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工程量计算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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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0.0.1条 为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其工程量的计算,特制订本规则。 第0.0.2条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相配套,作为确定安装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基础。 第0.0.3条 安装工程量除依据《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 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0.0.4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t)。 5. 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m、kg小数点以后取两位,t小数点以后取三位,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台(套或件等)取整数。 第0.0.5条 计算工程量时,应按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微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第一章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一节 说 明 第1.1.1条 本册定额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划分定额项目。设备重量均以设备的铭牌重量为准;如无铭牌重量的,则以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所注的设备净重量为准。 第1.1.2条 计算设备重量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重量计算。 第二节 切削设备安装 第1.2.1条 金属切削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1.2.2条 气动踢木器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按单面和双面卸木选用定额项目。 第1.2.3条 带锯机保护罩制作与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按规格选用定额项目。 第三节 锻压设备安装 第1.3.1条 空气锤、模锻锤、自由锻锤及蒸汽锤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落锤重量(kg或t)选用定额项目: 第1.3.2条 锻造水压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水压机公称压力“t”选用定额项目。 第四节 铸造设备安装 第1.4.1条 抛丸清理室安装以”室”为计量单位,按室所含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计算设备重量时应包括抛丸机、迴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的总重量。 第1.4.2条 铸铁平台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按方形平台或铸梁式平台的安装方式 (安装在基础上或支架上)及安装时灌浆与不灌浆选用定额项目。 第五节 起重设备安装 第1.5.1条 起重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主钩的起重量“t”和跨距“m”选用定额项目。 第1.5.2条 双小车起重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小车的起重量“t”和跨距“m”选用定额项目。 第1.5.3条 双钩挂梁桥式起重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钩的起重量“t”和跨距“m”选用定额项目。 第1.5.4条 梁式起重机、臂行及旋臂起重机、电动葫芦及单轨小车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的起重量“t”和起重机的类型及名称选用定额项目。 第六节 起重机轨道安装 第1.6.1条 起重机轨道安装以单根轨道长度“m”为计量单位,按轨道的标准图号、型号、固定形式和纵、横向孔距、安装部位等来选用定额项目。 第1.6.2条 车挡制作按施工图示尺寸,以“t”为计量单位,按主材类型(钢板型、钢板型钢混合型)选用定额项目。车挡安装以“组”(每组4个)为计量单位,按每个车挡的单体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七节 输送设备安装 第1.7.1条 斗式提升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提升机型号及提升高度(m)选用定额项目。 第1.7.2条 刮板输送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输送长度(m)除以驱动装置组数(组)及槽宽(mm)选用定额项目。 第1.7.3条 板式(裙式)输送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链轮中心距(m)和链板宽度(mm)选用定额项目。 第1.7.4条 螺旋输送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公称直径(mm)和机身长度(m)选用定额项目。 