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沪府办〔2011〕51号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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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沪府办201151号 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印二一一年六月目 录1.总 则11.1.目的和依据11.2.适用范围11.3.基本要求11.4.编制范围11.5.规划原则21.6.编制深度2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22.术 语43.土地使用73.1.规划导向73.2.用地分类73.3.混合用地124.开发强度154.1.规划导向154.2.控制方法154.3.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154.4.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164.5.地块容积率的确定174.6.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175.空间管制185.1.规划导向185.2
2、.空间景观构架185.3.建筑高度215.4.建筑界面225.5.公共空间235.6.风貌保护235.7.地下空间245.8.其它256.住 宅266.1.规划导向266.2.基本要求266.3.具体标准267.公共服务设施287.1.规划导向287.2.基本要求28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28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07.5.基础教育设施328.生态环境348.1.规划导向348.2.基本要求348.3.生态建设348.4.防护距离359.综合交通379.1.规划导向379.2.基本要求379.3.道路系统389.4.轨道交通系统419.5.交通枢纽429.6.常规公交439.7.出租车
3、449.8.加油(气)站449.9.静态交通459.10.慢行系统46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4710.市政设施4810.1.规划导向4810.2.基本要求4810.3.给水4810.4.雨水5010.5.污水5110.6.供电5210.7.燃气5410.8.通信5510.9.邮政5510.10.环卫5610.11.水系57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5811.防灾避难6011.1.规划导向6011.2.基本要求6011.3.防洪除涝6011.4.消防6011.5.应急避难场所6112.地 名6312.1.规划导向6312.2.基本要求6312.3.道路命名6312.4.河流和湖泊命名
4、6412.5.公共绿地命名6412.6.公共广场命名6513.规划执行6613.1.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规定6613.2.地块边界/用地面积的适用6613.3.土地使用性质的适用6613.4.容积率的适用6713.5.建筑高度的适用6713.6.贴线率的适用6813.7.住宅套数的适用6813.8.保留用地的适用6813.9.现状用地的适用6913.10.特定建(构)筑物的适用6913.11.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线的适用6914.附 则7014.1.动态更新7014.2.用词说明7014.3.生效日期70附 录71附录一 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强度区划分方法
5、71附录二 轨道交通站点300米服务范围示意72附录三 容积率修正规则73附录四 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计算规则74附录五 准则用词说明7841. 总 则1.1. 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1.2. 适用范围1.2.1. 本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镇区等集中城市化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应用。1.2.2. 本准则未涉及的
6、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1.3. 基本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单元规划、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应当与风貌保护、交通、市政、防灾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1.4. 编制范围1.4.1.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应为上位规划确定的一个或多个完整编制单元。如有特殊要求,应按规定程序,经研究后合理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1.4.2.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增补图则的规划编制范围,应为一个或多个完整街坊。1.5. 规划原则1.5.1. 坚持统筹发展原则。科学统筹城市发展的各项要素,
7、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1.5.2.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生态环境,落实节能减排,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市。1.5.3.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满足人的工作、生活需求,塑造舒适便捷、生态宜居、文脉传承的城市空间环境。1.5.4. 坚持集约节约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设施等各类资源,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1.6. 编制深度1.6.1. 根据总体规划,结合地区发展实际情况,规划集中城市化地区可分为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和发展预留区三种编制地区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划编制深度。上述地区的规划编制深度应符合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的要求。1.6.2. 重点地区包括城市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
8、重要滨水区和风景区、交通枢纽地区以及其它对城市空间影响较大的区域。对于规划编制时发展用途不明确的用地,可划定为发展预留区。重点地区、发展预留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1.6.3. 一般地区提出普适性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普适图则。1.6.4. 重点地区除提出普适性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普适图则外,需要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提出附加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附加图则。1.6.5. 发展预留区以街坊为单位提出主导功能、强度分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总体要求。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增补普适图则。1.7. 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1.7.1. 经法定程序批准纳入法定文件的规划控制要求均为规划实施的强制
9、要求,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则。1.7.2. 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适图则应确定各编制地区类型范围,划定用地界线,明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建筑高度、住宅套数、配套设施、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各类控制线等。其中,容积率为上限控制(工业用地可同时控制上下限)、住宅套数为下限控制、建筑高度为上限控制(特殊要求地块可同时控制上下限)。1.7.3. 根据普适图则确定的重点地区范围,通过城市设计、专项研究等,形成附加图则,明确其它特定的规划控制要素和指标。2. 术 语2.1.1. 中心城:指本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2.1.2. 郊区:指中心城以外的区域。2.
