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电子版-房地产开发用地-二、用地审批、备案-部门规章及文件(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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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1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5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88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01号)91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96关于
5、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99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10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10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10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3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已经2009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徐绍史 二九年二月四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
7、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第八条 土
8、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第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
9、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
10、报。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第三章 规划内容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三)土地利用战略;(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六)土
11、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第十七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第十八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六)重点工程安排;(七)
12、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第二十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13、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第二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
14、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规划文本及说明;(二)规划图件;(三)专题研究报告;(四)规划成果数据库;(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
15、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第三十条 土地利
16、用总体规划审查重点内容包括:(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参照
17、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同时废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3号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周永康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
18、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
19、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
20、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21、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
22、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十一条 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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