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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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进行巡检、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三)机械传动部位安装安全防护栏或者防护罩;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换季维护保养,防止设备锈蚀、冻裂; (五)带压设备定期进行试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站场控制室内的气体探测控制仪超限断电后,煤层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专人对相应的设备和室内环境进行检查。严禁强行送电、开机。 第三章 硫化氢防护 第二十二条在含硫化氢矿区进行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课堂防护知识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并符合培训时间规定。 对于临时作业人员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员,在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其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应当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和鉴定。硫化氢重点监测区域应当设有醒目的标志,并设置硫化氢监测探头和报警器。 硫化氢监测仪发出不同级别报警时,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SY/T 5087)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煤层气企业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钻井、试井、修井、井下作业以及站场作业中,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与其匹配的空气压缩机; (二)有专人管理硫化氢防护装置,确保处于备用状态; (三)进行检修和抢险作业时,携带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二十五条在含硫化氢的矿区,场地及设备的布置应当考虑季节风向。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的聚集处,应当确保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设置警示标志,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并设置逃生通道及安全区。 第二十六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钻井、井下作业和煤层气生产以及气体处理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当适合用于含硫化氢环境。 第二十七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钻井、井下作业的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应当规定煤层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 第二十八条 煤层气企业在含硫化氢的矿区进行煤层气井钻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质及工程设计考虑硫化氢防护的特殊要求; (二)采取防喷措施,防喷器组及其管线闸门和附件能够满足预期的井口压力; (三)井场内禁止烟火,并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 (四)使用适合于含硫化氢地层的钻井液,并监测、控制钻井液pH值; (五)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和进行测试作业时,采取有效的防硫化氢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煤层气企业含硫化氢的煤层气井进行井下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防喷措施; (二)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 (三)当发生修井液气侵,硫化氢气体逸出时,立即通过分离系统分离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四)进入盛放修井液的密闭空间或者限制通风区域,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时,采取相应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五)进行对射孔作业、压裂作业等特殊作业时,采取硫化氢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在进行含硫化氢的煤层气生产和气体处理作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煤层气处理装置的腐蚀进行监测和控制,对可能的硫化氢泄漏进行检测,制定硫化氢防护措施。 作业人员进入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井场、站场、低凹区、污水区及其他硫化氢易于积聚的区域时,以及进入煤层气净化厂的脱硫、再生、硫回收、排污放空区进行检修和抢险时,应当携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一条含硫化氢煤层气井废弃时,煤层气企业应当考虑废弃方法和封井的条件,使用水泥封隔产出硫化氢的地层。 埋地管线、地面流程管线废弃时,应当经过吹扫净化、封堵塞或者加盖帽。容器应当用清水冲洗、吹扫并排干,敞开在大气中,并采取防止铁的硫化物燃烧的措施。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三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编写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对作业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调研,并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第三十三条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第三十四条 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1081)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钻井作业时,生活区、值班房应当置于井架侧面,且处于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与井口的间距不小于10米。