第1.7.5条 悬挂式输送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驱动装置、转向装置、拉紧装置和重量(kg)选用定额项目。 第1.7.6条 链条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按链片式、链板式、链环式选用定额项目。 第1.7.7条 抓取器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试运转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1.7.8条 固定式胶带输送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mm)和输送长度(m)选用定额项目。 第1.7.9条 卸矿车及皮带秤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mm)选用定额项目。 第1.7.10条 皮带接头胶接以“个”为计量单位,按普通带和钢芯带以及带宽(mm)选用定额项目。 第1.7.11条 不带传动装置的辊道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按辊柱直径、辊道宽度和辊距选用定额项目。 第1.7.12条 链条传动辊道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1.7.13条 气动推杆辊道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辊道规格和行程选用定额项目。 第1.7.14条 气动辊道升降台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台面规格和行程选用定额项目。 第八节 电梯安装 第1.8.1条 电梯安装均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层、站数及运行速度选用定额项目。厅门按每层一门、轿厢门按每部一门为准,如需增减时,按增减厅门、轿厢门的相应定额项目计算;电梯提升高度,以每层4m以内为准,超过4m时,按增加提升高度相应定额计算。 第1.8.2条 电梯增减厅门、轿厢门以“个”为计量单位,按自动和小型杂物电梯选用定额项目,增加提升高度以“m”为计量单位,按每提升1m计算。 第1.8.3条 液压电梯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层、站数及顶升形式选用定额项目。 第1.8.4条 自动扶梯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安装形式(整体或解体)、扶手中心距(单人或双人),以及层高选用定额项目。 第1.8.5条 自动步行道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以每部长度(机头至机尾轮距)30m为准,超过或不足30m时,按增减长度相应定额计算。增减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按实际增减长度计算。 第1.8.6条 金属门套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按门框边宽选用定额项目。 第九节 风机、泵安装 第1.9.1条 风机、泵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在计算设备重量时,直联式风机和泵以本体及电动机、底座的总重量计算;非直联式的风机和泵以本体和底座的总重量计算,不包括电动机重量,但安装定额中已包括电动机安装。 第1.9.2条 深井泵的设备重量以本体、电动机、底座及设备扬水管的总重量计算。 第1.9.3条 DB型高硅铁离心泵以“台”为计单位,按设备型号选用定额项目。 第十节 压缩机安装 第1.10.1条 压缩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1.10.2条 同一底座的活塞式压缩机及机组的设备重量,按同一底座上的主机、电动机、仪表盘及附件、底座等的总重量计算。 第1.10.3条 非同一底座的活塞式压缩机、螺杆式压缩机、电机驱动离心式压缩机,不包括电动机等动力机械的重量。电动机应另执行电动机安装定额项目。 第1.10.4条 往复式D、M、H型对称平衡压缩机的设备重量,按主机、电动机及随主机到货的附属设备的总重量计算,但不包括附属设备的安装,附属设备的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1.10.5条 蒸汽驱动离心式压缩机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按底座、本体以及随机带来的附属设备、成品附属管道、安全罩、扶梯、走台等的总重量计算。 第十一节 工业炉设备安装 第1.11.1条 电弧炼钢炉、电阻炉、真空炉、高频及中频感应炉、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1.11.2条 无芯工频感应电炉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每一炉组按二台炉子考虑。 第1.11.3条 冲天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熔化率(t/h)选用定额项目。冲天炉的出渣轨道安装,可套用本分册定额第五章内“地坪面上安装轨道”的相应定额。 第1.11.4条 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在计算重量时,如为整体结构(炉体已组装并有内衬砌体),应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如为解体结构(炉体为金属结构件,需要现场组合安装,无内衬砌体)时,则不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 第1.11.5条 本章工业炉安装均不包括炉体内衬砌筑,对内衬部分可执行第四分册(炉窑砌筑工程》定额相应项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十二节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第1.12.1条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炉膛内径(m)和设备重量选用定额项目。 