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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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6、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7、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8、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9、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10、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11、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12、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中段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提升运输系统图; ——风、水管网系统图; ——充填系统图; ——井下通讯系统图; ——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图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 ——矿石运输线路;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13、矿山企业应按照GBll651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14、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露天或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人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 15、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应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应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 16、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17、矿山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18、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19、竖井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应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应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不应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20、竖井施工时,应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应不小于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若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悬吊安全梯,则不必设手动绞车。 2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 ——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 22、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上罐前,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经处理后方准作业; ——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不超过原直径的10%; ——吊罐应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 ——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应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应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不应从吊罐上往下投掷工具或材料; ——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O.5%; ——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 ——检修吊罐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应加强上部巷道的通风和警戒。 23、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 ——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扒钉固定; ——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间应架设撑柱; ——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 ——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 ——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24、喷锚支护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GB50086的规定; ——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形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砂浆锚杆的眼孔应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锚杆的托板应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应将喷枪口朝下,不应朝向人员; ——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应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应预先做好防水工作; ——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 25、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26、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司施工。 27、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28、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29、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30、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31、溜矿井不应放空。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人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 32、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33、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 34、采用电耙绞车出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有良好照明; ——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 ——电耙运行时,耙道内或尾部不应有人; ——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 ——电耙运行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 ——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35、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 36、维修线路时,应在工作地点前后不少于80m处设置临时信号,维修结束应予撤除。 37、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5m;在曲线段内应不超过3m; ——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O.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O.2m: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O.2m; ——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 38、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39、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中段(水平)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 40、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 41、罐道钢丝绳应有20~30m备用长度;罐道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及时串动和转动罐道钢丝绳。 42、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应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提升机司机应弄清信号用途,方可开车。 43、盘式制动器的闸瓦与制动盘的接触面积,应大于制动盘面积的60%;应经常检查调整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保持在1mm左右,且应不大于2mm。液压离合器的油缸不应漏油。盘式制动器的闸盘上不应有油污,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油污应及时停车处理。 44、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O.5%。 45、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0%。 46、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 47、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Omin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一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主扇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48、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O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O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49、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50、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工作面10m内的巷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应每季至少清洗一次。 51、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高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0kV; ——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140V;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 ——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38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550V。 52、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视其作业要求而定。 53、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o.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o.5m。 54、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55、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 56、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之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57、矿山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人矿工人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胸透、听力测定、血液化验等指标):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拍照胸大片;不适合从事矿山、井下作业者不应录用。 58、对职工的健康检查,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二、《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2条) 1、为了使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加快施工速度,降低工程成本,缩短矿井建设周期,促进矿山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2、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 3、井巷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审查矿井地质资料,检查钻孔资料,并绘制井巷工程地质剖面预测图; (2)完成设计图纸会审,进行设计交底;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设计或作业规程; (4)完成施工设施及设备的安装; (5)立井、斜井、平硐开工前,尚应完成下列工作: a、场地的测量、基桩埋设、场地平整及障碍物拆迁; b、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给排水、输变电、通讯、防火、防洪、防涝工程和必要的生活辅助设施; c、立井的锁口,斜井、平硐的明槽及井口掘砌。 