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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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3 第一章 绪论 4 1.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研究意义 4 1.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内外发展历程 4 1.2.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外的发展历程 4 1.2.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内的研究现状 6 1.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发展趋势——目标合同 6 1.3.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的概念 6 1.3.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的产生 7 1.3.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特点 7 第二章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概述 10 2.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10 2.1.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概念 10 2.1.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基本框架 10 2.1.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类型 11 2.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特点 12 第三章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管理过程 14 3.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成立与策划 14 3.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履行 14 3.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担保 15 3.3.1工程保险的基本概念 15 3.3.2工程保证担保相关法律 16 3.3.3履约保证担保中存在的问题 17 3.4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变更 18 3.4.1 工程变更的定义。 18 3.4.2 工程变更原因、目的及内容 18 3.4.3 变更的条件 19 3.4.2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19 3.4.3工程变更的价款确定 20 3.5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索赔 20 3.5.1 EPC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的因素 20 3.5.2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 21 3.5.2 合同下承包商风险防范 24 3.6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争端解决 24 3.6.1EPC合同争议的类型 24 3.6.2 争议解决程序 27 3.7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收尾管理 28 第四章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 29 4.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的产生 29 4.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的防范 31 4.2.1 业主风险防范 31 4.2.2 承包商风险防范 33 第五章 总结 35 摘要 本文先讨论了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的意义,之前的发展状况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接着,系统地介绍了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包括其概念、特点和类型。接着本文着重从承包商的角度,对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管理的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帮助EPC总承包商在合同的各个实施阶段对合同的签订、履行、担保、变更索赔、争端解决以及收尾工作进行控制,从而保证项目各方面能搞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最后分析了EPC工程合同风险,从承包商和业主的角度探讨如何减少合同风险,并对本文进行了一系列的总结。 第一章 绪论 1.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研究意义 主要突出研究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的迫切性,列举因EPC合同签订的不合理而招致重大损失的国内外项目。 EPC合同模式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已得到普遍使用。而在中国国内,传统的“业主设计及完工测量价格”工程承包模式仍是主流,但基于以下因素,EPC合同模式(即“承包商设计加施工及固定总价”)近年来日益流行。 1、外资不断进入传统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域,承包商被迫响应外资聘请的律师草拟的EPC合同或类EPC合同; 2、BOT/PPP项目中,只有工程建设期和工程建设价格固定,项目发起人和借款人才能有效测算项目成本和收益,因此决定了BOT/PPP项目中必须采用合同总价固定并工期相对确定的EPC合同; 3、EPC固定总价合同得到饱受低价竞争之苦的有竞争优势的承包商的欢迎,以排斥竞争,获取更高利润; 4、“业主设计及完工测量价格”模式下的风险分配及价格确定机制,使得承包商普遍采用“低报价、高索赔”策略盈利,导致工程在结算时极易产生争议,而使得建筑工程领域纠纷诉讼或仲裁比率非常高,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都承担了很重的诉累。 非常遗憾的是,尽管EPC合同如此重要,但无论是已走出国门多年的中国承包商,还是国内的承包商,普遍对EPC合同研究不足,招致重大损失的案例时有耳闻:中方无法遵守合同而被业主解除合同,没收保函,并追偿巨额赔偿。其根本原因在于不熟悉EPC合同模式下的风险分配机制和游戏规则,贸然签订EPC合同。 1.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内外发展历程 1.2.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外的发展历程 1957年,FIDIC与国际房屋建筑和公共工程联合会[现在的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在英国咨询工程师联合会(ACE)颁布的《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格式》的基础上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第1版)(俗称“红皮书”),常称为FIDIC条件。该条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为专用合同条件。 