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源热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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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须提供包含所有最终版投标文件的光盘1份或U盘1份(投标签到时单独密封提交)。 20. 20.3.1 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21. 21.1 22.1 23.1 投标文件 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 提交地点: 截止时间: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22. 26.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23. 34.3 评标标准和办法 详见招标文件第十章评标办法 24. 39.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比例:合同总额10% 25. 40.1 合同预付款 合同预付款比例:合同总额10% 26. 40.2 预付款保证金 预付款保证金的形式可采用现金或即期银行汇票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若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则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章)且由支行及以上商业性银行出具。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投标人应为有能力实施招标工程的独立法人,且按照投标邀请的规定购买了招标文件。 4.3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4.4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5 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 4.6 本招标工程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 5、踏勘现场 5.1 本招标工程项目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因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投标函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九章 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 第十章 评标办法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技术规范等,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编制的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响应,均属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 8、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 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在踏堪现场中发现任何疑问,均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本须知前附表中第14项要求时间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即 日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本须知前附表中第15项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修改文件后,应即日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基本要求 10.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11.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采用资格后审的还应包括资格审查文件。 12.2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2.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2.2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12.2.3 投标函; 12.2.4 投标函附录; 12.2.5 开标一览表; 12.2.6 投标保证金; 12.2.7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2.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2.3.1 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的: (1) 投标报价说明; (2) 投标报价汇总表; (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计价表; (4) 措施项目计价表; (5) 其他项目计价表; (6) 主要设备价格表; (7) 主要材料价格表; (8)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9)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0)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2.3.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 项目经理简历表; (3)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 项目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5)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2.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2.4.1施工组织设计 (1)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2) 劳动力计划表; (3)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4) 施工总平面图; (5) 临时用地表; (6)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的技术组织措施。 12.5 资格审查申请书 12.5.1 资格审查申请书 12.5.2 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 (1) 投标人一般情况; (2) 近三年工程营业额数据表; (3) 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4) 近三年已完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 (5) 近三年的类似工程经验; (6) 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3、投标文件的格式 13.1 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须知第12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4、投标价格 14.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方式。 14.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4.3 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和本招标文件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等规定的全部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包括完成所述项目的设计、工程施工、项目下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和服务等全部内容。 14.4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费用等所有费用。 14.5 招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招标项目的实施、材料采购、相关服务和项目现场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共设施、施工条件等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5、投标货币 15.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人民币。 16、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6.2 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7、投标保证金 17.1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须在投标时单独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7.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7.2.1 本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1) 现金; (2) 即期银行汇票; (3) 支票。 银行保函和远期银行汇票等形式将被视为不可接受的投标保证金。 17.2.2 现金必须以非个人帐户最迟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汇至如下帐户(请注明XX项目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汇款凭证复印件: 户 名: 开户银行: 帐 号: 银行地址: 银行邮编: 如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为支票或银行汇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将保证金送达至招标代理单位,投标时应提供收据原件以备检查,收据不密封在投标文件中,复印件须装订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中。 17.3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以即期银行汇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发现由于投标人原因无法入账,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从而导致其投标被拒绝;以其他形式提交的,不予接受。 17.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6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 28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7.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8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9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10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7.6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署合同; (3)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本须知第39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8.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9.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电子版和文字版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文字版为准。 19.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9.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0.1 投标文件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标明页码,在目录中必须标明各个章节的页码。 20.2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密封袋中,并在内层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再将两个内层密封袋密封在一个外层密封袋中。 20.3 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按照前附表中第21项要求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 招标编号; (2) 工程名称; (3) 2008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0.4 除了按本须知第20.2款和第20.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3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20.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人须知第20.1款、第20.2款和第20.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6 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或密封章。 20.7 投标文件应由专人送达规定地点,投标人应按本条其它款项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照规定时间和地址递交。 20.8 为了方便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于一小信封内,并在该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投标文件正本的密封袋中。 21、投标文件的提交 21.1 所有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地点,于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 22、投标截止日期 22.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 22.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2.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3、迟到的投标文件 23.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2条规定的投标截至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并退回给投标人。 2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20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4.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补充或修改。 24.4 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7.6条的规定被没收。 25、资格审查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25.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报名时的资格审查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重新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审查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标 26、开标 26.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6.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6.3 开标程序: 26.3.1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6.3.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6.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6.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6.5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7、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7.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7.1.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要求密封的; 27.1.2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 (六)、评标 28、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8.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8.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9、评标内容的保密 29.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不得向投标人或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9.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9.2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0、资格后审 30.1 根据投标邀请书的要求采取资格后审的,在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行评审。 31、投标文件的澄清 31.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3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2、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2.1 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7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2.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2.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3、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3.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33.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4、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4.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2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4.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4.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4.4 评标方法、原则和标准: 34.4.1 本招标采用综合评价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工期保证、业绩与信誉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的方法,评出中标人。 34.4.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最终中标。 34.5 定标原则: 34.5.1 合同将授予根据评标原则经评审确定的最低投标价格的投标人。 34.5.2 本项目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最终中标。 34.6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4.7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可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 (七)、授予合同 35、中标通知书 35.1 确定出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即《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35.2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36、合同授予标准 36.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4.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7、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7.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8.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8.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38.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 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予改正。 38.3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38.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8.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9、履约保证金 39.1 中标的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寄来的授标通知28天内,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担保金额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5项中要求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或银行汇票或业主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承包人若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则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由支行及以上商业性银行出具。 39.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5条和第39.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9.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5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格式。 40、预付款及保证 40.1 招标人将在承包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证金的条件下,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本须知前附表第26项中说明的预付款。 40.2 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证金的形式应满足本须知前附表中第27项的要求,且预付款保证金的总额应不低于第40.1条规定的招标人支付的预付款。 41、招标代理服务费及交易费 41.1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负责,此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41.2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收费标准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计算所得费用基础上上浮20%,依据中标金额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或由招标代理机构从其投标保证金中给予扣除。 第二章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工程的需要订立,用于本工程的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施工等所有工作内容的条款。 1.2 补充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对合同协议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文件。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总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承包人:是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总承包人接受并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6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本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2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增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1.14 工期: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 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所有内容所需的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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