井场发电房与柴油罐的间距应当不小于5 米。 第三十六条井控装置的远程控制台应当安装在井架大门侧前方、距井口不少于25米的专用活动房内,并在周围保持2米以上的行人通道。 第三十七条 钻井工程地质设计应当收集区域地质资料,确定各含水层组深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钻机及配套设备应当满足钻井设计的要求。钻机的额定钻进深度应当大于钻井深度。井架提升能力应当满足钻具重量、地质条件的要求。 动力设施应当满足钻机、泥浆泵、排水泵等设施所需功率。 第三十九条钻井工艺技术应当有利于保护煤储层,并制定井漏、井涌、井喷、井塌、卡钻、防斜等复杂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探井设计应当参考本地区钻井所采用的井身结构。井径应当留有余地。套管系列设计应当能够保证施工安全。表层套管应当至少下到稳定基岩内10米。 第四十一条 固井作业设计应当保证后续增产作业施工的安全。 套管柱应当进行强度设计,综合考虑内应力、挤应力和拉应力,以满足后续作业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设计方案应当对各种复杂情况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测井安全操作管理和事故处理措施。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防护作出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爆炸物品运输和使用、爆炸器材存储和销毁、废旧爆炸物品安全销毁的管理制度。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地面爆炸、施工深度错误、炸枪(卡枪)及炸坏套管的安全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所选压裂井口的耐压等级应当大于设计的最高井口压力,泵车组安全阀的设定压力值不得超过生产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砂堵、砂卡、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排采设备地基、底座基础应当满足载荷要求。电缆、变速箱、其他电气设备、连接设施配套设备应当与电机功率匹配。抽油杆柱应当满足疲劳应力强度要求。 第四十七条排采泵的防冲距合理值应当根据下泵深度、泵型号、抽油杆的规格及机械性能确定,避免正常工作时柱塞碰泵。 第四十八条 井口应当设置排采沉淀池,煤层气井排出的水经过沉淀后,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排放;水管线应当以一定的坡度通向排采沉淀池,保证水流畅通。 第四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对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下列设备和管线应当设置防静电装置: (一)进出装置或者设施处;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三)煤层气储罐、过滤器、脱水装置、缓冲器等及其连接部分; (四)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 200~300米处; (五)压缩机的吸入口和加气机本身及槽车与加气机连接环节。 在站场入口和主要的操作场所,煤层气企业应当安装人体静电导除装置,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100欧姆。 在连接管线的法兰连接处,煤层气企业应当设置金属跨接线(绝缘法兰除外)。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以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第五十条工程和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 (二)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共同设置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三)防静电接地装置单独设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0欧姆,埋设周围情况良好; (四)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防直击雷引下线和电气工作零线,测量点位置不得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五)检修设备、管线可能导致防静电接地系统断路时,预先设置临时性接地,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 第五十一条进站槽车的防静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槽车及槽车驾驶员、押运员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 (二)槽车设置汽车专用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0欧姆; (三)槽车的防静电接地线连接在作业场所的专用防静电接地点上,且不得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连接方法; (四)槽车的防静电接地连线采用专用导静电橡胶拖地线或者铜芯软绞线。 第五十二条防雷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构)筑物、工艺设备、架空管线、各种罐体、电气设备等设置防雷接地装置; (二)进入变(配)电室的高压电路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三)信息系统配电线路的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四)防雷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引下线地面以下0.3米至地面以上1.7米无破坏,接地测试断接点接触良好,埋设周围情况良好; (五)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不得缩小; (六)防雷击接地措施不得影响输气管线阴级保护效果; (七)接地装置定期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测试。 