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复习题[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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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会计法律制度 (1)狭义的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广义的会计法:所有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会计法》(层次最高,制定其他法规的依据、调整我国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会计行为——(1)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 (2)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 3、会计资料:(1)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3)会计报告;(4)其他。 4、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真实性和完整性。 5、《会计法》的主要内容:(1)规定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 (2)会计管理的权限; (3)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5)会计法律责任。 (二)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 1、《总会计师条例》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 1、会计部门规章: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3)《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企业会计制度》——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之外的我国境内企业。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 (3)《企业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5)《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6)《小企业会计制度》。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 (一)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会计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所不是); 注: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主管本级会计工作; 2、审计、税务、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可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会计制度制定权限: 1、统一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 2、特殊行业的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行业依法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审核批准; 3、军队的具体实施办法——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四)会计人员管理: 1、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注:(1)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注:(1)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园、商场收费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人员不是会计人员。 (2)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或评审和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条件: (1)资格证书;(2)具备会计师以上职务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3、总会计师条件:(1)资格证书;(2)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4、会计人员的管理: (1)业务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A、从业资格管理;B、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C、会计人员评优奖惩;D、继续教育。 (2)专业资格管理。 (五)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对本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8条。 1、可靠性——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实质重于形式; 3、相关性——会计提供的信息应满足使用者的相关需要。 4、可比性——会计核算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及时性; 6、明晰性; 7、谨慎性; 8、重要性。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对建账的要求——依法; 2、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这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 进行会计核算。 3、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报告。 4、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要求——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5、对会计记录文字的要求——必须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外企可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或外文); 6、对计算机核算的要求——必须合法。 注:区分伪造与变造会计资料(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编造会计资料;变造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篡改会计资料) (三)会计核算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处理;7、其他。 (四)会计年度——公历制:会计年度;会计半年度、会计季度、会计月度。 (五)记账本位币:可以是人民币,可以是外币,但报表必须折算为人民币。 (六)会计凭证: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据。 1、分类;按来源与用途划分: (1)原始凭证(单据);(2)记账凭证(传票)。 注:区别:(1)填制程序的先后不同;(2)用途的不同;(3)填制人员不同。 2、原始凭证: (2)分类(3种标准,认真区分,典型代表); A、按照来源: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B、按照填制方法:一次凭证、累计凭证(限额领料单)、汇总原始凭证(发料凭证汇总表、工资汇总表、差旅费报销单) C、按照业务类别:款项收付的原始凭证、购销业务原始凭证、出入库原始凭证、固定资产业务原始凭证、成本费用原始凭证、转账业务原始凭证。 (3)内容:名称、填制日期、接受单位名称、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员、经办人员签章、经济业务内容(业务事项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4)填制和取得要求:A、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填制单位公章;B、购买实物必须由验收证明;C、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证明。 (5)各种审核结果的不同处理: A、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B、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拒绝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C、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金额错误,退回重填;其他错误,退回重开或更正,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记账凭证: (2)内容:名称、填制日期、编号、业务摘要、会计分录(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附件张数、有关人员签章(填制人员、稽核、会计机构负责人、记账人员)。 (3)分类。(按用途分为专用凭证和通用凭证,专用凭证包括收、付、转三类;按填制方法分为单式、复式和汇总凭证) (4)填制要求(注:原始凭证分割)。 A、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B、内容完整、分类正确; C、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由保存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 (七)会计账簿: 1、分类:(1)总账;(2)明细账;(可采用活页式、卡片式、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式等) (3)日记账;按时间先后顺序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4)备查账:备查备忘登记 (注:总账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2、启用要求:(1)封面填写:单位名称、账簿名称;(2)扉页填写“启用表”(启用日期、起止页数、记账人员、会计主管、单位公章、交接情况) 3、 登记账簿要求: (1)依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2)按记账规则进行; (3)电算化记账应合法;(4)账簿设置和登记应合法; (5)禁止账外设账。 (八)编制财务报告: 1、构成——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注:月报、季报只需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编制要求: (1)企业应于期末(年末、半年末、季末、月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依据企业完整、准确的帐簿资料,按国家统一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方法编制; (3)按规定对报表中各种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计量,不得随意改变; (4)按法定的结账日(各会计期间的最后一天)结账,不得提前或延后; (5)编制报表前,应按规定清查财产,核实债务; (6)年报和半年报至少必须反映两个年度或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3、对外报送要求: (1)对外报告应加盖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总会计师名章(签名并盖章) (2)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报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信息——管理费用的构成、管理人员、职工工资、福利、公益金提取与使用、利润分配情况、各种审计发现的问题机纠正情况、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说明)。 (九)财产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十)会计档案管理: 1、档案种类:凭证类;帐簿类;报告类;其他类(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移交清册)。 注:计划、预算不属于会计档案。 2、归档与移交: (1)年度终了后可暂时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2)期满,移交档案部门或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不得兼管); (3)入档后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拆封的,应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员共同拆封; (4)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封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永久保存:年报、财政总预算、决算、销毁、保管清册; (2)25年:日记帐、出纳账; (3)15年:凭证、帐簿(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移交清册; (4)10年; (5)5年:固定资产卡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帐单; (6)3年:月报、季报、财政总预算旬报。 4、会计档案的销毁: (1)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审查鉴定,编制销毁清册; (2)报单位负责人复核并签署销毁意见; (3)指派专人监销:一般单位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由同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监销;财政部门由同级审计部门监销。并由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注:不得销毁的档案:A、涉及未了事项(保管期满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和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等:抽出单独另行立卷,直至其了结;B、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等到项目竣工决算后按手续移交给项目接收单位保管。 四、会计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1、主体——各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2、要求: (1)、记帐人员与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权限分离; (2)、重大业务的决策与执行权应相互监督、制约; (3)、财产清查范围、期限、程序明确;(4)、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办法、程序明确。 3、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行使内部监督的职权: (1)、对违法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 (2)、有权监督单位内部会计资料和财物(发现账实不符,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政府监督: 1、主体——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2、对象——会计行为; 3、范围: (1)是否依法设账;(2)会计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规定;(4)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三)社会监督: 1、主体——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 2、业务范围: (1)审查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4)其他。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机构设置:三种方式(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1、单独设置;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3、不具备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帐: 1、概念; 2、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按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2)对外提供财务报告;(3)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业务,填制或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2)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代理机构退回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更正、补充。 4、代理人的业义务:(1)按合同依法办理代理记账;(2)保守商业秘密;(3)拒绝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和不合法的要求;(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予以解释。 (三)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3、取得——考试制度; 4、报名条件:(无学历要求)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5、考试科目:3科(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2年内免试2科) 6、因违法被吊销会计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资格证;因犯罪被吊销会计资格证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资格证。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在作出准予颁发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 (四)资格证书管理: 1、注册登记(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天);2、离岗备案(离岗6个月);3、调转登记(两个90天) (五)继续教育: 1、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2、内容:(1)会计理论;(2)政策法规;(3)职业道德规范; (4)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 3、形式——接受培训、自学; 4、学时要求——接受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1、会计员(初级):2、助理会计师(初级):3、会计师(中级):4、高级会计师: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初级:报考条件(1)资格证;(2)高中以上。 2、中级:(1)专科,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本科:4年;(3)硕士:1年;(4)博士。3、高级:考评结合。 注:①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通过考试制度取得,高级资格采用考评结合;②专业技术资格证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全国有效。伪造学历等资历证明或考试作弊,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七、会计岗位设置要求:(1)根据本单位需要设置;(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要求(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3)有计划轮岗;(4)建立岗位责任制。 3、总会计师: (1)地位——主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一种行政职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再设置与其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设置范围——国有(包括国有资产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 (3)职责——编制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资金筹措使用方案;进行成本预测、计划、控制、分析、考核;建立经济核算制度,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出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专业职务聘任方案,组织会计人员培训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4)权限——对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或提请领导处理;有权组织单位经济核算、财务会计、成本管理工作;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会计决算报表;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5)任免程序——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一)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私企除外): (二)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清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清关系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提出交接申请; (二)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三)移交点收; (四)指派监交人: 1、一般会计人员移交,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会同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五)有关人员签章。