第1.12.2条 在安装煤气发生炉时,如其炉膛内径与定额规定相近、重量超过10%以上时,按下列公式求得重量差系数,按表1.1调整。 重量差系数=设备实际重量/定额设备重量 表1.1 定额调整系数 设备重量差系数(以内) 1.1 1.2 1.4 1.6 1.8 定额调整系数 1.0 1.1 1.2 1.3 1.4 第1.12.3条 洗涤塔、电气滤清器、竖管及附属设备安装以 “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选用定额项目。 第1.12.4条 煤气发生设备附属的其他容器构件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按单体重量在0.5t以内和大于0.5t选用定额项目。 第1.12.5条 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外径(m)组成节数选用定额项目。 第十三节 制冷设备安装 第1.13.1条 制冷机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及机组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1.13.2条 制冰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型号及重量选用定额项目。 第1.13.3条 冷风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面积及重量选用定额项目。 第1.13.4条 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空气分离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或蒸发面积(m2)及重量选用定额项目。 第1.13.5条 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容积(m2)和重量选用定额项目。 第1.13.6条 氨油分离器、氨液分离器、氨气过滤器、氨液过滤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直径(mm)和重量选用定额项目。 第1.13.7条 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3/h)选用定额项目。 第1.13.8条 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直径(mm)选用定额项目。 第1.13.9条 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每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选用定额项目。 第1.13.10条 制冷机组、制冰设备和冷风机的设备重量按同一底座上的主机、电动机、附属设备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第十四节 其他机械安装及设备灌浆 第1.14.1条 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型号及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2条 膨胀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3条 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组、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大型电机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 第1.14.4条 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5条 乙炔发生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规格(m3/h)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6条 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至: 第1.14.7条 水压机蓄水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8条 小型整体安装空气分馏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9条 解体组对安装空气分馏塔以“t”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10条 小型制氧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炉、加热器、储氧器及充氧台以“台” 为计量单位,干燥器和碱水拌和器以“组”为计量单位,纯化器以“套”为计量单 位,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11条 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kg”为计量单位,按金属构件单体重量(kg)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12条 设备减震台座安装以“座”为计量单位,按台座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13条 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为计量单位,按一台备灌浆体积(m3)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14条 座浆垫板安装以“墩”为计量单位,按垫板规格尺寸(mm)选用定额项目。 