第五十三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站场内设置风向标,并悬挂在有关人员可以看到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压缩机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缩机房设置防爆应急照明系统; (二)采用封闭式厂房时,有煤层气泄露的报警装置、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和足够的泄压面积; (三)压缩机房电缆沟使用软土或者沙子埋实,并与配电间的电缆沟严密隔开; (四)压缩机房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章 钻井与固井 第五十五条井场应当平整、坚固。井架地基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四分之一面积。填方部分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煤层气企业在山坡上修筑井场时,当地层坚硬、稳固时,井场边坡坡度不得大于85度;当地层松软时,井场边坡坡度不得大于60度。必要时,砌筑护坡、挡土墙。 第五十六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对井场的井架、油罐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10欧姆。 第五十七条暴雨、洪水季节,在山沟、洼陷等低凹地带施工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加高地基,修筑防洪设施。 第五十八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消防器材摆放处应当保持通道畅通,确保取用方便。 第五十九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钻台及井架梯子的入口处,钻台上、高空作业区和绞车、柴油机、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处,以及油罐区、消防器材房、消防器材箱等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条煤层气企业进行立、放井架及吊装作业,应当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架空线路。 第六十一条 井架绷绳安设不少于4根,绷绳强度应当与钻机匹配,地锚牢固可靠。 第六十二条钻机水龙头和高压水龙带应当设有保险绳。 第六十三条钻台地板铺设应当平整、紧密、牢固。井架2层以上平台应当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高度应当大于1.2米,采用防滑钢板。 活动工作台应当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 第六十四条钻机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大于7;吊卡处于井口时,绞车滚筒钢丝绳圈数不少于7圈;钢丝绳固定连接绳卡应当不少于3个。 第六十五条发电机应当配备超载保护装置。电动机应当配备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第六十六条柴油机排气管应当无破损、无积炭,其出口不得指向循环罐,不得指向油罐区。井场油罐阀门应当无渗漏,罐口封闭上锁,并有专人管理。 第六十七条井场电气设备应当设保护接零或者保护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当小于4欧姆。 第六十八条井场电力线路应当采用电缆,并架空架设;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当增加防护套。井场电器安装技术要求参照国家对井场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九条煤层气企业安装、拆卸井架时,井架上下不得同时作业。 第七十条施工现场应当有可靠的通信联络,并保持24小时畅通。 第七十一条煤层气企业安装井控装置时,放喷管线的布局应当考虑当地季节风向、居民区、道路、油罐区、电力线及各种设施等情况。 第七十二条钻进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常规钻进安全技术的要求; (二)一开、二开、钻目标煤层前等重要工序,由钻井监理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 (三)钻井队按照规定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执行钻井作业设计中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选择适当的钻井液; (五)钻进施工中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三条 下套管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套管上钻台,使用适当的钢丝绳,不得使用棕绳; (二)套管上扣时推荐使用套管动力钳,下放套管时密切观察指重表读数变化并按程序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三)套管串总重量不得大于钻机或者井架的提升能力,否则需采取相应的减重措施。套管下放时,需边下放边灌注钻井液,以免将浮鞋、浮箍压坏。 第七十四条 固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摆车时设专人指挥,下完套管需先灌满套管,不得直接开泵洗井; (二)开泵顶水泥浆时,所有人员不得靠近井口、泵房、高压管汇、安全阀及放压管线。 第六章 测 井 第七十五条煤层气企业进行测井施工前,应当召开安全会,提出作业安全要求。 测井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测井作业。 第七十六条井场钻台前方10 米以外应当有摆放测井车辆的开阔地带。器材堆置不得影响车辆的进出及就位。 第七十七条车载仪器及专用器具上井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妥善包装和固定,运输中禁止与有碍安全的货物混装。车载计算机必须采取防震、防尘措施。 测井车辆行车前及长途行车途中,应当做好车况、放射源及仪器设备安全检查。途中留宿的,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 第七十八条 测井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允许在井架、钻台上进行与测井无关的其他作业,未经许可不得动用非本岗位的仪器设备。 