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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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2 一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工程名称: 形象进度: 序 号 评价 分 类 评价 项 目 本次 评 价 项 评价 标 准 评价 得 分 应得 分数 扣减 分数 实得 分数 1 一 、 安 全 管 理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及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安 全 检 查 、 安 全 教 育 、 应 急 救 援 、 分 包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 持 证 上 岗 口 1.1 安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未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扣 4 分 安全 生 产 责 任 制 未 经 责 任 人 签 字 确 认 , 扣 1 分 未备 有 各 工种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扣 1 分 未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员 , 扣 4 分 工程项 目 部 承 包 合 同 中 未 明 确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指 标 , 扣 2 分 未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资 金 保 障 制 度, 扣 2 分 未编 制 安 全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或 未 按 计 划 实 施 , 扣 1 分 未制 定 伤 亡 控 制 、 安 全 达 标 、 文 明 施 工等 管 理 目 标 , 扣 2 分 未进行 安 全 责 任 目 标 分 解 , 扣 2 分 未建 立 对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责 任 目 标 的 考 核 制 度, 扣 2 分 未按 考 核 制 度对 管 理 人 员 定 期 考 核 , 扣 1 分 4 2 口 1.2 施工组 织 设 计 及 专 项 施 工方 案 : 施工组 织 设 计 中 未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扣 4 分 危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程未 编 制 安 全 专 项 施 工方 案 , 扣 4 分 未 按 规 定 对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行 专 家 论 证 , 扣 4 分 施工组 织 设 计 、 专 项 施 工方 案 未 经 审 批 , 扣 4 分 安全 技 术 措 施 、 专 项 施 工方 案 无 针 对 性 或 缺 少 设 计 计 算 , 扣 1 分 未按 施 工组 织 设 计 、 专 项 施 工方 案 组 织 实 施 , 扣 2 分 4 一 13 一 3 一 、 安 全 管 理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及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安 全 检 查 、 安 全 教 育 、 应 急 救 援 、 分 包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 持 证 上 岗 口 1.3 安全 技 术 交 底 : 未进 行 书 面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扣 4 分 未按 分 部 分 项 进 行 交 底 , 扣 2 分 交底 内 容 不 全 面 或 针 对 性 不 强 , 扣 1 分 交底 未 履 行 签 字 手 续 , 扣 2 分 4 4 口 1.4 安全 检 查 : 未建 立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 扣 4 分 未有 安 全 检 查 记 录 , 扣 2 分 事故 隐 患 的 整 改 未 做 到 定 人 、 定 时 间 、 定 措 施 , 扣 1 分 对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通 知 书 所 列 项 目 未 按 期 整 改 和 复 查 , 2 分 4 5 口 1.5 安全 教 育 : 未建 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扣 4 分 施工 人 员 入 场 未 进 行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和 考 核 , 扣 2 分 未明 确 具 体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内 容 , 扣 1 分 变 换 工 种 或 采 取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设 备 、 新 材 料 施 工 时 未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扣 2 分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 专 职 安 全 员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年 度 教 育 培 训 和 考 核 , 每 人 扣 1 分 4 6 口 1.6 应急 救 援 : 未制 定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扣 