1963年,首次出版了适用于业主和承包商的机械与设备供应和安装的《电气与机械工程标准合同条件格式》即黄皮书。 1969年,红皮书出版了第二版。这版增加了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筑工程专用条件。 1977年,FIDIC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联合编写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Europeenne de la Construction(巴黎),这是红皮书和第三版。 1980年,黄皮书出了第二版。 同时出版的还有黄皮书第三版《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分为三个独立的部分:序言,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1995年,出版了橘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合同条件》。 以上的红皮书(1987)、黄皮书(1987)、橘皮书(1995)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分合同条件》、蓝皮书(《招标程序》)、白皮书(《顾客/咨询工程师模式服务协议》)、《联合承包协议》、《咨询服务分包协议》共同构成FI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文件。 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了4本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第一版,它们分别是:适用于由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条件》;用于电气和(或)机械生产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用于投资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的《简明合同格式》。 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由政府机构出资尤其是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诸如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以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条件》为基本合同模式的情况一直占主导地位,这主要是因为此种合同模式被公认为在处理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责任和风险的分担问题时比较平衡。近年来,随着国际承包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逐渐出现了EPC合同模式(有时也称为“EPC交钥匙合同”),为此,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重新编写并首次推出《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它继承了FIDIC原有合同条件的优点,并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和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作了重大调整。 1.2.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内的研究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初,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化工、石化等行业的设计、施工企业积极开展EPC工程总承包,成效显著。例如:1984~2000年,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先后开展了燕山石化公司苯乙烯、长岭炼化总厂聚丙烯、天津石化公司芳烃联合装置等22个项目的EPC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合同额达72亿元。 2003年3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规定凡是具有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都可以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此文件的出台,为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指明了方向。此后,2004年建设部印发《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 2005年颁布《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 从此,我国212程总承包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近几年来工程总承包市场开始形成,行业推广面不断扩大,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EPC总承包从化工、石化行业逐步推广到冶金、电力、纺织、铁道、机械、电子、石油天然气、建材、市政、兵器、轻212、地铁等行业。EPC总承包在部分大型建筑业企业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 同时我国境外工程总承包营业额也大幅增长。 通过一系列国内外EPC总承包工程的锻炼,促进了企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适应了国际承包工程的形势需要,促进了我国工程承包企业不断创新承包模式,积极向高端市场迈进,大力拓展建筑业上下游产业链业务,打破单一的经营模式,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提高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促进企业做强做大,近年来,在政府的引导下,一部分企业在优势互补的原则下展开了兼并重组活动,如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兼并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等加快了建筑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发展趋势——目标合同 1.3.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的概念 目标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结合和改进形式,即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一个目标价格(以总价的形式确定),最终如果承包商通过设计以及实施方案的优化节约成本,则双方根据一定的比例分成,也就是说,工程最终合同价格下降,总承包商也能获得工程成本之外的回报;如果成本超支,则双方分担。因此,目标合同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双方共同努力以节约成本,并降低风险。 EPC总承包目标合同通常规定承包商对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功能、工程目标总成本(或总价格)、目标工期承担责任。如果工程投产后一定时间内达不到生产能力,或按一定比例扣减合同价格;如果工期拖延,则承包商承担工期拖延违约金。如果承包商对工程技术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业主认可后实施,使实际成本减少,则合同价款总额不予减少,成本节约的部分业主和承包商分成。这样保证承包商通过技术方案优化获得奖励。 