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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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 (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 社团贷款的组织协调,由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负责。 组织协调者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查社团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二)审查参与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是否符合社团贷款的贷款人条件; (三)负责接受社团贷款成员社的咨询; (四)负责做好社团贷款咨询项目的审查咨询工作; (五)组织协调各成员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社团贷款的成员社必须有较为充裕的信贷资金,其发放社团贷款后的存贷比例、最大一户和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参与发放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并按出资比例或社团贷款协议的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第八条 社团贷款中的成员社分为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贷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牵头社。其他接受邀请自愿参加社团贷款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一般成员社。 第九条 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二章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 第十条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的优质客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能够提供充足、有效的担保;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 第十三条 牵头社的权利是: (一)接受借款申请,负责贷前调查,拟定社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 (二)负责向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咨询社团贷款项目; (三)负责社团筹组工作,发送组团邀请及有关社团贷款材料等; (四)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和办理担保手续等; (五)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协商确定社团贷款有关事宜; (六)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组织与实施; (七)负责社团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时,作为社团贷款成员社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第十四条 牵头社负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证各成员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地位和便利损害一般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好协议项下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收回; (三)设立社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存入专户,并按比例及时划归各成员社; (四)实施对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一般成员社通报和反馈有关情况; (五)办理一般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一般成员社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牵头社向其提供贷款评估、审查、审批、咨询的有关材料; (二)在贷款限额内自愿认定社团贷款额度; (三)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通过牵头社收回贷款本息; (四)及时获取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五)配合牵头社做好贷后管理,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的,有权向牵头社反映情况,并通过牵头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一般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及时提供贷款; (二)不得违规提前收回贷款; (三)办理社团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社团贷款其他事宜。 第三章 社团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社团贷款的发放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牵头社为代理社,一般成员社为委托社。 第十八条 组织发放社团贷款按以下程序操作:受理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咨询、社团贷款的筹备、社团贷款发放、社团贷款管理、社团贷款收回。 第十九条 社团贷款的受理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咨询由牵头社(代理社)负责,具体操作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冀信联发[2006]41号)、《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46号)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84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社团贷款筹备 (一)牵头社(代理社)对贷款项目经审批、咨询同意后,向其认为有联合承贷意愿的有关联社发出社团贷款组团邀请函(见附件一)及有关借款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收集其反馈意见。 (二)起草社团贷款协议。 (三)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协商确定社团贷款有关成员及社团贷款有关事宜。 (四)签订社团贷款协议(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 社团贷款发放 由牵头社(代理社)牵头、一般成员社参加,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共同与借款人签订社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社团担保合同。各成员社分别开立借款借据,并将款项划至牵头社(代理社)指定的专用账户。牵头社(代理社)按照合同约定,统一将贷款资金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代理社)开立的存款账户上。 第二十二条 社团贷款管理 牵头社(代理社)是社团贷款的管理人,全面负责社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事务,具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障社团利益,公平地对待社团各参与社,不得利用牵头社(代理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二)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社团贷款资金,统一为借款人划拨贷款资金; (三)建立社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完善社团贷款档案; (四)向借款人派驻专门客户经理(信贷人员),统一负责贷后管理,对社团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有关事项,定期收集并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各成员社的咨询与核查; (五)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回收贷款本金,并按协议约定划转到各成员社指定账户; (六)对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成员社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议召开社团会议共同提出解决措施; (七)根据社团会议决定,管理、清收或处置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积极协助成员社采取保全措施,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八)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贷款收回 借款人直接向牵头社(代理社)归还贷款本息。牵头社(代理社)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各期贷款本息后,应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各成员社承担的贷款比例及时将资金划付各成员社账户。牵头社(代理社)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借款人归还的社团贷款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一般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审批权限不受上级核定审批额度的限制,审批部门为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不必上报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咨询。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二)与信贷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条款等; (三)各成员社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拔的时间; (四)各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五)社团会议的召集和社团会议做出的约定; (六)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 组成社团的各成员社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任何成员社均有权提议召开社团会议。