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2009年版1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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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200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 水建管[2009]629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和行业管理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发布后,2000年2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同时废止,之前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是《标准文件》在水利水电工程应用上的补充和细化,上述文件应结合使用,二者相同条款号若内容不一致时,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 四、《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不加修改地引用。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五、“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六、“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进一步补充、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因素、标准。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正文之外的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七、“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八、“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是参考性的文本,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需要进行修改,但应注意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的衔接。 九、《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中须不加修改引用的内容,若确因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改动时,应按项目的隶属关系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十、《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十一、《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9年12月29日 本标准文件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文件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文件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文件主编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文件参编单位: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审定:孙继昌 孙献忠 骆 涛 韦志立 审核:曹克明 张宗亮 杜雷功 赵东晓 主编:陈纪伦 唐 涛 副主编:程向东 何建新 主要编写人员:赵美娟 钱瑶娟 何建新 李学前 徐 永 喻建清 吴荣民 陈中华 伍宛生 江瑞勇 韩 新 参加编写人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彦博 牛世予 王玉洁 王 宇 王远亮 王国进 王挽君 包银鸿 邓加林 刘大军 危贤光 吕联亚 孙 峰 孙彬蔚 孙鸿儒 成 银 江金章 宋兆光 宋崇能 张云生 张玉良 时雷鸣 李开运 李仕奇 李立年 李学前 李延芳 李治平 李 青 杨世源 杨 松 汪云祥 汪亚超 汪 洋 邱绍平 邹 青 闵家驹 陈大伟 陈 江 陈宏友 陈维栋 罗文强 姜中见 赵士正 赵花城 骆育真 倪大银 夏可风 席建国 徐蒯东 秦小桥 诸葛睿鉴 黄慧民 董 标 廖福流 管宪伟 潘秀云 魏寿松 编制说明 一、修订合同技术条款的目的 (1)2000年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下册“技术条款”》(GF-2000-0208)(以下简称原范本)实施10年来,已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广泛应用。它对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招标、工程合同管理以及施工质量控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不少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科研等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建设管理和施工实践过程中,对原范本有关内容提出了不少改进意见。因此,需要对原范本的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2)随着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科学技术进步、施工装备水平的提高、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我国很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和投入运行,积累了极其丰富的施工技术经验,提供了新的科学数据。再加上近几年来,原颁布的许多国家与行业标准及规程规范的修订再版,迫切需要更新原范本的技术条款内容,以适应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 (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以下简称新技术条款)将原范本技术条款第1章分解为“一般规定”、“施工临时设施”、“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四章。第1章“一般规定”除具体划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工作责任外,还详细说明发包人进行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工程验收程序和合同的计量支付规则;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说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建设施工临时设施的分工,以及施工临时设施的工作内容;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提出承包人应承担的施工安全责任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强调承包人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要求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第5~24章则按专业工程的施工顺序和不同的施工技术内容,以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各类建筑物的施工为基本目标,并按各专业工程技术独立成章的方式,根据国家与行业新颁布的标准及规程规范,修编各章的施工技术内容。 (4)施工招标文件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立的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制定招投标的工作规则,以及约定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而技术条款则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将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延伸为实物操作内容,通过指导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对技术标准的引用。新技术条款旨在指导工程项目编制好安全、经济的项目实物标准,通过合同约定的支付规则以及施工监理,以期有效地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技术条款在施工合同中的功能 (1)新技术条款不是技术标准,不能直接作为技术标准使用。新技术条款是编制者编写合同技术条款时参考使用的编制范例。新技术条款的主要作用是指导编制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编写出符合工程项目施工要求的合同技术条款。 (2)编入施工合同的技术条款是构成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合同条款划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而技术条款则是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工程施工中的具体工作内容,也是合同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等实物操作领域的具体延伸。技术条款是发包人委托监理人进行合同管理的实物标准,也是发包人和监理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进度、质量和费用控制的操作程序和方法。 (3)技术条款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和发包人进行合同支付的实物依据。投标人应按合同进度要求和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根据自身的施工能力和水平,参照相关定额,计算投标价。中标后,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的规定组织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则应根据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按计量和支付条款的约定支付。 (4)由于水利水电工程不同项目的建筑物差异较大,其特殊性远大于共性,建筑物结构的标准化程度不高,即使有了通用性的新技术条款,也仍需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大量修改和补充,才能满足项目的施工要求。 三、技术条款的编制结构模式 (1)新技术条款是针对发包人将整个工程的施工作业交由一个承包人进行总承包的模式编写的。若发包人根据其建设管理和招投标工作安排的需要进行分标时,则应由编制单位针对各分标项目的承包内容,参照本技术条款的格式和内容,另行编制各分标项目的技术条款。由于各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对项目分标及其工作内容的安排差异较大,本技术条款不对其分标方法及其合同界面的处理作专门叙述。 (2)新技术条款的内容是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为施工对象,按土石方明挖和洞挖、土石方填筑、混凝土生产和施工、河道疏浚、基础处理和防渗、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钢结构建筑物的制作和安装、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安装、建筑物安全监测等专业工程技术为构架编写成章的。编制单位在使用新技术条款时,应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各项具体建筑物的施工工序和工艺要求进行增删、修改和补充。需要时可自行编列章节。 (3)新技术条款的内容,除已包含了全部土建工程的施工技术外,还编入了“压力钢管的制造和安装”、“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以及“机电设备安装”等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的制作安装和机电设备安装的基本内容,以适应工程总承包合同技术条款编制框架的需要。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或为有利于招标工作计划的安排,欲将其中某项制造或安装工程进行单项招标时,可修改和调整技术条款内容,划清土建承包人和制造安装承包人各自的承包责任,并在各承包合同中分别写明双方相互提供的条件和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内容。 (4)针对土建工程施工中需要多次交叉埋设与施工的永久观测仪器设备,以及某些布设在土建工程建筑物中的小型或零星的永久设备过多的情况,为避免出现过多的合同接口,减少相互干扰,新技术条款将上述这些永久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包括在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若发包人将其单独招标,可修改和调整技术条款内容,并在两个合同中分别写明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合同责任以及相互提供的条件。 (5)由于设计深度的原因,设计人早期提出的建筑装修设计很难达到发包人(或运行单位)要求的装修效果。吸取以往工程经验,为避免事后发包人(或运行单位)对前期的装修不满意而重新返工,浪费资源。为此,新技术条款第18章“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的装修工作仅为满足工程建筑物前期运行的需要,仅先做好设备安装时必不可少的装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发包人可在本合同土建工程即将全部完工前,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按整体环境规划的要求,参考建筑行业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编制全面装修的招标文件,另行招标。 (6)编制工程项目的技术条款时,应针对每章的专业工程技术条款,对应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项目和合同图纸,补充编列各项建筑物的具体施工技术要求,列出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和合同图纸相衔接对应的计量支付条目。 四、合同技术条款与引用标准的关系 (1)新技术条款所采用的工程等级、防洪标准、施工验收与安全鉴定标准、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技术要求,以及材料和工艺的质量标准等条款内容,均引自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以及标准化协会颁发的以下规范系列: 1)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2)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3)DL: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4)SD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行业标准,由原水利电力部发布。 5)CECS: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 6)JGJ:建筑工业行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 7)JG:建筑工业行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 8)HJ: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发布。 9)JC: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10)YD:通信行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 (2)在合同技术条款中,只有引入合同的技术标准内容才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在履行合同中,合同双方执行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应以技术条款引用的内容为准。