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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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条例” 次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部门规章 国务院财政部门 “×××办法”+基本准则 或者是“国务院第××号令”颁布 次之 会计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准则”、“×××制度” 次之 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省(市)实施××办法” 最低 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于1993年会计法颁布于1985年于1999年修订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6大部门)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 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1、会计行政管理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会计准则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职能 2、会计市场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4、会计监督检查(信息+执业质量)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行业协会 1988 2、自律管理 会计学会 1980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基本会计岗位 3、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会计岗位 电算化会计岗位 会计岗位的内部牵制制度 级别 形式 科目 年限 初级 闭卷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 1 中级 闭卷 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2 高级 开卷,考评结合 高级会计实务 3 ★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特殊行业制度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制度报备案。 ★事务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代理记账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因应该知道而不知道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而造成会计行为违法,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节 会计核算★★★——会计工作的核心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础,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等。这节把会计核算所有接触到的流程基本有一个介绍。作为会计人员我们对于核算的流程要有一个很明确的了解。 必须有账 1、依法设账 账要合法 核算依据 不得私设账 1、总体要求 2、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核算 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真实完整、方法正确、 文字正确、软件合法 原始凭证 (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 用途不同 分类 记账凭证 填制方法不同 2、会计 (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凭证 反映经济内容 要素 P19\P20 填制/保管要求 P19\P20 3、会计账簿 规则:逐项登记、连续登记、定期结余、账簿更正、及时对账、定期结账 4、财务会计报告 要求:一般公司3报(股份公司4报)、真实完整、一致、签名并盖章、审计、及时更正 5、会计档案 范围,种类,归档,保管期限,销毁 6、会计年度、方法、本位币 ★原始凭证无会计科目无接收凭证单位签章 ★原始凭证审核要求:不真实不合法 上报单位负责人 内容错误 退回 金额错误 退回重开 ★原始凭证外借 不得外借,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 ★原始凭证丢失 若是从外单位取得的,当取得外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课代做原始凭证; 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包括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保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外借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应履行借出手续和限期归还。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监销:一般单位 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 主管部门 同级的财政和审计部门 财政部门 同级的审计部门 第四节 、会计监督 内部监督:单位负责人、职业道德约束 外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 ①主体: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②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③要求:职责明确,重大事项,财产清查,内部审计 ④职责:依法,监督 主体(6个):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 2、国家监督 对象: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 会计监督 主要内容:依法设账,真实完整,核算,资格,审计报告 1、主体: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2、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联系:内审和外审都是审 计体系的一部分,内审需 3、社会监督 3、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要外审,外审需要内审。 区别:方式,职责和作用,独立性不同 4、业务范围:审计,出具……报告,其他,咨询和服务业务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审批人、仓储保管人和负责办理会计事项的报账人、记账人等)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注会审计 内部审计 审计方式 受托 自觉 职责作用 对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 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 独立性 双向独立 收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根据需要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设置 2、不设机构者,指定会计主管 3、都没有的,代理记账 1、机构设置 2、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外,会计 师以上资格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 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 3、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 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 会计主管人员→出纳 2、 代理记账:代理记账业务范围:会计核算,财务报告,报税,其他 委托人的义务:提填制原始凭证,管理日常货币,提供资 料,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人员的义务:放证,依法,保密,拒绝,解释 3、会计从业资格:不是全国统考,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 会计员 4、会计专业职务 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中级,初级 5、会计岗位设置 6、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 假学历,3年; 依法被吊销,5年;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再考。 上岗登记:90日; 离岗备案:6个月; 调转登记:90日;变更登记。 ★移交后档案保管,收银员收费员,审计都不属于会计岗位。 ★监交: 一般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监销: 一般部门 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 主管部门 同级的财政和审计部门 财政部门 同级的审计部门 第六节 法律责任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是指单位犯罪中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不依法:对单位:3000—50000 对个人:2000--20000 双罚制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对单位:5000--100000 对个人:3000--50000 授意指使强令:对个人:5000--50000 单罚制 打击报复:3年以下 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考点一、支付结算的五项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这个金融机构必须是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其中银行是主要的中介机构,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 支付结算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具体要求: (1)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3)签章(重要)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重要)票据和结算凭证的①金额、②出票或签发日期、③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例如:贰零零贰年叁月贰拾壹日,出的一张支票。) (5)(重要)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6)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考点二、支付结算的三个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考点三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分类: 同城结算 银行本票、支票 异地结算 托收承付、银行汇票 同、异均可 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 银行汇票 汇票 票据结算 商业汇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 种类 本票 支票 非票据结算: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考点四、办理支付算的具体要求 (6)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重要) ①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月为1.2.10\日为1-9.10.20.30在前面加零 ②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伪造票据和结算凭证”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的行为。 (2)“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指无权限更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人,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 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建立健全现金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考点: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 1.工资、津贴。 (1000元以下) 2.劳务报酬。 (1000元以下) 3.奖金。(1000元以下) 4.劳保、福利费用。 (1000元以下)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 (无限制) 6.差旅费。 (无限制)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1000元以下) 8.其他。 