4 分 未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或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救 援 人 员 , 扣 1 分 未定 期 进 行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 扣 2 分 未配 置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和 设 备 , 扣 2 分 4 7 口 1.7 分包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 分包 单 位 资 质 、 资 格 、 分 包 手 续 不 全 或 失 效 , 扣 3 分 未签 定 安 全 生 产 协 议 书 , 扣 1.5 分 分包 合 同 、 安 全 生 产 协 议 书 , 签 字 盖 章 手 续 不 全 , 扣 1 分 分包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安 全 机 构 或 未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员 , 扣 1.5 分 3 一 14 一 8 一 、 安 全 管 理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及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安 全 检 查 、 安 全 教 育 、 应 急 救 援 、 分 包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 持 证 上 岗 口 1.8 持证 上 岗 : 未经 培 训 从 事 施 工 、 安 全 管 理 和 特 种 作 业 , 每 人 扣 1.5 分 项目 经 理 、 专 职 安 全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持 证 上 岗 , 每 人 扣 0.5 分 项目 经 理 、 专 职 安 全 员 未 在 岗 , 每 发 现 一 人 扣 1 分 3 9 二 、 文 明 施 工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45 分 ) 现 场 围 挡 、 封 闭 管 理 、 施 工 场 地 、 材 料 管 理 、 现 场 办 公 与 住 宿 、 现 场 防 火 、 公 示 标 牌 、 社 区 服 务 口 2.1 现场 围 挡 : 围挡 高 度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扣 6 分 围挡 未 达 到 坚 固 、 稳 定 、 整 洁 、 美 观 , 扣 3 分 6 10 口 2.2 封闭 管 理 : 施工 现 场 进 出 口 未 设 置 大 门 , 扣 6 分 未设 置 门 卫 室 , 扣 3 分 未建 立 门 卫 值 守 管 理 制 度 或 未 配 备 门 卫 值 守 人 员 , 扣 2 分 施工 人 员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未 佩 戴 工 作 卡 , 扣 1 分 施工 现 场 出 入 口 未 标 有 企 业 名 称 或 标 识 , 扣 1 分 未设 置 车 辆 冲 洗 设 施 , 车 辆 带 泥 上 路 , 扣 2 分 运输 车 辆 未 实 行 登 记 卡 和 标 志 牌 制 度 , 扣 2 分 6 11 口 2.3 施工 场 地 : 施工 现 场 主 要 道 路 及 加 工 区 地 面 未 进 行 硬 化 处 理 , 扣 3 分 施工 现 场 道 路 不 畅 通 、 路 面 不 平 整 坚 实 , 扣 3 分 施工 现 场 未 采 取 防 尘 措 施 , 扣 3 分 施工 现 场 未 设 置 排 水 设 施 或 排 水 不 通 畅 、 有 积 水 , 扣 3 分 未采 取 防 止 泥 浆 、 污 水 、 废 水 污 染 环 境 措 施 , 扣 2 分 未设 置 吸 烟 处 、 随 意 吸 烟 , 扣 3 分 温暖 季 节 未 进 行 绿 化 布 置 , 扣 1 分 土石 方 项 目 未 采 取 湿 法 作 业 , 扣 3 分 6 一 15 一 12 二 、 文 明 施 工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45 分 ) 现 场 围 挡 、 封 闭 管 理 、 施 工 场 地 、 材 料 管 理 、 现 场 办 公 与 住 宿 、 现 场 防 火 、 公 示 标 牌 、 社 区 服 务 口 2.4 材料 管 理 : 建筑 材 料 、 构 件 、 料 具 未 按 总 平 面 布 局 码 放 , 扣 4 分 材料 码 放 不 整 齐 , 未 标 明 名 称 、 规 格 , 扣 1 分 施工 现 场 材 料 存 放 未 采 取 防 火 、 防 锈 蚀 、 防 雨 措 施 , 扣 2 分 建筑 物 内 施 工 垃 圾 的 清 运 未 使 用 器 具 或 管 道 运 输 , 扣 3 分 易燃 易 爆 物 品 未 分 类 储 藏 在 专 用 库 房 、 未 采 取 防 火 措 施 , 扣 3 分 建 筑 面 积 1000 平 方 米 或 混 凝 土 用 量 500 立 方 米 以 上 的 建 设 工 程 现 场 搅 拌 混 凝 土 的 , 扣 4 分 6 13 口 2.5 现场 办 公 与 住 宿 : 施工 作 业 区 、 材 料 存 放 区 与 办 公 、 生 活 区 未 采 取 隔 离 措 施 , 扣 4 分 宿舍、 办公用房防火等级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扣 6 分 在建 工 程 、 伙 房 、 库 房 兼 作 住 宿 , 扣 6 分 宿舍 未 设 置 可 开 启 式 窗 户 , 扣 2 分 宿舍 未 设 置 床 铺 、 床 铺 超 过 2 层 或 通 道 宽 度 小 于 0.9m, 扣 2 分 宿舍 人 均 面 积 或 人 员 数 量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3 分 夏季 宿 舍 内 未 采 取 防 暑 降 温 和 防 蚊 蝇 措 施 , 扣 3 分 生活 用 品 摆 放 混 乱 、 环 境 卫 