若合同双方对技术条款中引用标准的内容发生争议时,若属于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款,则合同双方必须按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执行;若属于非强制性条款,则应由合同双方共同参照本技术条款引用的标准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并按新颁发的技术标准修正原合同技术条款。此时应由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签发修改后的技术条款才有合同效力。涉及变更的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3)编入新技术条款的各章内容,除第1~4章外,其它各章均参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程规范,汇集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安装技术以及材料和工艺,编成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的技术条款,但其内容不可能涵盖工程的所有要求。因此,发包人在编制特定工程的技术条款时,应针对各工程的特点、规模大小、以及对材料和工艺的不同要求,将新技术条款各章相应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增删取舍,使之符合各特定工程项目的施工要求。 (4)技术条款采用的材料和工艺的质量标准、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工程等级、防洪和安全标准等条款内容均必须引自相关的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若发包人需采用优于现行规程规范规定的内容时,或需要采用尚未编入规程规范,并已在其它类似工程应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时,必须进行充分论证或通过生产性试验,拟定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经发包人组织专家鉴定,并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入技术条款。 (5)根据施工合同的总体结构要求,技术条款的编制范围和内容,应与招标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内容相协调一致,并互相对应。 五、技术条款用语解释 (1)新技术条款中提及的“施工图纸要求”和“施工图纸规定”等是指由监理人发出的包括勘测、设计、施工、试验等图纸和文件提出的要求,亦即是需要由发包人、监理人(或设计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实施过程中予以确定和补充的条款内容。 (2)新技术条款各章的表格中、或有横杠空格的部位,均需填入数据;已有数据下加有横杠的,其数据亦仅为参考值,亦需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定和合理修正。 (3)条款中提及的“提交监理人审批”的文件是指必须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报审,并须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实施的文件;条款中提及的“提交监理人”的文件,则可由监理人决定是否需要审批后执行,或仅作为监理人备案的文件。 目录 第1章 一般规定 1.1 工程说明 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9 验收 1.10 工程量计量 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2 工程保险 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第2章 施工临时设施 2.1 一般规定 2.2 现场施工测量 2.3 现场试验 2.4 施工交通 2.5 施工供电 2.6 施工供水 2.7 施工供风 2.8 施工照明 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2.10 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 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 2.12 临时工厂设施 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 2.14 弃渣场 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16 计量和支付 第3章 施工安全措施 3.1 一般规定 3.2 施工安全措施 3.3 应急救援措施 3.4 计量和支付 第4章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4.1 一般规定 4.2 施工环境保护 4.3 生态环境保护 4.4 水土保持 4.5 环境清理 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 4.7 计量和支付 第5章 施工导流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 5.3 截流 5.4 导流建筑物施工 5.5 基坑排水 5.6 安全度汛和排冰凌 5.7 下闸封堵和下游供水 5.8 施工期临时通航 5.9 质量检查和验收 5.10 计量和支付 第6章 土方明挖 6.1 一般规定 6.2 场地清理 6.3 土方开挖 6.4 施工期临时排水 6.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 6.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6.7 检查和验收 6.8 计量和支付 第7章 石方明挖 7.1 一般规定 7.2 钻孔与爆破 7.3 石方明挖 7.4 施工期临时排水 7.5 堆渣场地和渣料利用 7.6 石料场 7.7 质量检查和验收 7.8 计量和支付 第8章 地下洞室开挖 8.1 一般规定 8.2 施工期补充勘探 8.3 地下洞室与洞群的开挖和支护 8.4 钻孔与爆破 8.5 开挖面的规格 8.6 开挖面清理 8.7 地下洞室的二次扩挖 8.8 特殊部位开挖 8.9 地下照明和通风 8.10 地下水的控制和排除 8.11 地下开挖石渣的利用和弃置 8.12 质量检查与验收 8.13 计量和支付 第9章 支护工程 9.1 一般规定 9.2 锚杆(岩石锚杆) 9.3 预应力锚索 9.4 喷射混凝土 9.5 地下洞室支护 9.6 岩石边坡支护工程 9.7 计量和支付 第10章 钻孔和灌浆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2 灌浆材料 10.3 设备 10.4 钻孔 10.5 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 10.6 灌浆试验 10.7 制浆 10.8 坝基帷幕灌浆及固结灌浆 10.9 地下洞室灌浆 10.10 混凝土坝接缝灌浆 10.11 化学灌浆 10.12 土坝劈裂灌浆 10.13 灌浆工程验收 10.14 计量和支付 第11章 基础防渗墙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2 混凝土防渗墙 11.3 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 11.4 计量和支付 第12章 地基及基础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2 振冲地基 12.3 混凝土灌注桩基础 12.4 沉井 12.5 计量和支付 第13章 土石方填筑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2 料源要求 13.3 填筑现场试验 13.4 坝体填筑 13.5 填筑合理用料 13.6 堤防工程施工 13.7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 13.8 质量检查和验收 13.9 计量和支付 第14章 混凝土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2 混凝土生产 14.3 模板 14.4 钢筋 14.