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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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行为,建立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奖惩机制,完善和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核建发〔2015〕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奖惩是为了鼓励员工忠诚于公司,诚实守信,热爱本职工作,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构建诚实互信、团结协作的员工关系。 第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技术知识和业务技能,高效完成各项工作和生产任务。 第四条 员工奖惩遵循的原则。 (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二)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三)实事求是,奖惩有据原则。 (四)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五)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立员工奖惩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公司服务的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借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奖励种类。 (一)一般奖励: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专项奖励:科技成果奖励、技术创新奖励、合理化建议奖、质量安全奖、论文及征文评选奖等。 第八条 一般奖励标准。 (一)予以通报表扬的情况: 1.在公司党建、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事迹突出者,奖励500元。 2.勤奋好学、技术精湛,乐于传授他人技能,指导他人工作,不断创新,运用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等为生产经营服务,取得良好成效者,奖励1000元。 3.在突发事件中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使公司减少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下或成功阻止侵害公司利益行为和事件,使公司免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下的主要参与者,奖励1000元。 4.在对外交往中赢得客户的信任,受到外界和客户广泛称赞,为公司赢得信誉者,奖励1000元。 5.道德高尚,见义勇为,传递社会正能量者,奖励1000元。 6.一个自然年度累计获得3次通报表扬者,第3次通报表扬时,奖励3000元。 (二)予以记功的情况: 1.检举、揭发并阻止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者,奖励3000元。 2.遇有灾变时,勇于负责,处理得当,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者,奖励3000元。 3.策划、承办、执行公司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奖励3000元。 4.因先进行为,公司予以记功者,奖励3000元。 5.在突发事件中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使公司减少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含)或成功阻止侵害公司利益行为和事件,使公司免受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含)的主要参与者,奖励5000元。 6.一个自然年度累计2次记功,且无处罚记录者,第二次记功时奖励1万元。 (三)予以记大功的情况: 1.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各种安全质量等突发事件,使公司减少直接经济损失30-50(含)万元或成功阻止侵害公司利益行为或事件,使公司免受直接经济损失30-50万元(含)的主要参与者,奖励1万元。 2.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且获得总经理特别奖励者,奖励1万元。 3.有重大立功行为,公司予以记大功者,奖励1万元。 4.一个自然年度累计2次记大功,且无处罚记录者,第2次记大功时奖励2万元,奖励一个薪酬岗级,原薪档保持不变。 (四)予以通令嘉奖的情况: 1.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各种质量安全等突发事件,使公司减少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成功阻止侵害公司利益行为或事件,使公司免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主要参与者,奖励2万元。 2.为公司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且获得总经理特别奖励者,奖励2万元。 3.有重大立功表现,公司予以通令嘉奖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授予荣誉称号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项目 获奖类别 奖励标准(元) 备注 公司内部 职业技能竞赛单项奖 第一名 3000 第二名 2000 第三名 1000 职业技能竞赛综合或总分 第一名 10000 另行奖励总经理特别奖 3000 第二名 2000 第三名 1000 杰出青年 5000 劳动模范 5000 技术标兵(能手) 2000 优秀党支部书记 1500 其他优秀或先进个人 500 公司外部 中华技能大奖 10000 全国技术能手 5000 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5000 单位/个人 省部级或核工业技术能手 3000 全国劳动模范 10000 省部级或集团公司 劳动模范 8000 备注:获得公司外部荣誉称号时,无明确奖励标准的,按照上述标准奖励;有明确奖励标准的,则参照上述标准采取就高原则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专项奖励标准。 (一)科技成果奖励。 奖项 获奖名称 等级 金额(万元) 国家级奖励 国家科学技术奖 30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国家优质工程) 50 国家发明专利奖 2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奖 1 省部级奖 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 10 二等奖 5 三等奖 3 核工业优质工程奖 3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省部级优质工程 3 协会奖 全国优秀焊接工程奖 一等奖 3 优秀奖 1 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 3 中国安装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中国核能协会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地市级奖 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 1 公司内部奖 技术革新成果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0.5 工 法 企业级 一等奖 1 二等奖 0.5 三等奖 0.3 省部级 2 国家级 3 标 准 国家标准 3 行业标准 2 (二)技术创新奖励。 1.技术创新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1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金额为500-1000元。 2.技术创新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1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奖励1000-5000元。 3.技术创新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20000元。 (三)合理化建议奖励。 1.一等奖:1000元。 2.二等奖:500元。 3.三等奖:300元。 4.优秀奖:200元。 (四)质量安全奖励。 1.质量安全专项奖。 (1)根据公司与各单位签订的《质量安全责任书》考核结果,结合完成的营业收入和上缴的利润对有关单位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按照年度营业收入的2‰,但不大于年度利润的2%。 (2)总部各部门的质量安全奖励金额按照公司兑现各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书》奖励金额的10%提取,并根据总部各部门签订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书》考核结果兑现。 2.质量安全先进奖。 公司对质量安全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评比奖励。具体包括质量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先进班组和质量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单位荣获国家级质量安全管理类奖项的奖励标准等同于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以上各项奖励标准由相应责任部门负责制定,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3.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 公司对各事业部、分/子公司及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实施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按照年度质量安全目标指标实现情况考核兑现,具体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奖励。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在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1000元-2000元的奖励: (1)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为避免重大恶性事故发生作出突出贡献的。 (2)举报现场一线违规操作,避免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 (3)主动参与事故抢险,降低事故损失的。 (4)协助现场治安、保卫人员抓获重要设备、器材盗窃犯的。 (五)论文及征文评选奖励。 1.