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知识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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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知识问答 1、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何意义? 答: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今后5—10年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时期。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出台,是我国当前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历程中新的里程碑,必将对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严格遵循了国发38号文的精神,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了我省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了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按照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对贯彻落实国发38号文作出了具体的部署和安排,所采取的措施和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时代性和前瞻性,将对我省、我市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市《关于转发广东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对于完善我市的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实现部分积累制度模式的转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等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将为我市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加可靠的养老保障,为构建和谐广州谱写新的篇章。 2、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答: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9个方面的内容: (1)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 (2)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全省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3)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缴费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与待遇水平挂钩,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4)完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让广大离退休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5)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大力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地方养老保险; (6)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非公有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扩面重点,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7)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8)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规范市级统筹,强化省级调剂金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9)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推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 3、缴费基数有何新规定? 答:(1)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在增城、从化两个独立统筹区参保的人员,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选择按不低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多少? 答:参加本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四个独立统筹区,下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自2007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分别为20%和8%。其中: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资本总额50%以上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其费率可分别按12%和8%执行;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参保单位及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可分别按12%和8%执行。 5、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能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可否继续缴费? 答:最后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户籍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申请,可继续缴费。 6、继续缴费的形式和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形式和费基、费率执行。 7、应到何部门申请办理继续缴费手续? 答:符合继续缴费的参保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继续缴费。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本省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可向最后参保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8、在2006年6月底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可否参照继续缴费的办法执行? 答:可以。申请人可按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距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一次性继续缴费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按当期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确定。 一次性继续缴费后仍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其符合条件止。继续延长缴费的费基、费率按当期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执行。基本养老金从其符合条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 对于原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待遇后,承认其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继续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继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9、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有何规定? 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10、为什么要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 答:(1)与新的计发办法相适应。新的计发办法强化了基础养老金的激励作用,缴费每满一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在保持目标替代率不变的情况下,必须相应地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达到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提高到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 (2)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联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要发挥社会统筹的当期共济作用,又要实现个人账户的未来积累。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做实个人账户规模必须适度。国务院经过反复测算和认真研究并经过试点,决定将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11、为何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现行计发办法存在两个不足。一是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长短,基础养老金都一样,这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退休人员,无论任何年龄退休,计发月数都是120,也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的基础养老金,上不封顶,这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1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有何新的规定? 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含年龄和缴费年限两个条件。其中,年龄条件仍按现行政策不变。缴费年限条件有如下几方面的调整: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3)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13、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何? 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 (1)基础养老金的计算 ①正常情况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见第14条) ②特殊情况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见附表) 附表: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4 220 48 204 52 185 56 164 41 230 45 216 49 199 53 180 57 158 42 226 46 212 50 195 54 175 58 152 43 223 47 208 51 190 55 170 59 145 60 139 64 109 68 75 61 132 65 101 69 65 62 125 66 93 70 56 63 117 67 84 (3)过渡性养老金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①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②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视同缴费账户的建立见第16、17条) 14、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如何计算? 