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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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未履行如下职责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处以“上一年度本厂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称“平均工资”)90%以下的罚款(全年计),其中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扣罚100元;经济损失大于1000元的,扣罚2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与管理。掌握本厂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本厂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奖惩办法及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领导编制并督促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计划。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任命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将安全生产工作逐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分厂、部室,并定期检查,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厂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厂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全厂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并就厂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向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厂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未履行如下职责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处以“上一年度本厂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称“平均工资”)的80%以下罚款(全年计),其中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扣罚100元;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的,扣罚2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协助第一责任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督促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 2、组织实施本厂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和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4、审定生产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5、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不断提高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如实地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和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对安全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认真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和杜绝安全伤亡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责任追究。 质量安全部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负有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未履行如下职责造成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处以“上一年度本厂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称“平均工资”)的60%以下罚款(全年计),其中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扣罚责任人员100元;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0元则扣罚责任人员2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依照刑法或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审核厂重要施工工程项目及施工方案中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厂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生产及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督促限期整改。 3、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限期予以处理。 4、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5、对安全生产事故准时上报。 6、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关设施、设备上配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按规定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 8、对生产现场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或指导。 四、各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各自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若有下列行为之一,应马上落实整改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厂有权责令分支机构(部室)停产(停工)整改。对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处以“上一年度本厂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称“平均工资”)的50%以下罚款(全年计),其中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扣罚责任人员100元;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的,扣罚责任人员2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依照刑法或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厂已经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而导致发生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工人(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周一安全课)。 3.未组织工人(员工)学习并执行厂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或者未告知工人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4.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改造、检测、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安排工人使用未取得专业资质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特种设备的。 8.未为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用品。 9.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10.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者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五、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处以“上一年度本厂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称“平均工资”)的50%以下罚款,其中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扣罚责任人员100元;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的,扣罚责任人员2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依照刑法或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的。 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改动、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的。 4.多次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的。 5.对批评或制止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六、对安全隐患未予落实整改措施,在限期内未予整改的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1、厂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人员在生产现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马上发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报告,延迟的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上述条款处理。 2、发现的隐患用相机拍照存查,首先发出警告,对在限期内未能落实措施加以整改的,以照片为依据,每张照片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3、对本厂职工个人的罚款在其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出租单位的罚款在抵压金中扣除。罚款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 七、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原则。 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原则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谁造成的,谁就是事故主要责任者。 八、表彰与奖励 1、每年第二季度前,由厂安全生产防火环保委员会组织对上一年度在生产安全工作中,有以下突出表现的单位(含分支机构、部室、承租单位)以及各级安全管理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⑴、完成生产安全考核指标或实行生产安全目标管理有成效的。 ⑵、改善劳动生产条件,预防职工伤亡事故,降低工伤频率有成绩的。 ⑶、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险情、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⑷、检举、揭发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及规定有成绩的。 2、奖励名额及标准:单位3个以内,每单位奖励金额为上年度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个人10名以内,每人奖励金额为上年度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九、 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某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总 则 为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1.1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1.1.1遵守并督促检查厂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1.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3督促检查厂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1.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质量安全部及负责人职责 1.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2.2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2.3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2.4对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 1.2.5协同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2.6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 1.2.7参加特种设备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1.2.6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2.7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2.8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1.2.9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1.2.10组织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1.3生产管理部及负责人、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3.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3.3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3.4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1.3.5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1.3.6按规范订购、安装、验收特种设备。做好特种设备档案归档工作。 1.3.7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 1.3.8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3.9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3.10组织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工作。 1.3.11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 1.3.12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3.13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同事故调查和处理。 1.4技术开发部及负责人职责 1.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4.2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4.3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4.4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同事故调查和处理。 1.5办公室及负责人职责 1.5.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5.2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规定,招用新特种设备操作工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做好监督新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工作,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能力。 1.5.3协同各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教育。 1.6分厂(部室)领导职责 1.6.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厂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1.6.2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6.3参加新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 1.6.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6.5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6.6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1.6.7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工作。 1.6.8积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1.6.9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6.10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1.7班组长职责 1.7.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厂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7.2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钻研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7.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督促班组人员正确操作设备,完成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1.7.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1.7.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1.7.6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7.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1.8操作工人职责 1.8.1执行厂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1.8.2努力学习、钻研技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8.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正确操作设备,认真填写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1.8.4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1.8.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1.8.6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在交接班簿中详细记录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1.8.7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8.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 2、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1为规范特种设备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指:起重设备操作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司机等。 2.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2.4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厂年度培训计划;其它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2.5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2.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2.6.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6.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2.6.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6.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2.6.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2.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2.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2.8.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质量安全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8.