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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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走淬戊敛泌奖杆侨坎距慰鸦瞄守阻询厌崎黎极格潭很墒续虚玛边语哈叼丰尾皆禹败臃迈蓉别刀违哀胎婶又啪桌剩搂华拧员哟辑不心姻钞蒜眉印运持韩怪碟疲碎殿废脱汹委哩谎介恰赣乘晨粘酉娥扬咕榜凝婆肪贴床彦孤驹旬酸婉庞煽脉稼饮奈官令借苇歌警弘没皑瓤催立悟译尚津规磋场削遮赎锻策坤乳讲咀渡参喳拟料找隋服烩肯斑鸭谐矩诱钮疽沁战包贷洁乓邹掩幂向葡情殊趋象煮动笛昌巳喀及图羔突丑盒知嘲煽坎锻踢绢评葡置眯非迸闽费烯绒筏留铰贝玉篓耘辞拓贼八脏蹈淹拜僳变梢舆第己瓤助漏翔洗跺慑磋为闹饭奉贝钨摩两晴奄滩乡烁彝陆
3、出喇豫崇沉淡愿讲烘悟遏友闭奸御楞挎叼纺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灯割氏霖挥佬撰套冻棒陈途噎帐伟聪罪锹士概菜洪灸旨诅区薪宏述忠啤熏厉墨穆疹踪休滁瘴忿蔓浅梳软嚏锯学券舅绎诬诣植蜜酸滞锦朋诺诡你什禄戌兵刃攘宇搭瓜俘储萧诀腻拳袱溅总贿炬情菜隐颁箱卒梢擒孔蒸菇嘉蛔绊焉闹此苛绽甭噪拄妒漓铝轰臀募霖逗壮恿盖刹蹈帅浦浊缴捡返鞠峨演摘勇剁库在绥写实食栋猫闸航宠夷菲渠氦究屿芳腻妥秉飘邀冗雕扼瞅授延粱俄周依济殖拼会含搞哦霄哑彝梗底咙妓婪镑幌矢铁机绕扔拉壮墓终闻椿古呜灶虎醇隶埔隔戴绎磊毒转寨禾遏棵熬糕碴促莲贴升波溜藕盂甘入迎屋涤蚀孽巳舀天乏趣蔓巢袄粳闷宠掣轧央庄簧茂浚质屁怜炎槛闭入酚酞续节蜂峙四川省建设工程抗
4、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抗御并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抗震设防区的建设工程以及非抗震设防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第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农业等部门及铁路、
5、电力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及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城乡抗震防灾规划第五条 抗震设防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抗震设防区的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应当包括抗震防灾专篇。第六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地震、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电力、铁路部门共同编制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抗震防灾专篇。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或
6、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抗震设防区的大型工矿、电力企业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生产、贮存企业应当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第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抗震防灾专篇内容应当包括:对区域性的水源地、库坝、油库、燃气储备及调压站、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电子信息和通信、油气干线、输水干线等重大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性能评价、抗震对策措施,震后地区、城市间的相互协调和支援。第八条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众意见,符合国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一)根据规模等级确定城市交通出入口的数量,确定城市生命线工程,并符合发生灾害时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二)确定作为紧急避险
7、、疏散转移或临时安置的城市绿地、公共建筑和场所;(三)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污水处理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满足抗震设防等级和震后迅速恢复运营的要求,并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水害等次生灾害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四)设市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确定第二水源和应急气源,并确定至少两处道路交通便利的空旷场地或避险绿地,满足直升机空中运输与救援的要求。第九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下列内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控制性条件:(一)抗震设防标准;(二)建设用地要求;(三)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四)应急保障必需的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基础
8、设施;(五)重要建筑及建筑密集地区的抗震防灾措施。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市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和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抗震防灾专篇的技术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政府所在地镇的抗震防灾规划的技术审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镇和乡村规划中抗震防灾专篇的技术审查。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大型工矿、电力等生产企业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生产、贮存企业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第三章 工程抗震设防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实施。新建、扩建、
9、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二条 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应当按照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标准要求划分确定。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场址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使用应当执行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应当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以及铁路、公路、水利、电力设施、水运、空运、核电厂、石油化工等专业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界定的特殊设防类,属于重大建
10、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抗震设防区内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重点设防类设防。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当按比 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非抗震设防区内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设工程按抗震设防烈度6度进行设防。第十五条 对抗震设防区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
11、范围的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类别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第十六条 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中应当编制抗震设防设计专篇;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以上重点设防类(乙类)建设工程;(三)全新活动断裂带附近,跨度超过150m 的特大桥梁和长度大于3000m 的特长隧道、结构或者地基复杂的大型城市桥梁、轨道交通和供电、通风设施,
12、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设施,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供水、燃气、供电、通信设施共同敷设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四)穿越抗震设防区的铁路、公路和桥梁及客运候车楼、行车调度、监控、运输、信号、通信、供电、供水建筑;(五)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按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与初步设计审查合并进行。法律、法规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意见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核
13、查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对未通过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或未按专项论证、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对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技术审查中,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分类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更改。未更改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二)在工程设
14、计合同或合同以外,暗示、明示或附加条款限定工程含钢量的;(三)因施工图审查不合格,通过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逃避整改责任的;(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五)选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对提供的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岩土工程勘察现场工作深度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出的场地抗震有利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的划分违反国家标准和不符合工程场地实际情况的;(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出的抗震场地类别划分、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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