第七十九条摆放测井设备应当充分考虑风向。测井仪器车等工作场所的电源、温度、湿度应当符合安全需要,并做好相应消防措施。测井车应当接地良好,电路系统不得有短路和漏电现象。 当钻井井口一定区域内可能有煤层气积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停止测井作业。 第八十条 测井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将井口附近的无关物品移开,及时清除钻台转盘及钻台作业面上的钻井液。冬季测井施工时,应当及时清除深度丈量轮和电缆上的结冰。在井口装卸放射源或者其他仪器时,应当先将井口盖好,不得将工具放在转盘上。 仪器开机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电源、仪器接线及接地、各部件及计算机、需固定装置的安装状况、绞车的刹车及变速装置进行复查。测井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当观察仪器、设备的工作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八十一条下井仪器应当正确连接,牢固可靠。出入井口时,煤层气企业应当有专人在井口指挥。 第八十二条绞车启动后,电缆提升和下放过程中,应当避免紧急刹车和骤然加速,工作人员应当避开绞车和电缆活动影响区,严禁触摸和跨越电缆。 第八十三条 仪器起下速度应当均匀,不得超过4000米/小时,距井底200米时应当减速慢下;进入套管鞋时,起速不得超过600米/小时,仪器上起离井口约300米时,应当有专人在井口指挥,减速慢行。 第八十四条 下井仪器遇阻时,操作人员应当将仪器提出井口,通井后再进行测井作业。严禁遇阻强冲。 第八十五条下井仪器遇卡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车,缓慢上下活动;如仍未解脱,应当迅速研究具体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六条仪器在井底及裸眼井段静止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对停留时间有特殊要求的测井项目除外。 第八十七条仪器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当将各操纵部件恢复到安全位置。严禁在通电状态下搬运仪器设备和拔、插接线。 第八十八条夜间施工时,井场应当保障照明良好。 第八十九条 遇有七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煤层气企业应当暂停测井作业。如正在测井作业,应当将仪器起入套管内,并关闭仪器电源。 第九十条 测井作业时,井内产出硫化氢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制定测井方案,待批准后方可进行测井作业。 第九十一条放射源必须存放在专用源库中,源库的设计及源库内外的剂量当量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放射源的使用档案及领用、保管制度。 施工区应当建立临时源库,源库应当设有警戒标志并有防盗、防丢失措施。 第九十二条 运输放射源的防护容器应当加锁。容器外表面除应当标示放射性核素名称、活度、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外,还应当标示容器的编号。防护容器、运源车内及车附近的剂量当量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放射源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中途停车、住宿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运源车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和押运生活消费品。未采取足够安全防护措施的运源车不得进入人口密集区和在公共停车场停留。 第九十四条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源工作时,煤层气企业必须根据辐射水平或者放射性污染的可能范围划出警戒区,在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 第九十五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被确认为放射损伤者,煤层气企业应当将其调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治疗。 拟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测井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辐射防护的时间、距离、屏蔽原则,采取最优化的辐射防护方式,进行装、卸放射源作业,禁止直接接触放射源。 第九十六条严禁打开放射源的密封外壳,严禁使用密封破坏的可溶性放射源测井。必须裸露使用放射源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放射性液体和固体废物应当收集在贮存设施内封存,定期上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放射源的调拨、处理、转让、废弃处理,以及遇有放射源被盗、遗失等放射性事故时,煤层气企业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放射源掉入井内的,煤层气企业应当及时打捞,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打捞失败的,应当检测放射源所在位置,并按照有关规定打水泥塞封固。 第九十八条 严禁在放射工作场所吸烟、进食和饮水。 第七章 射 孔 第九十九条射孔作业前应当通井。 射孔作业现场周围的车辆、人员不得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装配现场除工作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装配时,操作人员应当站在射孔枪的安全方位。 第一百条 煤层气企业在井口进行接线时,应当将枪身全部下入井内,电缆芯对地短路放电后方可接通。未起爆的枪身应当在断开引线并做好绝缘后,方可起出井口。未起爆的枪身或者已装好的枪身不再进行施工时,应当在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内及时拆除雷管和射孔弹。 使用过的射孔弹、雷管不得再次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撞击式井壁取心器炸药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火工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检测雷管时,检测人员应当使用爆破欧姆表测量,下深超过70米时方可接通电源。 