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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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 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 (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水运企业、船舶的安全资质,依法组织实施对营运船舶登记;负责监督航道交通安全设施的科学合理设置、维护与管理;负责港口安全生产、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五)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其他单位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行业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与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应有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及安全奖励经费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要把分管工作同安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广研究新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例会应做到“五有”:有分管领导参加、有会议议题、有工作部署、有参加人员签名、有会议记录。 第十条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检查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每次检查后要填写检查记录(格式见附件一)。 定期检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3~5个工作日;省辖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2~3个工作日;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1~2个工作日。 重点检查: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之前和期间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要有方案、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整改落实情况要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涉及企业的许可事项时,应当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不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许可。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重点时段(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行动等)工作总结、事故报告、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资料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工作会议记录、重要时段工作总结、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项预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 第三章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例会; (三)安全生产奖惩;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六)安全生产检查;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 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一人。 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级客运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二级、三级客运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二人;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鼓励采用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安全工作和抗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在重要时段,应当加强对客货运场站、渡口、码头、服务区、施工现场的巡查,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有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不得组织生产。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质量标准。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客运船舶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企业要建立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车辆、船舶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企业班组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过相应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已在岗的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应当严把驾驶员、船员的聘用关,严格审查驾驶员、船员的相关证件和驾驶经历,并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船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交通运输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章 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三十二条 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三十六条 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励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向上级报告,每一级的报告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后续书面报告。发生事故后不得瞒报、迟报、漏报和谎报。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调查事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十条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省厅将组织人员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对监管不到位、许可审查把关不严的人员将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 一、目标值: 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 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 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 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 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 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 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 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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