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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21、22-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汇编.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949566
  • 上传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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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21 22 劳动人事 管理制度 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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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前 言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员工的和谐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的管理,规范员工的行为,使公司员工的思想得到高度的统一,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 第一章 员工招收与调配 第一条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招收新的员工充实到各岗位中。 第二条 招收员工的形式:公司根据岗位需求,从各类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接收,也可以从社会中招聘,一般不办理调入。 第三条 员工招收与转岗的原则与条件: (一)年龄:一线生产岗位的员工,男性为18周岁至35周岁,女性为18周岁至30周岁。特殊技术岗位,有技术专长者可适当放宽到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员工,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为40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可以根据情况适当放宽。 (二)公司招收员工时,必须按规定收齐各种证件,否则不能招收。 (三)公司招收新员工,必须经过指定医院的健康检查,达到所从事岗位健康条件要求的方可招收。 (四)公司招收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录用。 (五)新招收的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协议)。 (六)用人单位员工转岗须填转岗单报公司审批,获批准才能转岗。 (七)由普通岗位转为特殊作业岗位的条件:吊车工年龄30岁以下,具备高中文化程度;装载车、叉车司机初次考证年龄35岁以下;电焊工、气割工初次考证年龄40岁以下。 第四条 公司内各单位互相借用员工的原则: (一)借用时间在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由借出单位和用人单位相互协商解决; (二)借用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必须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与执行 第五条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员工进公司或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订立劳动合同和有关协议。 第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公司招用职工可以有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合格后依法与职工在三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根据岗位情况确立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 公司与员工所签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根据公司生产工作需要以及员工个人意愿,经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已列入公司内临时待岗,满6个月后仍无岗位安排的; (四)劳动合同(或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或协议)达成协议的。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按第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等级6级以上,含6级);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四)员工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二条 员工提出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属工作单位(含部室),并由所属工作单位(含部室)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在30日内给予答复,并责成员工履行违约责任,办理离岗手续。 第十三条 员工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协议)期满,员工或公司其中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离岗手续。 第十四条 员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 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离开公司前一周内必须到本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职业病体检,并把体检结果返回人力资源部备案。必要时,公司按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违约责任: (一)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可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员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二)员工在合同期内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员工在合同期内由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月工资标准按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但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四)员工与公司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双方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五)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发给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发给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发给12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或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合同的另一方可不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七)劳动合同期未满,员工除按劳动合同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按相关协议向公司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及培训费。(凡签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第三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和调动,公司内员工调配必须按调令指定的时间到新的岗位上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上班的,必须事前按员工的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按时到新岗位报到的作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员工因公务出差、出访、学习,必须按员工的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擅自离开公司的,作旷工处理,旅差费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 员工晋职,须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并由人力资源部写出考核材料,按员工管理权限,由党、政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商业秘密规定,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问题要求组织上解决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含部室)领导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由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答复,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以群体方式进行。 第四章 工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工资分配遵循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以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为主体,部分岗位试行岗位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价位工资的基本工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按照员工实际付出的劳动量支付报酬的工资分配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韶劳社[2003]14号文《关于义务兵、志愿兵、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确定新招收员工的最低级别工资。公司员工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的月工资额不低于本市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调入公司,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核定其工资标准。 实行岗位工资、职务工资、价位工资及计件工资的员工,公司根据员工本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劳动强度、技术水平、工作责任、工作环境为主要依据,确定其工资额。 第二十七条 员工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公司根据员工的职务高低、学历、技术职务等级、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员工工资由所在核算单位财务制表,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放工资。 