第二章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一节 变压器 第2.1.1条 变压器安装,按不同电压等级、不同容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1.2条 变压器通过试验,判定绝缘受潮时才需进行干燥,所以只有需要干燥的并确实进行干燥的变压器才能计取此项费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不必列项,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签证、干燥资料再计取此费用)按不同电压等级、不同容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1.3条 消弧线圈的干燥按同容量电力变压器干燥定额执行,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1.4条 变压器油过滤不论过滤多少次,直到过滤合格为止,以“t”为计量单位,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变压器安装定额未包括绝缘油的过滤,需要过滤时,可按制造厂提供的油量计算。 2. 油断路器及其他充油设备的绝缘油过滤,可按制造厂规定的充油量计算。 计算公式:油过滤数量(t)=设备油量(t)*(1+损耗率) 第2.1.5条 组合型成套箱式变电站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未包括基础槽钢、母线以下线的配置安装。 第二节 配电装置 第2.2.1条 断路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油浸电抗器、电力电容器及电容器柜的安装以“台(个)”为计量单位。 第2.2.2条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避雷器、干式电抗器的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每组按三相计算。 第2.2.3条 高压成套配电柜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未包括基础槽钢、母线及引下线的配置安装。(柜内的原配母线已包括) 第2.2.4条 配电设备安装的基座、支架、抱箍及延长轴、轴套、间隔板等,按施工图设计的需要量计算,执行第四章相应项目的定额或成品价。 第2.2.5条 绝缘油、六氟化硫气体、液压油等均按设备带来考虑,电气设备以外的加压设备和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2.2.6条 配电设备的端子板外部接线,应按本分册第四章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2.2.7条 设备安装用的地脚螺栓按土建预埋考虑,也不包括二次灌浆。 第三节 母线及绝缘子 第2.3.1条 支持绝缘子安装分别按电压等级,单孔、双孔、四孔固定,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3.2条 穿墙套管安装不分水平、垂直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3.3条 带型母线安装包括铜排、铝排,分别以不同截面和片数以“m/单相”为计量单位。 第2.3.4条 钢带型母线安装,按相同规格的铜母线定额执行,不作换算。 第2.3.5条 母线伸缩接头及铜过渡板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3.6条 硬母线配置安装预留长度按表2.1的规定计算。 表2.1 硬母线配置安装预留长度 单位:m/根 序号 项 目 预留长度 说明 l 带型母线终端 0.3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算起 2 带型母线与分支线连接 0.5 分支线预留 3 带型母线与设备连接 0.5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第2.3.7条 带型母线安装均不包括支持瓷瓶安装和钢构件配置安装,其工程量应分别按设计成品数量执行本分册相应定额项目。 第四节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 第2.4.1条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以上设备安装均未包括基础槽钢、角钢的制作安装,其工程量应按本分册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2.4.2条 铁构件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设计尺寸,按单件成品重量选用定额项目,以“kg”为计量单位。 第2.4.3条 网门、保护网制作安装,按网门或保护网设计图示的框外围尺寸,以“m2”为计量单位。 第2.4.4条 盘柜配线分不同规格,以“m”为计量单位。 第2.4.5条 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线预留长度按表2.2计算。 表2.2 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线预留长度 单位:m/根 序号 项 目 预留长度 说明 1 各种箱、柜、盘、板 高+宽 盘面尺寸 2 单独安装的铁壳开关、自动开关、刀开关、启动器、箱式电阻器、变阻器 0.3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3 继电器、控制开关、信号灯、按钮、熔断器等小电器 0.3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第2.4.6条 导线分流器适用于住宅楼层楼分线箱内主干线与分支线接头。当设计及验收有此要求时方可以主干线相应截面积选用相应定额,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4.7条 配电板(箱)制作按配电板图示外形尺寸以“m2”为计量单位。 第2.4.8条 焊(压)接线端子定额只适用于导线。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定额中已包括焊(压)接线端子,不得重复计算。 第2.4.9条 端子板外部接线按设备盘、箱、柜、台的外部接线图计算,以“个头”为计量单位。 