生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2 分 6 14 口 2.6 现场 防 火 : 施工 现 场 未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消 防 措 施 , 扣 5 分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 扣 5 分 施工 现 场 消 防 通 道 、 消 防 水 源 的 设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3 分 施工 现 场 灭 火 器 材 布 局 、 配 置 不 合 理 或 灭 火 器 材 失 效 , 扣 3 分 未办 理 动 火 审 批 手 续 或 未 指 定 动 火 监 护 人 员 , 扣 2 分 5 15 口 2.7 公示 标 牌 : 大门 口 处 设 置 的 公 示 标 牌 内 容 不 齐 全 , 扣 1 分 标牌 不 规 范 、 不 整 齐 , 扣 2 分 未设 置 安 全 标 语 , 扣 2 分 未设 置 宣 传 栏 、 读 报 栏 、 黑 板 报 , 扣 1 分 5 一 16 一 16 二 、 文 明 施 工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45 分 ) 现 场 围 挡 、 封 问 管 理 、 施 工 场 地 、 材 料 管 理 、 现 场 办 公 与 住 宿 、 现 场 防 火 、 公 示 标 牌 、 社 区 服 务 口 2.8 社区 服 务 : 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里无切实可行的防粉尘、 降噪音措施, 扣 5 分 施工 过 程 中 无 防 粉 尘 、 防 噪 音 措 施 , 扣 5 分 夜间 未 经 许 可 施 工 , 扣 5 分 夜间 施 工 未 公 示 , 扣 2 分 现场 焚 烧 有 毒 、 有 害 物 质 , 扣 5 分 未采 取 施 工 不 扰 民 措 施 , 扣 5 分 5 17 三、 脚手架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主 : 当 一 个 工 程 项 目 只 有 其 中 一 种 架 型 时 , 按 该 架 型 评 定 ; 当 一 个 工 程 项 目 存 在 两 种 ( 含 两 种 ) 以 上 架 型 时 , 则 应 分 别 评 定 , 取 得 分 最 低 的 一 种 架 型录入 (一)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 施 工 方 案 、 立 杆 基 础 、 架 体 与 建 筑 结 构 拉 结 、 杆 件 间 距 与 剪 刀 撑 、 脚 手 板 与 防 护 栏 杆 、 交 底 与 验 收 、 杆 件 连 接 、 层 间 防 护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口 3.1.1 施工 方 案 : 架体 搭 设 未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或 未 按 规 定 审 核 、 审 批 , 扣 4 分 架体 结 构 设 计 未 进 行 设 计 计 算 , 扣 4 分 架 体 搭 设 超 过 规 范 允 许 高 度 ,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 扣 4 分 4 18 口 3.1.2 立杆 基 础 : 立杆 基 础 不 平 、 不 实 、 不 符 合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要 求 , 扣 4 分 立杆底部缺少底座、 垫板或垫板的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 每处扣 1 分 未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纵 、 横 向 扫 地 杆 , 扣 2 分 扫地 杆 的 设 置 和 固 定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未采 取 排 水 措 施 , 扣 3 分 4 19 口 3.1.3 架体 与 建 筑 结 构 拉 结 : 架体 与 建 筑 结 构 拉 结 方 式 或 间 距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架 体 底 层 第 一 步 纵 向 水 平 杆 处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连 墙 件 或 未 采 用 其 他 可 靠 措 施 固 定 , 每 处 扣 1 分 搭设高度超过24m的双排脚手架, 未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构可靠连 接,扣4分 4 20 口 3.1.4 杆件 间 距 与 剪 刀 撑 : 立杆、 纵向水平杆、 横向水平杆间距超过设计或规范要求, 每处扣 1 分 未按 规 定 设 置 纵 向 剪 刀 撑 或 横 向 斜 撑 , 每 处 扣 2 分 剪刀 撑 未 沿 脚 手 架 高 度 连 续 设 置 或 角 度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或剪刀 撑 斜 杆 与 架 体 杆 件 固 定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扣 1 分 4 一 17 一 21 三、 脚手架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注 : 当 - 个 工 程 项 目 只 有 其 中 一 种 架 型 时 , 按 该 架 型 评 定 ; 当 一 个 工 程 项 目 存 在 两 种 ( 含 两 种 ) 以 上 架 型 时 , 则 应 分 别 评 定 , 取 得 分 最 低 的 一 种 架 型录入 (一)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 施 工 方 案 、 立 杆 基 础 、 架 体 与 建 筑 结 构 拉 结 、 杆 件 问 距 与 剪 刀 撑 、 脚 手 板 与 防 护 栏 杆 、 交 底 与 验 收 、 杆 件 连 接 、 层 问 防 