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造价发〔〕号营改增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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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川建造价发号营改增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
2、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造价管理总站反映。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8日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3、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
4、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
5、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二)15定额综合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三)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四、调整办法在保持现行计价定额、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对
6、15定额及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局部调整。(一)15定额调整1、人工费。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2、材料(设备)费。15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安装定额计价材料费、轨道定额和市政定额部分计价材料费,凡以“元”形式出现的均按照附件1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15定额材料费中定额材料基价的调整按15定额总说明“第(五)综合单价调整”有关规定执行。材料(设备)价格均应执行不含进项税价格,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扣减进项税额。具体调整办法见附件2。3、施工机具费。15定额台班单价、定额机械费以及其他机械费均按附件1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4、综合费。15定额综合费按附件1的 “调整系数”进行调整。5、费
7、用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等专项措施项目费,按照附件1的标准执行。规费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6、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综上所述,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增值税下计价表格的调整见附件3。(二)工程造价信息调整造价管理机构从5月起在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不含税价格信息,包括除税的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具体调整办法
8、按附件2。五、其他说明(一)15定额、工程造价信息的局部调整是根据营改增的要求而进行的,调整后的15定额、工程造价信息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改变其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二)调整后的要素费用和费率均为不含税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均不含进项税额,应按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计入税前工程造价。(三)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均应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及计价依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在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发包方可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四)风险幅
9、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人工、材料、机械的对应不含税单价为依据计算。现行造价管理文件中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营改增后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表一、 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调整项目机械费(其他机械费)综合费其他材料费,安装定额计价材料费,轨道、市政定额部分计价材料费摊销材料费调整方法调整系数%105%88%87%以定额项目基价的相应费用乘以对应调整系数二、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费率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费率标准1.工程在市区时序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取费基础基本费费率(%)说 明一环境保护费分部分项工程量
10、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2、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以及单独发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3、市政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以及单独发包的市政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二文明施工费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维
11、修加固工程、拆除工程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三安全施工费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含单独发包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5、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园路、园桥、亭廊等与其配套的工程。6、维修加固工程、拆除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7、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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