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质量安全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2.8.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三个月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2.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2.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质量安全部负责保存。每年由质量安全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3.1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3.2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3.3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3.4 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分厂周检、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3.5 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贯彻"三好四会","一、二级保养"等制度,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3.6 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先培训后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运行 3.7 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3.9 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10 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维护保养工作。 3.1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12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4.1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4.2厂特种设备安全例会连同生产经营会议一齐召开。 4.3班组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会,总结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布置安全注意事项; 4.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4.4.1传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等;传达集团领导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 4.4.2通报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4.3了解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研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 4.4.4总结各部门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 4.4.5布置下阶段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4.4.6交流其他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 4.4.7听取特种设备部门执行安全职责的情况汇报。 4.4.8研究、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5、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5.1为有效控制与厂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和记录为适宜的版本,制定本制度。 5.2文件管理 5.2.1职责 5.2.1.1厂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5.2.1.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和操作规程的编制。 5.2.1.3办公室负责获取、辨识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并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5.2.2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5.2.2.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5.2.2.2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办公室识别其适用性,并由质量安全部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5.2.2.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厂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厂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5.2.2.4当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质量安全部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相关部门。 5.2.3特种设备管理文件、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批准。 5.2.4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2.5特种设备文件由办公室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5.2.6特种设备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执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由办公室收回原文件,再发放修改后的文件,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2.7特种设备文件销毁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由办公室销毁。所有作废文件由办公室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其他部门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可以到办公室借阅。 5.2.8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设备管理部门请示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5.3记录管理 5.3.1管理职责 5.3.1.1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 5.3.1.2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5.3.2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设备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办公室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3.3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5.3.4各单位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更改,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设备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更改,由办公室再次发放。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各部门不能更改。 5.3.5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及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其它记录按档案要求执行。 5.3.6特种设备记录超过保存期限或其它原因需要销毁时,应统一由设备管理部门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由办公室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由办公室销毁。政府部门的记录,一般不宜销毁。 6、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6.1总则 6.1.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6.1.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厂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6.1.3全体员工在厂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6.1.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厂领导和质量安全部。 6.1.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6.1.6厂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6.1.8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6.1.9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6.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6.2.1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总指挥:由厂长担任,负责组织指挥全厂的应急救援 。 副总指挥:由党委书记担任,协助总指挥指挥应急救援的具体工作。 成员:由各有部门和部门人员组成 6.2.2厂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6.2.2.1组织制订、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2.2.2指挥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2.2.3发布和解除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6.2.2.4向上级和邻近单位、社区发布事故情况以及发出应急求援请求。 6.2.2.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工作经验。 6.2.3抢险(救治)人员和部门职责 6.2.3.1办公室:负责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工作、抢救受伤、中毒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及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 6.2.3.2生产管理部: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系统、调度工作,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负责工程抢险抢修工作的现场指挥。 6.2.3.3质量安全部:负责事故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无害化处理及监测工作,协助总指挥。 6.2.3.4党群工作部: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6.2.3.4财务部: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物资供应的资金。 6.2.3.5后勤保卫的职责; 维持现场秩序,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进行人员疏散,保证人员安全撤离,保证交通路线畅通,保障救灾物资安全、顺利到达目的地。 6.2.4事故应急救援报告 6.2.4.1发生事故,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地点、物质或设备的名称、数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通知本单位领导。 6.2.4.2本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根据事故性质报告厂领导和质量安全部门。 6.2.4.3质量安全部接到事故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6.2.4.4厂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险情和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向市有关上级部门、市各应急救援中心报告以及通知附近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求援。 6.2.4.5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拨打求援电话时,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援内容、程度、有害物质性质、数量、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详细报告。 6.2.4.6当需要向外求援时,应设人在路口接应和派员疏通抢险、救护车辆进入厂的路段。 6.2.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学习检查会议规定。 6.2.5.1事故应急救治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形式可以现场、图纸模拟等。 6.2.5.2演练前,应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以及参加人员。 6.2.5.3演练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岗位的操作人员。 6.2.5.4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认真进行。 6.2.5.5演练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6.2.5.6如在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处理好事故后,再继续演练。 6.2.5.7演练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时间、演练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类型、演练效果等。 6.2.5.8每次演练后应由演练负责人进行总结和评比。 6.2.5.9厂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厂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 7、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7.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7.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7.2.1爆炸事故是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7.2.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7.2.3一般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的事故。 7.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向厂领导、质量安全部和设备管理部门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质量安全部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7.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厂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7.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厂《事故管理制度》。 7.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的规定处理。由办公室或纪检部门实施。 7.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质量安全部负责保存。 8、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8.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8.2每年年初由设备管理部会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8.3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8.3.1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8.3.2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8.3.3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8.4设备管理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设备管理部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使用部门。 8.5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8.6特种设备检验时,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8.7特种设备检验后,由设备管理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设备管理部应将检验报告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8.8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管理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并由设备管理部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8.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10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8.11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8.1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8.1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8.1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8.1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1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9、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9.1为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9.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突击检查三种。 9.2.1定期检查即厂每月检查、车间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检查人员包括:厂领导、质量安全部、生产管理部和使用部门的领导。 9.2.2专业检查即对各种相同类型设备所进行的检查。 9.2.3突击检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 9.3检查内容: 9.3.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9.3.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9.3.3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9.3.4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9.3.5特种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9.3.6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9.3.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9.3.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9.3.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9.3.10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9.4检查人员在检查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质量安全部存档。 9.5隐患整改: 9.5.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安全检查记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质量安全部存查。 9.5.2整改责任人接到《安全检查记录》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质量安全部。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质量安全部。 9.5.3质量安全部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某企业产品质量指标经济考核办法 [2007]6号 一、总则 为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一体化-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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