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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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制度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1.1 为确保增值税发票的安全完整,有效合法地使用增值税发票,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1.2 填开专用发票的要求: a 字迹清楚; b 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处理; c 项目填写齐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不得手工填写,一律使用蓝色印泥,各部门领用专用发票前应盖好“销货单位”栏戳记; d 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e 各项内容正确无误; f 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g 发票各联次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存根联除外),如发现无财务专用章,各部门、仓库不得发货,护厂队门卫不得放行; h 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I 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j 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k 不得开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票样不相符的专用发票; l 对偶有的经营业务,本企业使用的专用发票一次填开不下时,可分割经济业务,同时开具多份专用发票; m 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大写)”栏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n 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必须顶位填开; o 在未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时,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包括在专用发票某一栏红字,但总额是蓝字的情况)。 1.3 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为抵扣税额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1.4 专用发票的使用地点:专用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只限于购领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市)内开具使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地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 1.5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需要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5.1 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购货方将销货方开具的原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交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在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后,与原存根联和记帐联一起加盖作废戳记,相应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发生销售折让的,可按折让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如销货方未将原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收回,则不得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也不得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5.2 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但购买方尚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在收回原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后,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所收回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后,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各自记帐凭证的编制时间、编号及存放的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所开具的红字发票的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 1.5.3 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销货方应根据购货方到税务局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及时申报扣减的,属于偷税行为。 1.6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抵扣税款: a 应从销货方取得专用发票而未取得; b 只取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 c 未按规定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令其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d 未按规定专人保管专用发票,令其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e 未按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场所,令其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f 未按规定将抵扣联装订成册,令其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g 未经国税机关批准,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h 丢失专用发票; i 损(撕)毁专用发票; j 末执行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其他有关专用发票保管规定; k 字迹不清楚; l 涂改专用发票; m 项目填写不齐全; n 超限额填开专用探票; o 票物不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 p 有项目内容不正确; q 全部联次不一次填写,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不一致; r 发票联与抵扣联上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s 取得未按规定时限填开的专用发票; t 取得伪造的专用发票; u 取得国税总局规定已停止使用的专用发票; v 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末顶位填开; w 取得未经认证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 x 取得由税务局代开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税率不是征收率6%或4%的,未同时加盖国税总局统一规定的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和小规模纳税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y 不符合国税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的其他抵扣规定的。 1.7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所列运费金额按7%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1.8 进项税额抵扣时间。 1.8.1 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1.8.2 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1.8.3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1.9 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列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份数,抵扣税额合计数等内容。 2 普通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外,其余开具普通发票。普通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 3 收据的使用和管理 收据开具代垫费用,不作为销售收入。收据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 4 发票和收据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购买,指导正确使用,建立购领、使用、结存和销号登记。发票和收据基本联次和登记簿保存五年,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5 使用部门发票和收据要有专人开具和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每次限量领用一个月的使用量,收据每次限量领用l一2本,以旧换新。对未开完的发票和收据应存入防火、防水、防盗的安全场所,一经发现遗失或被盗,必须立即通知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6 发票和收据的存根联的保存 一年之内由使用部门保存,隔年的发票存根由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办理封存手续,但发票存根联仍由使用部门保存,收据统一由财务部门保管。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制订部门:财务处 负责人:窦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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