社团会议对贷款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主要包括: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社进行尽职评估; (二)社团贷款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 (三)借款人、担保人或社团成员社出现的重大违约事件; (四)不良社团贷款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贷款采取“总额认定、成员分担”的办法,各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照“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贷款成员社要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划拨贷款款项,按照社团贷款协议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贷款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范围内,认真执行约定利率和利息计收办法。社团贷款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三十条 借款人必须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合理使用贷款。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如只能归还部分贷款本息时,牵头社(代理社)应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根据成员社的贷款份额按比例分别汇至各成员社。借款人阶段性贷款结息、逾期罚息及零星还本付息的,牵头社(代理社)代收后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汇到各成员社。 第三十二条 社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社团贷款成员社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抵(质)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或由保证人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团贷款本息收回后,一般成员社按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牵头社(代理社)贷款管理手续费,具体比例由牵头社(代理社)和成员社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实收利息10%。支付方式可采取按季结算,也可采取一次性结算。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牵头社(代理社)应迅速提议召开社团会议,议定对借款人的处理意见,对其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实行联合制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社团贷款的风险分类档次由牵头社(代理社)统一确定并告知各成员社。各成员社根据贷款风险形态,按自己承担的贷款金额自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三十六条 当牵头社(代理社)未按协议严格履行职责、损害了社团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时,其他成员社应提议及时召开社团会议,督促牵头社(代理社)立即停止不当行为,并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进行处理。牵头社(代理社)拒不执行社团会议达成的整改意见,其他成员社可以请求上一级管理机构处理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三十七条 除牵头社(代理社)进行社团贷款的管理外,其他成员社也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每笔社团贷款进行定期的检查及监控,如发现贷款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牵头社(代理社),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贷款出现风险。 第四章 不良社团贷款的处置 第三十八条 社团贷款成为不良贷款,或目前虽未成为不良贷款,但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时,牵头社(代理社)应迅速组织召开社团会议。社团会议确定管理和处置方案,并委托牵头社(代理社)实施。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一般成员社的债权如到期无法得到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清偿,应首先通过牵头社(代理社)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除非得到牵头社(代理社)授权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 第四十条 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被宣布破产并被清算,各成员社按债权比例受偿。 第四十一条 当借款人逾期还本付息时,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欠贷款本息的,各成员社按其在社团贷款中所占比例受偿。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牵头社(代理社)负责召开社团会议对其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该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担保人。 第四十三条 各成员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一)成员社签署社团贷款协议后,未按协议规定划拨款项; (二)成员社违规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成员社其他违反《贷款通则》、社团贷款协议、《借款合同》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牵头社(代理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一)收到一般成员社划来贷款款项不及时转到借款人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归还社团贷款本息,而牵头社(代理社)未按规定及时划付给一般成员社; (三)发现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不及时提出警告或采取措施; (四)对到、逾期贷款不按时发出到期通知书、催收通知书; (五)出现不利于贷款安全收回的异常情况,未及时通报一般成员社; (六)牵头社(代理社)违反社团贷款协议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于牵头社(代理社)违反本办法的,作为协调者的上级组织可协同其他成员社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全辖通报; (三)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比例由成员社约定); (四)责令限期整改;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社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六条 社团贷款收费是指社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社团贷款收费应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社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八条 社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社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社团贷款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社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社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社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九条 社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 第五十条 牵头社(代理社)不得向社团贷款成员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借筹组社团贷款向社团贷款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96号)同时作废。 附件一: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组团邀请函 县(市、区)联社(行): 兹有 (单位)向我联社(行)提出贷款申请,申请金额 万元。根据我联社(行)实际情况,拟以社团贷款方式进行,初步定于 年 月 日召开社团贷款筹组会,特向贵联社(行)发出组团缴请。 此致! 邀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协议 ( )协字 第 号 牵头社(代理社): 成员社: (1): (2): (3): (4): (5): (6): (7): (8): (9): (10): 根据借款人借款申请要求,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协议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协议条文另有约定,协议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成员社(含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应一般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会议;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一般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收回、管理,且借款人在该社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其也为一般成员社的“代理社”。 