论文及征文评选奖励标准如下: 项目 获奖类别 奖励标准(元) 备注 公司级、地市级 省部级及集团公司、行业 国家级 论文 评选 一等奖 1000 1200 1500 二等奖 800 1000 1200 三等奖 500 800 1000 优秀奖 300 500 800 征文 评选 一等奖 600 800 1000 二等奖 500 600 800 三等奖 400 500 600 优秀奖 300 400 500 备注:若公司外部及上级单位无明确奖励标准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有明确奖励标准的,参照上述标准采取就高原则予以奖励。 2.公司鼓励员工自主投稿,持指定单位开具的索引证明和论文复印件或期刊封皮和目录等证明材料,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项目 获奖类别 奖励标准 (元) 备注 自主投稿 论文被SCI全文收录 10000 论文被SCI摘要收录或被EI收录 3000 论文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SCD)核心库和引文库期刊发表 1000 第十条 奖励权限: (一)公司级及外部、上级单位组织的奖励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二)各事业部、各单位组织的各项奖励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奖励标准可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按照归口管理原则报公司归口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奖励审批流程。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一般奖励,必须由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单位提出建议,经各级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记功以上奖励应在履行群众评议或公示程序后,根据奖励权限,由各级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执行(见附件1)。 (二)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专项奖励由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单位提出建议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呈报,经相应层级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履行群众评议或公示程序,根据奖励权限经相应层级总经理部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励的实施。 (一)奖励实施归口管理。按规定批准实施的员工奖励,由相应归口部门负责提交审批后的《奖励审批表》(见附件1)至人力资源部,并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确认后按规定办理或表彰。 (二)凡属一次性发放的奖金,统一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通过宏景系统制表,提交本单位财务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予以支付,由财务部在相应费用中列支。公司级的奖励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奖励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三)对员工的奖励,在适当的会议上进行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章。采用通知、公告、内部报刊、网页等形式予以公布,积极宣传模范事迹,以示表彰和奖励。奖励材料存入员工本人档案。 (四)根据《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符合积分累进器进行积分的情况,按照本规定奖励的同时,仍享受积分待遇。 第三章 惩 罚 第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惩罚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降薪三种。 (一)纪律处分。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各项决策部署,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需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6种纪律处分。 员工的违纪处分需结合违纪程度和给公司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综合判定。员工违纪情节较轻的,一般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员工因违规违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二)组织处理。 员工违纪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且本人能够自觉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但需酌情采取警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等4种组织处理措施。 (三)降薪。 员工在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同时,降低相应薪酬待遇: 1.被警示(诫勉)谈话者,绩效工资或协议工资按当月标准的90%兑现,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被通报批评者,绩效工资或协议工资按当月标准的80%兑现,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被免职或受警告处分者,绩效工资或协议工资按当月标准的70%兑现,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受记过处分者,绩效工资或协议工资按当月标准的60%兑现,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受记大过处分者,绩效工资或协议工资按当月标准的50%兑现,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受降职(级)处分者,绩效工资按当月标准的40%兑现,执行协议工资的标准自本月起降低1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受撤职处分者,绩效工资按当月标准的20%兑现,执行协议工资的标准自本月起降低2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执行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比照绩效工资情况计发。 第十四条 惩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旷工1天,或迟到和早退年度累计达3次者。 2.酒后驾车、吸毒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者。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影响他人工作,经提醒后拒不改正者。 4.违反作业规程,造成不良影响,但未造成公司利益损失者。 5.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6.在禁烟区吸烟或使用火种者。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主管领导工作安排者。 8.其他需要警告处分的情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年度旷工累计2天,或迟到和早退累计达6次者。 2.弄虚作假,瞒报、篡改数据者。 3.故意破坏公司资产和损害公司利益者。 4.警告处分达2次者。 5.其他需要记过处分的情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降职(级)或撤职处分: 1.累计警告达3次者或累计记过达2次者,予以记大过。 2.上班期间酗酒、打架斗殴者,予以记大过、降职(级)或撤职。 3.在生产(工作)中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工作纪律、施工纪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误工、停工,生产原料浪费,机械设备损坏等情节严重者,予以记大过、降职(级)或撤职。 4.其他需要记大过、降职(级)或撤职处分的情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将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迟到和早退当月累计达5次、季度累计达8次、半年累计达12次、全年累计达18次者。 2.连续旷工达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者。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安排、不服从工作调配,不服从管理者。 4.工作调动期间,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工作日不到新单位报到者。 5.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做主或违反公司制度处理有关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致使公司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者。 7.违反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有关规定,擅自窃取、泄露或转让专利、科研成果、技术工艺、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公司注册商标等,造成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者。 8.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窃密、故意泄密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9.挑动和搬弄是非,制造和传递谣言,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不稳定因素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 10.违反公司用章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违法犯罪者;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严重损害公司名誉者。 11.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者。 12.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者。 13.上班期间因串岗、脱岗造成事故,或酗酒产生恶劣影响者。 14.煽动罢工、怠工,挑拨劳资关系者。 15.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者。 16.待岗、病事假期间外出工作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者。 17.弄虚作假、骗取病假及病假工资者。 18.蓄意破坏公司计算机信息资料、网络安全或故意损毁公司办公、生产设备和其他财物者。 