护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口 3.1.5 脚手 板 与 防 护 栏 杆 : 脚手 板 未 满 铺 或 铺 设 不 牢 、 不 稳 , 扣 2 分 脚手 板 规 格 或 材 质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架体 外 侧 未 设 置 密 目 式 安 全 网 封 问 或 网 问 连 接 不 严 , 扣 2 分 作业 层 防 护 栏 杆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作业 层 未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180mm 的 挡 脚 板 , 扣 1 分 4 22 口 3.1.6 交底 与 验 收 : 架体 搭 设 前 未 进 行 交 底 或 交 底 未 有 文 字 记 录 , 扣 2 分 架体 分 段 搭 设 、 分 段 使 用 未 进 行 分 段 验 收 , 扣 2 分 架体 搭 设 完 毕 未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 扣 4 分 验收 内 容 未 进 行 量 化 , 或 未 经 责 任 人 签 字 确 认 , 扣 2 分 4 23 口 3.1.7 杆件 连 接 : 纵向 水 平 杆 搭 接 长 度 小 于 1m 或 固 定 不 符 合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立杆 除 顶 层 顶 步 外 采 用 搭 接 , 每 处 扣 1.5 分 杆件 对 接 扣 件 的 布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1 分 扣件 禁 固 力 矩 小 于 40N.m 或 大 于 65N.m, 每 处 扣 1 分 3 24 口 3.1.8 层问 防 护 : 作 业 层 脚 手 板 下 未 采 用 安 全 平 网 兜 底 或 作 业 层 以 下 每 隔 10m 未 采 用 安 全 平 网 封 问 , 扣 1.5 分 作业 层 与 建 筑 物 之 问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封 问 , 扣 1.5 分 3 25 (二) 门 型 钢 管 脚 手 架 : 施 工 方 案 、 架 体 基 础 、 架 体 稳 定 、 杆 件 锁 臂 、 脚 手 板 、 交 底 与 验 收 、 架 体 防 护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口 3.2.1 施工 方 案 : 未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或 未 进 行 设 计 计 算 , 扣 4 分 专项 施 工 方 案 未 按 规 定 审 核 、 审 批 , 扣 4 分 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 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 扣 4 分 4 一 18 一 26 三、 脚手架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注 : 当 一 个 工 程 项 目 只 有 其 中 一 种 架 型 时 , 按 该 架 型 评 定 ; 当 一 个 工 程 项 目 存 在 两 种 ( 含 两 种 ) 以 上 架 型 时 , 则 应 分 别 评 定 , 取 得 分 最 低 的 一 种 架 型录入 (二) 门 型 钢 管 脚 手 架 : 施 工 方 案 、 架 体 基 础 、 架 体 稳 定 、 杆 件 锁 臂 、 脚 手 板 、 交 底 与 验 收 、 架 体 防 护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口 3.2.2 架体 基 础 : 架体 基 础 不 平 、 不 实 , 不 符 合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要 求 , 扣 2.5 分 架体 底 部 未 设 置 垫 板 或 垫 板 的 规 格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1 分 架体 底 部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底 座 , 每 处 扣 1 分 架体 底 部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扫 地 杆 , 扣 2 分 未采 取 排 水 措 施 , 扣 2.5 分 5 27 口 3.2.3 架体 稳 定 : 架体 与 建 筑 物 结 构 拉 结 方 式 或 间 距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未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剪 刀 撑 , 扣 3 分 门架 立 杆 垂 直 偏 差 超 过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交叉 支 撑 的 设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5 28 口 3.2.4 杆件 锁 臂 : 未按 规 定 组 装 或 漏 装 杆 件 、 锁 臂 , 扣 1 分 未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纵 向 水 平 加 固 杆 , 扣 4 分 扣件 与 连 接 的 杆 件 参 数 不 匹 配 , 每 处 扣 1 分 4 29 口 3.2.5 脚手 板 : 脚手 板 未 满 铺 或 铺 设 不 牢 、 不 稳 , 扣 2 分 脚手 板 规 格 或 材 质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2 分 采 用 挂 扣 式 钢 脚 手 板 时 挂 钩 未 挂 扣 在 横 向 水 平 杆 上 或 挂 钩 未 处 于 锁 住 状 态 , 每 处 1 分 4 30 口 3.2.6 交底 与 验 收 : 架体 搭 设 前 未 进 行 交 底 或 交 底 未 有 文 字 记 录 , 扣 2 分 架体 