工资由公司以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每月发放一次,员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1日,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各单位必须在月度结束后4天内将员工考勤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并于工资发放前2天完成工资表的送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员工的工资。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付的经济损失赔偿金可以从员工工资(含奖金,下同)中扣除,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扣除赔偿金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足部分可陆续扣除。 第三十条 公司与员工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工资,并于次月发放工资时支付。 第三十一条 新进公司的员工当月工资、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3、司法机关判决、裁定代扣的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含欠公司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属下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加班,根据生产(工作)情况,休息日、法定休假日确需加班的,加班前后均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月末考勤员申报加班工资时应注明实际加班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 员工因生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可安排等量时间休息,如不能安排休息的以本公司《集体合同》中的加班计算工资为依据,确定员工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并按以下标准支付其加班时间的工资报酬,与次月工资同时发放。 1、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加班工资基数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加班工资基数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加班工资基数300%的工资报酬; 4、分厂中层(含机关部室、分公司业务主管)以上管理人员、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加班,不予发放加班工资,公司在年中、年底奖励金中予以考虑; 5、员工加班不予计发保健津贴、岗位津贴等与考勤挂钩的各项津贴、补贴。 第三十四条 员工在20:00时至次日6:00时之间连续工作3小时以上可以享受夜班津贴,其中23:00后连续工作3小时可享受三班津贴,其他时段享受二班津贴,员工当月的夜班津贴,在次月随同工资发放。 第三十五条 工资中的各项津贴、补贴(不含独生子女费、女职工特殊津贴)均与出勤挂钩计发,每月实际工作天数作为缺勤计扣工资、津贴、补贴的标准。 应发工资、津贴、补贴 即:缺勤计扣额=缺勤天数×———————————— 月实际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员工法定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工伤休假等假期期间,工资(含厂内工资、效益工资)照常发放,但不享受各项津贴、补贴、奖金。实行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员工在产假期间可享受本人所在单位同岗位人均月度奖金的30%,亦不影响年终的出勤奖。 实行计件工资或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工伤休假期间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以下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计发60%的工资(含厂内工资、效益工资),满二年不满四年者计发70%的工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计发80%的工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计发90%的工资,满八年者计发100%的工资。 员工病假期间不享受各项津贴、补贴、奖金。 员工病休6个月以上者,从第7个月起按基本工资(不含厂内工资、效益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若生活费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公司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实行岗位工资、价位工资、协议工资、职务工资的员工,在病休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工资以岗位工资作为扣发基数。 第三十八条 员工在事假期间,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工资(含岗位工资、价位工资、协议工资、厂内工资、效益工资,下同)和津贴、补贴和奖金。 第三十九条 实行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的各类人员,缺勤按如下条款办理: 1、员工法定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工伤休假等假期期间,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照常发放,按当月实际缺勤天数计扣效益奖金; 2、事假缺勤期间,按当月实际缺勤天数计扣当月职务(岗位)工资及效益奖金; 3、病假缺勤在25天以内(含25天),职务(岗位)工资照常发放,26天以上(含26天),恢复执行原级别工资,并按第37条计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第四十条 新进公司的试用人员、见习生的工资、奖金按人力资源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员工休假期间跨月,缺勤分月计算。 第四十二条 员工临时待岗期间,工资按如下条款计发: 1、临时待岗的第一个月由原属分厂、分(子)公司、部室按原工资级别发给工资及上月的补贴、奖金。 2、临时待岗的第2个月由人力资源部按原级别工资发给生活费(含独生子女费),原来与出勤挂钩的各种补贴及效益工资、厂内工资不再享受。 3、临时待岗第3个月开始,每月按原级别工资的60%发给生活费,若低于市最低工资80%时,则按市最低工资的80%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再办理吃劳保待遇,原已办理了吃劳保的员工,按离岗前级别工资的60%加48元(综合补贴)发给每月生活费,若生活费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病退、内部退休的员工,生活费按如下标准发放: 1、办理了公司内病退的员工,按离岗前级别工资的70%加综合补贴48元发给每月生活费,若低于市社会最低工资标准80%的,则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生活费。 2、办理了公司内部退休的员工,按离岗前的级别工资100%加48元(综合补贴)发给每月生活费。 第四十五条 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奖金: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期间;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 3、当选代表出席(镇)以上政府、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期间; 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 5、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依法参加工会活动期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公司不支付工资报酬,司法机关确认有误的,可补发误工期间的工资,但不享受效益奖金以及与出勤挂钩的各项补贴。 第四十七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员工放假休息期间参照第四十二条发放生活费。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原级别工资,无级别工资的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经营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员工工资水平。但工资的增长应符合两个低于的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应略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速度,员工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应略低于公司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能高于公司工资利税率的增长。 第五十条 公司人工成本水平应在劳动部门发布的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的预警线以下;若超出预警线,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增加工资总额。 第五十一条 承包单位可以改变员工收入分配办法,由承包者提出分配办法,报公司领导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员工请假休假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为了加强劳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员工休假须按规定履行申请、批准和销假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假,员工因公出差、外出参观考察、参加会议、短期(3个月以内)学习培训期间作公假处理。长期学习培训,另签订协议书,按协议执行。 1、出差办理业务及联系工作,由经办单位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报告,注明出差的内容、目的地、联系单位、出差人员姓名和职务、出发日期和预计回单位时间等。审批程序如下: ⑴ 一般员工出差,须报所在单位(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⑵ 各单位副职领导出差,必须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审批,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当天能返回厂区者可不办理书面审批手续); ⑶ 各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出差,必须经公司正职领导批准。 ⑷ 各单位凡一行4人以上(含4人)出差,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8人以上(含8人)必须报公司正职领导批准。 ⑸ 出差归来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逐级办理差旅费报销审批手续,没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差旅费用自理。 2、外出参观考察,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员工到韶关市辖区外参加会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其程序参照出差人员的审批程序办理。 4、上级机关下达的会议通知,经公司领导批示后由业务主管部门通知单位或个人。 5、公假期间工资、奖金待遇不变。 第五十四条 法定节日假。