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中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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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实践教学中心职责范围一、组织制定、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实践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二、编制实践教学任务书及课表,统筹协调校内外实践教学的运行与管理。 三、负责各专业实践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 四、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负责重点实验室的遴选与建设工作。五、指导协调系、部做好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工作。六、组织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检查评估,及时了解教学状态,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七、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标,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八、负责实践教学信息的整理、分析和归档工作,按要求上报各类实践教学数据。九、负责统
2、筹协调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十、负责全院基础及公共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十一、协助后勤处做好全院实验室设施设备管理工作。十二、指导审核各系、部每学期的实验耗材计划、使用。十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实践教学中心实训科职责范围一、拟制实践教学规划和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完善实验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实验教学计划、大纲,协助做好各专业实验室建设工作,负责院、省、国家级示范实验室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三、组织协调院级(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四负责协调各系部与院公共实验室安排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编制年度实践教学工作计划,组织做好实践教学大纲、指导书的编写
3、工作;五协助教务处做好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的总体安排和过程管理工作,协助教务处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的评优工作;六负责其他实践环节(如野外写生、社会调查、假期实践、野外考察等)的计划、审批和协调工作;七组织实施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工作,协助做好实验室的评估,负责实践教学的评优评奖工作;八根据实践教学计划负责年度经费使用的论证、预算与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与审核工作; 九负责实践教学工作的建档、归档工作;十检查实践教学实施情况,及时处理实践教学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十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全院性学术讲座、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等活动;十二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教研室职责范围
4、教研室是学院开展教学与研究活动的基层单位。教研室的建设,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教学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建设教师队伍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为加强教研室建设,特制订本规定。第一章 教研室的设立一、根据专业(课程)建设和教学需要,按照学科、专业特点设置教研室,隶属系(部)直接领导。新设立教研室,由所属系(部)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二、全体任课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应进入相应教研室,并参加其活动。教研室可根据课程设置情况,设立课程教研组。三、教研室设主任1名,超过10人的可增设副主任1名,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由所在系(部)提名,报学院研究批准。第二章
5、教研室职责四、教研室工作由主任主持,根据教务处、系(部)下达的任务,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落实本教研室教师的教学、科研任务。五、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组织教师制订专业(课程)建设规划(含实验室建设),拟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开展教学研究。六、组织检查教师备课、讲课、实验辅导、教学进度和效果;审定考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抽查考卷及学生作业。七、组织教师听课、观摩教学,开展教学改革、科研与交流活动;负责教师的思想政治学习和业务考核。八、组织新开课程及青年教师试讲,对课程设计、讲授内容、教学方法进行集体评议和指导。九、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积极为青年教师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6、。十、负责本专业资料室、实验室建设,做好文献立卷、设备使用与管理工作。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规则十一、会议制度: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教研活动,开展教育理论学习,探讨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与创新,研究部署工作。十二、检查制度:开学前检查教师备课情况,期中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及教学效果;期末对教学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学期考核。十三、评估制度:开展教学评估活动,根据课程开设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课程教学评估,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提出差距,拟定改进办法。第五章 附 则十四、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十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宿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
7、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精神,学院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等活动。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委员数量为不少于11人的单数。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其聘任条件:1具有高级职称;2具有较丰富的高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验;3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8、意识;4热心教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意见发表权、投票表决权和会议动议权。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常务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成立临时性专题评议组或审议组。第三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议和论证学校的
9、教学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2.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3.围绕高职教育教学质量与教育教学改革,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4.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项等。5.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6.审议学院规章制度、规定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教学委员会工作制度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
10、会会议由各召集人主持。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每学期的期初、期中、期末应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教学工作计划、执行教学检查和教学总结的情况。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由学院分管院长或职能管理部门建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建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第十二条 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方可举行。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重大教学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时应有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全体委员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都应有会议纪要。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并向学院汇报工作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分委员会。
11、各系(部)分委会由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和教学秘书等57人组成,系(部)主任兼任分委会主任。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宿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牢固树立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切实提高学院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委员会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和各个环节按规范进行,检查和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学院办学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成立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第二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
