产负债表内。 在有关建造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与购买或建造固定资产有关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成本,包括在购建期间利用专门借款进行购建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有关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汇兑损益),予以资本化。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公司对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除以预计使用年限。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净额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分别为: 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预计净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 20年 4.75% 5%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 10年 9.5% 5% 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5年 19% 5% 器具、工具、家具等 飞机、火车、轮船 4年 23.75% 5% 以外的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 3年 31.67% 5% 第五节 无形资产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是公司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如:商誉、专利权、商标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量。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征用土地的使用权费用,是为建造商品房的支出,应列入商品房成本中,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章 负债 第四十六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四十七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小于或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差额的计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 第五十条 债务转为股本的,应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作为实收资本,债务账面价值与转作实收资本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第二节 长期负债 第五十一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二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分明细进行核算,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五十三条 长期负债应以实际发生额入帐。 第五十四条 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和债券面值、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并按用途分别计入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 第七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五条 所有者权益为公司投资者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 第五十六条 实收资本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协议的规定,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存入公司开户银行的金额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存入公司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3.公司实收资本除法定程序外,不得任意增减。 4.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第五十七条 企业实收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 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 时,登记入账。 2. 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生投资时登记入 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3. 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 变动情况,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4. 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 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第五十八条 资本公积包括: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的差额;因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接受捐赠的收入等。 第五十九条 资本公积可用于:企业发生特大亏损,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和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不足抵补时,经董事会决议,用于弥补亏损;根据董事会决议,在按规定办理增资手续后,用于增资等。 第八章 收入 第六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六十一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二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六十三条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第六十四条 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1、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予以计量: 1)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六十五条 根据以上收入确认的规定,房屋销售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首期购房款已经收到,并且购房者已办妥银行按揭手续。 购房款项已全部收取 2.所售房屋已经交付给购房者,并已办妥交房手续。 房地产销售:(1)工程已经竣工且具备入住交房条件,已通知业主办理交房入住手续(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销售合同或其他结算通知书(3)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开具销售发票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按照项目的结算情况,项目的直接建安成本预算中95%以上的成本支出金额已经确定,即认为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出租物业收入:(1)具有承租人认可的租赁合同、协议或其他结算通知书(2)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开具销售发票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3)出租开发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六条 经营租赁收入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为收入。 第六十七条 劳务收入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确认为收入。 第六十八条 资金使用费收入在合同规定的计息日或收款日确认为收入。 第六十九条 其他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合理加以确认。 第七十条 公司的一切收入均应及时存入公司银行帐户,纳入会计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收入或私设小金库搞帐外帐。 第七十一条 发票是公司财务的重要票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使用。 发票须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应建立发票的购买、领用登记簿。领用发票时要详细登记发票的种类、版本、号码、领用人、领用时间等。使用时按发票号顺序使用,不得隔页跳号。对已开据的发票要及时入账,作废发票要全联留存注销,不得丢失。整本发票用完要及时存档。 第七十二条 收据的购买、领用、保存参照发票管理方法。 第七十三条 原则上必须在收妥款项之后才能给对方开具发票或收据。 未收款之前不得先开发票或收据。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七十四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企业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的费用。 第七十五条 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开发成本和开发间接费用。 1.开发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资本化利息。 2.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 资、奖金、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第七十六条 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代销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经费,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期间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七条 对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 1.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利润计划、销售预测、成本预测等资料确定目标收入、目标利润、目标成本,作为项目规划、设计的根据。 2.严格审核各项工程支出,按照预算及合同办理业务,对于不符合预算及合同的事项不予支付,并需查明原因。 3.预算内各项工程用款需经财务人员初审,财务经理复审、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审批,未经审批的不予支付。 4.预算外工程用款,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负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总监和公司总经理双签后方可支付。对不符合审批程序的支出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5.预付工程款不得高于工程总价款的30%。 6.工程尾款不得低于工程总价款的5%。 7.未办妥竣工决算或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前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8.定期分析工程支出情况,合同完成情况,提供工程实际成本信息。 9.对成本支出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时掌握各成本项目的发生额及余额状况,进行成本项目分析.按成本核算的对象建立辅助账,以便准确核算各项产品的成本。 10.计财部负责同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完成竣工决算工作,正确核算各项完工产品成本。 第七十八条 材料设备采购成本的管理。 1.严格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采购,对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投标。 2.由采购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报成本管理部审定,交计财部备案,以监督合同的执行。 3.计财部有权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审核,对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条件、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提出建议,与有关部门主管人员配合,以利于日后监督。 4.所购置的材料设备必须到货并且审验无误后才能凭合同、验货报告、入库单、货运单据等有效原始凭证办理付款手续。 5.预算内采购款的支付:付款前由材料采购部提出付款申请,并附合同、验收报告等有效原始凭证,经财务人员初审,财务经理复审、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批的不予支付。 6.对于超过预算的采购款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由材料设备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和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付款。对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的款项一律不得支付。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实行预算管理。 对管理费用按照费用项目进行归集,按费用发生的部门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以便考核各部门费用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的费用报销,按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八十一条 公司每年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经营计划等编制年度利润计划,确定目标利润,建立利润分析制度,明确利润的考核指标以及权责归属。 第八十二条 企业的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国家补贴收入等。 第八十三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第八十四条 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 第八十五条 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第八十六条 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拟订,并提请股东会批准。 2.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 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扣除公司当期提取的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余额,作为当年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最大限额,在此限额内进行利润分配。 3.以前年度的亏损没有弥补完,不得提取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公司不得预分利润,即无盈利年度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5.公司应谨慎选择适当的利润分配政策,不但要使股东有一定的获利,还要保证公司今后有充足的资金以进一步发展。 6.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发放,如:现金、股票、财产等。 7.公司管理当局决定是否分配利润以及以什么形式分配利润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负债契约、现金支付能力、税收政策等的制约。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八条 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其他有关附表。 内部管理报表主要有银行存款收支月报表、现金盘点表、成本报表、销售报表、债权债务明细表等。 公司应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设计编制内部管理报表,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报表种类,调整报表内容、报表格式。 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的设计、编制、报送须经财务总监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直接要求财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财务数据。 第八十九条 财务报表必须遵循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编报及时的原则。 第九十条 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对外报送税务机关、银行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报送的财务报表。 第九十一条 填报财务报表应遵循以下条款: 1.各种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必须对应、准确; 2.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据必须相互衔接; 3.报出的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本单位留存报表外,还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单位;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4.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在报送前必须由财务总监和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 第九十二条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编制的。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子公司指本公司通过直接及间接占被投资公司50%以上(不含50%)权益性资本的公司,或本公司虽然占被投资公司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只有在本公司对子公司占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虽占其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期间,其经营成果才反映在公司的合并利润表中。 少数股东应占的权益和损益作为独立项目记入合并会计报表内。 合并时所有重大内部交易,包括公司间未实现利润及往来余额均已抵销。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公司进行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第九十四条 公司销售收款、成本费用支出、会计档案等细则管理,按公司内控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五条 此制度只适用于合众置业,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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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施工 房地产开发 企业财务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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