目标合同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承包商工程管理的积极性,由于大型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招投标阶段工程范围很难界定,合同额大,非常适合采用目标合同。 1.3.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的产生 EPC总承包工程项目范围在招标投标阶段常常很难确定 ,这给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在商定工程合同价格带来很大的挑战。目前国内外总承包工程正常采用总价计价模式确定合同价格,由于这类合同形成的较大的合同风险主要有承包商来承担 ,承包商一般通过提高报价来应对 ,同时 ,在 EPC 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失去对工程的控制 ,因而经常出现合同价大大超支的情况 ,最终导致业主利益受损。 这是造成我国目前工程总承包开展的一大障碍。目标合同作为一种较为新型的计价模型 ,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承包商工程管理的积极性 ,适用于工程范围没有完全定界或预测风险较大的情况。 虽然EPC总承包中大多数合同条件采用总价合同,但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编写的新工程合同(NEC)中的工程施工合同(ECC)在计价方式上提供了可以选择的几种计价方式以供选择:带有分项工作量表的标价合同、带有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带有分项工作表或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管理合同。ECC认为目标合同适用于拟建工程范围没有完全界定或预测的风险较大的情况,如工业项目、研究和开发项目、军事工程项目中。这些工程项目在国外通常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承包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甚至在目标设计阶段就介入工程项目。 1.3.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特点 承包商有进行优化的积极性;业主同样有优化的积极性;业主对工程应有较深的干预;承包商报价时更理智。 目前国际工程合同的趋势是促进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平等,鼓励双赢,如ECC的工作原则就是:业主、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5]。使用ECC合同的一个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事件的发生。本着这一原则,应要求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风险分担往往给承发包双方都带来实施合同的积极性。从这一趋势出发,目标合同与总价合同相比具有许多优点。 (1)承包商有进行优化的积极性 采用总价合同时,承包商没有优化的积极性。因为即使承包商采取了优化,使工程性能更完善,成本更低,但承包商不可能从中得到收益。所以承包商不可能花费人力物力去优化工程。 而采用目标合同后,承包商可以通过优化使得工程成本降低,降低成本的一半(大多情况下)成为其收入,这样,承包商可以获得更高的效益,承包商会为争取这一更大的收益作积极的努力。大型承包商一般具备这一能力,而且在工程进一步开展后,随着工程范围的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目标定义更加清晰,承包商可以充分发挥其长期培育起来的总承包的能力。同时,承包商通过工程优化,使项目的工艺流程更合理、更现代化,采购性价比更高、功能更先进的设备,以及实施方案与工期更合理,这对总承包合同的完满实施,并得到业主的满意同样有很大的贡献。 (2)业主同样有优化的积极性 对于总价合同,在工程早期,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当承包商报价被确认后,业主往往利用总价合同对其有利的一面,希望提高工程标准,扩大工程范围,结果导致工程造价的提高。同时,总价合同条件承包商承担较大的风险,业主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因而业主对工程实施的干预权较小。业主不可能要求承包商进行优化,否则,就有可能被承包商作为工程变更指令。所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对工程技术方案优化的积极性不高。 而采用目标总价合同,由于承包商能积极对工程进行优化,往往使得工程总造价降低。即使优化不能使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但其超出的部分一半由承包商承担。因此,业主希望承包商积极优化,而且,为了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目标,业主将积极参与承包商的技术方案的优化。 (3)业主对工程应有较深的干预 在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承担大部分风险,其实施合同的权利较大,相反,业主干预工程实施过程的权力较小,因而业主对工程实施的干预就少。 而采用目标合同时,由于业主需审核承包商的实际账本和各种记录,对由于承包商责任,或发生承包商风险范围内的事件导致成本增加,或不属于合同规定的成本范围的开支,业主有权拒付,所以业主需要对总承包项目有较深的干预,应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及时审查承包商的成本记录,审查、批准总承包商的设计、采购、实施等方面的优化方案,以确保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性能提高,整体效益提高。 (4)承包商报价时更理智 在EPC总承包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有报高价的倾向。而在采用目标合同时,承包商由于考虑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优化的可能性,承包商有采取降低成本措施的权力,因而报价风险降低,所以承包商在投标时往往能提出更合理的报价。 从上述目标合同的优势来看,目标合同对于业主 与总承包商双方来说比较公平。符合现代工程合同特征。对于目标合同,目前国内外实践较少。英法海底隧道曾经有这样的实践:海底隧道掘进EPC工程总承包,所采用的是目标合同。因为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在掘进过程中,没有出现延误和超支的问题,目标合同取得成功。而英法海底隧道的其他合同没有采用目标合同,如机车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设备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合同执行过程中潜伏了分歧、争议和索赔,超支现象严重[6-8]。国内许多EPC工程总承包大多习惯采用总价合同或成本价酬金合同,超支现象屡有发生。 第二章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概述 2.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2.1.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概念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运输、保险、土建、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在最终达到满足业主要求后,整体移交业主商业运行的一种建设方式。近年来,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等相互脱节的弊病,许多企业大力推行EPC、PC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集中技术和管理优势,充分发挥设计在项目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实施全过程合理、交叉和动态连续的管理,在许多项目建设上,取得工期短、质量优、投资省和效益好的综合效果,提高了工程项目建设水平。 