19.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者。 20.伪造或提供虚假票据或证明欺骗公司者。 21.组织、领导或参加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参与者和支持者。 22.伪造、变造或隐匿、销毁证据者和指使者。 23.被员工投诉,违纪违规行为证据确凿且影响严重者。 24.组织、参与黄、赌、毒活动并从中牟取利益者。 25.依法被判处刑罚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26.累计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达2次者。 2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实行绩效考核的岗位,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经培训或转岗后,绩效考核结果仍为待改进者。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在经营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公司议事规则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二)未经审批,越权决策不应由本级决策的事项的。 (三)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的。 (四)其他违反经营管理各项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二)向应知情者以外人员透露领导班子或人事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四)故意向领导人员选拔任用问题监督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五)在选拔任用领导人员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六)参与选人用人工作的人员失职,造成选人用人失察或失误的。 (七)其他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公司资产流失的。 (三)其他违反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和撤销公司、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的。 (二)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质量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认证的。 (四)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将不符合要求的单位选择为合格供应商的。 (二)要求供应商或单位虚开发票、提高金额、少付多报的。 (三)违反采购审批程序,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和采购物资规格型号的。 (四)违反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采购的。 (五)其他违反物资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招投标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或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 (二)违反审批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或擅自改变已经审批事项的。 (三)招标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或使用未公开的评标办法等,采取公开或暗示方式以各种手段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的。 (四)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招投标过程资料的。 (五)泄露国家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保密招投标资料和信息的。 (六)利用职权影响或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或擅自改变中标人、中标方案的。 (七)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投标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牟取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获得审批而签订合同,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或者损失的。 (四)应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引发纠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权利丧失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七)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 (八)发现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的。 (九)违反合同用章管理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在外事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二)临时出国(境)团(组)或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 (四)未经批准,以因私护照办理因公性质出国任务的。 (五)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成员擅自脱离组织,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六)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审计、监察和监事会等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监察和监事会工作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审计、监察和监事会工作的。 (三)隐瞒或虚报财务收支及与审计、监察和监事会工作事项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的。 (四)拒绝对审计、监察部门和监事会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监察建议,或对已查出的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六)审计、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或利用审计、监察职权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偷税漏税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领导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公司因偷税漏税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2次行政处罚后又有相关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领导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回避规定,对应当回避的事项不主动提出回避,或不执行组织的回避决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致使公司财物损坏、丢失等,或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需公司赔偿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廉洁从业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手续,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公司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二)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等方式获取个人利益。 (三)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收入分配、薪酬或单独购买商业保险,或者决定重大捐款、赞助等事项。 (四)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和他人财物,或在购买物品时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占有公司和他人财物,或无偿、象征性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或将本人、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公司、下属单位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支付、报销。 (五)各级领导人员未经批准,在本单位内、外部兼职并领取报酬,或经过批准兼职,但擅自收受兼职报酬归个人所有;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违背国家政策法规或者与公司利益相冲突兼职活动。 (六)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私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 (七)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接受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馈赠礼品,不登记交公;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 (八)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有下列行为之一: 1.超出规定标准进行履职消费的。 2.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履职消费的。 3.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履职消费的。 4.不按照规定公开履职消费情况的。 5.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6.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拖欠员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的。 7.使用签单等形式进行履职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情况说明的。 8.其他挥霍浪费公司资财的行为。 (九)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 1.