1.4“一般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 1.5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6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本合同贷款总额的比例; 1.7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 第二条 承诺贷款总额、成员社承诺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期限。 2.1贷款人同意向 (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 2.2 社团贷款以 作为担保,贷款用途为 ,还款方式为 ; 2.3 社团贷款期限为 个月,贷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 2.4 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贷款人承诺金额如下: 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第三条 社团会议: 3.1 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3.2 牵头社和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才能召开; 3.3 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3.4 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并由牵头社负责采取措施; 3.5 前期贷款筹集时社团会议通过决议,必须由全体成员社一致同意方为通过;后期贷款管理时社团会议通过决议,由全体成员社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3.6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社团贷款的展期必须经过社团会议同意,并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借款才能办理展期; 3.7 各贷款人之间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第四条 牵头社的权利和义务: 4.1 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8]62号)规定,接受借款申请,负责本协议约定贷款项目的贷前调查,认定社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 4.2 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46号)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84号)的规定,负责社团贷款的审批和上报咨询; 4.3发送组团邀请及有关社团贷款材料,组织召开或者应一般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4.4 负责登记社团贷款发放、收回、结息情况; 4.5 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时,作为社团贷款成员社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4.6 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按 (月/季/年)向社团贷款一般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维护社团贷款各成员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4.7 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将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档案提交社团贷款会议,共同协商解决社团贷款的有关事宜; 4.8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根据本协议规定和社团贷款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4.9 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及时归还成员社。如归还部分社团贷款时,牵头社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4.10 在本次社团贷款的本息收回以后,牵头社按实收利息的 %向成员社收取贷款管理手续费; 4.11 负责社团贷款的风险分类,并告知各成员; 4.12 办理其他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一般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5.1了解社团贷款项目,在贷款限额内自愿认定社团贷款额度,按照贷款承担比例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5.2授权牵头社根据《社团借款合同》的约定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其行为对各一般成员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一般成员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社团借款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5.3 一般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 5.4 成员社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2.3条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 5.5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共同与借款人签订社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社团担保合同。各成员社在合同生效后,分别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并将款项划至借款人在牵头社(代理社)的专用账户上。 5.6在本次社团贷款的本息收回以后,一般成员社应向牵头社支付贷款管理手续费,支付比例为实收利息的 %; 5.7配合牵头社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的,及时向牵头社反映情况,并通过牵头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六条 费用和利息的分配。 6.1 社团贷款收取的相关费用,由牵头社先行向借款人收取,然后按照成员社贷款承担比例拨付给成员社; 6.2 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6.3 贷款利息按照成员社承担贷款比例分配。 第七条 不良社团贷款的处置。 7.1 社团贷款如形成不良贷款,牵头社应迅速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商定处置方案,并委托牵头社具体实施; 7.2 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债权不能按期得到清偿,各一般成员社除非受牵头社的委托,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 7.3 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被宣布破产并清算,各成员社按债权比例受偿; 7.4 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时,归还款项不足清偿贷款的,各成员社按其在社团贷款中所占比例受偿; 7.5 牵头社未按照社团贷款协议履行职责,损害成员社利益的或导致社团贷款形成不良的,牵头社或一般成员社应及时报告上级协调组织机构,制定出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改。 如经上级协调组织机构协调不成时,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8.1 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全体成员社可另行约定成文,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一式 份,全体成员社各执一份。 牵头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般成员社(盖章): 一般成员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般成员社(盖章): 一般成员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般成员社(盖章): 一般成员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般成员社(盖章): 一般成员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般成员社(盖章): 一般成员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社团借款合同 ( )农信借社团字〔 〕第 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以下简称乙方): 牵头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 贷款转存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种: (一)固定利率,即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三)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 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二、罚息利率 (一)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五、结息 (一)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一)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三)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四)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六)其他条件: 。 二、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一)用款计划如下: 1. 年 月 日 金额 ; 2. 年 月 日 金额 ; 3. 年 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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