国家法律或法规规定安排休假的节日为法定节日假,公司在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的休假天数安排员工休假; 1、安排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应按规定给予等量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第三十三条支付加班工资; 2、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公司若安排员工参加社会或者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公司照常支付报酬,但正常工作的员工不另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十五条 公休假。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岗正式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连续工龄计算:连续工龄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者14天。 1、在岗员工外送培训一年以上(含一年)者,不另安排带薪年休假; 2、员工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工伤休假累计超过45天,休产假达到90天,待岗期间或当年待岗累计超过30天,当年均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3、已办理离岗休息(含内退、病退)的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4、当年已请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5、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个人应一次性连续休完假期,未休完的假期,不再给补休假。因生产经营需要未能安排休假的员工,公司在年终一次性发给年休假补偿金。 第五十六条 探亲假。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合同制员工,其父、母(含抚养人)或配偶住在韶关地区(含韶关市辖区、县、市)之外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本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配偶可以到本市探亲,公司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如配偶是军队干部,且已利用休假来韶探亲,员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30天以内的探亲假,路费自理。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期限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可两年合并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员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的待遇处理;员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再婚,身边又没有子女者,如有未满16周岁的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员工的待遇处理。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休假一次,公司规定从2005年开始,每四年为一周期,假期为20天。 4、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生育休假超过90天(难产120天、双生105天),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配偶来公司探亲满一个月以上时,员工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假期的待遇;员工因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连续时间达到探亲假规定期限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待遇。 7、在回家探亲的往返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交通受阻而超过假期者,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或媒体报道,其超假的日期,可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8、凡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待遇的员工,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次年起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改为四年一次,本周期已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员工,从下一周期开始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配偶在外地的(公休假日不能往返的)员工,登记结婚后,可享受当年探配偶的探亲假,但若当年已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则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 9、已办理公司内退休、病退、吃劳保、待岗、长期病休等员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10、凡享受探亲假的员工,除规定的探亲假期外,另根据实际路程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应在规定期限内使用,不能提前使用。 11、归侨、侨眷(含家居香港、澳门)员工出境探亲待遇: ⑴ 归侨、侨眷员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⑵ 未婚归侨、侨眷员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假期四个月;三年一次的,假期70天;二年一次的,假期45天;一年一次的,假期20天。 ⑶ 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⑷ 归侨、侨眷员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公司的,本人应向公司请事假。 12、员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⑴ 乘坐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单据参照该路程火车硬席座位费报销。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单据参照该路程的直线火车硬席卧铺费报销。 ⑵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费用,由员工自理。 ⑶ 员工探亲不予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火车硬席座位票价报销,多支出部分由员工自理。 ⑷ 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路途转车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单据给予1天的住房补助,每天50元。如中转住宿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员工自理。 ⑸ 员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可凭单据给予住房补助,每天50元。 ⑹ 员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必须住宿的,可凭单据给予住房补助,每天50元。 ⑺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本款的有关规定报销,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员工本人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职务工资、价位工资,下同)30 %以内的,由员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⑻ 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搬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浏览等其他费用(含代购车票手续费、候车费等)均由员工自理,不得报销。 ⑼ 夫妇双方一起请探亲假同时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父母的路费,应分别计算。即:探望本人父母的路费,可按照规定报销;而探望岳父母、公婆的路费,则全部由员工自理。 ⑽ 员工在一年之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⑾ 符合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员工及家居香港、澳门员工的探亲路费,按以下原则报销:已婚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境内段路费可给予报销,境外段路费自理。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境内段路费,在员工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员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境外段路费自理。 13、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员工探亲的假期,确保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14、员工请探亲假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管理人员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领导批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休假审批、登记、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15、探亲的路程假,详见附表。 第五十七条 丧假,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或抚养人死亡,员工配偶的父母或抚养人死亡,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同时,按实际路程给予路程假,往返路费员工本人自理。 第五十八条 婚假,员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婚假增加到13天。婚假须持工会证明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休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员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员工本人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合并享受探亲假和婚假(含晚婚假)待遇,并按其探望父母所需的车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员工本人自理。 2、员工结婚对象在韶关地区(含韶关市辖区、县、市)之外,需前往对象所在地办理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往返路费员工本人自理。 3、婚假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6个月内使用,过期无效。 