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内容--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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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培训材料目录第一部份 法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第二部分 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附件: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自查表2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隆阳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餐饮服务许可流程图隆阳区申报餐饮服务许可证须知第三部份 相关制度和台账(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三)专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五)从业人
2、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六)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七)餐饮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八)处理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九)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十)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十一)食品留样制度(十二)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十三)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十四)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十五)烹调加工操作管理制度(十六)粗加工切配操作管理制度(十七)食品及原料仓储管理制度(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持证登记表(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持证登记表(三)餐饮具消毒记录本(热力消毒)(四)餐饮具消毒记录本(化学消毒)(五)紫外线消毒记录本(六)食 品 留 样 记 录(七)食品库物资进出管理台帐(八
3、)食品(原料、辅料、佐料)采购索证索票记录(九)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记录(十)添加剂使用登记表(十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十二)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登记表(十三)餐饮服务单位处理消费者投诉登记表(十四)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培训记录第四部分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以下为比较成熟的学校食堂食物中毒处理预案范本第一部份 法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
4、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
5、表人(负责人)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第五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二)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四)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状况管理;(五)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食品管理;(六)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七)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处
6、理管理;(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第六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第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第九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培训后,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第十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7、培训合格证明。第十一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二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机构、培训方式以及考核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培训和考核。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情况。培训档案建立和记录情况纳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提交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培训合格证明。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
8、检查以下内容:(一)餐饮服务单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二)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培训合格证明情况;(三)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费。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餐饮服务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
9、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卫生部部长 张文康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
10、境卫生要求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 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 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
11、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 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
12、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
13、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
14、净,保持清洁。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
15、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
16、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认真总结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274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
17、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行为进行监督。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索证索票方式。支持和鼓励餐饮行业协
18、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
19、、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第八条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第九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
20、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第十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第十一条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第十二条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
21、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第十四条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第十五条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第十六条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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