推行EPC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必须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加强合同管理是一项重点。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投资结构多元化等因素使工程建设合同利润逐渐减少,而合同风险不断增大,合同条件日趋苛刻。合同管理作为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融合于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将合同管理作为一条主线,促进项目管理系统高效运行,这是获取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之一。 2.1.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基本框架 设计分包商 业主(代表) EPC承包商 施工分包商 采购 采购 施工分包商 设计分包商 业主(代表) 图1-1 图1-2 图1-1与图1-2分别展示了EPC总承包模式与传统承包模式间的合同结构差别,通过比较可以得知,EPC总承包模式很好地减轻了业主的管理负担,以工程总承包的方式节约了业主的管理费用和管理难度。在这种模式下,业主只需加强对EPC承包商的管理,至于相对复杂的技术与施工管理,完全由EPC承包商自己负责。基于管理要求,EPC承包商在项目初期和设计时就必须考虑到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影响,避免了设计和采购、施工的矛盾,减少了由于设计错误、疏忽引起的变更,可以显著减少项目成本,缩短工期。 2.1.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类型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有下列四份合同标准格式: 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 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 2、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 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的加工或能源设备的提供、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 4、合同的简短格式 (Short Form of Contract) 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建筑或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招标时使用上述格式作为合同基础。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当合同条件用于其国内合同时,可能需要对这些格式进行一些改动。 2.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特点 1.EPC/Turnkey的法律性质。一是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1)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2)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施工合同准许将部分专业技术工程分包,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2.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在EPC/Turnkey模式下,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Engineering)、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的采购(Procurement)以及工程施工(Construction),直至最后竣工,在交付业主时可以立即使用。因此,该合同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施工工艺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如承建工厂、发电厂、石油开发以及基础设施项目等。 3“.业主代表”取代“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依据“业主要求”来界定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项下的工程管理由业主本人或者委派的代表具体执行,替代了在FIDIC其他版本中是由有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工程师”行使业主代理、证明人及第一裁决人的职能。而在国内,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一般由国家投资,或由国家担保的外资投资,必须强制实行监理”。对EPC承包商而言,业主选择监理公司,实际上弱化了EPC合同中业主代表的作用。 4.固定总价的交钥匙合同并按里程碑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EPC/Turnkey通用条款第14.1款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即中标合同金额。通用条款第14.3款、14.4款、14.6款、14.7款对工程进度款的申请与支付进行了约定。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的计算方法在通用条款第14.4款的“支付表”中会明确约定。 5.承包商承担较大风险。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相比,承包商承担更大的风险,尤其体现在以下方面:(1)审核业主提供现场数据的风险:EPC/Turnkey通用条款第4.10款约定承包商应负责审查和解释业主提供的现场数据,业主对此类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第5.1款“设计义务一般要求”提出的情况除外)。(2)不可预见的困难:EPC/Turnkey通用条款第4.12款对“不可预见的困难”的约定,承包商必须承担“外部条件”的风险,包括气候、地质等在工程实施中特别容易出现问题的情况。(3)业主的风险转嫁给承包商: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中第17.3款“业主的风险”中的“(f)除合同规定以外雇主使用或者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g)由雇主人员或雇才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h)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已采取适宜预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在EPC/Turnkey全部由承包商承担。 6.承包商承担较大质量和工期责任。(1)质量方面: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第4.9款“质量保证”);提供竣工文件(第5.6款“竣工文件”);提供操作和维修手册(第5.7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供样品(第7.2款“样品”);业主可随时进入现场检查(第7.3款“检验”);实施竣工检验(第9条“竣工检验”);实施竣工后试验(第12条“竣工后试验”)。(2)工期方面:苛刻的工期顺延条款(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与FIDIC其他版本相比,承包商在“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和“在流行病或政府当局原因导致无法预见的人员或物品的短缺”的情形下,不能要求工期顺延和工期索赔。 