10、1.3. 新城:指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重要集中城市化地区,一般是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郊区、县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范围由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确定。2.1.4. 新市镇:指郊区除新城以外,依托郊区各乡、镇历史基础和发展优势,在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承载公共配套、社会服务等各项功能的集中城市化地区,其范围由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确定。2.1.5. 居住社区:指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5万人)相对应,配建有较完善的、能满足该社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所配建的设施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2.1.6. 产业区块:指由上位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集中区域。现
11、指上海市工业用地布局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产业区块。2.1.7. 公共活动中心区:指以商业、商务、文化等公共活动功能为主的、公共设施集中布局的区域,包括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专业中心、地区中心、社区中心、新城中心、新市镇中心等区域。2.1.8. 历史文化风貌区:指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经市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风貌区。2.1.9. 公共空间:指可供公众自由进入并开展休憩、娱乐、运动、购物等活动的空间,主要包括街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也包括地块内向公众开放的空间。2.1.10. 开发强度:指地区开发总量与建设
12、基地总面积的比值,以容积率为控制指标。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总和与地块面积的比值。2.1.11. 建筑高度:指建筑物设计室外地面至外墙顶部的总高度。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设计室外地面到坡顶屋脊的高度;当为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设计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墙顶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点计算。2.1.12. 基准高度:指地区内所占比例最大的建筑高度。2.1.13. 建筑控制线:指控制建筑轮
13、廓外包线位置的控制线。2.1.14. 贴线率:指建筑物贴建筑控制线的界面长度与建筑控制线长度的比值。2.1.15. 连廊: 指连接两幢或几幢建筑,以满足建筑造型及使用功能要求的连接体。2.1.16. 骑楼: 指沿街建筑的二层以上部分出挑,其下部用立柱支撑,形成半室内人行空间的建筑形态。2.1.17. 生态廊道:指具有生态服务功能,将分散的生态空间联系起来的带状空间,主要由植被、水体、湿地、农田等自然生态要素构成。2.1.18. 防护距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用地或建筑的边界至其它用地或建筑边界的最小距离。2.1.19. 路网密度:指规划范围内平均每平方公里用地上的道路中心线总长度,与规划范围边界重
14、合的道路中心线计入一半长度。2.1.20. 轨道交通:指快速、大、中运量,用电力牵引,采用钢轮钢轨的公共客运系统,是地铁与轻轨的通俗总称。线路可在地下、地面或高架上敷设。2.1.21. 配建停车场(库):指居住社区、公共建筑物等为满足自身(确定对象)停车需求,在所属地块内设置的停车场(库)。2.1.22. 公共停车场(库):指为社会公众(不确定对象)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免费或收费的停车场(库),也称社会停车场(库)。不包括配建停车场(库)。2.1.23. P+R停车场:指为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并能快速便捷换乘轨道交通等其它公共交通方式的机动车停车场。2.1.24. 通名:用来指明地方的类型,为地
15、定类。2.1.25. 专名:用来指明同类中的个体,和通名合起来为地定位。2.1.26. 规划执行:指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控制要求的实施应用。2.1.27. 社区公益性设施:指社区行政管理服务、社区文化、社区体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福利设施、社区商业和基础教育设施。2.1.28. 非经营性设施: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设施,包括行政办公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宗教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殡葬设施、消防设施、军事设施、保安设施等。3. 土地使用3.1. 规划导向3.1.1. 应根据地区功能定位,合理配置各类用地,形成布局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3.1.2. 合理提升土地使用效
16、率,集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空间。3.1.3. 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提高城市活力。推进居住与就业相对均衡布局,减少远距离通勤交通。注重城市商业、商务、居住等功能与交通设施的衔接,形成功能复合化的公共活动中心区。3.2. 用地分类3.2.1. 按土地的使用性质,城乡用地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农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见表3-1。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分为11个大类、50个中类、54个小类,见表3-2。表3-1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表序号代码用地名称范围一H城乡建设用地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物流、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用地、城市发展备建用地等用地二N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设
17、施农用地、田坎等用地三E水域和未利用土地城乡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之外的土地E1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9其它未利用土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表3-2 城乡建设用地(H)分类及代码表序号大类代码中类代码小类代码用地名称范围1R居住用地居住社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r住宅组团用地用于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绿化及附属于住宅建筑的服务设施的用地Rr1一类住宅组团用地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住宅组团用地Rr2二类住宅组团用地以多层住宅为主的住宅组团用地Rr3三类住宅组团用地以高层住宅为主的住宅组团用地Rr4四类住
18、宅组团用地以独立地段的供职工或学生居住的宿舍或单身公寓为主的住宅组团用地Rr5五类住宅组团用地简陋住宅用地Rr6六类住宅组团用地农村宅基地Rc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社区级行政管理、商业、文化、体育、医疗、福利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市级、区级公共设施用地Rc1社区行政管理用地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城市管理监督、税务、工商、房管办、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居民委员会等Rc2社区商业用地以日常生活消费为主的小型商业,包括菜场、小型超市、理发店、小型餐饮店等Rc3社区文化用地包括文化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Rc4社区体育用地包括综合健身馆、游泳池(馆)、综合运动场等Rc5社区医疗用地包括社
19、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点Rc6社区福利用地包括福利院、工疗康体服务中心、托老所等Rc9其它社区设施用地除以上设施外其它社区设施用地Rs基础教育设施用地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幼托等Rs1完全中学用地完全中学用地Rs2高级中学用地高级中学用地Rs3初级中学用地初级中学用地Rs4小学用地小学用地Rs5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s6幼托用地幼托用地2C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市级、区级的行政、商业服务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办公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不包括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C2商业
20、服务业用地商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C21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商品物资和提供服务的用地,包括综合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商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22公用营业网点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通信、邮政、给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以及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等设施的用地C23娱乐康体用地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包括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等服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如舞厅、游乐园等,以及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球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度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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