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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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类文件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受 控文件编号:IPGL53105制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发行日期:修订日期版本REV修订记录修订日期版本REV修订记录批准审核制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作为公司重要资产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效益,鼓励员工不断创造并自觉维护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积极性,根据知识产权管理总则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管理目标;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是本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是公司的重要资产。要在公司内牢固树立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管理贯穿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明确商业秘密的界定和
2、保护。第三条 公司内的相关管理制度、合同、记录等文献所有文件均属于商业机密。第二章 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定义、确立和管理机制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是指由公司员工在职务范围内创造或履行职务产生的、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只在公司一定范围内流传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所有信息或成果。这些信息或成果以各种纸质材料、照片、录像和计算机等数字存储设备为载体而能够为人所感知。具体包括:1.技术秘密。包括: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确定不宜于申请专利的营销方案,管理制度;2.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市场营销计划、广告宣传方案、销售方法、供应商和客户名单、客
3、户的专门需求、未公开的销售服务网络以及公司现有的、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经营项目等信息及其承载物;3.依据法律和有关协议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第五条. 确定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及其承载物,归公司所有。第六条. 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确定程序:1.由参与药品研发创新,研发部就某一项或几项信息,向公司行政管理部门申报;2.行政董事接到申报后采取:a)指定参与者中一人专门保管成果或信息的承载物,可以采取加密措施。被指定人一般是项目或业务负责人或菜肴创造者本人;b)向公司常务董事汇报并提出是否构成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建议。必要时会同指定人向公司常务董事汇报;c) 公司行政董事在接到知
4、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汇报后应立即作出是否确定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决定;d)对于被确定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或成果,按照本制度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具体落实管理措施。e) 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确定遵循随时产生随时确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 商业秘密管理机制。公司决策层负责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整体工作。及时、高效地作出审核、批准、否决等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工作,作出奖惩决定。公司下属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定期检查本部门的保密工作,配合支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履行公司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公司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职责
5、机构,具体操作落实与协调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工作.公司全体员工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的实施者。全体员工应当牢固树立知识产权意识,自觉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三章 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承载物的管理第八条 根据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被决策层确立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或成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确立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划分的标准、保密期限的确立,要参考该信息或成果同公司业务的联系程度、与同行业竞争的影响力度、是否为公司运营的关键等因案,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划定。商业秘密的申报人应当提供意见。第九条 按照技术秘密、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程度,参考第八条的标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机密、保密。引
6、外,对于不宜于对外的信息,由行政管理部门确立为“内部使用”的资料,参照本制度做好保密工作。绝密是指一旦泄漏会使公司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信息或成果,包括;公司核心管理秘密、技术诀窍、财务报表、药品研发工艺、特殊化合同。机密是指理一旦泄漏会使公司遭受危害和较大损失的信息,包括: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各类工作计划、公司内部重要文件。保密是指一旦泄漏会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信息,包括;药品销售情况,用户名单及其分布,用户需求信息,限于一定范围阅读的公司内部文件等。内部使用的信息或成果是指一旦泄漏会对公司业务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可能的信息或成果,只限于内部员工阅读的公司内部文件。第十条. 保密资料由专人负责管
7、理。公司财务部对交接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档案材料,根据其密级于档案卷宗封面加盖保密印章,登记、编号后统一放置保密资料专门存放处保存,并建立台帐登记,重要的资料柜实行双钥匙制度。公司各部门要设立保密资科柜,用于存放各部门经常运用的或暂时无法交存公司财务部门保存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档案材料,该资料拒应由专人管理。第十一条. 商业技术机密材料的借阅,必须经公司行政董事批准,确定借阅时间,使用后立即归还,不得延期,更不得交与他人使用。第十二条. 商业技术机密材料的复印,必须经公司行政董事批准后,由专人(理应是财务部经理)复印,未见公司行政董事批准意见,一律不得复印。复印由专人负责,复印期间不得向他人
8、泄漏,复印后应当立即将复印稿和原稿交还申请复印人,废稿要立即销毁,不得留存或随意丢弃。第四章 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在本公司进行技术创新过程中,任何研发项目从立项之日起,围绕该项目的研发活动进入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内,产生的任何信息或成果,不论最终产生的知识产权形式如何,均作为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第十四条 对于在研发过程中被确定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由于处在不断发展改进的状态下,其档案材料可以经公司知识产权主管领导批准后保留在本部门,但必须设专门存放处保存,以计算机等保存的,必须对该设备进行数字加密,密码不得向任何无关该商业秘密的人透露。研发中的阶段性
9、成果,必须形成档案材料,依照保密措施保存,直到最终成果形成后,将各阶段成果形成的过程档案进行保存、销毁、解秘等措施。第十五条 对于开发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除从本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以外,经过论证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将其完全纳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内,按照商业秘密的确立、密级划分、建档、专门保存档案资料等的工作。参与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在开发项目进行中,应履行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员工有义务保护公司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安全。所有员工对于公司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产生的义务、权利及相应奖励、处罚。第十七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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