鉴于EPC合同条件产生的特定背景,它不适用于如下情况: (1)承包商在投标阶段没有足够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证实业主的要求,或对设计及将要承担的风险进行评估。 (2)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承包商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 (3)业主需要对承包商的施工图纸进行严格审核并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进程。 (4)每次期中付款证书的金额要经过类似工程师的中间人审定。 第三章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管理过程 3.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成立与策划 在投标、承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前,首先对项目进行信息追踪、筛选,对业主资质、项目资金来源等进行认真调查、分析、了解,弄清项目立项、业主需求、资金给付等项目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技术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所需当地主要材料、劳动力供应数量及价格、社会化协作条件和当地物价水平等做到准确了解,掌握。实地考察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文化、法规等做到更全面的了解。承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前,对以上项目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是决定是否承接该项目的前提,更是规避、防范企业风险的第一关。之后,对招标方制定的招标文件,特别是业主针对合同总价风险控制方法、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保金及保修服务条款等制定的条件进行仔细研究,因为,这将是投标方下一步是否响应业主招标要求,能否中标及中标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签订的基础。经分析,一旦决定参与竞争承接项目,以上信息就将成为投标文件编制、工程成本测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基本框定了下一步合同具体条款及合同总价。作为合同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将此项工作视为合同管理的首要条件来控制,这是总承包合同签署的前提。 3.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履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与控制是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一旦签订,整个工程建设的总目标就已确定,这个目标经分解后落实到项目部、分包商和所有参与项目建设的人员,就构成了目标体系。分解后的目标是围绕总目标进行的,分解后各个小目标的实现及其落实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总目标的实现,控制这些目标就是为了保证工程实施按预定的计划进行,顺利地实现预定的目标。 合同评审:可专门成立了合同评审小组对合同进行评审工作,对拟好的合同进行仔细的评审。各部门从不同角度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的推敲,诸如根据对某个项目前期的调查,及对业主的资金情况的了解,确定款项的收取或者支付比例等,做到既能尽快收到资金,又能及时完成工程项目,大大减少在项目上的资金垫支。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是让大家明白,一个项目越早完成,就能越早将项目款全部收回,时间拖得越长,资金的成本就会随时间的增加而增加,资金的时间价值就得不到体现,最终不仅整个项目的盈利不能体现,甚至由于长期收不到工程尾款而造成呆死坏账,导致项目亏损。在合同评审时应有的放矢,针对各个项目的不同情况具体协商合同条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经营风险。 认真研读合同,分解合同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签订后,具体的执行者是项目部人员。可要求项目部从项目经理到项目各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合同条款,对合同进行认真的分析,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风险做出解释和说明,使项目部所有人员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规定及要求,了解作为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工程范围以及法律责任,并依据合同制订出工程进度节点计划。按照节点计划,项目各部门负责人随即对各自部门人员进行较详细分工,即将公司采取了月审批制度。将下月需要支付的工程项目计划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审核。项目管理部按项目的专业分类,采取由专业主管人员初审、主管领导复审的二级审批程序。专业主管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完工情况、设备材料的到货及质量情况严格审查。 特事特批。在工程项目预算中设定合理的预留额度,公司进行统筹管理。对于应急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各种应急预案的要求,由主管总经理特批,以确保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费用使其尽快得到解决,投入运行,绝不延误工程进度。 严格预算考核。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预算得到批准以后,公司将其列入公司与各项目部签订的业绩指标考核责任状,与风险抵押金奖惩挂钩,对项目实施进行严格的考核。公司财务科、项目管理部、总图室等部门按照月份,季度、半年或者采取随机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各项目部执行预算的准确率、完成率进行严格的检查与考核,定期通报,并将结果与各项目部的奖金分配紧密挂钩,奖优罚劣,变“事后控制”为“事前控制”。同时在每年提前对全公司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盘点,以避免年终结算集中,不能细审的局面。从而有效地控制了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费用超支,对未中标的项目坚决不允许施工,确保各个项目处于控制过程中。 对超支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年终财务结算后,要对一些重点项目、成本超支较大的项目,列出明细提供给有关部门进行详细分析。从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管理环节入手,找出管理不到位、效益流失和达不到性能考核指标的问题所在。 3.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担保 在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不仅需要规避风险,以控制风险的发生和消除风险的损失,或者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减少风险的损失,而且有时还需要面对风险。