答:(1)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2)视同缴费指数。分为一般人群和特殊群体。 ①一般人群,即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含1993年底前调到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安置到企业的复转军人)。 视同缴费指数按1993年底前参保所在统筹区分别计算,其中:市本级统筹区为1.201,花都统筹区为0.962,番禺统筹区为1.305,增城统筹区为:1.021,从化统筹区为:0.772 ②特殊群体,指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本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计算公式: 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3)实际月缴费指数计算。 实际月缴费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 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 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注:上述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4-1997年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998年后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见附表2)。 15、计发地方养老金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2006年6月30日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可计发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 [2861(广州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广东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16、为何设置过渡期?新办法与原办法如何衔接? 答: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 ①新办法待遇低于原办法待遇的,按原办法待遇水平发放。 ②新办法待遇高于原办法待遇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③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17、过渡期内养老金原计发办法如何确定? 答: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即: 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06年6月尚未统一全市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按2006年6月实际计发基数)。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到 2001年6月30日,调整计算到2005年社会保险年度。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数按120计算。 18、过渡期内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如何确定? 答: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 =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系数+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种年限×0.2% -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 +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说明: 1.a01、a02、……、a05为2001至2005社保年度退休人员所在统筹区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 2.计发系数: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为1.2%;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0%。 3.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所在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9年所在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1”×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 1月至2001年6月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间的实际缴费月数)。 参保人月实际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工资÷所在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9、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答:所有按规定享受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对于已审核了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政策规定,给予建立视同缴费帐户;对于尚未审核视同缴费帐户的参保人,在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后,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20、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办法如何? 答:区分一般人群和特殊群体,分别按下列办法建立: (1)一般人群的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 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计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①1993年底以前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建账金额×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 说明: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含1993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具体每年的建账金额为:广州市本级:1685.30元/年;番禺:1830.90元/年;花都:1349.00元/年;增城:1432.50元/年;从化:1083.30元/年。 ②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计算公式: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补齐总额=(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 (2)特殊群体的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 特殊群体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1994年1月后由本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如下: ①转业干部(不含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士官(含原志愿兵、专业军士) 以本人转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以转业时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为依据),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②退伍义务兵、复员干部 服役时领取津贴的战士或以复员形式退役的原军队干部,以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服役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入伍后原单位仍保留工资待遇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服役期间本人缴费工资低于退伍时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以视同缴费账户形式予以补齐;高于或等于退伍时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不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③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原机关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不在此列) 调入企业和机构改革后分流或流动到企业的,以本人离开机关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的机关工作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④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等,原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以及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在此列) 调入企业或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本人离开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⑤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底前记账额×(1+10%)n+1994年1月~1998年 6月底记账额×(1+4%)n+1998年7月~2006年6月记账额×[(1+a99)…(1+a06)]。 n表示本人转入企业时间至2006年6月该区间的年限。 a99…a06表示1999年~2006年各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21、视同缴费账户如何管理? 答:视同缴费账户实行虚账管理,不得继承和一次性提取。 参保人省内跨统筹区域内转移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本人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实账转移,转入地按转入的视同缴费账户金额为本人建账,不再重新核定,其到账的视同缴费账户基金划入统筹基金;跨省转移的,除双方签定协议的外,按国家现行转移办法办理。 视同缴费账户从建账时点(转移后从转入地建账时)起,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综合考虑的一定利率增长。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在具体办法未公布前,暂按个人账户利率增长。 22、基本养老金每年如何调整? 答:在国家出台调整办法前,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按以下办法调整: 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本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调整基本养老金)。 