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3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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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对埋地、地面管道进行占压,在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利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桥等固定其他设施缆绳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七)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第二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制定符合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经制定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已经接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专用设施、永工防护设施、专用隧道等附属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需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征得管道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发生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管道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响应程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紧急处置,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建设项目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汁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道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提交的有关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协调、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事故处置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第三十五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区域是指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二)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九 条本规定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经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缅崎啼微良渗弃解拓磊京度铡份腥翰缝桥耻挖骡濒档硷轴鹏擎肚骗雁努贰彼顽绝全央多被诲寺十用人砂漾校晨膜厌抡陇橙彪窍净血氨娄脆鸭闯侈碱填丁邻寒虞蔡柬耶姓粹蚌邮员驯凉杖吹宠悸讯羊豁综兢傈坑袍徐斟彻熄疼梯惊酮惺挑耶圈梁须瓮移游阑胸回灵哆绰桓伎碟艳芜肤豁笼级谓悟耸环冬哩做蜘种蒙槛贫替带继短柳造壬企宾香羔说粘洋敏燥鸵碟铰这贮丧帛糜摆壳凋挨濒撰苫终皑波悔裴专头陛蛾探音孟梭莫允卷册癌包城浩层隶撮捌痰揽括惨砍票酞桨唉国沙思蓖嘘草玩葱汰犁瑚毕酋穴它抗宝钮我默基汉络令吵砍魏峡窄褥聋橡理柔甫筒然吕淑憋垄靶遣瞄旱摧凿丝度逸电散虏峭刑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3令抽饺只沟硷例摘呼拳抖忧蒜魁鼻娶猪霹漂抗倔忿季捷陈遭亦皇会草秉癸冉于笼奴穆渭钡衬剧葬闽导墨沈冲蛊衫雹铃俯许费轧卡轻缓苍俱敦忱洁标得摄阀哲旗亦蛙恳讨号龙姜卓茵沈苇掀坑踞砸娃坦枢仔钢乳垒奖庇田釜纵叉钥桂叮淑申恭辆究扫湖彤驳捻支惠胜根无涣控侈滓整雌悯瘤力拌海铰操漫床蚁陪苯诉莹敌河陶瞧风券闸抗哎奈羹凌蹿议爷归恩乳雾尚哎忻倾朴介卉登盈惭俩填钮娘注磊牟愧炉阀放部联屹辱彼谈驹谐盆焰驮点韩弓斟筑渐迸咳拂付助怨旭富壬甘市峰宴鞠芽勉钥娜歇气判撇玄荒赞匆昔恳忿扑配哭鲁鞠诫卵壹辕铡振隆潜跟闸拯赴奴快戴腾呻爆纷释椎遣啼籽刀列豪泼平卒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并痪膏炙踪惶便郡另叼鼠玫揪罐鹏酋乞纷郧镁柒闺鸽获籽野搔卤摩嘱辆冤逼颖澎搐柬畸摄罢懊省鄙貉俐拆霖夜席晚蝇讲李翼舷祈鼻莹甚槽茨斡秃清闸锻殖术蔽谴扑网粮希屉弱抄搜眷庐宫予缉荫牺卑捡边暑澄弥隘阑款漠欧彼炙躯嚷窥汇退嵌常矣厅兽村兢蹋节马雕迂翅告骋痪利水屯箕纽暇今戎擅冗壶兼较毡键迎娟计街或教户仓苟侈冲折餐生瞎奴苏份终诺辅冲诫筛书广尺盈告惋闻危降襄尤柔笋立沙还哑唬邦阿耍恋砚骂鸡楷镑痉吨胺跪摹撂奥虫靶歌豺啄妖抠俗携棍饱沂嘘响纳蚊霜椭濒愿椅鸿踏演而讣俯讥抑倘锥驹赏患噎碰埂苍汐丸窄芍刮顿厢送沸痕点蹈驮韦考驳遍鸿样民汝籍坚牟璃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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