将工程、采购项目、盈利业务或下属经济实体,以分包、转包、承包、委托、租赁、转卖等方式给特定关系人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的。 2.将公司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特定关系人经营,或将公司场地、设备以及其他生产资料无偿提供给其使用的。 3.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的。 4.为特定关系人承揽本公司工程或参加本人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提供便利的。 5.在物资设备处理等业务中,向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与优惠条件的。 6.为特定关系人提供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便利的。 7.其他为特定关系人谋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十)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实为本人经营的,或在与本公司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公司有关联交易、依托关系的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经批评教育拒不纠正。 (十一)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利用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私自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承包商、供应商等发生经济往来。 (十二)各级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其领导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经营活动,或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该领导人员拒不纠正。 (十三)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公司范围内,利用职权为亲属或他人调整职务、评定职称、表彰奖励、各类资格等方面谋取利益。 (十四)各级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以及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员工利益行为。 (十五)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行为之一: 1.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 2.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公司资产私分给个人的。 3.索取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4.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归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5.在工程分包、物资采购等过程中与投标人、供货商等串通,抬高价格,套取回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其他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财经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会计核算方面: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2.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的。 3.不按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会计资料,或采取烧毁、撕毁、丢弃、隐匿等手段有意毁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 4.其他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在财务管理方面: 1.隐瞒、截留公司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资金体外循环的。 2.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银行账户管理不严格的。 3.隐瞒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4.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的。 5.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6.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的。 7.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在资金管理方面: 1.擅自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贷、提供担保的。 2.违反规定在国(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或者未经批准在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 3.违反规定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权)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 4.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理财的。 5.违反资金集中管理有关规定的。 6.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甚至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或者非法活动。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六)违反规定擅自以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未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四)同意或批准不符合法定安全环保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不具备安全环保上岗条件的人员向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证照或资格、资质证书的。 (五)安全技能培训单位不按规定标准组织相关培训,或提供虚假培训证明,或给不具备条件的人员颁发资格证书的。 (六)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违章指挥,强令有关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对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十一)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二)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十三)各级领导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擅自改变上级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十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签订、履行合同或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失误,或者购进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公司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的,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员,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人员,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公司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三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四条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包养情妇(夫),或嫖娼、卖淫,或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包庇严重违规违纪员工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工具散布不良信息,对他人进行恶意造谣、诽谤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理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员工受纪律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职(级)、撤职,24个月。 第四十一条 员工在受纪律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级;对受到降职、免职或撤职处理的员工,其薪酬待遇严格按照所在新的岗位等级一档调整执行;员工在纪律处分期内取消评先授奖资格;受组织处理的员工,取消当年年度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员工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停发工资、奖金及社保等其他一切福利,且五年内不得录用。 第四十二条 员工受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的纪律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纪律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职(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 第四十三条 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时,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第四十四条 员工2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串供或者隐匿、销毁、伪造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拒绝上交违规违纪所得的。 (六)在受处分期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其他需要从重处分的情节。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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