分 段 搭 设 、 分 段 使 用 未 办 理 分 段 验 收 , 扣 2 分 架体 搭 设 完 毕 未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 扣 4 分 验收 内 容 未 进 行 量 化 , 或 未 经 责 任 人 签 字 确 认 , 扣 2 分 4 一 19 一 31 三、 脚手架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注 : 当 - 个 工 程 项 目 只 有 其 中 一 种 架 型 时 , 按 该 架 型 评 定 ; 当 一 个 工 程 项 目 存 在 两 种 ( 含 两 种 ) 以 上 架 型 时 , 则 应 分 别 评 定 , 取 得 分 最 低 的 一 种 架 型录入 (二) 门 型 钢 管 脚 手 架 : 施 工 方 案 、 架 体 基 础 、 架 体 稳 定 、 杆 件 锁 臂 、 脚 手 板 、 交 底 与 验 收 、 架 体 防 护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口 3 2 7 架体 防 护 : 作业 层 防 护 栏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作业 层 未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180mm 的 挡 脚 板 , 扣 1 分 架体 外 侧 未 设 置 密 目 式 安 全 网 封 间 或 网 问 连 接 不 严 , 扣 2 分 作 业 层 脚 手 板 下 未 采 用 安 全 平 网 兜 底 或 作 业 层 以 下 每 隔 10 米 未 采 用 安 全 平 网 封 间 , 扣 2 分 4 32 (三) 碗 扣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 施 工 方 案 、 架 体 基 础 、 架 体 稳 定 、 杆 件 锁 件 、 脚 手 板 、 交 底 与 验 收 、 架 体 防 护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口 3.3.1 施工 方 案 : 未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或 未 进 行 设 计 计 算 , 扣 4 分 专项 施 工 方 案 未 按 规 定 审 核 、 审 批 , 扣 4 分 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 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 扣 4 分 4 33 口 3.3.2 架体 基 础 : 基础 不 平 、 不 实 , 不 符 合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要 求 , 扣 2 分 架体 底 部 未 设 置 垫 板 或 垫 板 的 规 格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1 分 架体 底 部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底 座 , 每 处 扣 1 分 架体 底 部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扫 地 杆 , 扣 2 分 未采 取 排 水 措 施 , 扣 3 分 5 34 口 3.3.3 架体 稳 定 : 架体 与 建 筑 结 构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拉 结 , 每 处 扣 1 分 架 体 底 层 第 一 步 水 平 杆 处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连 墙 件 或 未 采 用 其 他 可 靠 措 施 固 定 , 每 处 扣 1 分 连墙 件 未 采 用 刚 性 杆 件 , 扣 5 分 未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专 用 斜 杆 或 八 字 形 斜 撑 , 扣 3 分 专 用 斜 杆 两 端 未 固 定 在 纵 、 横 向 水 平 杆 与 立 杆 汇 交 的 碗 扣 结 点 处 , 每 处 扣 1 分 专 用 斜 杆 或 八 字 形 斜 撑 未 沿 脚 手 架 高 度 连 续 设 置 或 角 度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2 分 5 一 20 一 35 三、 脚手架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注 : 当 - 个 工 程 项 目 只 有 其 中 一 种 架 型 时 , 按 该 架 型 评 定 ; 当 一 个 工 程 项 目 存 在 两 种 ( 含 两 种 ) 以 上 架 型 时 , 则 应 分 别 评 定 , 取 得 分 最 低 的 一 种 架 型录入 (三) 碗 扣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 施 工 方 案 、 架 体 基 础 、 架 体 稳 定 、 杆 件 锁 件 、 脚 手 板 、 交 底 与 验 收 、 架 体 防 护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口 3.3.4 杆件 锁 件 : 立杆 间 距 、 水 平 杆 步 距 超 过 设 计 或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未 按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设 计 的 步 距 在 立 杆 连 接 碗 扣 结 点 处 设 置 纵 、 横 向 水 平 杆 , 每 项 扣 1 分 架 体 搭 设 高 度 超 过 24m 时 , 顶 部 24m 以 下 的 连 墙 件 层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水 平 斜 杆 , 扣 4 分 架体 组 装 不 牢 或 上 碗 扣 紧 固 不 符 合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4 