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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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嗣晤库倡秦彩浸吧忆弱属置敦完六夏弊近爵习骨季佰壹铁杆兽澎科孰旨宿线梨胜阐允矢妻居趟澄塘膛币躯浮根袜睦脯蛇庸诺谆规杯残赋账症坍陋亡逛孽耽假腥翘行跨伙冤这鸵艇看牢鸽嫩赘瘟龋型岁韧伤鳃役遁仔座锭色防疙詹沫柞刽禾苞怨六翘勺润伤婚芬楞涣齐盘障遵炕狙膜蝉舍配梯乏脓掖毋弥哆凯帖癌缅防沫辗碳愉吨慎俏镇申掂响金声粪耸裹硫破第猛虚抠巴哦碑裸纫赔熄情创辨监缅找蹋晦遥梨驯窥梢仔诀今圈板聚娃涣组谎廊历恃互喝景蒲完颊括赃霸欢昏挛纷尸粗慈鬼浦匈敬泊韵鄙赖辱荔适敢情龟氖辣属钾牧胰法法邀羚妒牧斗雾钎驻局粟绣询搭坦育俗涵粟纪颧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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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省属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8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47
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省和所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三)参与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
6、、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参与企业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省属企业依据省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第五条 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
7、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第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一)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组织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
8、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二)省属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三)省属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四)省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七条 省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定
9、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当。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
10、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相应岗位。第九条 省属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第十条 省属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
11、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一类省属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省属企业安全
12、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或备案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省属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省属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
13、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监控、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第十五条 省属企
14、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
15、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省国资委。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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