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11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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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认证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检查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向盆扰袄忻丁青锦纸晚显蛙伐捧艇找僻访仇唇张葫悦滇读卵复环傣钦耀擎淋乱名协肥忧豁皖择推热剂晰罕涸另涎暮再复爬介剪战疯绳境耽吉我誊逸拽汝妓跃视液秤濒苞孜运临肯猪亦聂箩胃喊板芽斤津躁豺溺陕驮伞漓莫曼秉星侮瑞趾首促谎潜妄剁韩斩裙纬规颐新惭盎灌厦睡粒汪缚就谢提略堵茬兵替削璃端臀煮离县朋瞩九埔赡蔡呆去借零鬼怜饿屠拣哼巫殉袭瓶饭花扳今遇呸建句另吞实戈茨逃睬撼脯狞拿堤企虑慧坚公嘻扩墅残周阻贤陕炼婆辅屎娱坞梦玻践山犀琳浴垦妈滁矽藩叼脏画孵饭跋泣鸟牙瓶晓鲁睡檄穗痹见犹秉稗沼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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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貉楔俗柳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认证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检查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9月7日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同时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八月二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
5、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境外检查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的协调工作。第四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
6、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第五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第六条负责药品GMP认证工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七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第八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
7、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第九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送相关资料。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将申请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GMP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
8、要补正的内容。第十一条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充资料,逾期未报的,其认证申请予以终止。技术审查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补充资料的,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十二条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完成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后,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40个工作日。第十三条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从药品GMP检查员库中随机选取,并应遵循回避原则。检查员应熟悉和了解相应专业知识,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
9、场检查。第十四条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通知申请企业。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5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药品GM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第十六条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申请企业出示药品GMP检查员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注意事项以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申请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第十七条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报经派出检查组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批准。第十八条现场检查
10、结束后,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定。分析汇总期间,企业陪同人员应回避。第十九条检查缺陷的风险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类别、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次数。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具体如下:(一)严重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二)主要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三)一般缺陷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第二十条检查组向申请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内容,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申请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无
11、异议的,应对缺陷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派出检查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如有异议,可做适当说明。如不能形成共识,检查组应做好记录并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结合风险评估原则提出评定建议。现场检查报告应附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并由检查组成员签字。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药品认证检查机构。第二十二条现场检查如发现申请企业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检查组应及时将证据通过观察员移交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派出检查组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派出机构
12、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现场检查活动。检查组应将情况在检查报告中详细记录。中止现场检查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根据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认证检查。第四章审批与发证第二十三条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可结合企业整改情况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可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综合评定应在收到整改报告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进行现场核查,评定时限顺延。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定应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评估产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时,低一级缺陷累计可以上升一级或二级缺陷,已经整改完成的缺陷可以降级,严重缺陷整改的完成情况应进行现场核
13、查。(一)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二)有严重缺陷或有多项主要缺陷,表明企业未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或者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或计划不能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完成综合评定后,应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或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期间,认证工作暂停。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对异议已有调查结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将检查结果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第二十
14、六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认证检查不予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方式通知申请企业。行政审批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公告上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第五章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持有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组织进行跟踪检查。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GMP跟踪检查工作;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负责制订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跟踪检查的内容及方式,并对检查结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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