4、在检查钻孔穿过的岩层中,每层应采取一个样品,进行物理力学性能测定。当岩层成分变化大,层厚超过5m时,应适当增加取样数目。对于可采矿层,其顶板和底板应单独取样。 5、检查钻孔钻进结束后,除施工过程中尚需利用的钻孔外,应采用水泥砂浆严密封堵,其抗压强度不应低于10MPa。封孔前应清除孔壁和孔底的岩粉,并根据钻孔内的水质和水温选择封孔材料。封孔后应设立永久性的标志。 6、井巷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设计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井筒、马头门、主要硐室,以及工程结构比较复杂,需采用特殊施工技术或新工艺施工的工程,编制施工设计; (3)井筒延深时必须设置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的保护设施,保护设施采用人工保护盘,也可采用保护岩柱。但在松软岩层或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宜采用保护岩柱。 7、巷道的施工,应一次成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需支护的巷道,掘进工作面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应根据围岩情况和使用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40m; (2)水沟应与永久支护同时完成; (3)平巷的永久轨道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但铺设道碴的时间可根据现场条件决定; (4)倾斜巷道永久轨道应在交付使用前,一次铺设。 注:地质、施工条件特别复杂的,或需要多次支护的巷道例外。 (5)平巷中的风筒,宜设放水咀。 8、巷道临时停工时,临时支护应紧跟工作面,并详细检查巷道的所有支护,确保复工时不致冒落。停工时间超过3个月,或虽不超过3个月,但水大或岩石易于风化时,应将全部已掘进巷道的永久支护做好。 9、设有架线、管路、电缆等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拉线钩、挂钩、托梁等,应在支护施工的同时安设好或预留孔洞。预埋螺栓的外露螺纹,应采取保护措施,所有外露的金属构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2)管座必须按中线和腰线施工,倾角大于25°的倾斜巷道,管座底面应低于巷道实底以下150mm,必要时底部应增加锚杆。 10、永久支护应按设计规定施工。临时支护的形式、不支护段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1、锚杆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设计要求并结合现场情况,定出锚杆的孔位; (2)锚杆的孔深和孔径应与锚杆类型、长度、直径相匹配,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孔内的积水及岩粉应吹洗干净; (4)锚杆的杆体使用前应平直、除锈、除油; (5)锚杆尾端的托板应紧贴壁面,未接触部位必须楔紧,锚杆体露出岩面的长度不应大于喷混凝土的厚度; (6)锚杆必须做抗拔力试验,其检验评定方法按附录五的有关规定执行。 12、巷道竣工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1)标高、坡度和方向、起点、终点和连接点的坐标位置; (2)中线和腰线及其偏差; (3)永久支护规格质量; (4)水沟的坡度、断面和水流畅通情况。 13、巷道起点的标高与设计规定相差不应超过100mm。 14、水沟深度和宽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0mm,其上沿的高度允许偏差,应为±20mm。水沟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局部允许偏差,应为±1‰,并保证水流畅通。水沟盖板应齐全、平整稳固。 15、巷道底板应平整,局部凸凹深度不应超过设计规定100mm。巷道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其局部允许偏差应为±1‰。 16、天井、溜井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岩层中,避开破碎带、断层、褶皱、溶洞及节理裂隙发育地带。 17、天井、溜井采用吊罐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绳孔的偏斜率:有提升装置的天井,不得大于0.5%;其余的天井、溜井不得大于1.5%。当天井、溜井的段高超过60m时,应增加1个辅助孔。绳孔直径比绳头连接器直径,应大30~40mm,辅助孔直径不宜小于100mm; (2)吊罐的升降,必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系。绞车房和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放在吊罐内; (3)掏槽孔应平行于绳孔,可采用螺旋掏槽。严格控制炮孔的深度,全部炮孔底应在同一个水平面上; (4)当天井、溜井掘至距上水平7m时,每次放炮后必须准确测量剩余岩柱的厚度,贯通的厚度不应小于2m。当围岩条件较差时,贯通的厚度不应小于5m; (6)吊罐运行的速度,宜为6~10m/min。 18、井筒装备用的所有钢材、管材、金属构件等,应按设计要求作防腐处理。 19、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炮后15min内能把工作面的炮烟排出; (2)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4m3; (3)风速不得小于0.15m/s; (4)混合式通风系统的压入式扇风机,必须在炮烟全部排出工作面后方可停止运转。 20、多台扇风机并联或串联运行,应采用同型号的扇风机。 21、井下临时水泵房和水仓,宜利用永久硐室或巷道。临时水仓容量应能容纳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主要排水设备不宜少于2组。 22、空气压缩机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临时空气压缩机站,应设在用风负荷中心; (2)站址应选择在空气清洁、通风良好的地方,距矸石山、出风井、烟筒等产生尘埃和废气的地点不宜小于150m; (3)井下的临时空气压缩机站,应设在设备运输方便、空气流畅的进风巷道中; (4)各空气压缩机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6条) 1、 安全标准化系统的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 ——安全投入、安全科技与工伤保险; ——检查; ——应急管理; ——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 ——绩效测量与评价。 2、安全标准化的创建过程包括:准备、策划、实施与运行、监督与评价、改进与提高。 3、安全标准化评定指标包括标准化得分、百万工时伤害率和百万工时死亡率。 4、根据安全标准化评定指标,将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为五个等级,其中五级最高。 标准化等级 标准化得分 百万工时伤害率 百万工时死亡率 五级 ≥95 ≤5 ≤0.5 四级 ≥80 ≤10 ≤1.0 三级 ≥65 ≤15 ≤1.5 二级 ≥55 ≤20 ≤2.0 一级 ≥45 ≤25 ≤2.5 百万工时伤害率表示企业在考评期内每百万工时因工伤事故造成的轻伤以上总人数,轻伤标准参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百万工时死亡率表示企业在考评期内每百万工时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总人数。 5、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标准化的评定,每三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发生死亡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评定。 6、企业内部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3条)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安全标准化系统由14个元素组成,这些元素又划分为若干子元素,每一子元素详细规定了若干个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与提高企业安全绩效,保障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人员和财产损害的风险,减小工作中断等高度相关的。 2、安全生产实际成效的评定采用了量化的相对指标,即百万工时伤害率及百万工时死亡率两个指标。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的评定工作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发生死亡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评定。 五、《爆破安全规程》(31条) 1、从事爆破设计、施工的企业应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对其人员和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爆破企业应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从事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双重资质。 3、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4、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设计、安全评估、施工和监理工作。 5、爆破企业、作业人员及其承担的重要爆破工程均应投购保险。 6、从事爆破施工的企业,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安全员、爆破员;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设立爆破器材库的,还应设有爆破器材库主任、保管员、押运员,并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贮存许可证”。 7、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8、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9、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10、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1、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打钻残孔。 12、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在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 13、在实施工爆破作业前,应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 ——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14、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扎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小于90°。 15、连接导爆索中间不应出现打结或打圈;交叉敷设时,应在两根交叉导爆索之间设置厚度不小于10cm 的木质垫块。 16、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17、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壶、蛇穴、药室进行检查。 18、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应禁止烟火;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19、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20、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m 以外可装220V 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 的照明器材。 21、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22、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23、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24、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25、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标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m 时,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 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应采取从上向下的座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仍未贯通,在下面钻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座炮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6、间距小于20m 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27、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 28、用爆破法处理溜井堵塞,不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溜井,应采用木杆或竹杆把炸药包送到堵头表面进行爆破震动处理。 29、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30、爆破器材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 高度的垫木; ——爆破器材的码放,宜有0.6m 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0.4m; ——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31、对新人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炸药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六、《电业安全工作规程》(14条) 1、 电气设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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