第五十九条 生育假,女员工生育,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1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须持医院证明到本公司工会核定,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六十条 看护假,凡自愿终身只生1个孩子的员工,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1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休产假期间给予男员工10天看护假。看护假须持公司工会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孩子出生后3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享受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第六十一条 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和带薪年休假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周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六十二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须取得所在单位的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和集团公司安环部认定书,方可按工伤假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如工伤痊愈后再次复发,必须经定点医院诊断,并经安全部门确认后,方能按工伤假处理。员工因工负伤住院,经医院认可,确需家属照顾者,如家属是本公司员工,应取得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到医院照顾,照顾期间工资奖金照常发放,否则,按事假处理。如家属非本公司员工,经员工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按每天3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否则,不得支付生活补贴。 第六十三条 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含因打架、斗殴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致伤)需休息治疗者,均为病假。病假必须持医保中心确认的医疗机构或公司医务所的医生病休建议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方能生效。 1、病休6个月以上人员,要求复工的,须经定点医院证明并经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批准后方可复工。上班后3个月内旧病复发,不能坚持工作者,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2、经批准异地享受探亲假,在假期内患急病、重病,而路途又较远, 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医药费发票病历诊断书,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病假处理。 3、在事假期间患病,一般仍按事假处理。如确实患重病、急病而住院者,其事假期满后的住院期间,可作为病假处理。 4、未转正员工、实习期间病假一个月以上的,其病假时间不计算为学习时间,转正期相应延长。 5、员工因斗殴、打架、闹事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致伤,不能正常出勤时,根据用工制度缺勤期间按事假处理。 6、因同不良倾向或不法行为作斗争被打伤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有关部门证实,其医疗费可比照工伤待遇办理,其住院治疗或休息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常发放。 第六十四条 事假,员工因私事请假,均为事假。 1、请假期限:员工连续请假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一年内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不予批假。 2、请假批准权限: ⑴ 生产操作岗位人员每月请假1天以上(含1天,下同)3天以内(含3天,下同),经班组长提出意见,车间主管批准;3天以上6天以内(含6天),由班组长提出意见送车间主管签署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请假7天以上40天以内,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请假40天以上,必须经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⑵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请假3天以内者,由单位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15天以内者,经各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15天以上40天以内经各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人力资源部批准。4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⑶ 各单位、各部门的副职领导,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3天以上经单位正职领导同意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正职领导请假,无论天数多少,须报公司正职领导批准,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⑷ 各单位(部室)要严格执行请假、审批、登记、销假制度,对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十五条 员工在休假期间必须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公司形象,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因公外出人员应忠于职守,认真完成工作、学习任务。任务完成后应立即返回。如遇有特殊情况逾期返回公司,须电告单位领导。不得借因公外出之机绕道游山玩水或探亲访友。违者绕道时间作旷工处理,旅差费用不予报销,情况严重者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权限批准假期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纠正错误外,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或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员工培训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为了不断提高员工素质,推动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和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公司的不断发展,根据不同岗位,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及政治思想教育、专业理论知识培训。 第六十九条 员工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由员工所在岗位班组、车间负责实施(没有班组、车间的,由所属单位或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十条 员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按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十一条 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及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培训,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车间、部门、分厂(分、子公司)或公司组织实施;员工参加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培训、技术资格等级证培训,以及参加上级机关指定的培训学习或外派培训学习,由公司技术开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员工培训协议的签订与监管 1、员工参加由公司出资或公司报销学杂费的,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员工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从员工培训结束取得合格证时开始计算。 3、员工参加由公司及属下单位出资的培训,未能达到培训要求或考试不合格的,所支付的培训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 4、在培训协议规定服务年限内,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本公司,必须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5、员工培训协议由派出单位以公司的名义签订,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控与管理。 第七十三条 培训费用的报销 1、公司组织的外出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公司技术开发中心进行确认后,送公司领导批准报销培训费用。 2、公司属下各单位(含部门)组织的外出培训,在培训前应到公司技术开发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培训结束后,有关材料送到人力资源部归入人事档案。 第七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培训档案,实施培训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员工人事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员工人事档案是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员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员工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一)各单位(部门)应对员工考察、考核、培训、奖惩、晋级、岗位变动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 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无论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入档材料必须真实,不得涂改、伪造; (三) 公司员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四)员工档案材料在入档前,须到人力资源部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人力资源部应做好相应的交接记录。 第七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人事档案的人员原则上是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党员干部或公司属下单位领导,但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二)查档人员不得查阅与解决问题无关的内容,更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所查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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