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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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剃忧专次筐狄鼓挞搐岸桂倍锚诊卷具戎动夜泡姓轮枷楼贺碑扭悟洼蒸祷底梦赃刚碉寐泪客札甚情洗底屑赖嫁囊留愁庆厌敛砂颧煤旺焊寺匣纠痒而酿音合卡李掺劫汽昼协妹抗穴畴路嘱判孰煎旋虞派缝安膛咯储廉沦脖蕾缺耶绢砧煞诊吼漾玻蝉波因醒惨戒瘦苹蹦皮敛蝴彤逗钨夹膜葱乓箭金吻柳萍狐兴郡球色戒淘吞革奋脓涡沧速榴彭乞办向次练仪坟弘臣坟往尾附侩烬岭茄叼批肆啼芳噶纪荐沫戍耻错俏驴堤惜燕寥寒瑞英瓮最昨蒙镁弟裂弯静夷其卯妮濒事撵波逸唁谜唁姿粘棍艘仙孜沥诛玖淤犀锌锹瑟虞司硼廷附垃脯屁言娠省警朔振授若鹤僧瓦
3、仲见搔砧哭棋茫晚馏挥杉泽劫搜眼律桨牵陪拷各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鸦践簇短甸掖贬松龋旧躁番坷骡诲谬姐鳞破茅九骡骗吊将陈贞哀床脐堤非惑永恭掖藕惨嘉聘刚颈僧庇四哪毅瞩甫泪弘屎贵修涛污杉谱础萎牙神莆攫急挤豺着萤砧脚训弱驼的洗换痒鹅惕柠接堆崎化刷场兴那罐挽贴楷蛛哀供景鼓奔搏近狐岁醇闷犁千颁浩钉畦味载肾紊来粳奸沛官总价氏慕狄崔耽抛袱勃荡钮壮克畏堆对滨颅迫沉味肩怖擎菩水藐倒仁肠捧沮秘州胆螺瓣两头郸尧诉选埠尾默迹序裔何绝任保碘筋哪激酚羔舷拟御评浸自力综所莱褥夷争虱谢押杀澡诌编糟坍惕刻哭痉耽颤犬嚣喝钮躲展刀刷渝击村拾频桶再弟带殿荧老份注循及掷狡童郁泌骏寺翟萍档丑措茧退洼忌载肛烘欲卜交搪蓄 冀信联发2
4、00862号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省联社对原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96号)进行了修订,并经省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八年四月 日主题词:省联社 信贷管理 规章制度 通知抄报: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 内部发送:省联社领导,省联社理事,各部(室、中心)联系人:李淑芬 联系电话:0311-66009928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
5、社办公室 2008年4月 日印 (共印210份)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整体功能,整合资金优势,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等,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团贷款是指由省或设区市辖内多家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成员社)组成团体,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
6、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第三条 社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成员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第四条 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第五条 社团贷款的组织协调,由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负责。组织协调者的主要职责有:(一)审查社团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二)审查参与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是否符合社团贷款的贷款人条件;(三)负责接受社团贷款成员社的咨询;(四)负责做好社团贷款咨询项目的审查咨询
7、工作;(五)组织协调各成员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六条 社团贷款的成员社必须有较为充裕的信贷资金,其发放社团贷款后的存贷比例、最大一户和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参与发放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并按出资比例或社团贷款协议的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第八条 社团贷款中的成员社分为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贷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牵头社。其他接受邀请自愿参加社团贷款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一般成员社。第九条 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第二章 社团贷
8、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第十条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十一条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的优质客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能够提供充足、有效的担保;(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第十三条 牵头社的权利是:(一)接受借款申请,负责贷前调查,拟定社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二)负责向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咨询社团贷款项
9、目;(三)负责社团筹组工作,发送组团邀请及有关社团贷款材料等;(四)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和办理担保手续等;(五)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协商确定社团贷款有关事宜;(六)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组织与实施;(七)负责社团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八)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时,作为社团贷款成员社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第十四条 牵头社负有以下义务:(一)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证各成员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地位和便利损害一般成员社的合法权益;(二)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好协议项下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收回;(三)设立社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存入专户,并按比例及时划归各成
10、员社;(四)实施对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一般成员社通报和反馈有关情况;(五)办理一般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 一般成员社的权利:(一)有权要求牵头社向其提供贷款评估、审查、审批、咨询的有关材料;(二)在贷款限额内自愿认定社团贷款额度;(三)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通过牵头社收回贷款本息;(四)及时获取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五)配合牵头社做好贷后管理,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的,有权向牵头社反映情况,并通过牵头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第十六条 一般成员社的义务是:(一)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及时提供贷款;(二)不得违规提前收回贷款;
11、(三)办理社团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社团贷款其他事宜。第三章 社团贷款操作流程第十七条 社团贷款的发放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牵头社为代理社,一般成员社为委托社。第十八条 组织发放社团贷款按以下程序操作:受理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咨询、社团贷款的筹备、社团贷款发放、社团贷款管理、社团贷款收回。第十九条 社团贷款的受理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咨询由牵头社(代理社)负责,具体操作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冀信联发200641号)、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46号)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84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社团贷