但是以上方式还是会使得业主承受承包商违约所带来的损失,因此,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找到一种能够合理的保障业主的方式,借鉴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工程保证担保做法,在我国逐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将是必然的趋势。 3.3.1工程保险的基本概念 工程保险指保险人承保中外合资企业、引进技术项目及与外贸有关的各专业工程的综合性危险所致损失,以及国内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同时工程保险的对象是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等特点的现代工程项目。 3.3.2工程保证担保相关法律 工程担保是保证人应合同~方(债务人或被保证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债权人)做出书面承诺,当委托人或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以致债权人遭受损失时,保证人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持债务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一种程序规范,是一种保障体系,是一种经济制约,是一种关系范畴。 我国《招投标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作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鉴于建筑市场的复杂性及特殊性,法律尚未对工程履约保证金基本信息作出明确而又详细规定,这给实际的操作带来诸多的困难: 《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从该条文中,我们可以获取三个信息:1)明确了招标人有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强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的前提是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2) 《招投标法》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收取履约保证金。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有约定则从约定,无约定不得追加,否则就背离了合同实质性内容。3)本条没有对履约保证金的表现形式,提交时间、保证金的收取及监管、金额比例、保证金利息的归属、保证金退还等方面进行规定。 《招投标法》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招投标法对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罚则的规定。即中标人违约的,招标人有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中标人承担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通过6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很明确的了解到履约保证金罚则与定金罚则是有区别的。所谓的定金罚则根据《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在2003年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之规定却将履约保证金罚则等同于定金罚则。《办法》第85条是这样规定的,“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笔者认为该《办法》与《招投标法》、《担保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是相悖的,保证金的性质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综上可知,我国法律对履约保证金规定并不完善,其定性亦是非常模糊的,正是因为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导致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工程市场领域被滥用,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保证金便成为业主方控制承包方的有力工具。 3.3.3履约保证担保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保证担保的首要的、也是对整个建筑行业最有益的作用就是保证履约。即保证重于担保。担保作为法律术语,有保证、质押、保证金、留置等几种形式,但保证不仅仅具有赔偿意义的连带经济责任,还必须包括保证做到、保证履行等多个方面。这也就区别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理解的“债权债务担保”,并不是纯粹的“你借钱不还,我替你还”。电力建设工程的履约担保保证金一般为合同价的30%~50%。履约担保可以保证工程按时完工,而不受违约承包商的影响,这样不但保障了业主的利益,而且有效地保证了社会的建设顺利进行。即承包人违约时,由工程担保人代为完成工程建设,这样一来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重关系,轻合同、轻保证。 针对EPC工程行业的特殊性,业主通常会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指定一部分分包商名单,或者与业主关系甚好经业主方介绍进来,成为EPC分包商的一份子;又或是与总包方关系甚好等等因素,会让总包方在招投标阶段,忽视对这些分包方相关资质的审定;在签订合同时也会基于“业主的招呼”或“关系”的原因,网开一面,该省的就省,该简单就简单,履约保证金也往往会因为这些口头、拍胸脯的保证成为多余的条件,而从合同中删去。殊不知,这些合同条款的删除将是加重了总包方自身的风险,这个风险将会在以后工程实施过程中越发明显。擅自停工、拖延工期/延期交货、偷工减料、质量没保证,三番五次的修理、更换、重作,技术服务不到位等等问题随之而来的时候,仅靠违约金或者赔偿金那些还没从分包商兜里掏出来的资金的惩罚力度是远远比不上已经掌握在自己手里的履约保证金的惩罚力度的。 2、现金履约加重承包方的负担,并且存在被业主挪用的风险。 有些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采用现金履约。一方面对于EPC工程而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5%-10%的履约保证金对承包方来说并不是一个小的数目,将这笔流动资金压在业主那里,无非是加重了承建企业的负担,发挥不了资金应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将这笔不小数目交给业主,不能排除被业主利用的可能,一旦使用不善,给资金的安全性造成严重威胁。 3、不能按时退还,且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针对以现金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一般会要求,在工程完工,提交质量保修书和办理完工结算后两周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方将建设工程交钥匙给业主后,则对业主来说基本上没什么后顾之忧了,所谓的完工结算主要涉及到合同变更、费用的增减,违约金或赔偿金、竣工资料整理移交等等内容,在此阶段,业主可以各种条件不满足为由延期退还履约保证金;除此之外,那些生产工艺复杂或者自然环境差,施工条件差的电厂或输变电项目,整个生产过程至少一两年的生产周期,履约保证金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往往会被业主无任何理由的扣取。 4、履约保证金成为业主控制承包方的有力手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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