12、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全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全院教学秩序、教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具体负责管理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督导委员的聘任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由各系(部)推荐,经学院审核批准,由院长聘任。第六条 每届聘任督导委员7名,学院可聘请本院6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或在职教师担任。要求督导委员思想政治素质好,有二十年以上教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治学严谨,学
13、术水平高, 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熟悉教学规律;身体健康,为人正直,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第八条 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九条 课堂教学质量随机检查。按照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和教学进度表,对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随机检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新开课程和开新课的青年教师、学生反映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拟申请晋升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等的课堂教学情况。第十条 实践实习检查。每学年教学督导员分组深入实践实
14、习基地对各系的实践实习组织实施工作进行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对学生实践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基地教师的指导等各环节工作的检查。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按照实验教学课程表,现场检查实验教学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操作和实验报告等。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检查。教学督导委员参加学院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检查、中期检查和答辩检查。每年对毕业论文进行一次抽样评阅,考察评价毕业论文的质量和归档管理。第十三条 全院听课评课制度检查。抽查院领导、系部领导及全校任课教师的听课评课情况,以及听课意见反馈情况。第十四条 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工作,
15、帮助教师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及时宣传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第十五条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五章 基本要求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要坚持经常听课,每月至少听四节课。听课时对每位听课对象要进行综合考查,包括教案、教学设计、作业或课程论文的安排指导、作业的批改等方面。听课后应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促进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第十七条 对于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不当的青年教师要给予重点帮助和指导,使其尽快胜任教学工作,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要严格按我院有关教学规章制度进行,做到公正、合理。第十九条 教
16、学督导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汇报总结会,督导员要积极参加学院有关教学工作的重要会议。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要把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汇总,由督导委员会主任转达给教学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将督促有关系部或职能部门及时处理。第六章 工作方式和方法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具体的听课任务。深入课堂教学第一线,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综合分析,准确评估。第二十二条 对教学评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夸大、不缩小、不掩饰、不虚美,维护督导工作的严肃性。第二十三条 以随机听课为主,适时与任课老师、教研室主任等座谈,交换意见,沟通信息,与教研室和系部密切合作,共同把好课
17、堂教学质量关。第二十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可利用课前、课后时间与学生座谈,了解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召开学生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直接听取学生和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意见。第二十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每两周听课结束后须将填写的“宿迁职业技术学院听课意见反馈表”送交教务处,以便及时汇总听课信息和建议,由教务处反馈至相关系部,系部负责将意见传达教师本人。第二十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每学年发一次“宿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听课记录本”,学年终交回教务处存档。第七章 其 它第二十八条 对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相关事项有知情权。第二十九条 对学院教师教学情况有评议权。第三十条 对教师的职务晋升和学院
18、教育教学工作大政方针,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有建议权。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宿迁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科技创新,促进教学、科研上水平、上台阶,为学院建设和发展做贡献。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1. 咨询和审
19、议学院的中长期教育、专业建设、科研发展、队伍建设等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2. 咨询和评审学院各类科学研究项目;评审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受理有关学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3. 评议、选拔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向上级部门推荐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4. 审议学院专业设置方案。5. 评审学院设立和认可的教学、科研等学术奖项。7. 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评价、认定。8. 受学院委托,代表学院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和其他学术工作;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9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10. 完成院长委托的
20、其他学术任务。第三章 组成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或主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由系部推荐,并由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1.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1)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素养;(2)热爱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3)有学术专长,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4)能认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5)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
21、以上专业技术职务;(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1)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风正派,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2)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被选举权。(3)对长期不履行职责的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应停止聘任。3.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可增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须经院学术委员会
22、会议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第四章 会议制度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1.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至少1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2. 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院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3.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由秘书组织;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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