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14.6 预制混凝土 14.7 预应力混凝土 14.8 水下混凝土 14.9 碾压混凝土 14.10 泵送混凝土 14.11 计量和支付 第15章 沥青混凝土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2 材料 15.3 配合比的选择和试验 15.4 沥青混合料制备与运输 15.5 沥青混凝土防渗面板铺筑 15.6 沥青混凝土心墙铺筑 15.7 质量检查和验收 15.8 计量和支付 第16章 砌体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2 石砌体工程 16.3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 16.4 计量和支付 第17章 疏浚和吹填工程 17.1 一般规定 17.2 疏浚和吹填工程施工 17.3 挖泥船疏浚 17.4 水力冲挖机组施工 17.5 排泥区及吹填施工 17.6 质量检查和验收 17.7 计量和支付 第18章 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 18.1 一般规定 18.2 屋面建筑工程 18.3 地面建筑工程 18.4 计量和支付 第19章 压力钢管制造和安装 19.1 一般规定 19.2 材料 19.3 钢管制造 19.4 焊接 19.5 水压试验 19.6 钢管运输 19.7 钢管现场安装 19.8 涂装 19.9 地下钢管接触灌浆 19.10 质量检查和验收 19.11 计量和支付 第20章 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 20.1 一般规定 20.2 材料和外购件 20.3 钢构件制作和组装 20.4 钢构件预拼装 20.5 钢结构安装 20.6 钢结构工程验收 20.7 计量和支付 第21章 钢闸门及启闭机安装 21.1 一般规定 21.2 一般技术要求 21.3 闸门和拦污栅的安装 21.4 启闭机安装 21.5 质量检查和验收 21.6 计量和支付 第22章 预埋件埋设 22.1 一般规定 22.2 预埋件埋设的一般技术要求 22.3 预埋管道的安装和埋设 22.4 固定件埋设 22.5 接地装置埋设 22.6 预埋件埋设的验收 22.7 计量和支付 第23章 机电设备安装 23.1 一般规定 23.2 一般技术要求 23.3 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23.4 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 23.5 发电机电压配电设备安装 23.6 电力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23.7 开关站及其进;出,线设备安装 23.8 厂用电系统安装 23.9 照明系统安装 23.10 接地系统安装 23.11 控制保护系统安装 23.12 通信系统安装 23.13 电缆线路安装 23.14 厂内起重设备安装 23.15 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安装 23.16 建筑给排水系统安装 23.17 消防系统安装 23.18 机组启动试运行 23.19 完工验收 23.20 计量和支付 第24章 工程安全监测 24.1 一般规定 24.2 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检验和安装埋设 24.3 施工期安全监测及其监测资料整编 24.4 质量检查和验收 24.5 计量和支付 第1章 一般规定 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概况 简述本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工程规模、主要特征参数和综合利用要求;工程枢纽总布置、挡水、泄水、引水与厂区枢纽建筑物布置,以及各主要工程建筑物结构型式;主要机电设备布置、电气主接线、接入系统方式;施工组织规划要求等。 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 (1)水文气象 列出作为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水文气象资料:包括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流域洪水特性、各种代表性流量、库容特性以及降水量、气温、水温、地温、风速、湿度、泥沙、水质和冰凌等各项特征值。 (2)工程地质 列出作为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地质资料:包括工程地区的地质平面图、工程建筑物地质剖面图及其有关勘探资料,以及建筑材料场的地质剖面图及其有关勘探资料等。 1.1.3 施工条件 (1)交通条件 1)说明工程区附近可资利用的交通运输条件,如公路、铁路、水运、航空,以及转运站(码头)的站址、储运和装卸能力,道路和桥涵标准等。 1)说明发包人修建的对外交通工程和工程施工区内的永久、临时主干线交通道路以及桥涵码头等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交付使用日期。 2)说明本合同工程超大件和超重件的状况和数据。 (2)发包人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 1)说明发包人拟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临时工程项目的状况和移交使用日期。 2)说明发包人拟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的状况和移交使用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其它施工条件 说明发包人拟提供给承包人施工所需使用的其它施工条件。 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简述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永久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工程项目及其相关工作内容。 1.2.2 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说明发包人和(或)其它承包人承担的,与本合同承包人相关的工程项目及其连接口的相关工作内容。 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16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天 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1)材料供应计划 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末的 天前、每季度末的 天前和每月末的 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 (2)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 1.5.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 天内批复承包人。 (2)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原定计划提前 天内到货。提前超过 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仓管费用。 (3)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 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到货后) 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费用。 (4)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 (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收清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责任。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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