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般单位 3~5天日常零星开支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 5--15天日常零星开 商业服务业找零备用金 根据营业额定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介绍: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类。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 银行结算账户按地域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二、银行结算账的管理原则(介绍: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原则。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考点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介绍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银行对开设结算账户的审查与备案。 核准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账户 备案 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涉及时间总结 事项 单位 时间 结算账户核准 向中国人民银行 2个工作日 结算账户备案 向中国人民银行 5个工作日 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 使用付款业务 3个工作日 结算账户变更 向开户银行 5个工作日 银行接收账户变更 向中国人民银行 2个工作日 单位注销结算账户撤销 向开户银行 5个工作日 基本账户撤销 通知其他结算账户银行 2个工作日 其他结算账户银行撤销账户 通知存款人 2个工作日 存款人接到通知 办理结算账户撤销 3个工作日 撤销结算账户 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2个工作日 一年内没有收付活动 被通知单位 30日内 (1)核准。 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账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以上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2)备案。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核发开户登记证,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了变化。 1.存款人下列账户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是财务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的时间要求: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①单位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②单位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③单位因搬迁地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 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时间要求: ①存款人有以上第①、②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 账户介绍 账户名称 范围 开户要求 管理 程序 基本存款账户 ①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②工资、奖金和③现金的支取。 13个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 申请--提供证件--送交签章卡片--审核--发证--开户 一般存款账户 ①借款转存、②借款归还和③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16个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申请--提供证件--送交签章卡片--审核--发证--开户 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经费等P83 24个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只能转账;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资金不得支取;等等 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5个 (1)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不得超过2年。(2)可以支取现金。(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申请--提供证件--送交签章卡片--审核--发证--开户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1、基本概念的理解 (1) 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①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本票:出票人自己付款。 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汇票:出票人出票,银行承兑后付款。 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支票:出票人出票,委托银行付款。 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② 非基本当事人: 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等。 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义务的人。又称票据的主债务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担当。 (2)票据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 其中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票据权利的行使包括提示承兑、提示付款和追索权 ① 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② 提示付款,持票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支票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检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③ 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4)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5)票据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是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是应当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有效 任意记载事项 是可记可不记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有效 (6) 票据丧失的补救 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支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其中挂失支付属于暂时性预防措施。 2、 支票 考点一、支票(介绍:(一)支票的基本内容 (二)支票的种类 (三)支票的出票) (一)支票的基本内容 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支票的使用范围:①单位和个人在②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 (二)支票的种类 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上述三种支票都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 (1)标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5)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 (1)支票的金额 (2)收款人名称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①背书转让和②提示付款。 3.不得记载事项的规定 (1)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注意:是付款时,不是出票时,也不是签发时。) (3)出票人①签发的空头支票,②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③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①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 ②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③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考点二、商业汇票(介绍:(一)商业汇票的种类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和贴现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一)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付款,或者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付款的票据。 (2)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开户银行承兑付款的票据。 (3)商业汇票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①真实的交易关系或②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可以使用商业汇票) 2.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3.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①记载“承兑”字样和②承兑日期并③签章。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本票 支票 汇票 定义 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性质 自付证券 委托证券 委托证券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 有直接支付责任 有直接支付责任 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3)付款日期 提示承兑期限 不需要承兑 不需要承兑 (1)见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0日之内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2)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背书 保证 付款追索权 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见下表) 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见下表) 背书 承兑(汇票特有) 保证 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记载方法 汇票背面或粘单上 汇票正面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记载于汇票正面;为背书人保证,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不得记载的内容及相应后果 (1)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2)部分背书无效 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附条件的保证,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效力 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票据责任 付款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共同保证人之间对持票人都承担连带责任 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本票、支票都适用 汇票特有的制度 本票适用,支票无保证制度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的区别 业务特点 适用范围 提示付款期限 必须记载事项 性 质 备 注 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 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单位和个人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 出票日起2个月内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约定证券 (本人付款) 起点:不定额:5000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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