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其调整增加额等于或小于本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不再调整;调整增加额大于本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其高出部分予以补齐。 23、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 或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4、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如何计算?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身故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其标准合计相当于6个月退休人员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七、基本养老金计算举例。 甲某,男,1946年12月生,广州市属某国企固定工,1967年1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起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至2006年12月年满60周岁。1994年1月~2006年12月的个人缴费工资记录见表1。 表1:甲某个人缴费工资记录 时间 1994.1-1994.6 1994.7-1995.6 1995.7-1996.6 1996.7-1997.6 缴费工资 498 523 957 1256 时间 1997.7-1998.6 1998.7-1999.6 1999.7-2000.6 2000.7-2001.6 缴费工资 1646 1823 2016 2249 时间 2001.7-2002.6 2002.7-2003.6 2003.7-2004.6 2004.7-2005.6 缴费工资 2688 3011 3279 3316 时间 2005.7-2006.6 2006.7-2006.12 缴费工资 3742 4050 解答:甲某基本养老保险金具体计算过程及结果。 (一)已知的相关数据。 1、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元。 2、2004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85元。 3、甲某的视同缴费年限为:25年6个月(审核至1992年6月)。但在计算养老金时,将1993年12月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也计算在内,即甲某的视同缴费年限按27年计算。 4、甲某的实际缴费年限为:14年6个月(从1992年7月至2006年12月)。但在计算养老金时,其实际缴费年限从1994年1月起计算,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计入视同缴费年限中,即甲某的实际缴费年限按13年计算。 5、甲某的缴费年限为:40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6、市本级视同缴费指数=1.201(查《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可知)。 7、市本级视同缴费账户“每满1年记账额”:1685.30元(查《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可知)。 8、市本级个人缴费费率一览表。 时间 1994.1-1995.6 1995.7-1997.6 1997.7-1998.6 1998.7-1999.6 费率 2% 3% 4% 5% 时间 1999.7-2000.6 2000.7-2001.6 2001.7-2002.6 2002.7~ 费率 6% 7% 8% 8% 9、2006年7月后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1.98%。 10、甲某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为31.5年。 11、甲某2006年6月30日前在广州的缴费年限为39.5年。 12、截至2006年6月底,甲某个人账户储存额为31421.88元;截至退休前,甲某个人账户储存额为33688.19元。 (二)计算新办法基本养老金 第一步:先计算实际缴费指数。 ①实际缴费指数=缴费工资÷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甲某每年实际缴费指数的计算结果如下: 时间 1994.1-1994.6 1994.7-1995.6 1995.7-1996.6 1996.7-1997.6 1997.7-1998.6 缴费工资 498 523 957 1256 1646 全省在岗职平 444 444 593.00 688.00 761.00 缴费指数 1.122 1.178 1.614 1.826 2.163 时间 1998.7-1999.6 1999.7-2000.6 2000.7-2001.6 2001.7-2002.6 2002.7-2003.6 缴费工资 1823 2016 2249 2688 3011 全省在岗职平 808.00 853.00 942.00 1152.00 1307.00 缴费指数 2.256 2.363 2.387 2.333 2.304 时间 2003.7-2004.6 2004.7-2005.6 2005.7-2006.6 2006.7-2006.12 缴费工资 3279 3316 3742 4050 全省在岗职平 1485.00 1666.00 1843.00 1997.00 缴费指数 2.208 1.990 2.030 2.028 ②实际缴费指数之和: =1.122×6+(1.178+1.614+1.826+2.163+2.256+2.363+2.387+2.333+2.304+2.208+1.990+2.030)×12+2.028×6 =314.738 第二步:计算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1.201×27年×12个月)+314.738]÷[(27年×12个月)+(13年×12个月)] =1.466 第三步: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1.466=2927.602 第四步:计算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 = =984.92元/月 第五步: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总额÷计发月数 =33688.19÷139=242.36 第六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①先计算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实际缴费总额 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实际缴费总额 =498×2%×6+523×2%×12+957×3%×12+1256×3%×12+1646×4%×12 =1772.04 ②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补记总额+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补齐总额 =[1993年所在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10%)12.5]+[(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 =(1685.30×27.0)+(55572×8%-1772.04)×1.37 =49166.09 ③计算视同缴费账户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底)退休前)的利息。 利息(按半年计息)=483.03 ④计算退休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 退休时过渡性账户总额=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利息 =49166.09+483.03 =49649.12元 ⑤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过渡性账户总额÷120 =49649.12÷120=413.74元 第七步:计算新办法基本养老金 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984.92+242.36+413.74=1641.02元 (三)计算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2005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006年6月前在我市的缴费年限×1% = =170.64元 (四)计算原办法基本养老金 第一步:计算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2004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85)×20% =517元/月 第二步: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截止2006年6月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31421.88÷120 =261.85元 第三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①先计算实际缴费指数。 实际缴费指数=缴费工资÷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甲某每年实际缴费指数的计算结果如下: 时间 1994.1-1994.6 1994.7-1995.6 1995.7-1996.6 1996.7-1997.6 缴费工资 498 523 957 1256 本市职平 403 523.00 718.00 847.00 缴费指数 1.236 1.000 1.333 1.483 时间 1997.7-1998.6 1998.7-1999.6 1999.7-2000.6 2000.7-2001.6 缴费工资 1646 1823 2016 2249 本市职平 971.00 1093.00 1194.00 1350.00 缴费指数 1.695 1.668 1.688 1.666 ②计算实际缴费指数之和。 实际缴费指数之和 =1.236×6+(1.000+1.333+1.483+1.695+1.668+1.688+1.666)×12 =133.812 ③计算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临界指数×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间的实际缴费月数) =[(1×27年×12个月)+133.812]÷[(27年×12个月)+(7.5年×12个月)] =1.106 ④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1350×1.106=1493.10 ⑤计算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 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 =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系数×[(1+a01)×(1+a02)×……×(1+a05)] +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 =909.61元 (说明:1.418为2001年至2005年各社保年度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的乘积)。 第四步:计算原办法基本养老金 原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517+261.85+909.61=1688.46元 (五)计算五年过渡期内应计发的养老金 因为,新办法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地方养老金=984.92+242.36+413.74+170.64=1811.66元 高于旧(原)办法养老金1688.46元 所以,过渡期内应计发的养老金 =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养老金-原办法基本养老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控幅 =1688.46+(1811.66-1688.46)×10% =1700.78元 因此,甲某按粤府96号文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1700.78元/月。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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