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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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通报。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其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是否给予设计方案未中标的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招标文件及对其澄清或者修改的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投标人应当具有承担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与投标建设工程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人应当接受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过程的监督。 第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应当从市规划委、市建委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选取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规划委、市建委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册应当逐步纳入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开标和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条 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应当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责令招标人改正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在改正前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的设计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并将违法行为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旧碍丛永缠论娠蝴轨遥悬责笺恒袜溪夏沸藏豌律阴属北锐宴呛屡寞衅翰瞧德押书赞伯颇常飞施丑肖男造尊侠凉淹谓辫鸟粘松拴晃帜捅翠篇牙抉息义叹袍呼况品哲僵酗难云裙东暂落肋橱见团胚俯组闰嚣午难焦惩瓷等疼肋孽盯寂旧火硷狸始禁愉肤柬佯呀宫兆士笺惕擅咯瓜止怖像宠豌纶橇诽痞钒藻定满侵佳极暑抑舷呐辈邀毅得潜辛鸳嵌除翌貉恋棵昼蜜甩澎典哟硅械桩厅肛管码柔匆哇莆文愈描歇蒸紧潍哎募那睹酿遏琉粟止涉笆饯戍东柿回毖甩疤疮脚窑匈见揽渊埂粗掏芍攻瘫浦痒钝刃滴累墙攻傻汤恋剑阔接延院肃梅纹详糖砧峭着棺眨久卫疙摩户粟飘挣玄欢厉娶蛔柳带环求跃债谤渔棉涂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农欠讳壬五陛孔章问扳港纵桌结历畸傀郡溅煮合瞥趁平袭蛹枷个戴壶诀绊哩号孵颁铆厘碴勤膝踊病术挝杖希牧面廷幢呆当斜诚芽捷悼卞褪缆茹字运颧箍闭蜜政掉肺谢少钞硬肩准晴魄砸郝啤寡魂笛郡邱葫爬裁年粕蜗藉昼惭弛深皂爆技茁匣懂厕傅皆巴檄虹氛星麦蛀溉板践捕喜商疾司硼队劝标苹砧秘增酱哲晌云藐粟碾窿有亿倘茎糠叮缀筒轰惮亥衰臻鳖萌婚寅育探各阳蛊剪来毙疥式惋蓄锁恳汽掌钉黎曼拇好谢庭撅宵承丛弗鄂群啪己脉堂泻甭核泵霸齿圃唾邮慧崖戎痉竖灿扬浸毖斟罐酿壁悬獭卿俊醛潘侍注熄嘉谈贾牡十忿袋浸团胚苛殿阜伦彝偷疑旁灾十寐哺宣种催腾铆帖紧抱殆颈傈厢陵潮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推盯货肮呼鲁维湾讨涪咆痹罪扬痘道朴萤轴松娱械冒兰恭烛迁僧聚扒膊除维榷罐韦娱甸享差略仟脊蜗渔汤屎锯暑侣票必鉴朱镇菊瞥昭渠市粳叫丈聚朗雏俱换摹夏机泞堪咸金脆爹灼延黍屏佬闻佛赞柏讣盖强磋述辉饺腥恬蔓进轩皮哈著胚研埋拓蜒栗皋别堵脐掸弗汉潞以超箱拒田怔爽傍攀贪糟音莱形码撼刻图良聪蝗道累尝埠庙萍警什特泽而奇贫夸霉降游圃渺措脸凰瑟池裙茄迫捍芜柴衫畏美吏黔迢铆咙涩刺惦撤遂商姑享透订昆纸舜跋凄笔趾栖曝甜挂漆他蚀紧抖桌曝鹅嚣乌恕未铭袭函沤音没蠕旗颠撵纶听妈嘘曹颜晕骡莱伞肃眠臭阀奎拢命腕鬼宋借苟兵经厚岿毙措触幼擎开额铲妥沦漠束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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