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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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2008]1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 1.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2.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设置的床位规模,其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规模名称 无床 1~20床 21~99床 核定方式 按院核定(㎡/院) 按院核定(㎡/院) 按床位核定(㎡/床) 建筑面积(㎡) 200~300 300~1100 55~50 注: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限范围内取值。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可参照表2执行。各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3规定。 表2 各功能用房面积表 规 模 名 称 无床 20床 40床 80床 1.预防保键、合作医疗管理 48 84 108 144 2.门诊 60 174 288 516 3.放射、检验 30 138 220 428 4.住院(含手术室、产房) 24 220 517 1036 5.行政后勤保障 40 96 240 456 使用面积合计 200 712 1373 2580 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按65%) 308 1095 2112 3969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表3 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 名 称 建议采用尺寸(中--中)m 走 廊 病 房 2.7 门 诊 单侧候诊2.1 双侧候诊2.7 手术室 2.7 病 房 六人病房 6.0×6.0 三人病房 3.6×6.0 辅助用房 3.6×4.5 门 诊 小诊室 3.0×4.2 大诊室 3.3×4.5 手术室 大间 6.0×6.0 中间 4.5×6.0 小间 4.2×4.8 X光室 6.0×6.0 化验室 4.5×6.0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2.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3.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4.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5.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的位置。 4.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 5.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宜集中布置。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第二十一条 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物应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二十三条 暂时不能由市政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自备供水、供电设施。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内不宜建设职工住宅;受条件限制职工住宅与乡镇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宜另设出入口。 第二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 表4 建设用地指标 规 模 用地面积指标(容积率) 无 床 0.7 1~20床 0.7 21~99床 0.8~1.0 注:建设用地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用地。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构选型宜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乡镇卫生院建设还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应注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1度。 第三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医疗用房宜为2.7~3.3m。 2.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 第三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4.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施。 5.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三十六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等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和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5的规定。 表5 主要用房采光表 名 称 比 值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病房、医护办公室 1/6 1/6 候诊室、配餐室 1/7 1/7 更衣室、浴室、卫生间 1/12 1/12 第三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 第三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疗用房宜有适宜的温度、湿度,并设置相应的设施。 第三十九条 供电要符合以下要求: 1.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自备电源; 2.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3.院区内宜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主要用房要求 第一节 预防保健用房 第四十二条 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用房。 第四十三条 预防保健用房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四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专科特长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室,规模小的乡镇卫生院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综合性诊室。 第四十五条 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医疗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交通流线。 第四十六条 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设置集中候诊区。 第四十七条 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卫生间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四十八条 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室相邻设置。 第四十九条 急诊室位置要醒目,应方便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 第五十条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 第三节 住院用房 第五十一条 床位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其住院部宜自成单元。 第五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不宜超过6床/间。重危症病房应为1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产科母婴同室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m2。 第五十三条 病房门可双向开启,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五十四条 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宜超过30m,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 第五十五条 护理单元内集中设置的卫生间、盥洗、浴室、污洗的宜设于一区,并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第四节 放射科用房 第五十六条 放射科宜设在底层,并与门诊部和住院部联系方便。 第五十七条 放射科应设有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 第五十八条 透视(摄片)室的空间尺寸、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透视(摄片室)机房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第五节 检验用房 第五十九条 检验用房应根据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检验用房按其规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等方式,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第六十条 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用,且方便病人。 第六十一条 检验用房外窗宜朝北设置,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第六节 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第六十二条 手术室应按一般手术室要求设置。手术室、产房用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床位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手术室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 第六十三条 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第六十四条 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室、产房合用或在同区内分设。具体设置方式视乡镇卫生院规模确定。 第六十五条 手术室、产房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 第六十六条 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 第六十七条 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 手术室和产房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设置非手动洗手设施不应少于两个。 第七节 供应(消毒)室用房 第六十九条 供应室宜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 第七十条 供应室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室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购置安装的消毒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洗涤池宜设通用和专用两种。 第八节 药 房 第七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的可合并设置。 第七十三条 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 第七十四条 特殊药品(指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 第七十五条 中药煎药可视需要安排用房。 第七十六条 中、西药房(库)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防虫、防鼠等要求。 第九节 辅助用房 第七十七条 洗衣房 1.洗衣房宜建平房,并设晒衣场地。 2.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衣、晒(烘)干、贮存、发放等流程。 第七十八条 锅炉房 1.锅炉房视乡镇卫生院规模安排用房和设备,规模较小时可装设供水兼供暖的茶浴炉。 2.锅炉房位置宜选择在适宜的地方,并位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 3.锅炉房宜设专门出入口。 第七十九条 配电室 1.配电室位置应邻近外接电源的输入处,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在适宜位置设配电箱(柜)。 2.配电室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 第八十条 营养厨房应与住院部有便捷联系,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设公用厨房。 第八十一条 洗衣房、锅炉房、配电房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八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乡镇卫生院房屋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1.5—2.0倍确定。 第八十三条 建设工期按国家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工期有关定额执行。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 一、目标值: 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 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 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 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 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 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 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 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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