第一百零三条大雾、雷雨、七级风以上(含七级)天气及夜间不得进行射孔和井壁取心作业。 第一百零四条 施工结束返回后,施工人员应当直接将剩余火工品送交库房,并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爆炸物品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销毁标准的规定。 第八章 压 裂 第一百零五条井场应当具备能摆放压裂设备并方便作业的足够面积,设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一百零六条施工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当详细了解井场内地下管线及电缆分布情况,并按照设计要求做好施工前准备。 第一百零七条 新井、一年内未进行任何作业的老井均应当进行通井。通井时遇到异常情况的,施工人员应当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一百零八条压裂设备、井口装置和地面管汇应当满足压裂施工工艺和压力要求。 压裂施工所用高压泵安全销子的剪断压力不得超过高压泵额定最高工作压力。井口应当用专用支架或者其他方式固定。高压管线长度每间隔8米时应当有固定高压管线的措施。 以井口10米为半径,沿泵车出口至井口地面流程两侧10米为边界,设定为高压危险区,并使用专用安全带设置封闭的安全警戒线。 第一百零九条 摆放设备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安排好混砂车与管汇车、管汇车与压裂泵车、压裂泵车距井口的距离。仪表车应当安放在能看到井口、视野开阔的地点。 第一百一十条 压裂施工必须在白天进行。煤层气企业应当对压裂施工进行统一指挥,指挥员应当随时掌握施工动态,保持通讯系统畅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煤层气企业在施工前应当召开安全会,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阀限定值,同时进行下列安全检查: (一)检查压裂设备、校对仪表,确保压裂主机及辅机的工作状况良好,待修或者未达到施工要求的设备不得参加施工; (二)按照设计要求试压合格,各部阀门应当灵活好用。设备和管线泄漏时,应当在停泵、泄压后方可检修; (三)压裂车逐台逐挡充分循环排空,排净残液、余砂。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施工期间煤层气企业应当派专人负责巡视边界,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井场。高压区必须设有警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一百一十三条施工中进出井场的车辆排气管应当安装阻火器。施工车辆通过井场地面裸露的油、气管线及电缆时,煤层气企业应当采取防止碾压的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泵车操作应当平稳,严禁无故换档或者停车。出现故障必须停车时,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指挥员采取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压裂期间,煤层气企业必须有专人监测剩余压裂液液面、支撑剂剩余量和供应情况,确保连续供液和供砂。 第一百一十六条加砂过程中,压力突然上升或者发生砂堵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及时研究处理,不得强行憋压。 使用放射性示踪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定期对放射性示踪剂的活度、存储装置是否完好进行检测,对接触人员进行体检。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压裂施工后,煤层气企业应当对设备的气路系统、液压系统、吸入排出系统、仪表系统、混合系统、柱塞泵、卡车、燃料系统等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九章 排 采 第一百一十八条排采井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平整、清洁、无杂草; (一) 井场周围应当设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7米,并有明确的警示标识; (三)井场内所有可能对人体产生碰伤、挤伤或者其他伤害的危险物体均应当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将排采沉淀池布置在井场围栏范围内;布置在排采围栏范围外时,应当设独立围栏。 第一百二十条选择放空火炬的位置应当考虑当地全年主风向,置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一百二十一条 排采设备应当置于远离放空火炬的一侧摆放,发电机排气筒方向不得正对井口。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期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阀门、管线是否漏气,发现漏气应当立即检修处理。 气、水管线应当分别安装气、水阀门,气管线应当涂成黄色,水管线应当涂成绿色。 第一百二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气水分离器(如有)的阀门、安全阀是否灵活好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气水分离器(如有)定期排水,防止造成水堵或者积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抽油机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基夯实,水泥基础坐落在土质均匀的原土上,冰冻地区应当开挖至冰冻层以下; (二)基础表面没有裂纹、变形现象; (三)抽油机底座与基础墩接触面紧密贴实,地角螺栓不得悬空; (四)平衡块与曲柄的装配面及曲柄燕尾槽内严禁夹入杂物。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抽油机启动前,煤层气企业应当确保抽油机各部位牢固可靠、刹车及皮带松紧适宜、供电系统正常。 第一百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巡检时应当与抽油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刹车操作后应当合上保险装置。