第2.4.10条 盘、柜配线定额只适用于盘上小设备元件之间连接的少量现场配线,不适用于工厂的设备修、配、改。 第五节 蓄电池 第2.5.1条 铅酸蓄电池和碱性蓄电池安装,分别按容量大小以单体蓄电池“个”为计量单位,按施工图设计的数量计算工程量。定额内已包括了电解液的材料消耗,执行时不得调整。 第2.5.2条 免维护蓄电池安装以“组件”为计量单位,其具体计算如下例:某项工程设计一组蓄电池为220V/500A·h,由12V的组件18个组成,则应套用12V/500A·h的定额18组件。 第2.5.3条 蓄电池充放电按不同容量以“组”为计量单位。 第六节 电动机 第2.6.1条 电动机检查接线,按电机类别和功率大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6.2条 电机干燥定额系按一次所需的工、料、机消耗量考虑的,如需进行干燥,应在建设单位确认和签证后按实际干燥次数计算。 第2.6.3条 带有短线及插头的小型电机不能套用交流电机检查接线定额。 第2.6.4条 电机本体安装执行第一分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电机安装定额。 第七节 起重设备电气装置 第2.7.1条 起重机电气设备安装定额系按经过制造厂试验合格的成套起重机考虑。即操作室内的开关控制设备以及操作室至各电气设备的电气管路(除过桥管外)均按随机安装好考虑的。非成套供应的起重机,应按本分册的分部分项定额编制预算。 第2.7.2条 起重设备电气装置,按起重机主钩的起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7.3条 滑触线安装以“m/单相”为计量单位。 第2.7.4条 滑触线的附加长度和预留长度按表2.3规定计算。 表2.3 滑触线安装附加和预留长度 单位:m/根 序号 项 目 预留长度 说 明 1 圆钢、铜母线与设备连接 0.2 从设备接线端于接口起算 2 圆钢、铜滑触线终端 0.5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起算 3 角钢滑触线终端 1.0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起算 4 扁钢滑触线终端 1.3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起 5 扁钢母线分支 0.5 分支线预留 6 扁钢母线与设备连接 0.5 从设备接线端子接口起算 7 轻轨滑触线终端 0.8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起算 8 安全节能及其他滑触线终端 0.5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起算 第2.7.5条 滑触线的辅助母线安装,执行第十一章相应定额项目。 第八节 电缆 第2.8.1条 直埋电缆的挖、填土(土)石方,除特殊要求外,可按表2.4计算土方量。 表2.4 直埋电缆土方量表 项 目 电缆根数 1~2 每增一根 每米沟长挖方量m3/m 0.45 0.153 说明: ① 两根以内的电缆沟,系按上口宽度600mm,下口宽度400mm,深度900mm计算的常规土方量。(深度按规范的最低标准) ② 每增加一根电缆,其宽度增加170mm。 ③ 以上土方量系按埋深从自然地坪起算,如设计埋深超过900mm时,多挖的土方量另行计算。 第2.8.2条 电缆沟盖板揭、盖定额,按每揭或每盖一次以延长米计算。如又揭又盖,则按两次计算。 第2.8.3条 电缆保护管长度,除按设计规定长度计算外,遇有下列情况,应按以下规定增加保护管长度: ① 横穿道路,按路基宽度两端各加1m。 ② 垂直敷设时管口距地面加2m。 ③ 穿过建筑物外墙者,按基础外缘以外加1m。 ④ 穿过排水沟,按沟壁外缘以外加0.5m。 第2.8.4条 电缆保护管埋地敷设,其土方量:凡有施工图注明的,按施工图计算:无施工图的一般按沟深0.9m,沟宽按最外边的保护管两侧边缘各加0.3m 工作面计算。 第2.8.5条 电缆敷设按单根延长米计算。如:一个沟内(或架上)敷设三根各长100m的电缆,应按300m计算,以此类推。 第2.8.6条 电缆敷设长度应根据敷设路径的水平和垂直敷设长度,另按表2.5规定增加附加长度。 表2.5 电缆预留长度表 序号 项 目 预留长度(附加) 说 明 1 电缆敷设驰度、波形弯度、交叉 2.5% 按电缆全长计算 2 电缆进入建筑物 2.Om 规范规定最小值 3 电缆进入沟内或吊架时引上(下)预留 1.5m 规范规定最小值 4 变电所进线、出线 1.5m 规范规定最小值 5 电力电缆终端头 1.5m 检查余量最小值 6 电缆中间接头盒 两端各留2.Om 检查余量最小值 7 电缆进控制、保护屏及模拟盘等 高+宽 按盘面尺寸 8 高压开关柜及低压配电盘、箱 2.Om 盘下进出线 9 电缆至电动机 0.5m 从电机接线盒计算 10 厂用变压器 3.Om 从地坪起算 11 电缆绕过梁柱等增加长度 按实计算 按被绕物的断面情况计算增加长度 12 电梯电缆与电缆架固定点 每处0.5m 规范最小值 说明: ① 电缆附加及预留的长度是电缆敷设长度的组成部分,应计入电缆长度工程量以内。 ② 如电缆敷设后实量,应按实量值计算,不考虑预留长度。 ③ 实际敷设中,未按表三规定预留时,不应计算预留长度。 第2.8.7条 电缆终端头及中间头均以“个”为计量单位。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均按一根电缆有两个终端头、中间电缆头按实际情况计算。1KV以下截面积在10mm2以下的电缆不计算终端头制作安装。 第2.8.8条 电缆支、吊架及吊索: ① 电缆支架、吊架制作安装,按单件重量选用定额项目,以“kg”为计量单位,执行本分册第四章“铁构件制作安装”相应定额项目。 ② 吊电缆的钢索及拉紧装置,分别执行本分册第十一章相应定额项目。 第2.8.9条 钢索的计算长度以两端固定点的距离为准,不扣除拉紧装置所占的长度。 第九节 防雷及接地装置 第2.9.1条 接地极制作安装以“根”为计量单位,其长度按设计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每根长度按2.5m计算。不论现场加工或成品均不作换算。如设计有管帽时,另按加工件计算。 第2.9.2条 接地母线、避雷线敷设,按设计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其长度按施工图设计水平和垂直规定的长度以延长米计算另加3.9%的附加长度(包括转弯、上下波动、避绕障碍物、搭接头所占长度)。 