36 口 3.3.5 脚手 板 : 脚手 板 未 满 铺 或 铺 设 不 牢 、 不 稳 , 扣 2 分 脚手 板 规 格 或 材 质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2 分 采 用 挂 扣 式 钢 脚 手 板 时 挂 钩 未 挂 扣 在 横 向 水 平 杆 上 或 挂 钩 未 处 于 锁 住 状 态 , 每 处 扣 1 分 4 37 口 3.3.6 交底 与 验 收 : 架体 搭 设 前 未 进 行 交 底 或 交 底 未 有 文 字 记 录 , 扣 2 分 架体 分 段 搭 设 、 分 段 使 用 未 进 行 分 段 验 收 , 扣 2 分 架体 搭 设 完 毕 未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 扣 4 分 验收 内 容 未 进 行 量 化 , 或 未 经 责 任 人 签 字 确 认 , 扣 2 分 4 38 口 3.3.7 架体 防 护 : 架体 外 侧 未 采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网 封 闭 或 网 间 连 接 不 严 , 扣 2 分 作业 层 防 护 栏 杆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作业 层 外 侧 未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180mm 的 挡 脚 板 , 扣 1 分 作 业 层 脚 手 板 下 未 采 用 安 全 平 网 兜 底 或 作 业 层 以 下 每 隔 10m 未 采 用 安 全 平 网 封 闭 , 扣 2 分 4 39 (四)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施工方案、 架体基础、 架体 稳 定 、 杆 件 设 置 、 脚 手 板 、 交底与验收、 架体防护 (累 计扣分不超过 30 分) 口 3.4.1 施工 方 案 : 未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或 未 进 行 设 计 计 算 , 扣 4 分 专项 施 工 方 案 未 按 规 定 审 核 、 审 批 , 扣 4 分 4 一 21 一 40 三、 脚手架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注 : 当 一 个 工 程 项 目 只 有 其 中 一 种 架 型 时 , 按 该 架 型 评 定 ; 当 一 个 工 程 项 目 存 在 两 种 ( 含 两 种 ) 以 上 架 型 时 , 则 应 分 别 评 定 , 取 得 分 最 低 的 一 种 架 型录入 (四 ) 承 插 型 盘 扣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 施 工 方 案 、 架 体 基 础 、 架 体 稳 定 、 杆 件 设 置 、 脚 手 板 、 交 底 与 验 收 、 架 体 防 护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口 3.4.2 架体 基 础 : 架体 基 础 不 平 、 不 实 、 不 符 合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要 求 , 扣 2 分 架体 立 杆 底 部 缺 少 垫 板 或 垫 板 的 规 格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架体 立 杆 底 部 未 按 要 求 设 置 可 调 底 座 , 每 处 扣 1 分 未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纵 、 横 向 扫 地 杆 , 扣 2 分 未采 取 排 水 措 施 , 扣 3 分 5 41 口 3.4.3 架体 稳 定 : 架体 与 建 筑 结 构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拉 结 , 每 处 扣 1 分 架 体 底 层 第 一 步 水 平 杆 处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连 墙 件 或 未 采 用 其 他 可 靠 措 施 固 定 , 每 处 扣 1 分 连墙 件 未 采 用 刚 性 杆 件 , 扣 3 分 未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竖 向 斜 杆 或 剪 刀 撑 , 扣 2 分 竖向斜杆两端未固定 在 纵 、 横 向 水 平 杆 与 立 杆 汇 交 的 盘 扣 结 点 处 , 每 处扣 1 分 斜杆 或 剪 刀 撑 未 沿 脚 手 架 高 度 连 续 设 置 或 角 度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2 分 5 42 口 3.4.4 杆件 设 置 : 架体 立 杆 间 距 、 水 平 杆 步 距 超 过 设 计 或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未 按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设 计 的 步 距 在 立 杆 连 接 插 盘 处 设 置 纵 、 横 向 水 平 杆 , 每 处 扣 1 分 双 排 脚 手 架 的 每 步 水 平 杆 , 当 无 挂 扣 钢 脚 手 板 时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水 平 斜 杆 , 扣 2 分 4 43 口 3.4.5 脚手 板 : 脚手 板 不 满 铺 或 铺 设 不 牢 、 不 稳 , 扣 2 分 脚手 板 规 格 或 材 质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2 分 采 用 挂 扣 式 钢 脚 手 板 时 挂 钩 未 挂 扣 在 水 平 杆 上 或 挂 钩 未 处 于 锁 住 状 态 , 每 处 扣 1 分 4 一 2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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