(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移交的档案负责)。 十、法律责任: (一)责任形式:1、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2、刑事责任(犯罪和刑罚)。 (二)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 (1)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可对单位处以3,000-50,000元罚款; (3)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20,000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凭证、帐簿,提供虚假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1)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2)对单位处5,000-100,000元罚款; (3)对直接责任人处3,000-50,000元罚款; (4)直接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档案:处5,000-50,000罚款并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4、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章问答题: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由哪些构成? 2、什么是代理记账?其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3、政府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有哪些?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有哪些? 本章案例分析: 1、有关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问题: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会计法》 ②总会计师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否设有总会计师、是否同时设置了与总会计师重叠的行政副职、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是否合法。——《总会计师条例》 ③一般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有没有按规定时间办理上岗注册登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手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⑤会计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注意大中型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法》 ⑥会计工作岗位:是否符合内部牵制?(注意出纳不得兼任的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会计人员是否执行回避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否办理交接、监交人是否符合规定、移交前业务是否全部处理、移交责任如何划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有关凭证填制、账簿登记和财务报告的问题: ①是否账外设账?——《会计法》 ②是否有对会计资料进行技术处理(即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文字、记账本位币的选择是否符合要求?——《会计法》 ③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否加盖填制单位公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是否符合要求、有没有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④账簿登记是否符合记账规则:是否有跳行、隔页、缺号;账簿错误更正是否符合要求。 ⑤对外报送的会计报告是否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会计档案的有关问题:——《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①归档与移交:出纳是否监管会计档案保管、档案部门是否单独对会计档案进行拆封、会计档案是否出借、查阅是否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有否办理登记手续; ②会计档案的销毁:销毁清册是否由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共同编制、有没有经单位负责人签署销毁意见、监销人是否符合规定、有没有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监销人最后是否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向其单位负责人报告。 4、会计监督:——《会计法》 ①单位是否有拒绝财政部门检查的行为;②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划分是否正确; 5、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有没有在财务报告上签字盖章、是否强令、授意、指使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否打击报复会计人员。——《会计法》 6、违反会计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 (一)概念: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注:1、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农村、城市信用合作社、单位、个人。 2、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银行。 (二)特征: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是一种要式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无效);3、其发生取决于委托人意志; 4、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管理体制;5、必须依法进行。 注: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票据凭证上的签章需交验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三)支付结算遵循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凭证不予受理); 2、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凭证上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不得伪造(无权限人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无权限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注意区分) 注:(1)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伪造、变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法律效力。 (2)票据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3)票据的签章——单位、银行的签章是单位、银行的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是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凭证填写规范、齐全、正确、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大、小写金额同时记载且必须一致,否则无效。注意数字中间有零的正确写法)(金额大写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二)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字体——正楷或行书;(不得自造简化字,可用繁体字) 2、“正”的使用;(有元无角分的,必须写;有角无分的,可写可不写;有分的,不写) 3、数字的大、小写及人民币符号;(中间不得留有空白) 4、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否则无效。注意其写法): (1)月为1、2和10的:前面必须加“零”; (2)日为1-9、10、20、30:前面必须加“零”; (3)日为10-19:前面必须加“壹”。 5、小写票据不予受理(大写不按要求,可受理,但损失自担)。 二、银行结算帐户: (一)概念: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 (二)特点: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活期存款。 (三)种类: 1、按照存款人划分: (1)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含港、澳、台居民)以自然人名称开立。(包括个人因消费、投资使用各种支付工具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结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帐户) (2)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开立的账户)。 2、按照账户的用途划分: (1)基本存款帐户: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只能开一个) (2)一般存款帐户:存款人办理借款转存的帐户。(只能缴存现金,不得支取现金);(无数量限制) (3)专用存款帐户:有些可提现; (4)临时存款帐户:可提现,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验资开立的,需要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银行结算帐户遵循的原则:1、一个基本帐户;2、自主选择银行开户;3、信息保密;4、守法。 (五)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 1、核准制——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除注册验资、增资验资)、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 (1)、存款人申请;(2)、开户银行审查;(3)、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2个工作日内核准,颁发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4)由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颁发开户登记证。 2、开户银行直接批准制——其他帐户: (1)存款人申请;(2)、开户银行审查;(3)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4)5个工作日内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5)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 注:①开立的账户(除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外)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②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证明文件名称的全称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一致;无字号的应由“个体户”加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3、按照开户地点划分:(1)本地银行结算账户;(2)异地结算账户。 注:①只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才按用途划分;②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开立异地结算账户,单位异地结算账户同样可以按照用途开立四种账户。 (六)银行结算帐户的变更: 1、变更的情形:(1)存款人名称;(2)法人代表;(3)住址变化: 2、手续:1)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2)银行办理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七)银行结算帐户的撤销: 1、撤销的情形:(1)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3)迁址;(4)其他原因。 2、手续:(1)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 (2)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并于2各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其他结算账户,存款人应在3日内办理其他结算账户的撤销手续。 注:①未结清与银行的债务,不得销户;②一年未发生收付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账户处理——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1、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应提供完税证明。 三、票据结算: (一)概念: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见票或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由价证券。(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依法签发;起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割;无条件支付;可转让) (二)功能: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 (三)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四)票据权利: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主要权利)(由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行使该权利); 2、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偿还请求权)(由持票人、保证人、背书人向其前手行使)。 注:1、票据权利时效:2年(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从到期日起,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付款起);3个月(出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2、票据权利的行使: (1)提示承兑;(只有商业汇票才需要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支票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 (3)行使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行使地点——银行营业场所或其住所。 4、票据权利的抗辩情形:(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胁迫或偷盗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3)明知有前两种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4)明知票据的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5)重大过失取得票据;(6)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五)票据责任:1、付款义务(由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承担);2、偿还义务(由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担)。 (六)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注意概念)(收款和付款不属于票据行为) (七)票据签章:1、出票人签章不符规定,票据无效; 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规定,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八)票据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否则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应该记载而未记载时,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会使票据失效的事项。(付款地、付款期限) 3、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记载事项。不记载不影响效力,记载则产生效力。(“不得转让”字样、“现金”字样) 4、不产生票据法律效力的记载事项:无论是否记载都不会产生效力。 (九)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只有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明确的票据丧失才可采用,如: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它并不是票据丧失采取的必经措施) 2、公示催告;(只有与票据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票据才能申请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四、银行汇票: (一)出票银行签发,由其见票即付的票据。 (二)注明“现金”字样可提现; (三)异地、同城结算都可使用;(实际结算金额大于票面金额,无效,只能按面额付款)(请求付款,必须同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 (四)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五)可以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超过出票金额的不得转让)。 (五)绝对记载事项: 1、银行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金额; 4、收、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五、商业汇票: 1、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3、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无力支付,银行退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无力付款,应由承兑银行代为支付) 4、商业汇票承兑:(1)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5、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6、同城、异地都可以适用。 六、银行本票: 1、银行签发,承诺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同城使用,注明“现金”的,可提现; 3、分为定额本票(1000元、5000元、10 000元、50 000元)和不定额本票; 4、提示付款期:自出票之日起不超过2个月。(超过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5、在票据交换区域内可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的,不准背书转让)。 七、支票: (一)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二)付款人为出票人开户银行;可以背书转让; (三)分类:1、普通支票(可提现,也可转帐);2、转帐支票(只能转帐); 3、现金支票(只能提现); 4、划线支票(只能转帐)。 (四)使用范围——同城使用; (五)绝对记载事项:1、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金额;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金额和收款人可授权补记) (六)提示付款期:自出票之日起10日。(超过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七)签发空头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的处理: 1、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本章的问答题:1、什么是支付结算?有哪些法律特征?(5个) 2、支付结算有哪些基本要求?(4个) 3、什么是银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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