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企业有限公司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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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企业 有限公司合同 中山市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 公司(以下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合经营中山市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作双方 甲方:中山市 在中国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企业性质: 法定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在 经 核准登记。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山市合作经营。 中山市 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设在广东省中山市 。 第三条:合作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规定。其正当权益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公司是甲、乙双方共同组成的中外合作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 元,其中注册资本为 万 元。公司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应由董事会通过,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投资总额以内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由合作各方按各自认缴出资比例分别筹措解决,也可由合作公司根据资金运作实际情况贷款解决;利率经公司董事会认可, 利息列入生产成本开支。 第二章:合作目的和条件 第五条:公司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引进国际上先进技术和设备及科学管理方法, 共同从事生产,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增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争取多出口创汇,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而使双方都能取得较好的利益。 第六条:甲方负责提供现有 。 第七条:乙方负责无息投资 万 元, 用于引进国外先进技 术、设备和流动资金及企业开办费用。 第三章:双方责任 第八条:甲方责任: 1、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和银行开户等有关事宜。 2、提供场地、厂房、公共设施、供水、供电等各项公共配套工程, 保证在双方正式签订合同生效起 天内启用。 3、办理机械设备和原、辅材料进口及产品的出口手续。 4、为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 5、与乙方共同负责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有关业务事宜。 第九条:乙方责任: 1、营业执照核发 天内投入资金的 %,作为给公司履约金, 其余资金在营业执照核发后 天内全部投入公司使用, 与甲方共同负责购进技术设备。 2、负责公司生产所需原料、辅助材料在境外订购,其价格应由双方认可。 3、负责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包括工艺设计、设备选用、机器安装、技术培训、调试、试产、检验、投产等, 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4、负责安排甲方有关人员的出国考察活动。 第四章: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十条:公司生产和经营 等产品。年产量为 。 第五章: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合作公司成立董事会, 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公司注册登记之日, 为董事会成立之日。公司的发展规划、一切重大问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经理、工程师、会计师等高级职员的任免, 或其职权和待遇等,均由董事会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原则进行协商制定和任免。 第十二条:董事会的组成。 本公司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人, 乙方委派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人, 由 方担任, 作为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副董事长 人, 由 方担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四年, 可以连任。任期内如需更换董事人选, 应在事前书面通知合作他方, 以取得谅解, 但更换权在委派一方。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次, 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 分之 董事提议, 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不 能召集时, 由董事长委托其它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至合作期满。 董事会会议应有 分之 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和表决。 第十四条:下列重大事项, 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能作出决议, 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效: 1、合作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合作的延长、中止、解散; 3、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作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 对一般事项,采取简单多数通过方式决定。 第十五条: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总经理 名, 副总经理 名, 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人选, 由董事会聘任, 其任期为四年。若正、副经理不能胜任, 或严重失职, 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撤换。 第六章:设备与技术 第十六条:本公司所需的生产设备, 采用国外和国内先进设备, 其技术性能和经济指标应与设备供应方进行技术交流, 认真论证, 经董事会商定后选购, 务求质量和性能优良, 价格合理。 第十七条:进口设备应由本公司与供应设备的厂商直接签订购买 设备、技术合同, 执行并按规定经中国检验部门及时检验, 以确保设 备完好无损、性能品质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本公司引进的技术应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在国外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第七章:原料来源与产品销售 第十九条:本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 等,由公司在自行国内或国外购买, 凡需在国外购买原材料时, 应由公司自行组织进口, 如需委托任何一方在国外市场选购原辅料等物资,均须合作各方同意认可。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出口外销, %在国内销售,本公司产品内外销售价格,由董事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 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第八章:劳动工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 保护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具体实施方案, 由董事会研究审定。公司招聘职工,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并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章: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司经营所得收入除去原材料、工资、奖金、津贴、水电费、保险费、厂房、设备维修、低值易耗品等成本和费用并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 所得利润甲方占 %, 乙方占 %。公司如发生亏损,由甲乙双方按注册资本和分成比例承担。 公司本年度如发生亏损, 应由下年度的利润弥补,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 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二十四条:公司每年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的比例,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乙方收回的本金和利润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按中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 通过银行汇往 指定的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合作期满, 公司固定资产处理方式 。 第十章:外汇管理与流动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经批准生效及批准证书核发后, 应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并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并接受中国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的管理和监督。本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 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存入其外汇存款帐户, 一切外汇支出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第十一章: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应按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情况, 由董事会拟定, 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接受财政、税务机关对财务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设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员), 协助经理负责领导企业的财务工作、审查、复核和处理本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务, 向董事会和经理提出帐务报告。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会计年度, 采用公历年制, 自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按月结算, 年终决算。会计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自制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筹办期间, 即从合同签订开始至投产营业为止发生的筹办人员的工资、旅差费、职工培训费等支出, 可列作开办费。在公司开始生产经营时, 分期摊销。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有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1、甲乙双方的出资证明书; 2、合作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 3、合作公司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十二章:税务和保险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法规, 享受减免税收待遇,并按章缴纳应缴税款。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的一切固定资产及物料、成品的储存、运输、劳动安全等, 均应向中国境内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列入合作公司成本支出。 第十三章:期限与解散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商定, 公司的合作期限为 年。合作期以本公司经核准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若双方同意延长合营期, 应按规定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向原合同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 致使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 视作违约方片面中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 并有权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上述情况发生后, 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 违约方首先须赔偿合作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合作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解除合同: 1、合作期限届满; 2、公司发生严重亏损, 无力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原因; 4、合作一方违约, 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除上述第一种情况外, 其余情况之一出现, 而提出解除合同的, 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合作公司宣布解散时, 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 第三十九条:合作公司按中国有关规定而进行的清算工作结束后, 应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的报告, 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 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章:争议与仲裁 第四十条:合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 如有发生争议或纠纷, 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则提请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并按该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其裁决是终局性的, 双方都应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责。 第四十一条: 在争议解决期间, 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 合作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执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或其附属文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由此发生的损失,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如属双方的过错, 则应根据实际情况, 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违约责任,按本合同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章:适用法律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 均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七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四条: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章程, 由甲方报经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 可用信函、电话、电报、电传等。但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 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是为甲乙各方的收件地址, 故各方地址如有更改, 务必在地址更改前30天内通知董事会, 否则, 因此而引起失误的责任, 概由地址更改方负责。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可予以修改补充, 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修改和补充的附件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二O 年 月 日由合作各方的代表在广东省中山市签字。 甲方: 乙方: 中山市 公司 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1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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