第2.9.3条 接地跨接线安装以“处”为计量单位。适用于不需敷设接地线的金属物断联点,例如道轨、金属管道等。只有非电气设备或管道在要求接地时,方可套接地跨接线安装定额。如:管件跨接(防静电)利用法兰盘螺栓,钢轨利用鱼尾板固定螺栓。平行管道采用焊接,屋顶金属旗杆,采用焊接。高于屋顶排水铸铁管防雷,采用螺栓抱箍式接地,但定额本身未带螺栓。 第2.9.4条 避雷针的加工制作、安装,以“根”为计量单位,独立避雷针以“基”为计量单位。长度、高度、数量均按设计为准。避雷针、独立避雷针加工制作均执行“20kg以上铁构件制作”定额或按生产厂制作成品计算。 第2.9.5条 利用建筑物柱内主筋作接地引下线、利用圈梁内主筋作均压环安装以 “m”为计量单位,长度按设计需要以需焊接主筋的延长米计算。 第2.9.6条 引下线与桩基、圈梁内主筋与柱内主筋连接已综合在有关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工程量。 第2.9.7条 高层建筑物防侧击雷的钢、铝门窗接地,套用接地跨接线安装定额中“钢铝门窗接地”定额项目,数量按设计要求与均压环连接的金属门窗数计算。 第2.9.8条 建筑物屋顶的防雷接地装置执行“避雷带、网安装”相关定额。电缆支架的接地母线安装执行相应“接地母线敷设”定额项目。 第2.9、9条 利用主筋引下(机械连接)是指建筑物柱内主筋土建施工采用机械连接后的跨接,长度按设计需要以需跨接主筋的延长米计算。 第2.9.10条 接地线沿建筑物明敷及避雷带、网安装均已包括了支持卡子的制作和安装。引下线的引下点一般应装置断接卡子及楼地面保护管,定额中已包括。 第十节 10KV以下架空线路 第2.10.1条 无底盘、卡盘的电杆坑,其挖方体积: V=0.8*0.8*h 式中:h—坑深(m)。 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表2.6计算电杆坑深。 表2.6 杆坑深度表 杆高(m) 7 8 9 10 11 12 13 15 埋深(m) 1.2 1.4 1.5 1.7 1.8 2.0 2.2 2.5 第2.10.2条 施工操作裕度按底拉盘底宽每边增加0.1m。 第2.10.3条 各类土质的放坡系数按表2.7计算。 表2.7 各类土质的放坡系数 土质 普通土、水坑 坚土 松砂石 泥水、流砂、岩石 放坡系数 1:0.3 1:0.25 1:0.2 不放坡 第2.10.4条 土方量计算公式: V=h/6 [ab+(a+a1)*(b+b1)+a1*bl] 式中:V—土(石)方体积(m); h—坑深(m); a(b)—坑底宽(m),a(b)=底拉盘底宽+2*每边操作裕度: al(b1)—坑口宽(m),al(b1)=a(b)+2*h*放坡系数。 第2.10.5条 杆坑土质按一个坑的主要土质而定,如一个坑大部分为普通土,少量为坚土,则该坑应全部按普通土计算。 第2.10.6条 底盘、卡盘、拉线盘按设计用量以“块”为计量单位。 第2.10.7条 拉线制作安装按施工图设计规定,分别不同形式以“组”为计量单位。定额按单根拉线考虑,若安装V型、Y型或双拼型拉线时,按2根计算。拉线长度按设计全根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表2.8计算。 表2.8 拉线长度表 单位:m/根 项 目 普通拉线 V(Y)形拉线 弓型拉线 杆 高 (m) 8 11.47 22.94 9.33 9 12.61 25.22 10.10 10 13.74 27.48 10.92 11 15.10 30.20 11.82 12 16.14 32.28 12.62 13 18.69 37.38 13.42 14 19.68 39.36 15.12 水平拉线 26.47 说明:水平拉线间距以15m为准,如实际间距每增大lm,则拉线长度相应增加lm。 第2.10.8条 导线架设,分别导线类型和不同截面以“m/单线”为计量单位。导线预留长度按表2.9的规定计算。 表2.9 导线长度预留长度表 单位:m/根 项目名称 长 度 高压 转角 2.5 分支、终端 2.0 低压 分支、终端 0.5 交叉、跳线、转角 1.5 与设备连线 0.5 进户线 2.5 导线长度按线路总长度和预留长度之和计算。计算主材费时应另增加规定的损耗率。 第2.10.9条 导线跨越架设,包括越线架的搭、拆和运输以及因跨越(障碍)施工难度增加而增加的工作量,以“处”为计量单位。每个跨越间距按50m以内考虑,大于50m而小于100m时按2处计算,以此类推。在计算架线工程量时,不扣除跨越档的长度。 第2.10.10条 杆上变配电设备安装按“台”或“组”为计量单位,定额内包括杆和钢支架及设备的安装工作,调试应另套本分册相应定额项目。 第十一节 配管配线 第2.11.1条 各种配管应区别不同敷设方式、敷设位置、管材材质、规格,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不扣除管路中间的接线箱(盒)、灯头盒、开关盒所占长度,但必须扣除配电箱、板、柜所占的长度。 第2.11.2条 定额中未包括钢索架设及拉紧装置、接线箱(盒)、支架的制作安装,其工程量应另行计算。 第2.11.3条 管内穿线的工程量,应区分照明线路和动力线路,按不同导线的截面,以单线“延长米”为计量单位。线路分支接头线的长度已综合考虑在定额中,不得另行计算。照明线路中的导线截面大于或等于6mm2以上时,应执行动力线路穿线相应项目。 第2.11.4条 绝缘子配线工程量,应区别绝缘子形式(针式、蝶式)、绝缘子配线位置(沿屋架、梁、柱、墙,跨屋架、梁、柱)、导线截面积,以线路“延长米”为计量单位。 第2.11.5条 塑料护套线敷设工程量,应区别导线截面、导线芯数(二芯、三芯)、敷设位置(管内、砖混凝土结构、沿钢索),以单根线路“延长米”为计量单位。 第2.11.6条 钢索架设工程量,应区别圆钢、钢索直径(Ø6、Ø9),按图示墙(柱)内缘距离,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不扣除拉紧装置所占长度。 