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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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选聘与物业服务要求一致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物业服务招标代理市场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竞争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进行备案的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投资关系; (三)代理机构均在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信用档案; (四)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已进入成都市物业服务专业人员名册中,熟悉物业服务招投标法规政策,具有招标代理从业经验;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必须的办公设施设备; (六)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并实际执行。 第四条 进行代理机构备案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营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原件); (二)告知承诺书(附件1); (三)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登记表(附件2); (四)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专业证书;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保的,需提供社保缴纳凭证; (五)办公场所内硬件配置的相关材料; (六)代理机构的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验证,资料齐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收讫,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市房产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名录,向社会公布,供选择。 第六条 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事项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定招标方案; (二)协助招标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成都房地产信用信息平台”、“成都物业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 (三)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从成都市物业服务专家名册中抽取评审、评标专家; (五)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 (八)拟定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九)在依法设立的招投标评标区开展招投标活动; (十)协助招标人办理中标备案:项目在五城区(含高新区)的,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中标备案;项目在其它区(市)县的,向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中标备案; (十一)其它与招标人约定的事宜。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遵循的管理规范: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开展物业服务招标代理工作; (二)依照相关服务规定,制定内部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业务服务体系;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招标代理工作,不随意增加或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定步骤或环节; (四)及时在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维护、更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五)代理招标物业服务项目前,应及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责任; (六)不得与代理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等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七)不得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欺诈; (八)不得泄露与所代理项目有关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九)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招标代理有效证件; (十)不得用压低代理费或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十一)对招标代理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公示代理机构及代理该项目负责人的名单,进行实名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代理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市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十三)自觉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为的监督和处理。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持证上岗,佩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工作证件,对无证件或所佩戴证件与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工作证件不相符的,不得在评标区内进行招标代理工作。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建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统计报表制度,每月末将代理情况按规定汇总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附件3)。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执业名册,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规政策及业务技能培训。 第十条 对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记分监督制度,满分为100分,依据其行为予以相应信用加减分。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代理机构信用记分标准记减信用分,并予以公布: (一)在不符合规定的评标区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二)未从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 (三)对同一招标代理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压低代理费或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业务;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和资料; (七)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 (八)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印章的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九)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不履行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撤销备案,从备案名录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 (一)上年度信用记分低于60分; (二)提供虚假备案资料。 第十一条 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导致开标、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招标人、投标人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造成投标人、招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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