抽油机运转或者未停稳时,不得接触、靠近抽油机的运转部位,也不得进行润滑、加油或者调整皮带等操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进行调整冲程、更换悬绳器等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并站稳,防止滑落跌伤和工具掉落伤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更换井口装置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防火、防爆设施。割焊井口时,煤层气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螺杆泵设备运行期间,应当确保各连接部位无松动、减速箱不漏(缺)油、皮带无松弛、光杆不下滑、机体无过热现象。 第一百三十条 欠载跳闸时,工作人员应当排除方卡子松动、传动部分打滑、断杆卸载等原因后方可开机;过载跳闸时,应当排除短路、缺相现象后方可开机。 第一百三十一条 排采设备的控制柜应当有防护措施,埋地电缆处应当有明显标记。 第一百三十二条 测量电潜泵机组参数时,测量人员必须把控制柜总电源断开,并悬挂警示牌。 第一百三十三条电潜泵停机时,不得带负荷拉闸。电潜泵出现故障停机时,如未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不得二次启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动液面测试前,必须在关闭套管阀门并释放压力后,方可安装井口连接器。测试动液面时,应当采用氮气进行击发,严禁采用声弹进行击发。 第一百三十五条连接器安装完毕后,连接器上的放空阀应当关严,缓慢打开套管阀门。 对有套压井,有关人员必须在套管阀门打开时无异常情况下方可装接信号线。 第一百三十六条 测试结束后,测试人员应当关严套管阀门,打开放空阀门,拆除各连接电缆后,方可卸下井口连接器。 第一百三十七条 示功图测试前,抽油机驴头必须停在下死点,拉住刹车;操作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的操作位置安装仪器;仪器安装后,必须确保挂上保险装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修井时,探砂面、冲砂起下管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常规修井作业规程的安全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冲砂前,水龙带必须拴保险绳,循环管线应当不刺不漏。冲砂时,禁止人员穿越高压区。 第一百四十条 下泵时,井口应当安装防掉、防碰装置,严防井下落物和因碰撞产生火花。禁止挂单吊环操作。 修井机绷绳强度应当与修井机匹配,并确保地锚牢固可靠。 第一百四十一条洗井时,泵车、水罐车等设备的摆放场地应当处于便于操作的安全位置,出口管线连接应当平直,末端用地锚固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洗井前必须试压合格,各部阀门应当灵活好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 洗井期间,提升动力设备应当连续运转,不得熄火。泵压升高,洗井不通时,应当及时分析处理,不得强行憋泵;设备和管线泄漏时,应当在停泵、泄压后方可检修。 发生严重漏失时,应当采取有效堵漏措施后再进行施工。 第一百四十四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报废的煤层气井进行封井处理,建立报废煤层气井的档案,并有施工单位和煤层气企业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报废的煤层气井的井筒必须用水泥浆或者水泥砂浆封固,封固高度为从井底到最上面一个可采煤层顶板以上100米。废弃的井筒必须在井口打水泥塞,并将地面以下1.5米套管割掉,用钢板将套管焊住,然后填土至与地面平齐。 第十章 煤层气集输 第一百四十六条煤层气集输管线线路走向应当根据地形、工程地质、沿线井场(站场)的地理位置以及交通运输、动力等条件,确定最优线路。 管线线路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顺直、平缓,减少与天然和人工障碍物的交叉; (二)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 (三)避开城镇规划区、大型站场、飞机场、火车站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当受条件限制,管线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严禁管线通过铁路或者公路的隧道、桥梁(管线专用公路的隧道、桥梁除外)以及铁路编组站、大型客运站和变电所; (五)避开地下杂散电流干扰大的区域;当避开确有困难时,需采取符合标准、规范的排流措施; (六)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需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穿越。 第一百四十七条 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当综合考虑使用压力、温度、煤层气特性、使用地区、经济性等因素。 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材料的强度、寿命满足安全要求,煤层气集输钢质管道的设计符合《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50350)的有关规定,煤层气采气聚乙烯管道的设计符合《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的有关规定; (二)材料生产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生产,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选用的管线组件符合安全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 (四)管线材质满足当地的抗震要求; (五)采用钢管和钢质组件时,应当根据强度等级、管径、壁厚、焊接方式及使用环境温度等因素提出材料韧性要求; (六)穿越铁路、公路、大型河流及人口稠密区时,采用钢管,管线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煤层气集输管线应当采用埋地方式敷设,特殊地段也可以采用土堤、地面、架空等方式敷设。管线敷设应当满足抗震要求。 第一百四十九条 埋地管线坡度应当根据地形的要求,采用弹性敷设,管线埋地深度应当在冻土层以下。覆土层最小厚度、管沟边坡和沟底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 管线与其他管线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一般不得小于0.3米;当小于0.3米-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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