第2.11.7条 母线拉紧装置及钢索拉紧装置制作安装工程量,应区别母线截面、花篮螺栓直径(12、16、18)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2.11.8条 车间带形母线安装工程量,应区别母线材质(铝、铜)、母线截面安装位置(沿屋架、梁、柱、墙,跨屋架、梁、柱)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 第2.11.9条 动力配管混凝土地面及砖墙刨沟工程量,应区别管子直径,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 第2.11.10条 接线箱安装工程量,应区别安装形式(明装、暗装)、接线箱半周长,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11.11条 接线盒安装工程量,应区别安装形式(明装、暗装、钢索上)以及接线盒类型,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11.12条 灯具、明、暗开关、插座、按钮等的预留线,已分别综合在相应定额内,不另行计算。配线进入开关箱、柜、板的预留线,按表2.10规定的长度,分别计入相应的工程量。 表2.10 配线进入箱、柜、板的预留线 (每一根线) 序号 项 目 预留长度 说 明 1 各种开关、柜、板 宽+高 盘面尺寸 2 单独安装(无箱、盘)的铁壳开关、闸刀开关、启动器、线槽进出线盒等 0.3m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3 由地面管子出口引至电动机接线箱 1.0m 从管口计算 4 电源与管内导线连接(管内穿线与软、硬母线接头) 1.5m 从管口计算 5 出户线 1.5m 从管口计算 第2.11.13条 人防穿墙管及过墙管,按每穿越一处为一根,以“根”为计量单位。 第十二节 照明器具安装 第2.12.1条 普通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灯具的种类、型号、规格以“套”为计量单位。普通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2.11。 第2.12.2条 吊式艺术装饰灯具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装饰物以及灯体直径、灯体半周长和灯体垂吊长度,以“套”为计量单位。灯体直径为装饰物的最大外缘直径;灯体半周长为矩形吸盘的半周长;垂吊长度为灯座底部到灯梢之间的总长度。 第2.12.3条 吸顶式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装饰物、吸盘的几何形状、灯体直径、灯体半周长和灯体垂吊长度,以“套”为计量单位。灯体直径为吸盘最大外缘直径;灯体半周长为矩形吸盘的半周长;吸顶式艺术装饰灯具的灯体垂吊长度为吸盘到灯梢之间的总长度。 第2.12.4条 荧光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和计量单位。 1. 组合荧光灯光带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安装形式、 灯管数量,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2. 内藏组合式灯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灯具组合形式, 以“套”为计量单位。 3. 发光棚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按发光棚内安装的荧光灯 具数以“套”为计量单位。 4. 立体广告灯箱、荧光灯光沿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以“套”为计量单位。 表2.11 普通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定额名称 灯 具 种 类 圆球吸顶灯 材质为玻璃的螺口、卡口圆球独立吸顶灯 半圆球吸顶灯 材质为玻璃的独立的半圆球吸顶灯、扁圆罩吸顶灯、平圆型吸顶灯 方型吸顶灯 材质为玻璃的独立的矩型罩吸顶灯、方型罩吸顶灯、大口方罩吸顶灯 软线吊灯 利用软线为垂吊材料、独立的,材质为玻璃、塑料、搪瓷,形状如碗伞、平盘灯罩组成的各式软线吊灯 吊链灯 利用吊链作辅助悬吊材料、独立的,材质为玻璃、塑料罩的各式吊链灯 防水吊灯 一般防水吊灯 一般弯脖灯 圆球弯脖灯、风雨壁灯 一般墙壁灯 各种材质的一般壁灯、镜前灯 软线吊灯头 一般吊灯头 声光控座灯头 一般声控、光控座灯头 座灯头 一般塑胶、瓷质座灯头 第2.12.5条 几何形状组合艺术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及灯具的不同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2.12.6条 标志、诱导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2.12.7条 水下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2.12.8条 点光源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不同灯具直径,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2.12.9条 草坪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2.12.10条 歌舞厅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只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灯具形式,分别以“套”、“台”、“m”为计量单位。 装饰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2.12 表2.12 装饰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定额名称 灯具种类(形式) 吊式艺术 装饰灯具 不同材质、不同灯体垂吊长度、不同灯体直径的蜡烛灯、挂片灯、串珠(穗)、串棒灯、吊杆式组合灯、玻璃罩(带装饰)灯 吸顶式艺术 装饰灯具 不同材质、不同灯体垂吊长度、不同灯体几何形状的串珠(穗)、串棒灯、挂片、挂碗、挂吊蝶灯、玻璃(带装饰)灯 荧光艺术装饰灯具 不同安装形式、不同灯管数量的组合荧光灯光带,不同几何组合形式的内藏组合式灯,不同几何尺寸、不同灯具形式的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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