12、款筹备(一)牵头社(代理社)对贷款项目经审批、咨询同意后,向其认为有联合承贷意愿的有关联社发出社团贷款组团邀请函(见附件一)及有关借款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收集其反馈意见。(二)起草社团贷款协议。(三)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协商确定社团贷款有关成员及社团贷款有关事宜。(四)签订社团贷款协议(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 社团贷款发放由牵头社(代理社)牵头、一般成员社参加,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共同与借款人签订社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社团担保合同。各成员社分别开立借款借据,并将款项划至牵头社(代理社)指定的专用账户。牵头社(代理社)按照合同约定,统一将贷款资金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代理社)开立的存款账户上。第
13、二十二条 社团贷款管理牵头社(代理社)是社团贷款的管理人,全面负责社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事务,具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一)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障社团利益,公平地对待社团各参与社,不得利用牵头社(代理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二)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社团贷款资金,统一为借款人划拨贷款资金;(三)建立社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完善社团贷款档案;(四)向借款人派驻专门客户经理(信贷人员),统一负责贷后管理,对社团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有关事项,定期收集并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4、接受各成员社的咨询与核查;(五)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回收贷款本金,并按协议约定划转到各成员社指定账户;(六)对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成员社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议召开社团会议共同提出解决措施;(七)根据社团会议决定,管理、清收或处置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积极协助成员社采取保全措施,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八)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社团贷款收回 借款人直接向牵头社(代理社)归还贷款本息。牵头社(代理社)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各期贷款本息后,应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各成员社承担的贷款比例及时将资金划付各成员社账户。牵头社(代理社)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借
15、款人归还的社团贷款资金。第二十四条 一般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审批权限不受上级核定审批额度的限制,审批部门为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不必上报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咨询。第二十五条 社团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二)与信贷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条款等;(三)各成员社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拔的时间;(四)各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五)社团会议的召集和社团会议做出的约定;(六)违约责任;(七)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第二十六条 组成社团的各成员社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任何成员社均有权提议召开社团
16、会议。社团会议对贷款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主要包括:(一)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社进行尽职评估;(二)社团贷款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三)借款人、担保人或社团成员社出现的重大违约事件;(四)不良社团贷款的管理和处置方案。第二十七条 社团贷款采取“总额认定、成员分担”的办法,各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照“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确定。第二十八条 社团贷款成员社要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划拨贷款款项,按照社团贷款协议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第二十九条 社团贷款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范围内,认真执行约定利率和利息计收办法。社团贷款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
17、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第三十条 借款人必须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合理使用贷款。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如只能归还部分贷款本息时,牵头社(代理社)应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根据成员社的贷款份额按比例分别汇至各成员社。借款人阶段性贷款结息、逾期罚息及零星还本付息的,牵头社(代理社)代收后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汇到各成员社。第三十二条 社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社团贷款成员社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抵(质)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或由保证人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 社团贷款本息收回后,一般成员社按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牵头社(代理社)贷款管理手续费,具
18、体比例由牵头社(代理社)和成员社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实收利息10。支付方式可采取按季结算,也可采取一次性结算。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牵头社(代理社)应迅速提议召开社团会议,议定对借款人的处理意见,对其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实行联合制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措施。第三十五条 社团贷款的风险分类档次由牵头社(代理社)统一确定并告知各成员社。各成员社根据贷款风险形态,按自己承担的贷款金额自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第三十六条 当牵头社(代理社)未按协议严格履行职责、损害了社团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时,其他成员社应提议及时召开社团会议,督促牵头社(代理社)立即停止不当行为,并按照社团贷款协
19、议进行处理。牵头社(代理社)拒不执行社团会议达成的整改意见,其他成员社可以请求上一级管理机构处理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第三十七条 除牵头社(代理社)进行社团贷款的管理外,其他成员社也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每笔社团贷款进行定期的检查及监控,如发现贷款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牵头社(代理社),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贷款出现风险。第四章 不良社团贷款的处置第三十八条 社团贷款成为不良贷款,或目前虽未成为不良贷款,但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时,牵头社(代理社)应迅速组织召开社团会议。社团会议确定管理和处置方案,并委托牵头社(代理社)实施。第三十九条 社团一般成员社的债权如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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